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低碳经济作为一种新的经济模式, 给各国带来了新的经济现象。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 我国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将绿色可持续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范。然而目前企业碳信息披露尚在起步阶段, 缺乏披露规范和依据, 文章在系统分析国内外碳信息披露研究现状的基础上, 综合考虑并清晰梳理企业所有可能的碳排放信息, 最终形成以“相关性、及时性、可靠性、可比性、可理解性、完整性”6个质量维度为指引, 15个一级指标和30个二级指标组成的碳信息披露测评指标体系, 以期推动企业在实践中探索符合自身状况的碳信息披露最优模式。
关键词: 低碳经济; 碳信息披露; 测评体系;
一、引言
2017年8月, 全球包括飓风在内的各种自然灾难频发, 给各国社会经济造成巨大损失, 世界气象组织曾在一份声明中讲到全球变暖可能是导致强飓风频繁出现的主要原因, 像“哈维”和“艾尔玛”这样破坏力极强的飓风会越来越多。2017年1月, 世界经济论坛发布的第十二版《全球风险报告》显示, 没有有效的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所带来的风险被列为影响力大的五大风险之一[1]。因此若不高度重视由于气候变暖造成的各种极端天气和自然灾害, 人类生存环境将岌岌可危。而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成为导致全球变暖的关键因素, 有效降低温室气体排放自然成为应对全球变暖的重要对策。
温室气体减排 (简称碳减排 (1) ) 早已不是一个新话题。1992年6月4日, 联合国就专门制定《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来应对气候变化, 1997年在日本京都制定《京都议定书》这一补充条款, 自此各国碳交易市场出现快速增长, 碳信息披露应运而生。
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 我国积极推进低碳减排, 党的十九大强调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将绿色可持续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范。本文通过分析国际碳信息披露的发展现状, 探讨我国碳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进而研究制定企业碳信息披露测评指标体系。
二、国际碳信息披露研究现状
(一) 国外碳信息披露的政策及立法尝试
作为当今世界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排放最积极的倡导者和实践者, 欧盟碳市场 (EU ETS) 通过构建统一的碳排放交易立法, 推动了碳市场的流通性和深入发展。依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 2003年10月, 欧盟颁布了《建立欧盟社会温室气体排放津贴交易计划指令》, 该指令除规定了适用范围、术语的界定、温室气体排放许可的申请、配额的转移放弃许可以及超额排放的惩罚外, 还明确强调主管当局应该公开相关信息, 包括碳排放交易配额及排放报告[2]。
然而欧盟的碳排放交易指令仅覆盖来自能源密集型企业的碳排放, 作为当时欧盟成员国碳排放的先驱者英国, 认识到类似超市、银行等各种非能源密集型单位, 他们的碳排放量占到英国碳排放总量的10%, 却未曾被纳入减排计划。因此, 英国于2010年颁布并实施了一项强制性碳交易体制, 即《碳削减承诺能源效率体系》 (CRC Energy Efficiency Scheme) , 规定参与企业自2011年起依据一定的度量规则测量和报告碳年度排放量, 此举有效促进了英国非能源密集型行业的碳减排[3]。
2012年6月25日, 英国政府发布《强制性温室气体监管报告》, 要求在伦敦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必须披露他们的碳排放量[4], 自此开启世界强制碳信息披露的新纪元。2013年1月, 英国又发布了《2013版温室气体排放 (董事会报告) 条例》, 根据条例要求, 董事会必须报告并说明每年公司活动所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 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拥有或控制的任何场所、机器设备以及运输工具所产生的二氧化碳[5]。
美国对温室气体的检测起步较早, 1990年颁布的《酸雨项目》 (Acid Rain Program) 就已经对企业二氧化碳浓度的监测和上报进行了明确规定。2009年6月, 美国颁发《美国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 成为美国第一部有关温室气体减排的法案, 包括清洁能源、能源效率、减少全球变暖污染、向清洁能源经济转型四个篇章, 其中第三篇提出了温室气体减排目标[6]。之后依据已有的温室气体排放上报体制, 美国环保局于2009年9月颁布《强制性的温室气体报告》, 力求解决温室气体排放者和包括公众在内的其他各种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信息不足或不对称问题, 此报告涵盖全国31个工业部门和种类, 涉及全国85%的碳排放数据, 并将这些信息公开公布[7]。
澳大利亚2007年加入《京都议定书》后, 不仅新设了气候环境部, 而且颁布了《2007国家温室气体与能源法案》, 要求相关企业应于每年的10月31日报告公司温室气体排放、能源生产、能源消耗及其他信息[8]。该法案让澳大利亚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
