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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美日各国车辆法制化管理的经验总结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5-01-26 共3435字
论文摘要

  欧美日等汽车工业发达国家通过建设科学完善的法制化管理体系,实现了对机动车辆产品在安全、环保、节能等方面的有效管理,在本国促进汽车产业发展的同时,有效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

  1.欧盟

  (1) 欧盟机动车辆相关法律体系

  欧盟汽车法规体系主要由EEC/EC指令和ECE法规构成。欧盟以EEC/EC指令 (1994年前由欧洲经济共同体EEC制定,之后由欧共体EC制定) 为依据建立了针对整车、车辆系统和零部件的具有强制性要求的型式批准体系。而ECE (欧洲经济委员会) 法规体系主要针对车辆系统和零部件 (不含整车),ECE法规不是强制性标准,加入 《1958年协定书》 的成员国可以自由选择是否采用ECE法规。

  欧盟以型式批准制度来管理机动车辆。

  以欧盟EEC/EC指令和ECE法规为依据欧盟有两种型式批准体系。欧盟各国除了实施上述统一的认证制度外,还根据自己国家的法规进行车辆型式认证,认证的申请办法和程序基本上与EEC/ECE认证申请相同。

  (2) 欧盟车辆管理体制及主要部门

  欧盟委员会是欧盟法规的起草机构。

  欧盟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法律作为汽车行业的“宪法”来指导各个部门的运作,不同的法规是按照不同的领域由不同的部门来制定实施。欧盟与车辆管理相关的部门主要有企业与工业总司、环境总司、气候行动总司、交通运输总司、竞争总司、能源总司等。

  (3) 德国机动车辆管理体系

  德国车辆型式核准采用欧盟的技术法规。除欧盟层面相关法规外,德国主要依据 《国家道路交通许可法规》 对车辆进行管理。 《国家道路交通许可法规》 主要包括车辆认证程序、型式核准、车辆运行安全要求等内容。其中关于认证方面的要求自1993年开始被欧盟的车辆认证法规和认证体系取代。

  德国车辆管理职能主要集中在联邦交通及数码基础设施部 (简称交通部) 机动车管理局,其它相关管理部门还有经济和技术部,环境、自然保护及核能安全部,教育及研究部等。同时,德国非政府机构也积极深入参与到行业管理工作中,如德国汽车工业协会 (VDA)、德国TüV莱茵集团 (产品质量检测公司)、 德国机动车监督协会(DEKRA)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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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美国

  (1) 机动车辆相关法律体系

  美国联邦政府根据国会通过的有关法律,如 《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 《机动运载车法》、 《机动车信息和成本节约法》、 《噪声控制法》、 《大气污染防治法》及 《机动车辆防盗法实施令》 等为依据,分别授权美国运输部 (DOT) 和美国环境保护署 (EPA) 对车辆的安全、环保、节能和防盗问题进行管理。

  在安全领域,1966年美国国会颁布实施《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授权DOT制定并实施《联邦机动车辆安全标准》(FMVSS)。任何车辆 (乘用车、载货车、挂车、客车、校车、摩托车) 或装备部件如果不符合FMVSS要求,不得生产、进口和销售。

  在准入领域,美国实行自我认证管理制度,同时美国政府对进入市场的汽车产品实施严格的后继监督和抽查工作,对不符合美国汽车技术法规或存在安全、环保缺陷的车辆实施严格的产品召回制度,由厂家对不符合法规的缺陷进行纠正,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在环保和节能领域,根据 《机动车信息和成本节约法》 的授权, 1980年代初美国运输部开始制定和实施汽车燃油经济性标准(CAFE)。此外,EPA根据 《清洁空气法》、《能源独立与安全法》 制定了一系列有关节能的技术法规。

  (2) 车辆管理体制及主要部门

  美国车辆管理部门主要有运输部 (主要是下属的国家公路安全管理局、联邦公路管理局、联邦汽车运输安全管理局)、环境保护署以及各州政府相关管理机构。除了联邦政府这一级管理外,美国各州政府在管理不到位的地方有独立自主的管理权限,如负责行驶车辆注册登记以及制定驾驶员安全行为准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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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日本

  日本在汽车产业发展初期通过制定和实施产业政策和行政干预,有效支持和保护了本国汽车产业发展。同时,日本积极推进车辆管理法制化,从人、车、路系统化管理角度出发,完善法律体系,逐步建立了涵盖车辆安全、节能、环保、防盗的完整车辆法制化管理体系。

