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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老年人财产问题与解决对策(2)

来源: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作者:王小英;李麦娣;辛莉芳
发布于:2017-06-30 共2969字
  三、老年人再婚财产问题的解决对策。
  
  ( 一) 约定财产制的推崇。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 生产、经营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等归夫妻共同所有。第十八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由此,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老人在婚前的财产所有权不会因再婚而受到影响,而再婚后的上述财产所得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此,在有书面约定的情况下,法律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夫妻可自由约定其财产的归属。建议再婚的老年人采用约定财产制的方式,将财产问题采用书面约定的方式明晰化,即双方可以约定婚前及婚后财产的归属。因为老人各自的婚前财产不会因为再婚而受到影响,仅仅需要对婚后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即可,通过约定可以做到完全不改变再婚后双方的财产所有权。口头上的约定由于无法固定证据形式,故方式上要求以书面形式约定即为有效,当事人自愿也可以到公证处进行财产公证。
  
  ( 二) 约定双方财产继承关系。
  
  我国《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即再婚老人可以以立遗嘱的方式约定各方的财产由各方子女继承,即男方子女继承男方婚前及婚后的财产,女方子女继承女方婚前及婚后的财产。这样不仅可以消除再婚老人及其各自儿女的担忧,又可以很好地规避有些人借着“结婚”之名诈骗老年人的财产。
  
  适用“分别财产制”和“约定继承制”可以很好地解决老年人再婚中遇到的财产问题,既克服了老年人再婚的客观障碍,又使想再婚的老年人消除心理上的担忧,进而使再婚老年人的婚姻生活破除“短”、“平”、“快”的问题,确保老年人高质量地追求自己黄昏的幸福。
原文出处:王小英,李麦娣,辛莉芳. 老年人再婚财产问题探究[J].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7,(02):5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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