(二) 国际组织碳信息披露框架的内容设定
除各国纷纷立法推进碳减排工作外, 各大国际组织制定的碳信息披露框架也各有千秋。例如, 《气候变化报告框架》 (CCRF, 由气候披露标准理事会CDSB颁布) 、《全球气候风险披露框架》 (由气候风险披露倡议CRDI颁布) 、《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南》 (由全球报告倡议组织GRI颁布) 、《全球环境信息披露系统》 (由碳信息披露项目CDP创立) 以及《温室气体核算体系:企业核算与报告标准》 (由世界资源研究所WRI与世界可持续发展工商理事会WBCSD联合颁布) 。本文对这五大国际组织的观点进行了总结和分析 (见表1) 。
通过梳理可以看出, 虽然各大国际组织都是基于规范企业碳信息披露而制定的框架, 但各框架侧重点还是存在很大差异。CDSB和CRDI两者都侧重于气候风险对企业战略和管理方面的风险评估来展开;GRI则从碳排放对企业的影响展开;CDP要求的碳信息披露不仅包含风险评估和碳排放量, 而且包含企业的战略应对, 内容更为全面;WRI和WBCSD联合颁布的《温室气体核算体系:企业核算与报告标准》, 仅关注碳排放的核算和报告, 并不要求企业向其报告排放信息。
表1 五大国际组织观点总结
三、我国碳信息披露的发展现状
2013年我国陆续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湖北、广东和深圳试点碳交易, 2017年底启动了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低碳经济的兴起和碳交易市场的活跃, 促使我国各项碳排放交易政策和制度不断完善, 在气候治理的背景下, 我国环境规制趋紧, 对企业碳排放信息披露的要求也日趋严格。
2011年3月颁发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正式提出要完善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制度。2011年12月颁发的《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的通知》, 提出要加快建立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体系, 真正形成以政府主导、企业为主、全社会广泛参与的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格局, 确保完成“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的排放目标。为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的通知》, 并保障自愿减排交易活动开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12年6月发布《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初步建立了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制度。2014年,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组织开展重点企 (事) 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工作的通知》, 规定纳入名单的重点企事业单位应根据自身排放情况重点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温室气体排放、排放所涉及的各个环节活动水平数据及来源、其他需要特殊说明的情况等。此举成功搭建了重点企业温室气体核算报告平台, 有效提高了企业报告能力。
继《“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吹响绿色低碳发展的号角之后, 国务院正式印发《“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 此举将建立碳排放信息披露制度及公开碳排放数据正式提上议程。此外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开展了包括化工、钢铁、电力、水泥等重点行业在内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研究工作, 自2013年10月约有24个行业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陆续发布。在此基础上, 2015年11月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通则》 (简称通则) 等11项国家标准。通则规定了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应包含报告主体基本信息、温室气体排放量 (报告主体在核算和报告期内温室气体排放总量) 、相关数据和来源等[14]。通则对企业温室气体排放“算什么, 怎么算”提出统一要求, 有效解决了碳排放标准缺失、核算方法缺乏统一性等问题, 成为我国首批碳排放管理领域的国家标准。
尽管我国对环境规制要求趋紧, 多数企业碳信息披露仍处在自愿披露阶段, 披露的积极性不高, 倾向于规避消极信息, 无法提供完整的减排信息, 因此披露信息质量较差。究其原因, 主要是缺乏标准统一的碳信息披露测评体系, 而测评体系不仅应该包括碳信息披露数量和质量等宏观上的测评指标, 而且应从微观视角, 考虑不同企业碳信息披露结构和利益相关者的信息需求, 这对企业更有针对性地提升碳信息披露水平尤为重要。因此本文希望构建一套综合全面的碳信息披露测评指标体系, 以期为企业碳信息披露的测评提供参考和借鉴。
四、企业碳信息披露测评体系的构建
(一) 质量维度的设计
