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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对分配非正义的论述

来源:贵州省党校学报 作者:王美玲
发布于:2019-03-13 共9815字

  摘    要: 马克思基于社会历史发展的视角阐释了其分配非正义的思想:前资本主义社会人的依赖基础上的分配非正义、资本主义社会物的依赖基础上的分配非正义、社会主义社会偶然基础上的分配非正义。上述分配非正义显然诉诸于一种理想的正义分配标准, 即共产主义社会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基础上的分配正义。马克思经典社会主义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疏裂使我国的分配非正义呈现出特殊性:物的依赖基础上的分配非正义与偶然基础上的分配非正义兼存并突具新特点。科学把握马克思分配非正义的历史面像既要坚守分配正义的实现依赖一定的物质基础, 又要削减物的依赖和偶然基础上的分配不正义, 逐步践行社会发展的价值旨归。

  关键词: 分配非正义; 历史脉络; 当代追索;

  Abstract: Marx explained the thought of distributing injustice based on the perspective of social history development: The distributive injustice based on human dependence of the former capitalist society, the distributive injustice based on material dependence of the capitalist society, the distributive injustice based on contingency of the socialist society. The above distributive injustice clearly appeals to an ideal standard of distributive justice, namely the distributive justice based on human's free and all-round development of the communist society. The dissociation of Marx's classical socialism and socialis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makes the distributive injustice of our country special: the distributive injustice based on material dependence and contingency is both existing and presents new characteristics. To understand Marx's Thought of distributive injustice scientifically is not only to adhere to the realization of distributive justice depends on a certain material basis, but also to reduce the dependence of objects and accidental distribution of injustice, and gradually practice the value of social development.

  Keyword: distributive injustice; social and historical development; the contemporary recourse;

  马克思关于分配非正义的论述对分析我国的分配问题具有生命力和启示意义。分配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 只有构造好民生的安全阀,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不断削减物的依赖和偶然基础上的分配不正义, 创造物质基础, 方能真正实现分配正义。

  一、基于社会历史发展的分配非正义

  (一) 前资本主义社会的分配非正义:人的依赖基础上的分配非正义

  前资本主义社会, 处于从属地位的奴隶或农奴因政治、军事、文化等强制力直接依附于其主人, 这种从属地位是固化的, 既无从选择, 也无可流动, 正如泰勒所言, 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虽等级互需、互补, 但又无法实现纵向交互[1]。处于从属地位的人往往不是共和国的主人, 而是主人的所有物, 罗马法曾写道, “奴隶处于主人的权力之外, 这种权力渊源于万民法, 因为我们可以注意到, 无论哪个民族, 主人对于奴隶都有生杀之权, 奴隶所取得的东西, 都是为主人取得的”。更甚者, 奴隶和农奴被视作生产工具, 与附属于土地的牲畜无异, 只是在生产和创造财富方面更有利而已。对此, 马克思指出:“奴隶同他的劳动的客观条件没有任何关系;而劳动本身, 无论是奴隶形式的, 还是农奴形式的, 都被作为生产的无机条件与其他自然物列为一类, 即与牲畜并列, 或者是土地的附属物。”[2]在这种绝对的人身依赖情况下, 奴隶和农奴在分配上处于被剥削地位是必然的, 无论盘剥他们的是雅典的贵族, 伊特鲁里亚的神权政治首领, 美国的奴隶主还是瓦拉几亚的领主, 社会财富的流动都是单向的、强制性的, 分配的天平绝对地倾斜向了有“产”阶级 (“产”既指生产资料, 又指奴隶和农奴自身) 。对此, 罗默也曾指出, 封建社会的分配不平等在于一些人直接为一些人所有, 从而其劳动成果也自然拱手相呈。埃尔斯特把前资本主义社会的分配不正义称为非市场剥削, 即通过超经济的强制占有社会剩余, 剥削劳动者, 这种超经济的强制是以人身依附制度为前提的[3], 马克思指出:“要从小农身上为名义上的地主榨取剩余劳动, 只能通过超经济的强制, 而不管这种强制采取什么形式。使这种小农和奴隶经济或种植园经济区别开来的是, 奴隶要用别人的生产条件从事劳动, 并且不是独立的。所以这里必须有人身的依附关系, 必须有不管什么程度的人身不自由和人身作为土地的附属物对土地的依附, 必须有本来意义的依附制度。”[4]

