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技术的突飞猛进和大数据的充分运用,金融领域的众多门槛被新技术和新思维所突破,互联网金融正在改变金融体系的固有格局,传统银行业所垄断的支付结算、理财及贷款业务受到了全面挑战,特别是网络借贷凭借着便捷自助的操作模式、低廉的费率、双赢的利率和差异化的定价机制等优势,正在绕开银行实现小额存贷款的直接匹配,这对以贷款为主要盈利来源的银行形成了冲击。
一、P2B 借贷业务的特点
P2B 借贷(person-to-business)是通过互联网实现个人对企业的一种贷款模式,即资金个人持有者通过网络信贷平台将资金贷给需求企业的一种直接融资方式。与 P2P(个人对个人)借贷模式相比,P2B 在解决信息不对称、防范经营风险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目前,已有多家银行开展了 P2B 业务,尽管 P2B 平台数量远低于 P2P 平台数量,但凭借其规范的运作方式和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P2B 平台正逐渐成为互联网投融资平台的中流砥柱。
(一)信息征集渠道丰富,有利于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
当前,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并不完善,个人信用数据分散、稀少,可用程度低 ;央行的征信系统并未对 P2P 借贷平台实质性放开,P2P 借贷平台无法得到第三方的高质量信用报告。
而企业征信系统建设相对完善,企业信息包含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身份信息和企业财务、担保信息等,涵盖范围广且信息详实,有利于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
(二)风险缓释手段多样,有利于控制信用风险
P2B 平台针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时,借款企业及其法人(或实际控股的大股东)要提供企业及个人的担保,有抵押、质押和保证等多种风险缓释方式,风险控制能力较强 ;而 P2P平台只能通过分散投资或担保来控制经营风险,一旦出现逾期,催收难度较大,容易形成不良贷款。
(三)资金由第三方管理,有利于防范平台经营风险
P2P 平台持续产生的非法集资及跑路事件,让投资者对平台经营产生了信任危机 ;P2B 平台本身既不融资也不放贷,由第三方机构负责资金管理,杜绝了平台接触资金的可能,回归了平台的信息中介本质,投资安全性较 P2P 平台更高。
二、商业银行开展 P2B 借贷业务的动因分析
银行开展 P2B 借贷业务,不仅有助于规避存贷比、非标投资额度等监管限制,满足银行监管要求,同时也可通过P2B 平台来批量获取客户、扩大中间业务收入和丰富负债来源,这对银行应对互联网金融挑战和推动业务转型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有效规避存贷比、非标投资额度等监管限制
由于客户的融资非银行资金运用,完全是社会资金,业务开展不受银行信贷规模约束,也规避了存贷比限制。此外,该业务还不受银监会关于自营非标债权投资额度或比例等政策的限制,不必进行任何打包、分类入池形成基础资产的环节。
(二)减少存贷利差依赖,扩展收入渠道
P2B 业务是纯粹的中间业务,无资本消耗,银行可通过提供投资咨询、资信调查、服务见证、资金结算等服务,获得相应的管理费、手续费和其他中间收入,这在利率市场化背景下带动银行实现转型具有积极意义。
(三)吸引他行资金,扩大负债来源
P2B 业务可依托第三方支付公司与国内其他银行建立的无缝支付服务网络和快速身份验证服务,实现对他行客户与资金的获取;投资人不受“风险承受力评估”及“购买起点金额”的约束,降低了获取客户的门槛,为银行通过互联网批量化获取客户创造了条件。
(四)落实普惠金融理念,扶持小微企业发展
网络借贷的主体为小微企业和个人,从内涵上看是属于基于长尾理论的普惠金融,从外延上看是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数据金融,银行可借助P2B平台降低搜集小微客户信息的成本,提高了小微业务的处理效率,以此提升服务小微实体经济的水平。
三、商业银行开展 P2B 借贷业务的优势
(一)业务准入的优势
我国金融监管制度规定商业银行可从事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财务顾问、资信调查、咨询等一系列金融信息服务业务,而 P2B 本质上属于信息服务业,这为银行进入 P2B 领域提供了业务准入许可。同时,从监管角度,银行开展 P2B业务不但与国家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的政策导向相符,而且有利于降低 P2B 行业的风险,更有利于银行进行互联网金融创新和提升盈利能力。
(二)风险控制的优势
P2B 业务要求审核借款企业融资信息的真实性、抵(质)押物的有效性、评估借款风险,并通过第三方资金托管和第三方担保来分散平台经营风险,而银行在借款人调查审核、风险控制、催收管理以及资金结算等方面拥有经验和优势。
银行可利用已有的征信渠道、专业人才、支付渠道和风险管理技术,以提供投资咨询、资信调查、服务见证、资金结算等服务方式,对借款人进行风险审核,降低了平台的经营风险。
(三)客户和数据优势
P2B 平台持续经营的关键在于是否拥有丰富的项目资源。与其他 P2B 平台相比,银行拥有大量的客户群体和优质的融资项目资源,银行可将因存贷比限制而不能发放的贷款转移到 P2B 平台进行借款 ;经过多年的积累,银行客户数据储量巨大,借助庞大的信息科技研发团队,银行可得到得天独厚的数据挖掘优势,这为客户的精细化风险管理创造了条件。
四、商业银行开展 P2B 借贷业务的挑战
(一)监管政策的挑战
P2B 作为网络借贷的新生事物,虽然已被纳入银监会普惠金融部进行监管,但相关的监管政策和法规并未出台,现行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为《合同法》、《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款案件的若干意见》等制度。我国目前对银行开展P2B 业务并无禁止性规定,监管部门只是针对网络借贷平台提出了“明确平台的中介性质、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明确不得将归集资金搞资金池、明确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的四点要求。可具体理解为 :一是 P2B 投融资平台仅作为信息中介,不涉及支付中介及信用中介 ;二是银行在业务开展过程中不能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三是 P2B 平台的每笔投资应均用于明确的投资对象(融资人),用于投资、还款及清结算的资金由合作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或银行进行监管 ;四是投资人的资金在投资行为实际发生前,应存放于投资人在银行的账户或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备付金账户。目前,监管层对银行开展 P2B 业务还是处于观察和衡量阶段,一旦相关规范或者管理制度细化出台,“适度容忍”的开放态度将会转变,银行可能会面临监管政策风险。
(二)市场化竞争的挑战
银行虽可凭借强大的背景和行业资源快速进入市场化程度较高的网络借贷行业,但其决策机制、人才管理机制和风险控制机制仍然保留着传统垄断机构的风格,很难适应市场化竞争的需要。同时,银行开展 P2B 业务,仍然要受到监管机构的严格监管,甚至被当作银行的子业务看待,在流程把控、手续完备性、人才激励等方面要求严格,在便捷程度和创新上丧失了竞争优势。
(三)声誉风险的挑战
在整个 P2B 行业要求去担保化的趋势中,银行虽然可通过以项目见证服务方的模式控制经营风险,或者通过合作运营和参股设立的模式,从法律层面或股权架构上将 P2B 平台剥离出银行体系,但仍然脱离不了银行信用担保的问题,一旦 P2B 业务出现风险,这种隐性担保将会给银行带来声誉风险和担保风险。
(四)客户重叠的挑战
银行 P2B 业务和自身理财产品业务的客户群有重合,容易造成内耗。目前,P2B 业务还处于探索发展阶段,业务量较小,对银行现有业务的冲击有限。随着 P2B 业务的发展,业务规模逐步扩大,客户认知度不断增强,其相对较高的投资收益将会从投资端和融资端两个方向对银行存款、贷款和理财业务产生影响,银行需要从战略的角度考虑“左右手互博”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