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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用水源涵养林地的案例分析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4-06-09 共628字
论文摘要

  【案情】2010年正月初三至2011年正月期间,被告人江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使用钩机和铲车在连城县某山场,将林地铲开推平,用于堆放在外地做高速公路工程运回的器材和搭建活动板房、铁皮房。经福建兴盛鉴定所鉴定,江某所占用林地属于水源涵养林,扣除铁皮房及活动板房后路段面积为150平方米,江某实际非法占用林地面积为3363平方米(折5.04亩)。案发后,江某主动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进行种植造林,2013年11月26日,与连城县林业局签订了《委托生态恢复补偿协议书》,并缴纳了人民币20070元生态恢复补偿金。

  2013年12月11日,连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江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分析】本案中,江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占用水源涵养林地3363平方米,计5.04亩,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的规定,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江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被告人主动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进行种植造林,与连城县林业局签订《委托生态恢复补充协议书》,缴纳生态恢复补偿金。据于此,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自以为占了“公家”土地便宜的江某,不得不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本案深刻警示我们,农用地是受国家法律严格保护的,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任何人均不得随意侵占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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