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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通与移动竞争对消费者权益的影响及矫正(本科论文)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4-10-24 共4680字

  题目:联通与移动竞争对消费者权益的影响及矫正

  目录
  
  摘要(详见正文)

  一、 中国移动与中国联通竞争关系的若干问题

  
  二、 经营者的竞争对消费者权益的影响
  (一)经营者正当竞争对消费者权益的影响
  (二)经营者不正当竞争对消费者权益的影响
  1、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消费者选择权的影响
  2、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影响
  3、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消费者产品使用权的影响
  
  三、 经营者不当竞争对消费者权益不利影响的矫正
  
  参考文献
  

  以下是论文正文  

    【摘要】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营者的竞争从消极和积极两个方面密切影响着消费者的诸多权益,这个问题日益成为人们所关注的热点,本文则从中国移动与中国联通竞争关系的若干表现入手,结合相关事实材料和经济法所学知识进行剖析,探讨经营者竞争对消费者权益的影响以及在实践中应该如何应对。
  【关键词】 经营者竞争 消费者权益 影响 矫正
  
  【绪论】
  
  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盈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竞争,是市场经济活动主体为了自己的最大利益而以其他竞争者为竞争对手的争取交易机会和市场的行为。经营者之间的竞争,本质上是服务和产品质量的竞争,其背后则是技术的竞争、成本的竞争,只有把最好的服务和产品以最低的价格提供给消费者,这样的企业才能在竞争中存活下来,也才能促使社会形成健康稳定安全的经济环境。消费者权益,是消费者这一特殊经济行为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及利益,是我国法律的重要保护对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营者的竞争从消极和积极两个方面密切影响着消费者的诸多权益,这个问题日益成为人们所关注的热点,本文则从中国移动与中国联通竞争关系的若干表现入手,结合相关事实材料和经济法所学知识进行剖析,探讨经营者竞争对消费者权益的影响以及在实践中应该如何应对。
  
  一、 中国移动与中国联通竞争关系的若干问题
  
  20世纪末至今,中国电信业全面、实质性的竞争在中国移动与中国联通这两家移动通信运营商之间发生了,并且随着时间推移,两者之间的竞争愈演愈烈。全国许多地方的消费者们时常议论着谁又出台了什么低资费政策,谁又推出了优惠促销活动;两家公司的纠纷牵扯不断,甚至有的地区公司对簿公堂--中国移动与中国联通上演了一出竞争大戏。根据所收集查找的有关事实材料,笔者认为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的竞争关系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从竞争地域上看,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几乎在所有地区都展开了竞争。此外,由于移动通信的发展势头强劲,因此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之间的竞争多显示为对自身经营水平和企业品牌的提升方面。虽然有从竞争对手那里挖客户的现象,但更多的是加快新技术、新业务的应用步伐,刺激现有客户增加消费,以及吸引更多新的用户入网。
  
  其次,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之间还采取了不同的相互制约措施。 第一,竞争各方采用简单的价格战术, 一方降价, 另一方也跟着降低, 形成了反复拉锯式的降价战。在降价战中, 各方为了占有更多的市场份额, 不仅使得降价频度变大变快, 同时也把收入和利润降低了, 结果是两败俱伤, 一方面使经营者难以做到稳定和可持续地发展, 另一方面也降低了企业价值。这一点在两者收费价格和优惠活动也分别有所体现。比如,在它们各自的优惠活动中,两个公司纷纷把对方屏蔽在外。再如,中国移动手机用户向中国联通手机用户发短信,每条要比其他方向的短信贵5分钱。第二,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的竞争中出现了更直接对抗的方式。例如,割断对方的电缆、通话高峰期长时间占用线路、攻击对方线路少缺陷等等。但这些初级方式的竞争,将随着对方采取应对措施而失效。第三,还有对外广告宣传和技术业务提升方面。综上所述,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显示出来的竞争特点是一种垄断竞争,竞争的领域表现在推进新技术的采用,推出新的市场活动、营销方式和品牌策略这几个方面。双方都在密切关注对方的一举一动,并快速模仿或采取应对措施。
  
  二、 经营者的竞争对消费者权益的影响
  

  众所周知,维护竞争是确保消费者利益的前提条件,经营者之间的竞争若 正当有序平稳地发展,将有利于加强消费者的权益。反之,则损害消费者的权益。由此看出,消费者的权益与市场经营者的竞争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以中国移动与中国联通的竞争事例为参照,结合书上所学,笔者分别从经营者的正当竞争和不正当竞争两个方面对消费者权益的影响进行论述:
  
  (一)经营者正当竞争对消费者权益的影响
  

  正当竞争就是指经营者采用符合国家法律、遵守社会公认的商业道德、信守诚实信用原则的商业手段进行竞争的行为。在正当竞争中,经营者为了扩大市场,争取更多的经济资源,会不断对企业自身进行改革,以扩大宣传、提高技术服务水平、降低产品价格等措施吸引消费者。在这个层面上讲,正当竞争保护了消费者的应有利益,知悉真情权、安全权等权利也可以有所保证。以移动和联通的竞争关系为例,双方竞争中出现的价格战推动了双方不断降低价格、改善服务,切实推进了取消初装费、入网费等的进程,让更多的消费者以更便宜的价格享受到了移动通信服务,也为我国成为世界移动通信第一大国做出了重要贡献。
  
  (二)经营者不正当竞争对消费者权益的影响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该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不正当竞争是对正当竞争行为的违反和侵害。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存在具有极大的危害,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也有着巨大的冲击:
  
