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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实施对青海省企业发展的影响与建议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01-07 共3678字
论文摘要

  一、前言

  为了理顺我国税制体系,减少重复征税,经过多年的论证和酝酿,“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正式提到了我国税收改革的议程中。2012 年 1 月 1 日作为首个试点地区的上海启动“营改增”改革,从2012 年 8 月 1 日起至年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范围,已由上海市逐步扩大到北京、天津、湖北、浙江、安徽、江苏、福建、厦门、广东和深圳 10 个省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截止到 2013 年 8 月 1 日,“营改增”已推广到全国试行。作为试点地区之一,青海省既面临着机遇也面临着挑战,这对于加快青海省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促进青海经济发展有着十分重要和深远的意义。

  二、“营改增”的基本内容

  (一)“营改增”的基本规定

  此次“营改增”内容主要包括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两大类。其中,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和管道运输,国务院总理李克强 12 月 4 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 2014 年 1 月 1 日起,将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至此交通运输业已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而现代服务业包括有形动产租赁、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研发和技术、物流辅助和鉴证咨询。

  “营改增”在现有基础税率与优惠税率基础之上对交通运输业与现代服务业重新设置了税率(表1)。此外,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方式 3%的征收率。其中,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应税销售额(应税劳务)在 500 万以下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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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改增”后,财政体制保持不变,原归地方的收入,改革后仍归地方,税款分别入库。因“营改增”产生的财政减收,按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和地方分别负担。

  (二)青海省“营改增”基本情况

  青海省财政厅、省国税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对提供营业税改增值税应税服务的增值税起征点做了明确规定:自 2013 年 8 月 1 日起,按期缴纳增值税的,为月应税销售额 20000 元;按次缴纳增值税的,为每次(日)应税销售额 500 元。截至 2013年 11 月底,全省试点企业累计整体减少税收 4.46亿元,减税效果明显。

  三、“营改增”对青海省企业的影响

  (一)“营改增”对企业增值税的影响

  “营改增”后试点企业由之前缴纳营业税改变为缴纳增值税,税法规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凭借增值税进项税额完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实行简易征收方式,税率为 3%。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计税方法是不同的,应区别分析。

  1. 对小规模纳税人税负的影响

  青海省实行“营改增”后,增值税的征收率和原来营业税率决定了小规模纳税人税负的变化。假设“营改增”前后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的营业额不变,分别为 A 和 B(后同),税负变化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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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表 2 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分析可知,交通运输业与现代服务业的税负均呈下降趋势。交通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虽然“营改增”前后都是 3%的税率,但是“营改增”消除了重复征税。而现代服务业由原来的 5%税率降到了 3%,降税效果明显。接受服务的一方也可以按照取得的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 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青海省小规模纳税人不考虑所得税的平均税负率为 3.34%,考虑所得税的平均税负率为 3.39%,营改增后由于增值税的减少,带动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的减少,相应的计算所得税的扣除数也减少,综合税负率是否减少还需要根据各个企业的具体情况综合所得税考虑。

  2.对一般纳税人税负的影响

  根据“营改增”方案,进项、销项税率是一定的,假定一般纳税人的收入是定值 A,则企业应纳税额的多少取决于购进金额的大小 kA,也就是取决于购进金额与收入的比例 k,当 k 达到一定数额时,“营改增”前后税负不变,此时的 k 值即为税负临界点;当 k 继续增加时,“营改增”后的税负将会下降。

  “营改增”之前,交通运输业、有形动产租赁业及除有形动产租赁业之外的现代服务业的税负分别为:3%A、5%B、5%C,进项税额=购进金额/(1+销项税率)*销项税率,销项税额=销售额/(1+销项税率)*销项税率。以交通运输业,进项税率为 6%、销项税率为 11%为例,进项税额为 kA/(1+6%)*6%=5.66%kA;销项税额为 A/(1+11%)*11%=9.91%A。当 3%A=9.91%A-5.66%kA 时,达到税负临界点,此时 k=122.08%。由于存在多种不同进项税率,分别不同情况计算临界点,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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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表 3 举例,当进项税率为 6%时交通运输业、有形动产租赁业、除有形动产租赁业以外的其他现代服务业的 k 值分别达到 122.08%、168.37%、11.66%时,“营改增”前后税负保持不变。当 k 值增大时,企业税负会逐渐下降,当 k 值减小时,企业税负则会升高。

