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论文

您当前的位置:学术堂 > 法学论文 > 法律论文 > 婚姻法论文 >

《反家暴法征求意见稿》研讨会综述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5-05-11 共3201字
摘要

  2014 年 12 月 1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征求意见稿) 》( 以下简称《反家暴法征求意见稿》) 座谈会在山东女子学院召开,来自校内外的专家学者共 60 余人出席会议并研究讨论。家庭暴力侵犯了妇女、儿童、老年人等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反家暴法征求意见稿》在公众的期待下姗姗来迟,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这部法律的最后通过必将对维护家庭和谐与社会安定发挥更大作用。

  在为期一天的会议中,专家学者们对以下问题达成了共识。

  一、关于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宗旨

  对于这一问题,与会专家和学者认为,在国外,不少国家的反家暴法已经运行多年,日趋成熟且取得成效。大多数都采用了受害人本位的立法理念。有鉴于此,专家们达成共识,普遍认为反家暴法的立法宗旨应该是以保护受害人为本位的,相应的征求意见稿的第一条应做出修改,即将“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改为“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二、关于“家庭暴力”概念界定和保护范围

  与会专家一致认为《反家暴法征求意见稿》中关于“家庭暴力”的概念界定和保护范围都过于狭窄。其一,参照国际上关于“家庭暴力”的定义,“家庭暴力”的概念一般包括四个方面: 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和经济控制,而目前我国的《反家暴法征求意见稿》中只是规定了前两种,对于性暴力和经济控制却没有提及。专家学者们建议将这两种暴力也纳入立法范畴。其二,关于保护范围,专家学者们经过商讨认为应当扩大对家暴受害者群体的保护,他们建议在《反家暴法征求意见稿》的第二条再加一款,即对于恋爱同居关系、前配偶等发生的暴力参照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的规定; 对于养父和养女之间的性暴力、家政服务关系中的暴力,以及女婿对岳父母、儿媳对公婆的暴力,准予参照家庭成员的暴力执行。之所以要扩大保护范围,专家学者们提供了理论和实践支撑。目前国外和台湾地区的立法以及我国大陆出台的地方反家暴决议中大多都对家暴受害者采取了扩大保护。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原副所长刘伯红研究员在报告中通过对比《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指出我们的立法应当和公约接轨,应当参照公约的规定,建议对家庭成员的保护延伸到家政工、同性家庭的成员和室友,毕竟这一类人员之间的暴力目前在中国也是存在的。
  
  三、关于家暴案件的民事调解

  对于家暴案件该不该适用民事调解,中华女子学院刘明辉教授认为家暴案件适用调解不能一刀切,如果丈夫对妻子实施暴力很严重,甚至危及到生命安全,在外国是坚决不能再适用调解的。山东省妇联维权部部长郑东辉和北京众泽妇女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副主任、律师吕孝权,从实践的角度强烈支持刘明辉教授的观点。吕律师认为对于轻微的家暴案件可以先行调解。他列举了一个他们律师事务所接到的具体案例,有一个施暴者对妻子反复殴打,妻子忍无可忍起诉,法院最终判决离婚。后来施暴者再婚,第二任妻子在婚后不久来到律所咨询,声称自己婚前并不知情丈夫的施暴倾向,非常想离婚,但丈夫以离婚就灭女方全家相威胁,使女方陷入困境。

  吕律师认为像这样的循环家暴案件如果使用调解,反而是加重了受害人的痛苦,助长了施暴者的气焰,因此建议对《反家暴法征求意见稿》中关于调解的规定进行相应修改。郑东辉部长在多年的妇联工作中发现,中度以上的家暴案件通过妇联调解是没有作用的。她进一步指出在妇联所接待的家暴来访案例中,公安出警的作用比起妇联的调解作用以及其他救济途径作用更大一些,但她感到遗憾的是,在《反家暴法征求意见稿》中,公安的作用并没得到凸显。

  山东女子学院朱广花副教授,从法制史的角度分析了人民调解作为解决家庭暴力存在的文化根源和正面作用,并分析了家庭暴力发生的原因,以及人民调解作为解决家庭暴力的途径存在的历史原因。她建议,调解应该有个优化: 以平等的人权为基础。另外,对调解和好的发生过家庭暴力的家庭,应该跟踪调查,因为有些暂时调解和好的反而为矛盾的激发奠定了基础。因此,如果调解能有后续的制度会更好,她认为最好能建立回访制度。

