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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我国婚姻法伦理标准的有效对策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6-01-11 共1841字

  一、婚姻法的内涵

  婚姻法是国家民法中的一项实体法律,不仅对婚姻关系具有相应的管理权力,对个人人身权及财产权也有调整的权力.它是调整社会婚姻家庭关系、具有法律效力规范的总和,主要内容包括对婚姻关系建立与解除进行管理,对婚姻家庭相关权利与义务进行明确,对婚姻家庭纠纷进行调解和审判.与民法不同,婚姻法调整的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中的两个平等主体,但我国婚姻法在调整实际婚姻关系时,还涉及到了对当事人的家庭成员及双方父母的调整的权力与义务.

  二、我国现行婚姻法的伦理特点

  离婚标准合理.离婚标准是建立在婚姻自由的基础之上,它对婚姻当事人的离婚界限进行了明确的划分,蕴含着浓厚的伦理精神.关于离婚标准的立法,国际上主要有三个方向,即过错主义、破裂主义和目的主义.我国现行婚姻法的离婚标准采用的是破裂主义.主要是因为,从马克思婚姻观分析,婚姻的基础是爱情,爱情是婚姻存续的条件,而婚姻关系的解除应是爱情的消失.所以我们既无法利用法律手段来强制解除感情尚未破裂的婚姻关系,也无法利用法律手段来强制维持感情已破裂的婚姻关系.即从伦理角度来看,离婚标准应具有合理性.不管采用哪种主义,离婚都应当以有正当理由为前提.只有离婚理由正当,法院才会予以离婚,否则不准予离婚[1].

  三、提高我国婚姻法伦理标准的有效对策

  ( 一) 坚持"以人为本"立法理念"以人为本"作为科学发展的核心思想,将人的生存发展作为发展的最高价值目标,即一切服务于人.在婚姻法的立法过程中,坚持"以人为本"思想,对婚姻家庭权力与义务进行明确规定.由于婚姻家庭中的权力与义务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使得婚姻家庭关系既具有社会属性又具有自然属性,社会属性体现的是婚姻家庭关系的本质,而自然属性体现的则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础.因此,在立法时,应对婚姻家庭关系的社会属性和自然属性进行充分的考虑,以确保两者的相互协调.同时,由于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权力与义务是相对应的,且随着时代的发展,婚姻家庭必然会产生新的利益需求,所以婚姻法的立法还应该注重权力与义务的对应性、时代性和完整性,并对权利与义务的界限进行明确规定,从而充分体现人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自由和主体地位[2].

  ( 二) 结合时代特点进行婚姻立法任何一项法律都应该与时俱进,随着时代变化而做出适当的调整与修改,并在立法过程中坚持与时俱进的立法精神、充分体现时代特点.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婚姻家庭领域必然会出现许多新的伦理问题,婚姻法作为调整与规范婚姻家庭关系的重要工具,应对其进行真实的反映,即结合时代特点进行婚姻法立法.伴随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社会生活逐渐从保守状态转向为开放状态,从传统社会转向为现代社会,社会价值观逐渐呈现多元化,使得现代婚姻家庭观的统一工作变得越来越难.要想有效解决处于经济转型时期婚姻家庭中暴露出的未婚同居等伦理问题,就必须要借助法律手段来实现.就我国现行婚姻法而言,由于未婚同居并未在其调整范围内,所以这种伦理问题纯属道德方面的现象.在未来婚姻法的立法当中,应将这种伦理问题适当纳入法律管理行列,因为这样可以有效促进婚姻家庭和谐关系的构建,可以为这类伦理问题的处理提供法律依据.

  ( 三) 合理把握婚姻法的道德层次为明确道德在婚姻法中的地位,在提高婚姻法的伦理标准时,首先应对婚姻家庭道德的层次进行合理的把握.理论界对于道德存在层次早已给出肯定的回答.从道德形成的时间分析,道德层次具有新、旧之分; 从道德对人们提出的要求角度分析,道德层次具有高、低之分.这说明同一社会、同一时期的道德规范对人们的道德要求有着不同的层次.一般情况下,由于高层次的道德几乎只有很少的人才能够达到其要求,所以通常只有层次较低的道德才能够被法律化.基于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对可以法律化的某一层次婚姻家庭道德融入到婚姻法的立法当中,是提高我国婚姻法伦理标准的重要举措.在未来对婚姻法的修改与完善过程中,通过对高低层次道德的合理把握,既可以使一般人达到基本道德标准要求,又能够发挥婚姻法对婚姻家庭关系的维护作用[3].

  四、总结

  婚姻家庭关系是社会普遍存在的一种关系.而婚姻法在稳定婚姻家庭关系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通过上文分析可知,与时俱进从伦理角度对婚姻法进行重新审视非常重要.在现行婚姻法中,认识与了解其伦理特点,并在此基础上从坚持"以人为本"立法理念、结合时代发展特点和合理把握道德层次三方面对改善与提高婚姻法的伦理标准具有重要的意义.

  [ 参 考 文 献 ]

  [1]林葆先. 中国婚姻法的伦理审视[D]. 河北师范大学,2007.
  [2]闫玉. 当代中国婚姻伦理的演变与合理导向研究[D]. 吉林大学,2008.
  [3]承燕华. 论婚姻法的社会正义价值[D]. 安徽大学,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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