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间生育权平等的冲突与立法完善(2)
来源:开封教育学院学报 作者:王苏野
发布于:2017-06-30 共2961字
2015 年 12 月 2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该修正案已经从 2016 年 1 月 1 日起开始实施,这表明我国二胎政策的全面放开,而实施三十多年的独生子女计划生育政策已经成为历史。一个政策的正确推行,需要法律为其保驾护航,而政策的推行与法律的实施之间往往具有一定的时间差,且一个好的政策还需要时间的验证。因此,在这段验证的时间里,就可能发生这样或那样的生育权问题。例如,在全面放开二胎时期,男方想再要一个孩子,而女方因为工作或年龄的原因不想要,这样就可能产生生育权纠纷,甚至是家庭危机。
(三)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致使法律严重滞后。
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为单身男性或者女性通过人工生育技术实现生育权提供了可能。但是,我国在人工生殖方面的立法仍然较为滞后,即使是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也并没有对代孕等人工生殖行为作出具体的禁止或者保护性的规定。
四、完善生育权制度的立法思考。
首先,必须从观念上承认男女平等。生儿育女并不是义务,而是男女双方共同的权利;女性不是传宗接代的工具,而是拥有独立人格的个体,其与男性在人格、法律等各个方面完全平等。因此,应尊重男女的性别差异,尊重他们在生育方面角色地位的不同,并在突出男女生育权平等的前提下,给予女性更多的关心和照顾。
其次,《宪法》应将生育权明确为一项人格权,并规定任何个人或单位因其非法行为侵害了公民合法生育权或生殖健康权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或民事赔偿义务。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生育权原则上应在婚姻内行使。
最后,我国《婚姻法》中没有明确夫妻间的生育权平等,法律的不健全使得其对社会生活的调整不可避免地出现漏洞。笔者认为,现行《婚姻法》应当增加与生育平等权有关的法律条文,以确保在发生生育权纠纷时有法可依。
参考文献:
[1]张云,崔茂桥 . 配偶权探析[J]. 学术探索,2001,(5):112.
[2]李洪祥,王雪梅。已婚妇女在夫妻关系中的人身权利探析[J].行政与法,1999,(3):101-102.
[3]姜虹 . 有关夫妻生育权的法律思考[J]. 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03,(2):97-98.
[4]龚丽梅,刘宜军 . 论我国生育权的法律保护[J]. 海峡法学,2010,(44):66-81.
[5]陈蕊 . 夫妻生育权的法律保护和立法完善[J]. 社会与法,2010,(4):107.
[6]孙先锋 . 论生育权[D]. 长春:吉林大学,2007.
[7]刘湘 . 夫妻生育选择权的法律保护[D]. 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5.
原文出处:王苏野. 生育权平等的立法探讨[J]. 开封教育学院学报,2017,(03):267-268.
相关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