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在城市供暖期间经常会出现各种法律纠纷问题,解决这些纠纷的有效手段就是依据现有的法律,明确具体的侵权主体以此确定具体的责任,从而顺利履行城市供热合同。本文结合工作经验,对供热合同履行中的侵权责任问题进行系统地说明:
一、供热前暖气“试水”与“注水”导致的侵权问题和责任承担
一般城市的供热方式主要是采取注入热水的方式进行取暖,也就是供热企业在采暖期开始之前向供热管道内注水,并且在采暖期结束的时候将水从供热管道内引出。在该阶段出现的侵权主要发生在试水与注水的过程中。虽然试水与注水都属于向管道导水,但是其承担的责任是不同的,试水是履行供热合同的重要部分,因此试水造成的损失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判断,如果在试水前没有尽到通知的义务,造成的损失就应该由供热公司承担,根据《民法通则》第106 条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要是赔偿责任。注水是正常的履行合同行为,但注水造成的侵权,应根据实际情况结合产权界定问题的约定进行分析。
二、供热中暖气漏水的侵权问题和责任承担
在供暖期,暖气漏水问题是经常发生的,因此确定侵权主体的关键在于如何界定责任问题,站到供热企业角度,其存在的侵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因为供热压力过大而造成暖气片或者管道发生爆裂,由此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对于该侵权需要受害者提起诉讼,由司法机关对供暖压力进行鉴定,而鉴定费用则由败诉的一方承担,由于鉴定费比较高,因此用户在实践中很少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而是采取调解方式; 二是因为维修和管理不到位而造成的漏水。对于该侵权需要对产权进行确定,基于《物业法》第 72 条规定,通道、楼梯的供热系统的所有权属于业主,业主自行管理的由业主共同承担,业主委托有资质的物业公司管理的,由物业公司维修与管理。因此需要根据具体的产权责任进行侵权的赔偿。
三、供热管网施工、抢修中的侵权问题与责任承担
根据《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的相关条例,供热单位因供热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或者用热人违法改变线路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热时,应该按照规定事前通知用热人,如果供热人没有事前通知用热人而中断供热的,造成用热人损失的,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在供暖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为供热企业检修或者维修供热设施而造成供热中断却没有告知用热人而造成的损失应该由供热公司承担。具体的赔偿责任主体要根据故障损坏的原因进行界定,如果是因为供热方而造成的设施损坏,则由供热方承担,但是如果属于用热方在没有按照规定私自修改供热管道设施,比如安装暖气热水转换器等,而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则由用热方承担责任。
四、因供热温度不达标而造成的侵权和责任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 “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基于供热合同,合同的标的物就是热源存在是否符合标准的要求,我国很多地区的供热管理条例规定,供热单位提供的热源,每户在正常的情况要不得低于 16 摄氏度,但是很多时候用户室内的温度达不到规定的要求。为此用户就会以温度不达标而拒绝支付取暖费,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对于室内温度不达标需要经过专业人员进行测量,以科学的测量方式确定,同时还要分析导致不达标的具体原因,如果属于用户室内暖气设施老化等问题而导致的取暖不热,那么供热企业就不存在侵权行为。当然对于温度不达标问题需要由用热户提出,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因此需要用户及时地将温度不达标问题进行反映。
五、供热合同延迟履行造成的侵权和责任承担
供热合同延期履行主要体现在: 一方面供热企业没有按照供暖合同规定的时期如期地给用暖用户提供暖气,比如供暖企业的供暖设备出现故障而导致不能及时提供供暖,或者是由于部分供暖用户因为种种原因而不缴纳暖气费,结果造成整栋楼或者小区内的用户无法按时获得取暖。
对于此种现象需要区别对待,属于没有及时缴纳取暖费的用户而言,供暖企业的行为构不成侵权,因为他们的供暖合同还没有正式的生效; 而对于已经缴纳取暖费的用户而言,供热企业的延迟供暖行为已经构成了侵权,根据《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被侵权人可以对供热企业进行诉讼,以此获得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我们应对供热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常出现的问题进行反思,供热合同的双方只有在充分了解供热合同自身性质及特点基础上,才能充分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并且在争议出现时更好地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
[ 参 考 文 献 ]
[1]孙建。 程序,开发商不得因业主未缴纳供热费解除供热合同[J]. 人民司法,2013( 08) .
[2]苗林,成玉青。 供热合同纠纷的成因及对策[J]. 河北企业,2011( 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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