  就目前青海省交通运输业的“营改增”的实施效果来看,税负较之之前下降不明显,主要原因为虽然外购的燃料、劳务、设备等所取得的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但是企业支付的租赁费、人工成本、保险费、过路过桥费等并不能抵扣,企业“营改增”之前购置的固定资产折旧占成本有一定比重。因此,可抵扣的购进金额占销售额比重达到 47.56%有一定难度。由此,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对近年购置的存量机器设备和运输工具,按每年计提的折旧额来核定可抵扣进项税额;而对其他存量物资,可参照 1994 年增值税改革时对已有存货的进项税额抵扣的方法处理。相信未来交通运输业可抵扣成本的比重会越来越高。

  对于有形动产租赁业来说,国家给予了一定优惠政策:一般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的,对于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当 1<k<17/14 时出租人适用“营改增”一般政策,当 17/14<k<39/19 时,出租人适用“营改增”优惠政策,税改后税负增加;当 k>39/19 时出租人适用“营改增”优惠政策,税负额减少。

  对于其他现代服务业来说购进金额占销售额比重达到或超过最低 4.54%、最高 11.66%的水平较为容易。

  从整体来看,“营改增”会降低企业的税负,但是每个企业的情况可能不太一样,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青海省中小企业占到 98%以上,由上文分析可知,小规模纳税人税负降低比较明显,青海省降税效果显着。

  (二)“营改增”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首先,增值税与营业税的主要区别之一在于:增值税是价外税,营业税是价内税,企业在“营改增”之前确认的收入是含税的,“营改增”之后确认的收入是剔除增值税的。因此,在企业的销售价格不变的情况下,“营改增”后确认的销售收入是减少的,企业的会计利润也是减少的,这会造成企业所得税的减少。

  其次,企业的营业税是可以计入成本费用从利润里进行抵扣的,而增值税则不能参与,因此从这方面来说“营改增”后企业的利润是增加的,从而引起企业所得税的增加。

  再次,“营改增”之前购入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是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并不允许抵扣,之后购入的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扣除。假设以同样的价格购入固定资产,那么“营改增”前后的计税基础是不同的,前者的计税基础较小,此外,由于固定资产的入账成本的不同,这还将对折旧额产生影响。

  总之,“营改增”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应综合考虑。

  (三)企业面临税务稽查风险

  我国对增值税的监管主要是“以票控税”,从目前来看,青海省税务稽查形势比较严峻。税务总局要求,取部分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开展发票使用情况的重点检查,做到查账必查票,查税必查票,查案必查票。不规范的使用发票会直接带来税务稽查以及核定征收等风险。此外,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刑事犯罪多达十余种,一旦触犯相关刑罚,可能招致严厉的刑事处罚,单位亦能构成犯罪主体。

  四、对青海省企业的建议

  (一)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培训

  试点企业应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参加税务部门提供的“营改增”政策衔接、业务操作处理等培训,保证企业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避免发生不必要的成本。计算、比较“营改增”前后企业税负的变化,综合各方面因素考虑由此带来的成本、现金流量等方面的影响,做好与改革相关的产品定价、谈判策略和纳税筹划工作。

  (二)健全财务核算,加强发票管理

  青海省的试点企业应健全财务核算,加强发票管理。“营改增”之后,企业由缴纳营业税改为增值税,会计核算体系发生变化,由开具服务业发票改为开具增值税发票,这对会计的核算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税款的计算必须准确,降低税务稽查风险。

  进项发票的取得对降低增值税负至关重要,企业在交易中应尽量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进行抵扣,降低税负。

  (三)充分利用税收政策,做好规划工作

  增值税政策规定技术改造、生产工具、企业购置的设备等投入都纳入进项税额抵扣范围,“营改增”工作使得我国实现增值税抵扣链条完整性更进一步,企业可以利用这次契机倒逼转型升级,做好长远规划。企业应充分利用税收政策,做好固定资产的抵扣工作,适时购进固定资产,淘汰旧设备,适当扩大规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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