从某种意义上讲, 信息就是企业向利益相关者提供的一种“公共产品”, 信息质量越高, 对利益相关者做出经济决策的影响越大, 碳信息尤其应该如此, 因此测评碳信息必须要有一定的质量要求。2006年2月15日, 我国财政部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明确规定了可靠性、相关性等八项会计信息质量特征。鉴于目前企业碳排放信息尚处在自愿披露阶段, 信息的全面性和准确性都有待提高。为提高企业披露的积极性, 应重点鼓励企业提供更为完整的碳排放信息, 因此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和谨慎性”三大质量特征并不适用于测评碳信息。结合本文测评指标的构建原则, 仅保留基本准则中的“可靠性、相关性、可理解性、可比性和及时性”五项信息质量特征。
另外整理发现, 世界资源研究所 (WRI) 与世界可持续发展工商理事会 (WBCSD) 开发的《温室气体核算体系:企业核算与报告标准》、2006年IPCC发布的《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我国发布的《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通则》以及部分学者[15-16]均将完整性视为评价碳信息的质量特征之一, 因此在“可靠性、相关性、可理解性、可比性和及时性”五项信息质量特征的基础上加入完整性, 构成本文碳信息测评体系的六项质量维度, 据此设置出由15个一级指标和30个二级指标共同构成的碳信息披露综合测评体系 (见表2) 。
表2 企业碳信息披露测评体系的指标设定
表2 企业碳信息披露测评体系的指标设定
(二) 测评指标的设计
1. 在相关性质量维度下, 共设置2个一级指标和3个二级指标。
根据《温室气体核算体系:企业核算与报告标准》对相关性的定义, 所谓相关性是指企业披露的碳信息能够满足内部和外部信息使用者的需求, 帮助他们做出经济决策。而目前企业碳信息披露尚缺乏统一标准, 企业大多将其碳排放相关信息通过企业年报、可持续发展报告、社会责任报告甚至是公司网站向公众发表, 很少通过环境报告等独立报告书的形式集中发布。另外, 由于行业生产经营的差异, 碳排放涉及的温室气体种类也不同, 因此企业有必要通过识别不同用户用途各异的信息需求, 编制一份能够恰当反映温室气体源和温室气体排放量的清单, 从而向信息使用者提供具有实质性预测价值的碳信息。因此在相关性质量维度下, 设置了披露载体和排放清单2个一级指标。
2. 在及时性质量维度下, 共设置1个一级指标和2个二级指标。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及时披露会计信息, 而年报、社会责任报告、可持续发展报告及环境报告作为碳信息披露的载体, 及时披露不但保护了碳排放信息的价值, 而且将有利于繁荣资本市场, 提高信息使用者决策效率。与此同时, 对于任何会引起碳排放量变化的重大事件, 比如收购、外包和合并, 都应在企业网站完整而及时地披露其实质。因此在及时性质量维度下设置披露时间作为一级指标, 定期披露和不定期披露作为二级指标。
3. 在可靠性质量维度下, 设置1个一级指标和2个二级指标。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 可靠性位居八大质量特征首位, 它意味着信息客观与真实。碳排放信息数据是否准确将直接影响信息使用者决策的确定性。由于企业碳排放信息缺乏独立第三方监督审计, 披露信息的质量较低, 准确性差。因此在可靠性质量维度下, 设置碳鉴证1个一级指标, 内部审查和独立第三方鉴证作为二级指标。其中内部审查主要通过制定标准的内部规范, 检测并找到碳减排缺口, 确保碳减排目标的完成。而独立第三方鉴证由于其公允性、独立性和公正性, 能够有效提高信息使用者对碳数据信息的信心。
4. 在可比性质量维度下, 设置2个一级指标和2个二级指标。
可比性是指企业提供的碳排放信息应当相互可比。为了明确企业碳排放的变化趋势, 使用者必须比较企业不同时期的碳排放数据, 也就是纵向可比, 这就要求企业设置基准年, 方便长期跟踪企业碳排放量。而评估不同企业碳排放, 也就是横向可比, 要求企业参照行业确定的核算标准和内容格式进行披露, 如果没有行业标准, 应将本企业采用的核算方法加以说明并解释原因。因此, 在可比性质量维度下设置纵向可比和横向可比2个一级指标。
5. 在可理解性质量维度下, 设置1个一级指标和1个二级指标。
能否达到可理解性这一质量维度, 取决于信息披露者及信息使用者双方。一方面信息发布者应披露简单明了的碳排放信息, 另一方面信息使用者应提高自身的理解能力。企业方面应尽可能地规范碳排放报告, 文字描述与数据支持相结合, 在此基础上加入表格、图形等非货币性信息, 力争更直观地传递碳排放信息。因此在可理解性质量维度下, 设置信息展现形式1个一级指标。
6. 在完整性质量维度下, 设置8个一级指标和20个二级指标。
完整性是指企业披露的碳信息应尽可能全面, 对关键信息和重要内容部分没有遗漏。本文以表1五大国际组织有关碳信息披露的指标内容为基础设定完整性质量维度。通过表1可以发现, 五大国际组织设置的指标虽然侧重点不同, 但主要体现在战略、风险、管理、机遇及核算上, 除此之外, 企业为实现碳减排的目的而付出一定的代价和牺牲, 同时也会获得一定的效益和补偿。因此, 本文加入碳成本和碳绩效2个一级指标, 同碳治理、碳目标、碳风险、碳机遇、碳行动、碳核算共同构成完整性质量维度下的8个一级指标。
五、结论
低碳经济作为一种新的经济模式, 给各国带来了新的经济现象及活动, 本文在系统分析国内外碳信息披露研究现状的基础上, 综合考虑并清晰梳理了企业所有可能的碳排放信息, 最终形成以“相关性、及时性、可靠性、可比性、可理解性、完整性”6个质量维度为指引, 15个一级指标和30个二级指标组成的碳信息披露测评指标体系。
相对于已有学者对碳信息的内容界定, 本文所构建的碳信息披露测评体系更加综合完整, 指标条目更加清晰, 能够较为全面地评价企业碳排放信息, 因此也更具有操作性, 有利于推动企业在实践中探索出符合自身状况的碳信息披露最优模式。
参考文献:
[1]世界经济论坛.2017年全球风险报告[R/OL]. (2017-06-28) [2018-03-19].http://www.sohu.com/a/152878361_676339.
