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房产分割中女性权益得不到保障的原因
(一) 社会传统观念的影响
我国是一个受封建思想文化影响较为深远的国家,古代传统的儒家思想在社会中还有很深的社会基础,男主外,女主内的观念依旧存在,这是对于我国家庭中角色分配的一种风俗的约定,女性主要从事关于家庭的一切事务,包括生活的中洗衣做饭以及生育繁衍后代等等,而男性作为在经济能力与社会交往方面有较强优势的群体,在家庭的分工中从事的是一种养家挣钱与社会交际方面的任务,这种分工就造成男性经济实力较大,女性实力较弱,而女性往往充当着附属的地位,在离婚中,同样是这种地位的不同,决定了女性在获得房产分割份额时没有更多的自主获得权利与和男性争夺房产的实力。
(二) 女性的婚前财产没有得到有力的保障
这种现象主要基于女性的婚前财产而言,在社会的风俗习惯中,在结婚前,男性要给付一定的彩礼才能够迎娶新娘,女性则要付出一定的嫁妆,而在这种模式中,女性的嫁妆主要是生活用品价值较小的物品,而且在共同生活时,嫁妆都会用于共同生活,直接进行磨损,在离婚时嫁妆中的物品或是已经被用掉或是早已价值降低很多,女性的婚前财产在婚后一般是得不到的,作为生活中价值最大的房产来说,在女性付出的情况下,没有有力的保障房产的分割,是无法弥补女性的损失。
(三) 当前我国在立法方面对于女性权益保护的力度不足
首先,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第二十七条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这种规定在理论上保护了女性的居住权,保障了女性在离婚时的合法利益,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这种规定的可操行并不是很强,一方面,对于女性在提出以所有权进行困难帮助时,能够获得许可几乎是不存在的,因为这种方式一般会认为不是一种帮助的范围,其已经超越了男性认为对于女性帮助所能承受的范围,另一方面,在女方在生理以及实力较为弱小的时候,如果单方面采取获得居住权或是获得所有权,在男性主导的家庭中,有可能带来骚扰、强行驱离等后果的发生,更不利于保护女性在房产中的合法利益。
二、对于女性在离婚房产中的权益保护的建议与措施
(一) 完善我国在女性离婚方面对于房产分割的立法规范
女性作为社会地位较低的群体,其在离婚中房产分割时的权益保障更需要法律作为后盾进行保障。女性在实际生活中承担着养育子女的重要任务,我国应在调查实际情况的前提下,在原有婚姻法对于女性保护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女性房产权益保护措施,例如规定,负有扶养子女的女性应根据实际情况,应将房产直接判给女性,以保障女性在养育后代方面的合法利益以减轻其生活压力,当然,可以对于房产的取得进行时间上的限制,可以是孩子达到成年人为止等等。除此之外,还应保护增加女性在获得房屋方面的可能性,例如在女性获得较大付出的情况进行经济补偿,在房产方面用房屋进行弥补等等。
(二) 建立家事评估与补偿机制
此种措施主要针对于女性在家庭中所承担责任较大的情况下进行设定的,因为在我国女性还处于一种相对于保守的情况之中,在广大的家庭中还是存在"男主外,女主内"家庭分工,针对于此,为更好的保护女性的利益,设定家事评估机制可以有效的对于男女双方在家庭的责任承担方面所承担的责任大小,对于在离婚中进行女性的保护有一定的作用,可以有效的保护女性所付出的精力,在判决时对于家庭付出较大的一方进行经济利益方面的倾斜性保护,给予给更多财产补偿或是房屋所有补偿等等,这在我国是一种尝试,更是一种保护女性在婚姻离婚方面房产的不到补偿方面的有益的探索。
三、结语
女性是社会中不可忽视的一种存在,其在促进经济发展,稳定家庭和睦关系以及生育方面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在中国思想观念以及法律不完善的大背景下,加强对于女性的保护,尤其在离婚时在房产方面的保护迫在眉睫,保护女性的合法利益是国家层面所面对的,更是全国人民所面对的,保护女性的合法权利是我们共同努力才能完成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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