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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法制体系建立中的问题及策略

来源:学术堂 作者:万老师
发布于:2019-11-28 共3143字

金融法论文独家整理范文10篇之第三篇:我国金融法制体系建立中的问题及策略

  摘要:在国内外金融实践的持续发展过程中, 金融法律体系依然不够完善, 金融执法、金融创新、农村金融这些方面依然存在不足, 那么不断加强金融立法、健全金融法制体系, 是我国金融法制体系中亟待解决的任务。

  关键词:金融法; 金融法体系; 建设;

  一、我国金融法律体系的现状

  我国开始推行市场经济体制以来,伴随着金融改革开放不断深化,金融法律体系日益完善。金融法律体系已经经历了30多年的发展历程,尤其是近十年,我国的金融法律体系已初具规模,该法律体系的核心为银行三法、证券、保险、信托基本法,并将金融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作为主体,最后通过金融方面的司法解释进行补充。

金融法

  我国从1996年开始陆续出台并实施一系列金融法律法规,例如《中国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担保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可以总结为"四法一决定",这几部法律的颁布是我国金融法制建设的里程碑。统计发现,在1995年到2001年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出台并实施9部金融法律,国务院出台并实施145部金融法规,国务院各机构先后出台3680部金融类规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出台41部、9部金融类司法解释。

  在金融监管的层面上,为实现农村金融业的快速发展、缓解"三农"问题的压力,在2006年、2007年先后颁布了《有关调整降低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若干意见》、《村镇银行管理暂行管理办法》《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办法》《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在金融犯罪立法层面上,从2005年开始,共有三个刑法修正案先后颁布,同时增加了十个金融犯罪罪名,包括妨碍信用卡管理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背信使用受托财产罪、违法使用资金罪等,并对其中部分金融犯罪罪名及构成要件进行了修改。这些成果都体现了我国不断完善金融法体系的决心以及对立法质量的重视。我国是联合国常任理事国成员之一,与国际社会合作,共同控制经济犯罪,尤其是积极参与打击金融犯罪行动中,目前,我国的打击金融犯罪的法律体系已初具规模。站在规则的角度上,我国先后加入了多个国际公约,包括1988年的《联合国禁毒公约》、2000年的《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2003年的《联合国反腐公约》以及1999年的《联合国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我国在这些公约规定的义务指导下,按照国际性示范文件精神,颁布了相关法律法规以遏制我国的金融犯罪。整体来说,我国的金融法律体系出具规模也较为完善,标志着我国的金融法制建设开启了新的篇章。与此同时,我国的市场经济基本法律制度正在逐渐健全中,并先后在2005年、2006年以及2007年颁布了《公司法 (修订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

  二、现阶段我国金融法体系中存在的缺陷

  (一) 立法问题

  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我国正式开启了金融立法的进程,至今已有20多年的发展历程,除《信托法》以及《票据法》以外,其他的相关金融法律法规均进行了调整与修订,其中部分法律经过反复多次修改。伴随着社会发展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的金融行业发展也在不断加速,部分新型行业领域在法律层面上依然是一片空白,某些法律的整体水平有待提高。总体而言,我国的银行法体系基本可以满足银行领域的发展需求,但依然存在着诸多弊端,例如立法层次较低、准入条件太严苛、退出法律合理性不足等,这些不足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二) 支付结算体系存在不足

  目前我国的支付结算体系暴露出来许多问题,归根究底是因为法律滞后,无法满足现代化社会发展的需求,无法跟上电子化的步伐。目前已有的电子银行、电子支付、电子货币等相关法律缺乏合理性,其水平、层次等级有待提高,系统化程度无法满足实际需求。

  (三) 国内的信托法体系中潜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信托业的发展定位模糊,规定尚不健全。目前现有的信托法中,认定关系的标准尚不清晰,某些信托实际行为不被认定为信托领域,相关受益人及委托人的切身权益得不到保护,登记制度混乱,缺乏相应的信托业法和信托税法。

  (四) 国内的证券法体系存在的不足

  我国目前的证券法体系中存在以下不足,例如市场结构有待完善、民间资金向市场流入的方式欠妥、证券市场分离现象明显、退市制度及证券发行存在诸多不足,证券法规有待进一步健全。我国目前尚未建立国际市场、柜台市场,我国某些未达到上市标准的企业无法公开发行股票,证券发行必须通过审核、批准的方式完成,审核豁免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某些私募发行、小额发行存在诸多弊端。

  三、完善我国金融法体系的思路

  (一) 金融法体系重构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我国必须在八字方针的指导下不断完善具体的法律规定,即规范、严格、快速、稳定。所谓规范就是金融机构在金融管理过程中,必须按照规章制度严格执行,以实际发展情况及市场变更为依据,及时调整、修改相关法律,让法律对于金融领域中的行为与活动具有严格的规范性;所谓稳定就是金融企业在企业运营中,要保障金融安全,维持市场稳定,不断扩展市场业务;所谓快速,就是金融企业高效的创造金融产品,同时为客户提供良好的环境,相关政府部门及监督企业为金融企业快速、准确的提供指导;所谓严格,就是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严格按照规章制度,监督金融机构的一切行为活动,坚持有法可依,违法必究,同样也适用于顾客,由金融企业、客户、监管单位、政府部门共同参与,共建和谐的金融环境,实现互利共赢。

  (二) 坚持分业经营、发挥防火墙作用

  分业经营模式的应用,可以在银行体系与资本市场之间建立防火墙,从而发挥抵御危机的作用,可以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化解已有的危机,所以分业经营模式应该应用到信托、证券、银行、保险等相关领域中,提高风险防御能力,促进行业的可持续性发展。

  (三) 金融创新和法律规制

  推动金融行业的创新,是一把双刃剑,倘若天平向金融产品的创新倾斜,而忽略了相关制度的建立,那么会让金融市场失效,就创新问题而言,金融行业的创新与其他领域相似,相关部门要大力支持。美国的次贷危机就是个很好的例子,提醒我们要不断创新,同时发掘精髓环节,提高危机意识,防范、控制风险危机的发生。

  (四) 实行监管配合体制

  我国当前金融监管体制可以实现有效的监管、防御风险,确保金融安全与稳定,促进金融市场稳定快速的发展。各中央金融监管部门统筹制定相关的措施,是保障金融业持续稳定发展的前提。

  (五) 对跨境资本流动合理监管

  受美国金融危机及世界货币政策的影响,世界经济的发展明显减速,金融市场稳定性受到影响,资本流行受货币汇率及粮食价格的影响波动较大。在种种外界因素的影响下,我国的金融安全工作面临着重重挑战,要出台相关政策,发挥宏观调控作用,掌控流动趋势变化。将运用贸易、商业信用等手段开展套利投资资金的跨境转移扼杀在摇篮中,提高对常见外汇收支行为的管理力度,确保实际贸易工作的准确抑制,避免出现短期外债,保证信贷管理、贸易收结汇工作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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