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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彝族仁列家支制度对妇女权益的保护与救济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04-02 共5260字
论文摘要

  “家支,是以父系血缘为纽带的社会集团组织。它是保留原始氏族组织的躯壳,内部严禁通婚并以父子联名的系谱作为一根链条贯穿起来的父系血缘集团组织。”[1]

  家支制度是凉山最重要的彝族传统文化之一,也是最基本的社会结构和组织单元。彝谚有云“藤无树不活,人无家支不活”,家支制度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也发挥着极为重要的功能。很多人认为,在凉山旧时妇女是毫无地位可言的,但“在彝族过去的社会历史里,由于”家支“的存在,由于一些风俗习惯的存在,彝族妇女的地位,很特殊,不能以”低“一概论之。”[2]

  家支制度对妇女权益的保障具有其鲜明的特点和特殊的功能。

  仁列家支作为凉山众多的家支之一,主要分布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会理县、会东县、宁南县及攀枝花市米易县,该家支的系谱有 30 余代,人口 3000 多,处于小聚居,大杂居分布。该家支分布的地区属于以彝、汉为主的多民族杂居地区,由于多种文化的交融,仁列家支与其 他 家支相比较,有共性,但个性也是鲜明的,下文所述主要以以仁列家支为对象,有些内容不具有完整意义上的凉山家支共性,与其他家支制度规范和文化有所出入是为必然。

  一、在室女的权利及其社会生活

  (一)财产权利

  1.私房钱,在室女孩一般在家中承担必要的家庭劳动之外,自己利用闲暇时间所取得的收入一般进入自己的小金库,自由支配,家人不会进行干涉,有的女孩甚至会将家里一些不太重要的财物变卖据为己有,父母兄弟对此一般持宽容的态度。除了自己创收之外,父母和成年兄弟也会为女孩置办各种财物,如给传统衣物,首饰等。

  2.预陪嫁,有条件的家庭会在女孩幼时就指定部分牛羊为该女孩所有,此后该牛羊产生的所有孳息都归该女孩所有,出嫁时变现或原物带走。如有可能家庭还会在女儿出嫁时赠与其一定的财物,作为其个人的财产。在旧社会还有陪嫁奴婢的习惯,即陪嫁几个属于自己家的较低等级的未嫁少女,由出嫁女到夫家后全权安排陪嫁女的生活及婚配等事项。进入新时期以来,由于女孩儿普遍要接受正规教育,家庭投入教育成本较大,所以为女儿置办财物等现象已式微。以前的直接的物质支持更多时候变成了教育投资。

  (二)人身权利

  本家支的男性成员对本家支的女孩是疼爱有加的,女孩子们也通常会在本家男性成员面前撒娇,取闹等。抛开家支文化不说,彝族文化也要求男性在女性面前要保有绅士风度,即使在复仇作战时也要尽量避免伤及妇孺。所以在室女孩被侵权并非作为常态。但如有本家支的女性成员受到外人的侵犯,在场的家支成员必须无条件挺身而出,即使素昧谋面也有义务维护其权利不受侵犯或为其讨回公道,至少要为其做力所能及之事,不然将被视为懦夫。家支文化视家支男丁能为女性成员维权为最重要的美德之一,能为女性维权也是一种崇高的荣誉。如果事态严重,个别人的力量无法实现维权之目的,家支成员便集中在一起商议解决方案,组成适当规模的人员“出兵”讨伐。在室女受到侵犯时,通常受侵犯人的家支和其母亲家的家支会结成临时联盟,协力为其伸张正义。

  (三)聚会及其功能

  如遇本家支的婚丧等重要活动,彝人青年男女们通常都会争取前往,父母也会鼓励在室少女前往参加,以期增长其见识,丰富其生活。笔者参加过仁列家支的婚丧喜庆等重要场合,在大家在各司其职之余,每个家支的男女们都会分别聚集在一起通宵达旦畅谈,及参加各种活动,以增进了解,交流感情,少则几人,多则数十人,年轻人居多,也不乏老幼者。这种活动一方面具有放松娱乐的成分,但1玩乐的家支成员将是自己最有力,最可信赖和依靠的人,这种社交活动也算是对自己未来生活风险保障的有效投资。笔者曾见仁列家的三个男孩和一个女聚在一起聊天,三人年龄都在十岁上下,他们聊天的内容是:女孩出嫁后如果被未来丈夫所欺负,三个男孩子要怎么教训其丈夫,他们煞有介事的讨论了很长时间。虽然童言无忌,但从中可以看出,这种家支男性成员必须为女性维权的思想对彝人的影响是多么的大。

  在家支内部成员聚会中,大家对所有成员都要一视同仁,绝对不搞家支内部成员之间因血缘远近而组成的小团体,没有人会提及成员之间的亲疏,都一概以某某家支成员自称,而且谈论亲疏是一种忌讳。这种默契可以使家支成员在心理上找到归属感和个体间的平等感,不存在因自己家人丁不旺等原因而被疏离的感觉,让所有参与者都觉得在家支的语境中只有大我,而无小我。从而加强家支的向心力,最大程度的整合家支这个统一集团,以期有朝一日,家支中的任何成员,尤其是女性,受到外力侵犯时,所有成员一致对外,不分彼此。