  (1) 机动车辆相关法律体系

  日本的汽车法律体系较为严格、完整。为确保机动车交通安全、防止环境污染、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日本制定了 《道路运输车辆法》、 《大气污染防治法》、 《节能法》《机动车NOx?PM法》 和 《机动车回收利用法》 等,以这些法律为依据,日本政府有关部门制定、颁布了一系列的政令、省令、公告、通知。

  《道路运输车辆法》 在日本车辆管理法律体系中发挥基础性和核心性作用,很多管理原则在该法中都有规定。该法规定了车辆注册登记、安全标准、检验、检测维修、缺陷产品召回及报废回收等内容。在 《道路运输车辆法》 基础上,日本国土交通省以省令形式发布安全、环保等方面的技术法规。

  日本在汽车产品市场准入管理上,采取与欧洲相同的型式批准制度,但又有自己的一些特点。日本认证制度由型式指定制度、型式通告制度和装置型式指定制度三种制度组成。型式指定适用于批量生产的车辆;对于生产批量较小和进口机动车实施型式通告制度;对有关安全、排放等控制装置和零部件实施单独的装置型式指定制度。

  此外,日本积极促进全球汽车技术法规与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协调和统一。日本除了加入 《1958年协定书》,采用ECE法规外,在世界车辆法规协调论坛 (WP29) 中一直积极推进 《1998年协定书》 的出台和实施,并积极进行全球统一汽车技术法规(GTR) 的建设工作。

  (2) 车辆管理体制及主要部门

  日本车辆管理相关的政府部门主要有国土交通省、环境省和经济产业省(详见下页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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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主要经验

  欧美日等发达国家经验表明,建设完善车辆管理法律体系实现车辆法制化管理是促进汽车产业可持续发展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保障。概况总结各国车辆法制化管理的经验主要有:

  (1) 各国均建立了比较完善的车辆管理法律体系,为政府部门进行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各国重点针对车辆安全、环保、节能、报废回收等进行立法。如德国等欧盟各国在采用欧盟层面统一行业法规的基础上建立了本国完善的车辆管理法律体系。美国制定了《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 《大气污染防治法》、 《机动车信息和成本节约法》 等多部法律,对车辆安全、环保、节能等。日本以《道路运输车辆法》 为核心逐步建立了完善的车辆管理法律体系。

  (2) 车辆政府管理职能主要集中在一个部门,相关政府管理部门职责分工明确。各国车辆管理的主要职能一般集中在一个部门,主要由交通部门负责,如德国的交通部机动车管理局 (KBA)、美国的运输部(主要是其下属的国家公路安全管理局)、日本的国土交通省等。其它还涉及环保、节能管理等部门,各部门主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授权在职责范围内开展管理工作。此外,相关部门职责分工明确,如日本针对汽车尾气排放管理主要由环境省制定限值,由国土交通省负责制定相关技术法规和管理措施。

  (3) 严格产品准入,制定严格的技术法规确保车辆产品满足安全、环保、节能等方面的要求。欧美日等各国都对机动车辆产品准入建立严格的政府管理和监督制度,建立完善的技术法规和规范的管理制度,确保车辆产品符合有关安全、环保、节能等领域的强制性技术要求。

  (4) 对车辆产品从设计到使用全过程进行管理。各国政府的监管以车辆产品为核心,管理的核心和最终目的是维护社会公众在安全、环保、节能等方面的共同利益。各国对车辆产品的设计、生产、销售、使用、召回、回收利用等相关环节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过程管理。

  (5) 各国积极参与车辆管理的国际协调和全球法规的制修订工作,推进车辆产品的互认。目前,不同国家和地区间已建立或即将建立实施不同车辆产品技术法规和认证的多边或双边互认体制,如 《1958年协定书》、《1998年协定书》 等,其中 《1958年协定书》经过近60年的运作已在国际上产生重要影响力,目前该协定共有51个缔约方。同时各国在世界车辆法规协调论坛 (WP29) 中积极推进 《1998年协定书》 框架下全球统一汽车技术法规 (GTR) 的建设工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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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钱春雷,陆文斌,昝可信. 欧盟汽车型式批准制度综述 [J] .质量与标准化,2013 (5):46-49.
  [5] 美国汽车产品准入管理及技术法规介绍[J] .机械工业标准化与质量,2012 (2):45-48.
  [6] 朱毅. 汽车技术法规全球统一工作及其最新成果 [J] .汽车与配件,2010 (9):2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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