  1、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消费者选择权的影响
  
  消费者的选择权是指消费者在消费交易活动中,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选择其购买的商品并接受的服务的权利。选择权作为消费者的一项重要权利, 民 法上的自愿原则是该项权利的法理基础,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条也强调了自愿原则。但在现实生活中,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表现如下: (1)搭售行为。主要是在消费者购买商品时,销售者利用优势搭售其他商品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例如,中国移动和联通都分别推出“动感地带”、“UP新势力”的套餐服务类品牌,在这两种品牌中,消费者所使用的业务必须以语音加短信加其他网络彩铃三种服务结合的套餐形式,而很多消费者并没有使用短信或者彩铃等业务的需求。此行为无疑是“违背消费者意愿”强迫消费者购买某一项服务,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 。 (2)诋毁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竞争者大多采用宣传广告和商品说明书,吹嘘自己的商品质量,贬低竞争对手;在公开场合的宣传时对竞争对手的生产、销售、服务、特别是产品的质量进行诋毁。这种诋毁行为破坏了那些对方经营者的信誉和声誉,直接影响消费者购买和接受服务的选择权。 例如中国移动在广告中声称它们专注于移动业务,其实是在暗指联通除了移动业务外还有寻呼、固定电话等业务,不具有业务的专一性。而中国联通的CDMA产品介绍的各种特点中有相当大一部分也是针对移动GSM的弱点的。
  
  2、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影响
  
  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是指消费者在与经营者之间进行消费交易时所享有的获得公平的交易条件的权利。其内容表现以下几方面:(1)消费者有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要求保障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 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获得质量保障是公平交易的前提。商品和服务的质量如果得不到保障,轻则会使消费者的财产受到损失,重则消费者的健康和生命权遭受侵犯,当然就更谈不上公平交易了。而不正当竞争行为就与此背道而行。这在上述移动和联通的竞争关系中表现出的初级对抗方式中有所反映。(2)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合理。在制定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时,经营者必须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执行。而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商业贿赂行为和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在短期单个交易中,对消费者可能有利,但从长远来看,当实施此行为的经营者在市场得以稳定呈现出垄断形势后将抬高物价,不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间接的对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也是一种冲击。
  
  3、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消费者产品使用权的影响
  
  (1)消费费者无法真正享受到应有的高质量的服务。由于经营者过分关注瓜分市场,致使企业用于改善服务水平以及不断推出新技术、新业务的能力降低了。结果不能全面掌握消费者心理, 就很难推出个性化的服务, 从而陷入发展瓶颈。消费者也无法享受到高质量的服务, 稍有风吹草动便会离网换卡,造成了使用不便。这一点从联通的CDMA技术推广期注重宣传而忽视服务上最后失败有所体现。(2)不断推出的各种套餐服务使得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造成困扰和混乱。这是移动通信经营者各方在恶性竞争、变相降价的过程中惯用的手法之一。杂乱的业务和套餐一方面造成资费管理混乱, 增加了计费误差和计费系统的故障;另一方面, 因消费者对资费收取不满,也造成了大量的用户投诉。这些都给消费者造成了诸多麻烦。(3)频繁降价和各种入网优惠使消费者增加了投机心理, 影响了消费者的正常消费。一些低端用户往往利用入网优惠频频换卡, 同时也产生了电信资源的浪费。
  
  三、 经营者不当竞争对消费者权益不利影响的矫正
  
  根据各国立法及实践经验,以电信市场领域内中国移动与联通的竞争关系为事例,笔者认为为了防止经营者竞争对消费者权益的不利影响,可以从四个方面找到出路进行矫正:
  
  (一)国家保护。通过立法来保护消费者,就必须保证法律本身的公正性、科学性和可执行性。应尽可能吸收从事消费者保护工作的有关人员参与法律起草工作,进行社会调查,并广泛邀请电信业务消费者参与讨论,征求意见。目前我国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都只侧重对经营者的管理,没有消费者权益保护专门机构。
  
  (二)社会保护。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和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各消费者保护组织应当充分利用这些便利,为电信业务消费者提供各种帮助,支持其维权活动。大众传播媒介则应针对电信业务对广大消费者做好宣传教育,并对经营者进行舆论监督。
  
  (三)消费者自我保护。消费者应当积极主动地接受消费教育,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提高权利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譬如在与电信业务经营者订立电信服务合同时,要向经营者充分了解电信业务的具体内容、收费标准等;在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要选择正确的解决途径。
  
  (四)经营者自律。经营者在交易中处于绝对的优势地位,对消费者的利益有着最直接的影响。各电信企业应当严格自律,尊重消费者合法权益,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及约定业务,遵守电信服务合同。实际上只有诚实信用、公平交易才能获得消费者的信任,这也是在维护经营者自身的利益。综上,我国需要建立一个安全、健康的竞争环境,从立法和实践中着手构建合理的竞争法律规范制度,这不仅是国家、社会和经营者的共同目标,也有利于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推动经营者有效正当的竞争以及矫正不当竞争对消费者权益的损害需要巨大的改善空间和各方面的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1.孔祥俊、武建英、刘泽宇:《反不正当竞争法实用问答》,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版。
  2.孔祥俊:《反不正当竞争法原理》,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版。
  3.李昌麟、许明月编着:《消费者保护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4.金福海:《消费者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5.张楚主编:《电信法实例点评》,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6.谢晓尧:《竞争秩序的道德解读》,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7. 刘远景:《手机用户消费群体弱势地位及法律保护》,载《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 2006年第2期。
  8.许军、范鹏飞:《有序竞争营造和谐电信市场》,载《南京邮电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学报》2008年第6期。
  9.张勇、周违、徐林:《关于我国电信行业有效竞争的探讨》,载《中国商界》2009 年10 月总第18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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