  (四) 随时准备为女性维权而保持家支间的关系适度紧张

  年长者们则通常聚在一起饮酒,酒至酣处,便以论辩的形式,引经据典互相贬低对方家支或褒扬自己家支,论辩过程剑拔弩张,有时甚至以翻脸而拳脚相向而收场。这种论辩与其说是为了输赢,不如说是为了使不同家支之间保持一定的紧张关系,以明确自己排他的家支属性,以便在不同家支之间为某事而对立紧张时,不至于让自己因与其他家支亲密的关系而处于难以选择站队的尴尬处境。毕竟个人除了具有家支成员的属性之外,不同家支之间还有千丝万缕的姻亲关系,而姻亲关系通常又是导致不同家支关系紧张或冲突的重要诱因之一,所以生活经验丰富的彝人长者有意在弱化姻亲关系的重要性,强化自己的家支属性。在彝人的观念中,姻亲关系只是一种暂时的存在,具有不稳定性,只有家支是恒久的。

  二、家支制度对外嫁女的权益保障与救济

  (一)出嫁女受夫家屈辱时的救济

  虽然“彝俗提倡‘夫不打妻’不杀妇女的风俗,彝族婚姻道德视打妻为恶劣行为。”[3]

  但从开始家庭生活起,注定因家庭琐事摩擦不断,女性注定是弱势一方。通常妻子因家庭琐事被丈夫使用家庭暴力的情况,妻子一般选择默默忍受,不会轻易求助娘家人,轻易求助娘家家支的女性是被认为不懂事的,或是不顾全大局的人。如果实在不堪忍受,或者一时气愤而选择回娘家时,娘家人通行的做法是由娘家家支选择几个稳重,能顾全大局的男性家支成员护送其回夫家,护送人员一般以劝和为首要任务,可以适当训诫其丈夫。如果丈夫屡教不改,如此反复很多次,最后妻子的父亲已经亲自带带队送女儿回夫家的时候,说明已给夫家下了最后通牒,婚姻已经在破裂的边缘,不可能再给丈夫下一次机会。如果挽救婚姻的程序已经穷尽,娘家人认为这段婚姻已经无法挽救,娘家家支这时便召集家支壮年男丁若干,由家支成员出份子钱,或者参与者自理经费,出兵讨伐丈夫家,被讨伐的对象一般仅局限于丈夫本人或过错人,一般以将丈夫暴打一顿或者轻微致残为原则,罪不及家人。但夫家的家支通常也不会坐视其个人安危于不顾,所以双方冲突械斗时经常势均力敌,导致双方人员互有伤亡的情况并不鲜见,两个家支便成为所谓的冤家,你来我往,互相报复,仇恨不断升级,难以收拾,很有可能变为世仇。

  由于这种妇女动用家支势力解决问题的后果的严重性和不可控性,更多的彝族女性在出嫁之后,受到夫家的屈辱之后更多的是选择忍辱负重,不会轻易寻求家支势力的救济。从而导致的结果是很多彝族女性最后在夫家选择自杀解决问题。因自己的原因导致家支成员付出血的代价是很多妇女不能承受之重,两害相权,宁愿选择所谓“有尊严”地结束自己的生命,这也是对夫家最后的无声控诉。所以娘家家支对出嫁女的权益保障表面上看是为了妇女的权益而义无反顾,甚至不惜付出家支成员生命为代价。这种以双方家支势力互相制衡而采取的极端保障手段虽然能有效的震慑夫家,使其不敢轻举妄动,但这种救济方式无形中增加了妇女的维权的精神成本和压力,效果并不非常理想,甚至可能适得其反,让其走上极端。

  (二)离婚的要件及其后果

  凉山彝族的婚姻稳定性是相对较强的,一方面,传统彝族妇女从一而终的观念很强,另一方面一个离婚案件往往可能激发两个各自所属家支之间的矛盾和冲突,高昂的离婚代价使婚姻当事人和双方家支对离婚都非常谨慎。但也存在婚姻破裂的情况,即以无后或无子为例外:1.如果夫妻不能生育或膝下无子,在旧社会丈夫一般会选择纳妾。

  彝族文化非常重视传宗接代,而彝人在很多时候是唯血统论者,所以没有领养子女的习惯。妻子的家支对丈夫为生育后代而纳妾一般持宽容的态度,不至于大动干戈。进入新社会以来,则采取离婚的形式解决问题,对此娘家家支对此的解决方式也是相对平和的,大多以财物赔偿而结束。如前所述,在旧时凉山彝区存在纳妾的情形,但彝人认为丈夫无端纳妾是对妻子家支的轻视,是不能忍受的侮辱,娘家家支通常先施以劝诫,让其迷途知返,如果丈夫执意为之,那么等待他的将是妻子家支的暴力解决,婚姻关系也就此终结。2.如果非因妻子重大过错,将女方休回娘家。这种情况女方的家支就认为受到了奇耻大辱,是赤裸裸无视女方家支的存在。在旧社会出现这种情况,动用家支力量进行暴力复仇已是不可避免。如果自己家支的女子被人休妻而不能对对方进行有效的制裁的话,这个家支的社会评价将会急剧下降,家支的社会评价降低带来的负面后果是严重的,包括本家支的社会地位下降,成员的婚配选择对象降格等,这是任何家支都难以接受的,所以家支会穷尽一切手段进行报复。