[2]AGUIAR T R, BEBBINGTON J.Disclosure on climate change:analysing the UK ETS effects[J].Accounting Forum, 2014, 38 (4) :227-240.
[3]Environment Agency.CRC energy efficiency scheme:qualification and registration[EB/OL]. (2014-04-08) [2018-03-19].http://www.gov.uk/guidance/crc-energy-efficiency-scheme-qualification-and-registration.
[4]李挚萍, 程凌香.企业碳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及各国的立法应对[J].法学杂志, 2013 (8) :30-40.
[5]Department for Environment, Food and Rural Affairs.The greenhouse gas emissions (Directors'Reports) regulations 2013[EB/OL]. (2013-03-20) [2018-03-19].https://www.gov.uk/government/uploads/system/uploads/attachment_data/file/82573/consult-ghg-regulations-20131.pdf.
[6]Co mmittee on Energy and Commerce.The American clean energy and security act of 2009[EB/OL]. (2009-07-01) [2017-11-30].http://energycommerce.house.gov/press_111/20090701/hr2454_house.pdf.
[7]ENVIRONMENT PROTECTION AGENCY.Mandatory reporting of greenhouse gas final rule[EB/OL]. (2009-09-30) [2017-11-30].https://www.epa.gov/sites/production/files/2015-07/documents/regulatoryimpactanalysisghg.pdf.
[8]ALSHAMMARI M K.The accounting profession and the national greenhouse and energy reporting system:a critical discourse analysis[J].University of Wollongong Research Online, 2016.
[9]CDSB.Advancing and aligning disclosure of climate change-related information in mainstream reports[EB/OL]. (2012-10-31) [2017-08-22].http://www.cdsb.net/sites/cdsbnet/files/cdsb_climate_change_reporting_framework_edition_1.pdf.
[10]CRDI.Global framework for climate risk disclosure[EB/OL]. (2006-10-31) [2017-08-31].http://www.unepfi.org/fileadmin/documents//global_framework.pdf.
[11]GRI.Sustainability reporting guidelines[EB/OL]. (2011-09-21) [2017-08-31].https://www.globalreporting.org/resourcelibrary/G3.1-Guidelines-InclTechnical-Protocol.pdf
[12]CDP.2017年气候变化调查问卷[EB/OL]. (2016-12-31) [2017-08-31].http://b8f65cb373b1b7b15febc70d8ead6ced550b4d987d7c03fcdd1d.ssl.cf3.rackcdn.com/cms/guidance_docs/pdfs/000/001/003/original/CDP-Climate-Change-Information-Request-Chinese.pdf?1487761348.
[13]许明珠, 宋然平.温室气体核算体系:企业核算与报告标准[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2012.
[1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通则[EB/OL]. (2015-11-19) [2017-08-31].http://qhs.ndrc.gov.cn/gzdt/201512/t20151222_768314.html.
[15]李思佳, 李殿伟.企业碳会计体系构建研究[J].会计之友, 2014 (7) :32-35.
[16]李慧云, 符少燕, 王任飞.碳信息披露评价体系的构建[J].统计与决策, 2015 (13) :40-42.
注释:
1 由于温室气体的最大元素是二氧化碳, 温室气体也常以碳当量的影响加以测量, 因此温室气体常常简称为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