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络的不断普及以及现代营销手段的不断发展,网络等新途径购物越发流行。可是由于新渠道购物具有看不见实体物品,无法提前试用以及销售商不在本地不能面对面交涉等情况,导致由于商品质量不好或者其他原因而消费者想退货而不能退或不方便退得窘境。对此网友通过各种途径呼吁建立更加完善的新渠道购货消费者保护制度终于在2014年3月巧日正式实施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除特殊商品外,网购商品在到货之日起7日内无理由退货。同时根据工商总局最新公布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也对于消费者的退货权予以明确保护。
七日退货制度的理论基础主要依据的是消费者的后悔权,关于消费者的后悔权是指消费者在销售活动中始终处于对产品相关信息了解不对称的地位J肖费者拥有的知情权并不能充分实现(尤其是在远程销售中)后悔权的设立可以作为保障知情权的救济措施。由于更多的交易信息只有消费者购买且使用之后才能了解到,因此建立冷静期制度能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后悔权制度对于消费者给予“无理由退货”的保护,将改善消费者的弱势地位,同时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商家“玩花样”使市场秩序更合理。当前经营者利用优势地位欺诈消费者的现象还屡见不鲜赋予消费者后悔权是消费市场诚信的需要是出于对交易公开、信息充分、契约自由等目标的追求。后悔权的法律属性所谓“后悔权”是指消费者购买商品后对于商品不满意就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商品退还给经营者,且无需提供任何理由“后悔权”制度在相关国家的法律中也表述为“消费者的冷静期”注旨的是消费者在购买了商品之后河以赋予其一个考虑期加果在期限内,消费者经过冷静地考虑从定不要所购商品时就可以将商品无条件退回商家。从后悔权的定义可以看出后悔权具有以下几方面的法律属性:(1)无因性与免责性。消费者行使后悔权时退回商品无须说明任何原因,也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2)单方行使性。消费者行使后悔权无须与经营者达成合意可以单方面地解除买卖合同只要通知交易对手即可,无须交易对手的同意。(3)非司法程序性。消费者行使后悔权,单方面地解除买卖合同无须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只要通知经营者即可行使。
(4)范围的特定性。后悔权的行使范围有着严格的限制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行使后悔权在立法惯例中通常将后悔权的行使限制在非现场购物的范围内。下文就从几个方面进行探讨以期解决七日无理由退货权所存在的几种问题,以期为保护网购消费者合法权益贡献一份微薄的力量。
一、无理由退货制度的不足
(一)“商品完好”该如何界定。新《消法》第三十五条指出,“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但“商品完好”标准是什么呢?在业界有一个比较经典的争论:一件衣服剪掉吊牌,是否算“商品完好”当前,一些服装品牌的线上商城,对于剪掉吊牌的衣服,如果仍能提供吊牌,算作“商品完好”属于退货范围。但在一些大型综合类电商特别是一些买断式经营的电商网站以及淘宝店铺中剪掉吊牌则被认为是“商品不完好”。可以说对于商品完好的界定现在还缺乏统一的标准,同时由于商家具有人力、物力、财力的优势,故导致当消费者提出退货时商家依仗自身的强势单方认定商品不完好从而不给消费者退货,而消费者往往没有什么具体可行的法律依据或统一标准来与商家据理力争。商家的理由是商品只有完好不影响二次销售的情况下才可以给与退货而对于什么样的商品不影响二次销售而言国家没有统一的标准,这将对于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造成一定阻碍。
(二)关于特殊商品提示不明确的问题。对于一些不符合7天内退货的商品,一些商家在商品网页的不明显位置进行标识这就使得部分对相关法规不太了解的消费者无法注意到,从而当消费者提出7天内退货时商家以网页已经标识不能退货的原因拒绝退货从而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无理由退货制度的完善
(一)对于是否影响二次销售没有统一标准的问题。我认为二次销售能否影响主要根据商品的种类进行区分,对于一些拆开包装以后能够比较容易恢复原状的商品就不太容易影响二次销售,而对于一些拆开包装后不太容易恢复原状的商品就比较影响二次销售。商品完好的标准必须尽快进行明确对于明确的主体,我认为应当以国家为准,同时在明确的时候要尽量征求消费者的意见,可以对不同的商品进行不同的规定。同时参考商品名录,结合商品属性、商品特点、商品价位等综合因素进行科学考量,以期达到消费者利益的最大化,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对于一些商家对特别不予退货商品标识不清的问题,我认为应当由政府制定相应的强制规定规定商家必须在制定位置标注清楚同时对于字体和字号、颜色和大小等具体字号进行详细规定。要让消费者方便地、快速地、有效地识别特别不退货的商品,以期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加大对于违法商家的处罚力度,对于屡教不改的商家加入黑名单让其在企业信用上有污点,同时定期曝光相关的不良商家。
综上本文分析和归纳了网购商品无理由退货制度的现状、问题和完善途径,以期为保护网购消费者合法权益贡献一份微薄的力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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