  (三)出嫁女在受到第三方侵害时的救济程序

  出嫁女在受到第三方侵害时,第一顺位的救助义务人是夫家家支,作为本家支成员的妻子,为其报不平,维护其权益,让其在外人面前过上有尊严的生活,夫家家支具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出嫁女在受到第三方侵犯时,维权的目的一般因具体个案的不同而以财物赔偿,或同态复仇为典型。如果夫家家支有能力为其主持正义,通常由夫家主持解决问题,娘家家支只派几个代表参与维权行动,不作为生力军出现。如果夫家家支无力解决事情,这时出面解决问题的主力便成为了娘家家支的人,如果遇到强有力的对手,娘家家支的实力仍然不足以解决问题,在必要时候联络出嫁女母亲家支协力为其伸张。三个家支组成临时联盟的情况也是常有的。彝族女性在受到侵犯时,与其相关有义务的家支有一种不解决问题,不为其讨回公道誓不罢休的态度。

  三、丧夫妇女的救助制度

  (一)过继婚

  年轻妇女一旦丧夫,第一选择是下嫁给亡夫适龄的未婚弟弟,弟弟不以胞弟为限,只要是亡夫家支中同辈的弟弟即可,顺位一般以与亡夫的血缘近为优先,由近及远选择,但仅以亡夫的弟弟为限,其家支成员一概不适格。这种制度安排的背后应该有三个主要原因:一、因为彝族的婚姻缔结严格受不同等级不婚,同姓不婚及家支之间门当户对等原则的制约,导致家支成员适合的婚配对象资源相当稀缺,通过这种制度性安排,可以使有效解决稀缺资源的最大化利用。二、丧偶妇女,很多时候会留下子嗣,如果就亲原则改稼亡夫弟弟,一方面使年幼的家支成员仍然生活在本家支的大氛围中,不至于与本家支疏离。另一方面,继父作为幼年子女的较亲的亲属,幼年子女能够得到继父的较为贴切的照顾,在共同生活中可以有效避免重组家庭带来的各种矛盾。三、在丧偶后,家庭财产不因丧偶妇女的改嫁而流失,从而有效管控家支财产。

  (二)守寡

  如果丧偶妇女已经过了婚配年龄,或者没有合适的夫家家支成员迎娶。而子女又还无力承担起家中重担时,夫家家支成员有以份额的形式出资、出力帮扶孤儿寡母的义务。夫家家支如果帮扶不力,妇女也有选择回娘家权利,妇女一般会选择就近住在父母兄弟家的附近,以便得到父兄及本家支全方位的帮助。妇女丧偶后如果膝下有子女,尤其有儿子的,除了过继婚之外一般不会选择改嫁。守寡一方面是妇女为了彰显自己对亡夫的忠贞,同时也为自己孩子的成长和生活考虑,认为孩子有个继父还不如自己将孩子养大,对孩子更有利。当然,妇女们有这种不轻易改嫁的底气的来源,主要也是夫家家支和自己家支男性成员的帮扶,寡妇在日常生活中并不缺少男性劳动力的帮助,在非常时期也会有两个家支成员的全力保护和救济。

  结语:以上所述只是家支制度对妇女权益保障方面比较典型的几个方面,但不难看出,很多时候表面上看来为了妇女的权益而做的很多制度性安排,但究其本质,更多时候不过是为了维护家支的核心利益和制度的有序运转,有其虚伪的一面。但就实证的效果而言,家支制度客观上保障了妇女的很多权益,由于有一整套妇女权益救济的制度性安排,不至于让妇女在遇到困难时处于绝望的境地,在日常生活中也相对有自信和安全感。从这个层面上看,家支制度对妇女的保护具有其独特的价值和积极的意义。

  进入新社会以来,随着不同文化的交融,自我意识的提高及国家法制的健全,家支制度自身在不断地弱化,传统制度中很多极端的手段已无存在的法律空间,遇事转而寻求国家法律的保护即可。但在妇女权益保障这个复杂而宏达的命题面前,国家法救济的局限性也是明显的,在国家法允许的前提下,多元的私力救济不但能填补国家法的缺失,也能让彝族妇女的很多正当权益在更多的层面上得到保障和救济,对彝族社会的和谐运转不无益处。
  
  [参 考 文 献]

  [1]刘正发.凉山彝族家支文化传承的教育人类学研究[M].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7.69.
  [2]罗 曲、尔古阿枝.旧话新说———论凉山彝族妇女过去的地位[J].西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7(04):31.
  [3]张晓蓓.彝族妇女在婚姻习惯法里的法律地位———兼与清代婚姻法比较[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3(06):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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