  四、关于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反家暴法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七条有关于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规定,这类似于国外反家暴法中的人身保护令。它能使家暴案件由事后惩罚转为事前预防,对家暴案件预防体系的构建具有重要意义。问题在于这个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并不是一个独立的诉由,它要借助于离婚、赡养、抚养、收养、继承等民事案件而发生,而且《反家暴法征求意见稿》中并没有规定民事保护令的申请条件。这两点大大降低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应有的作用。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副院长、法学博士薛峰法官通过多年的司法实践,从法律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可执行性的角度进一步指出,就算受害人申请了民事保护令,保护令应该给谁? 谁去实施? 对此法律也没有做出具体规定。那么在实践中,总不能让法院或公安的人天天跟着施暴者和受害人。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薛宁兰进一步建议,可以借鉴台湾基层法院的做法,专门对家暴案件设立一个 24 小时窗口,随时接受家暴受害人人身保护的请求,以此增加人身保护令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总之,薛宁兰、薛峰和吕孝权三位专家一致建议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应当作为独立的诉由,并使人身保护令更具可操作性,使其成为一种更直接、更高效、效果更明显的法律救济制度。同时,专家学者们特别强调,反家暴法应处理好与刑法、民法等法律的衔接问题。在《反家暴法征求意见稿》出台之前,我国已经建立了反家暴法律框架,但不足的是,这些反家暴规定散见于国家立法、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当中,相互之间衔接不足,缺乏系统性、全面性。

  五、关于家暴案件的救助措施

  薛宁兰研究员进一步提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具体措施,既包括民事、刑事、行政的救助,也包括诉讼和非诉讼的救助: 给施暴者发放告诫书; 进行社会心理救助和心理疏导; 设立行政庇护所; 落实民事保护令等。李明辉教授则指出,有些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尤其是女性受害者,是没有经济收入的,她们在遭受家庭暴力后会面临一种困境,如果想不挨打就得挨饿,如果想不挨饿就得挨打。因此,如果想对家暴的女性受害者进行全方位的保护,还应该对其进行职业培训和就业介绍。薛峰法官认为,反家庭暴力应当将预防和制止相结合,而且事前的预防更重要。他建议既要调动社会和政府的力量,更要调动当事人反家暴的积极性,让他们参与其中。济南大学副教授于晓丽建议采用英国的做法,建立家庭诚信记录档案,一旦有了家庭暴力,应在其档案中记录一笔,这样会防止进一步家暴行为的出现。

  六、关于家暴案件取证难和法言法语

  薛峰法官和吕孝权律师从律师实务和司法实践的角度,肯定了《反家暴法征求意见稿》中取消家庭暴力的认定需要造成一定的损害后果的规定。他们指出,家庭暴力案件在实践中面临的最大难题是取证难。这是因为家庭暴力发生的场域大多为家庭内部,具有一定的隐蔽性,而且家暴的主体关系亲密、特殊,如果再有损害后果的要求,大部分家暴案件将得不到解决。同时,他们建议《反家暴法征求意见稿》应细化举证责任的分配。

  另外,立法应注意法言法语。薛峰法官认为,《反家暴法征求意见稿》的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精神等方面的侵害”,这个“侵害”界定不明,按照民法的规定,侵害既可以指侵害行为、侵害责任,还可以指侵害后果,他建议此处应指明为“侵害行为”; 关于该部法律的名称,他认为反家庭暴力法的“反”字带有宣誓性的意味,直接改成“家庭暴力法”也未尝不可,这一点与薛宁兰研究员的意见不谋而合。

  最后,山东省婚姻法学研究会会长、山东大学教授王丽萍则从人权保障、现代法的理念角度提出了出台反家暴法的必要性。总之,家庭暴力是个全球化的问题,我国能够出台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也是顺应了国际发展的潮流,此次座谈会的召开,最大的成就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征求意见稿) 》的修改完善汇聚了各方不同的声音,并形成了一个完整的修改建议稿。此次提出的宝贵意见,相信会对反家暴法的最终出台及后续的实施提供有价值的立法参考。

相关内容推荐
相关标签:
返回:婚姻法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