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种经济体制就是以计划经济为主,多种经济制度并存的一种具有我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因此,也就有演变出了两种各具特色的法律———民商法和经济法。民商法侧重于各种从事经济贸易的个体之间的互相利益关系,而经济法则侧重于社会公共利益和干预经济。两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一、民商法和经济法的相关概念和理论
在讨论民商法和经济法于市场经济背景下的关系之前,首先,我们对于民商法和经济法要有基本的了解。
民商法,顾名思义,即民法和商法。从狭义的角度上讲,民商法包括划定个人财产和人身安全的法律,如对于物体的个体所有权、受益权等,同时还包括以债务发生关系的两个个体之间的债的转移等相关权益。人身权则包括了个人的各种权益,如健康权、生命权、自由权等基本权益。从广义的角度上讲,民商法包括了经济法和经融法的一切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这一点学界上争议较大,难以清楚的划定界限,因此,我们所说的民商法通常是指的前者。
经济法,由于我国经济法成立较晚,成立初期又遭到了日法德等国家的概念干扰,导致对于经济法的定义学术界上一直存在着核心之争,争论指出在于经济法是否能够算一个真正独立的法。从大体上讲,经济法就是从国家宏观调控的角度,对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进行维护,确保我国市场经济的整体稳定性,营造出一个和谐发展的社会氛围。
二、民商法与经济法的联系
第一,两者在调整的范围方面有着相互交叉之处,但是其交叉之处有着一定的区别。无论是民商法还是经济法,其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为了国家经济的发展而服务。但是真正不同的地方在于,两者的服务方向不同,民商法着重强调与个人的利益和权益的重要性,而经济法则主要是从国家的宏观角度上对个人经济资源进行分配和处理,换句话说,经济法只是民商法的一部分,即不再单独侧重于个人利益,而强调因为个人利益对社会经济发展所造成的伤害。
第二,从这个意义上讲,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取向是同质的、共生的。二者的真正走向是相同的。虽然从表面来看,民商法和经济法的受益对象并不相同,然而实际上,民商法侧重于个人利益,经济法则相对要更为重视公众利益,两者的最后受益对象都是普通公民,保障的都是社会中经济关系处于弱者的对象。
第三,两者在作用职能上有互补之处的存在。民商法着重强调了计划经济市场的无形之手的调节力度,以个人的资源配置和额度分配为基准进行调控;而经济法则注重于国家的有形之手的宏观调控,属于国家对于市场的自主调节。这两只手的共同调控和配合下,促使我国经济又快又稳定的发展。
三、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区别
第一,民商法和经济法对于意思自治的管理观念不同。民商法侧重于意识自治,即要求以个人的意愿在法律法规的配合下,保障自身的利益,同时,个人对于是否运用民商法有着根本意义上的决定权,不受其他任何人的意志所转移,因此民商法是注重于意识自治的;经济法侧重于限制意识自治的,即以国家宏观调控的角度下进行利益的取舍,他并非关注于一个人或几个人的利益,而是在整体国家大局的考虑范畴下进行公共利益的维护。个人的利益在某些时刻为了大局甚至是可以牺牲的。而经济法的本质就在于对于部分扩张过度的经济利益进行调度和限制。
第二,民商法和经济法强调的保护个体存在差异。民商法作为一个让所有公民受益的法律,强调的是保护市场在内所有的公民的利益,对于不同地位和不同身份的市场公民提供相同的法律保障和保护,它不区别于市场上的主体和次体关系,也不区别市场个体之间的人格差别,对于所有精神正常的个体都给予充分的自助维护权益的权力;经济法则强调保护部分市场主体,充分考虑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同个体之间身份和权益的不同,从而对其中的弱势群体发挥出更为精准、更为有利的保护,限制部分个体的过度经济扩张和发展,以达到最终的共同富裕。
第三,民商法和经济法在适用范围上有一定区别。民商法是针对于人民大众的法律,是个体权益的实际体现,换言之,基本上所有国家的民商法在根本上都有着一定的相似度,同时,在各个国家之间民商法互相借鉴的现象也是极为常见的。但是经济法则大不相同,它往往根据各国国情的不同有着许多本质上的差异,同样的,一个国家在不同时期、不同地点的经济法往往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四、结语
现代社会经济日趋复杂化,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也随之变动,要想让国民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公民利益得到基本保障,就必须要调整好市场经济背景下民商法和经济法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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