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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不足与完善对策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5-09-06 共2497字
摘要

  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不足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预防为主方针的完整展现,是针对固有传统发展方式的一种革新,是社会经济稳定可持续发展的强有力的保障,同时是对环境管理机制的不断完善、建设项目管理措施的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平衡维护的有效举措,是当代环境法的主体,其对污染源的科学有效预防发挥了非常关键性的作用。纵使,目前我国在环境影响制度建设工作中投入大量的精力,颁布《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可是根据我国目前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现实状况,在现有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依然潜存一系列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改进。

  1) 环境影响评价区域狭小。纵使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当中,针对环境影响评价区域做出了相关界定,可是只是对项目规划建设过程中给环境带来的影响开展的具体浅析、估测、评估,内容中并没有对环境影响评价做出明确的规定。可以看出,目前现有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在思想意识上并未得到完全的解放,所以,不管是在环境影响评价的理论知识层面还是在现实的实际评价工作当中都需要逐渐加强,只有使得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逐渐扩大,才能够进行更加全面的环境评价。

  2) 环境影响评价替代方案的欠缺。环境影响评价的书面形式是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这是环境影响评价的最终展现,可是目前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机制中并未对环境影响评价方案做出明确的具体界定,可是,环境影响评价方案的唯一性固然方便了评价机构及开发建设企业,但对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机制的最终目的是极为不利的。所以,需要制定环境影响评价替代方案作为后备力量。

  3) 评审体制在内容规定上需进一步完善。在我国目前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当中,第九条、第十二条中指出,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单位与国务院管理单位一同,在经过国务院批准后才能够确定最终的环境影响评价区域;其中有三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必须经过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单位的审批。上述规定对于现实中社会经济活动项目的开展造成了一定程度的阻碍,会有地区审批通过后便付诸行动的事情发生,那么,这对于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的执行与实施是极为不利的。

  4)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有待完善。在目前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规定中,无论是环境影响报告书、还是登记表都是交由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核批准的,可是,这样便会造成环境影响制定方案的机构与审批机构在某种意义上存在重合的现象,致使地方政府为了达到短期内的目标存在对环境保护不利的措施,进而出现腐败行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只能交给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批准,在此过程中未有相关的监督机构对其进行监督,为此便会在过大审批权利的驱使下出现腐败的情况。

  5) 公众参与机制有待完善。在环境影响评价程序过程当中,公众参与是非常关键的一个方面,可是,自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制定以来,公众参与并未在现有的法律中得到真正的法律认可,以此致使我国环保工作中出现'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普遍存在。

  6) 相关法律责任不健全。对于环境影响评价中,对于相关单位开展的监督检查及所需承担的实际责任并未制定明确的法律规定,为此《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在环境影响评价法律责任方面的内容需进一步完善。

  二、针对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不足提出以下完善措施

  (一) 对现有的环评政策规章制度开展宏观的战略性评价活动

  伴随着我国开始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各国家先后将制定相关法律政策及替代性方案当作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关键内容,对实际的法律政策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有着现实性的重要作用,在这一前提下,针对具体的法律规章制度加以补充,对避免政策上出现的错误起到很好的作用,同时将法律规章制度融入到环境影响评价当中,对于社会经济与环境的有效协调发展是很有帮助的。
  
  (二) 将替代方案融入到环境影响评价当中

  以择优录入为准则制定科学合理的环境影响评价方案,针对现有的方案进行对比,最后选择最为适合的评价方案。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当中,需对替代方案做出明确的界定,以此展现出社会经济与环境的稳定可持续发展战略,以现有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为出发点,强化替代方案中的具体内容,对环境影响评价替代方案做出科学合理的界定。

  (三) 不断促使环境影响评价评审机制的进一步完善

  避免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和约束,保证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能够展现其其应有的重要意义,提倡选择两级评审机制,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最终结论赋予相同的法律效力,同时强化审批单位的法律约束,这样才能够达到最佳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效应。

  (四) 创建专属的环境审批部门,促使现有的审批机构得到一定程度的完善化

  其中需明确各部门的具体责任,设置专门的审批部门,这样才能够防止行政部门出现不法干政的情况发生,同时使得审批机关做出科学专业权威的决定。

  (五) 创建科学的、行之有效的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强制度的可操作性
  
  虽然在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当中对于公众参与建设项目给出的建议明确了一定的法律地位,可是,需要把原则性的规定更为具体化,完善公众参与程序,明确公众参与要求,要促使公众参与权利得到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六) 创建完善的环境影响评价监督及法律责任机制

  在建设项目可行性探究工作中,环境影响评价的是其中非常关键的构成单元,是确保建设项目持续稳定发展的主要途径,为决策者供应了真实可靠的信息。现有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虽然对各单位中存在的违法现象、违法人员的处罚做出了相关规定,可是在法律责任内容上需要进一步完善。

  三、结束语

  对我国的发展来讲,经济建设起到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创建亦是如此。在机遇与挑战共存的今天,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法律的全面实施是有很大挑战的,为此则要求相关政府部门增加公众参与的相关程序,将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及时的进行有效处理,总结前期成功的经验,不断创新,促使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作用得到淋漓尽致的发挥,推动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上一个新的台阶。

  参考文献:
  [1] 赵艳博,林逢春。中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发展现状与存在问题分析[J].能源与环境,2008.
  [2] 焦彦欣,王敦球,江成。对我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几点思考[J].资源环境与发展,2008.
  [3] 郄建荣。环评机构将与环保部门彻底脱钩脱利[N].法制日报,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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