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移动支付反洗钱监管与国外经验借鉴(2)
来源:北方经贸 作者:殷中强
发布于:2017-03-10 共3131字
美国移动支付监管更加关注特定的支付业务本身而不是相关资格,同时,创新移动支付服务还受到金融隐私、反洗钱等法律法规的约束。
一是在联邦层面设立多部门、全覆盖的监管体系。美国移动支付在联邦层面监管机构主要由美联储、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FPB)、财政部金融犯罪执法网络(Fin CEN)和货币监理署(OCC)组成,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移动支付监管职能,具体见下表。
二是完善法律监管框架。美国尚未针对移动支付业务进行专门立法,但能够作为移动支付监管依据的规则已经较为全面。如 2008 年颁布的《多德-弗兰克法案》(DFA)第三章《支付、清算和结算监管法 2010》针对包括移动支付在内支付体系,提出了更为严格的风险监控规则。2015 年通过的《美国自由法案》(AFA),对涉及恐怖主义洗钱问题的移动支付业务监管做出了规定。设立《货币服务法案》(MSA) 各州依据该法对非储蓄类货币服务提供商进行市场准入管理,Paypal 这类移动支付服务供应商受到这部法案的监管。
(三)韩国
一是建立统一的信息安全技术标准。移动运营商与金融机构合作是韩国移动支付主要的产业模式,在政府推动下建立了统一的信息安全标准。韩国知识经济部技术标准院牵头组建由通信商、卡片商、金融服务商等相关企业组成的“移动支付标准化促进会”,完成国家相关标准的制定,促进移动支付自主研发技术的开发。
二是建立全国统一的身份信息库,实施网络实名制和手机电话实名制。2002 年,韩国政府开始推动实施网络实名制,2005 年 10 月,发布和修订《促进信息化基本法》、《信息通信基本保护法》等法规,进一步为网络实名制提供法律依据。同时,建立全国统一的“身份证信息库”,实行一户一网、机号一体手机号码入网等级制,只需输入身份证号码并与信息库连接,就可识别身份证真伪。手机丢失后只需向电信部门申报即可立即断网。网络实名制和手机实名制的实施,提高了手机移动支付的安全性。
四、国外移动支付反洗钱对我国的启示
截至目前,我国还没有针对移动支付制定特定的反洗钱监管细则,对于移动支付领域洗钱风险状况尚未进行过评估。建议借鉴国外监管经验,研究出台监管细则,积极防范该领域洗钱风险。
(一)制定移动支付行业规范
移动支付由于其自身交易的匿名性、便捷性等特点,极易被不法分子利用进行洗钱或从事诈骗等引发涉众风险的活动。建议尽快制定移动支付的行业规范,针对移动支付业务发展的新问题制定防范措施,特别是匿名假名交易、洗钱等问题,从源头上把控风险。
(二)建立移动支付反洗钱监管制度
一是针对移动支付业务缺乏系统性监管问题,国家应明确主管部门,并指定反洗钱监管主体。二是制定移动支付监管办法,明确将移动支付运营商定义为反洗钱义务主体,并向反洗钱主管部门进行信息报备,建立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档案。三是定期对移动支付行业进行现场检查和风险评估,关注移动网络的大额资金流向,防范支付网络的技术风险、支付机构的运营风险以及金融风险和潜在的系统风险,有效做好监管指导工作。
(三)建立移动支付行业自律组织
借鉴韩国移动支付行业协会的运作模式,通过建立移动支付产业协会,加强支付机构、从业人员和监管部门的沟通,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将是我国移动支付监管的持久路径。另外,针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和消费权益保护意识教育问题,行业组织和协会有责任营造消费者保护环境,建立投诉应对平台和机制,提高金融消费者自我保护和监管参与意识。
(四)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国际上欧美等发达国家对移动支付的反洗钱监管方面具有更加成熟的做法,建议人民银行总行在移动支付洗钱风险防控方面,加强国外政府和有关反洗钱国际组织的交流合作,高度关注这一经济现象,就全球和地区范围内移动支付风险监管和跨区域合作进行探讨,充分发挥人民银行作为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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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殷中强. 国外移动支付反洗钱监管经验及启示[J]. 北方经贸,2017,(01):109-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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