马克思对分配非正义的论述

  (二) 资本主义社会的分配非正义:物的依赖基础上的分配非正义

  关于资本主义社会的分配是否正义的论题争议较大。20世纪70年代, 塔克—伍德命题指出马克思并没有否定资本主义分配的正义性, 资本主义的分配方式是最适合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的, 并引用马克思“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 相一致, 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 就是非正义的”作为佐证。对此, 胡萨米提出正义观的阶级差别, 力图用无产阶级的正义观论证资本主义分配的非正义性。国内对塔克—伍德命题介绍和评论的较多, 是因为其内部逻辑的复杂性和坚固性, 其敏锐的察觉到正义在马克思的话语体系中是一个受限、有缺陷的概念。其实, 除胡萨米之外, 西方众多学者从不同的视角论证了资本主义社会分配的非正义:罗默认为资本主义社会分配的不正义在于财富原始积累的不正义, 而私有财产制度又使这种不正义得以遗传和世代累积;科亨认为资本主义社会分配的不正义在于剩余价值的强制性流动, 这与资本家出身是否干净无涉;布尔扎克认为资本主义社会分配的不正义在于被剥削者权利和责任失衡;德玛蒂诺认为资本主义社会分配的不正义在于劳动者付出与所得脱钩, 整个社会剩余价值的增加与劳动者的报酬反相关。

  上述西方马克思主义者论证的价值指向是资本主义社会分配非正义, 诚然, 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分配给予了一定肯定, 因为在这种分配形式下人身依附丧失了合法性, 社会流动的机会是开放的, 劳动能力成为劳动者的自有财产, 这使分配上的博弈变得可能, 但这并不代表马克思认同资本主义分配是正义的, 否则马克思也不会将资本主义分配方式放到历史审判台。如果说前资本主义社会不正义的分配主要是流向奴隶主和封建权贵用于享受性消费, 这种消费尚是有限的, 那资本主义社会在资本逻辑的作用下获取财富的欲望则是无限的, 从这方面来说, 资本主义剥削更甚, 分配不正义亦更甚。纵然“与生产方式相适应, 相一致, 就是正义的”, 若物的依赖基础上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都丧失了正义性, 那它所决定的分配方式又如何自证其正义性呢?

  总体而言, 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分配非正义的论证主要分为经济和道德两个维度。从经济维度上说:1.资本原始积累非正义。为了满足资本增值和加速拓展的需要, 资本原始积累是暴力和血腥的, 资本的胚胎是靠农民的血泪和殖民地人民的髓肉滋养的, 资本胚胎的成长过程伴随着剥夺、压榨、索取和劳动者的一无所有, 资本的成长和积累史既是一部血泪史, 又是一部掠夺史, 资本自出生起, 每个毛孔无不滴着血和肮脏的东西。2.资本主义生产方式非正义。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 生产不再是出于满足人们的需要, 而是资本逐利逻辑使然, 资本不会顾及劳动力寿命的长短, 而只会关心劳动力是否得到了最大限度的使用, 工人们只要还有一块肉、一根筋、一滴血可供榨取, 吸血鬼就绝不会罢休。资本主义私有制排除了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的可能性, 资本逻辑充分运作, 资本在精力、贪婪和效率追求方面更甚, 劳动者受到的剥削、奴役亦更甚, 资本对人的统治比“赫斐斯塔司的楔子把普罗米修斯钉在岩石上钉得还要牢”, 工人只能在“资本的札格纳特车轮下”悲嚎。在资本逻辑的运作下, 人成为物的奴隶, 无止境的追求物质财富成为个人自我实现的主要途径。3.财富积累非正义。资本家为了实现财富积累, 最大限度的获取剩余价值, 不仅突破了工作日的道德极限, 而且突破了工作日的纯粹身体的极限。它克扣吃饭时间, 尽量把吃饭时间并入生产过程本身, 随着资本家财富积累的增多, 资本有机构成不断提高, 产业后备军的数量不断增加, 整个社会分为两级, 一级是财富的增长, 另一级是贫困的累积。[5]从道德维度上说, 资本主义的分配方式不仅表现为资本家对无产者的压迫和掠夺, 更主要的表现为它使整个剥削者和被剥削者都丧失了自我且在这个过程中沦为物的奴隶。剥削者获知自我依赖于他人的劳动, 从这种意义上说, 他并没有成为自身的主人, 而是以对他人劳动依赖的形式, 占有了他人的自由成果, 离开了劳动者, 剥削者即无法生存, 如此, 他不仅成为了劳动者的奴隶, 也成为了物的奴隶。被剥削者在整个劳动过程中不是肯定自我, 而是否定自我, 劳动的产品不为劳动者所支配和拥有, 反而成为一种异己的力量, 反对和奴役着劳动者自身。在资本主义社会, 物对剥削者和被剥削者奴役的形式不同, 但是, 在使人不称其为人这一点上, 却是相同的。[6]

  (三) 社会主义社会的分配非正义:偶然基础上的分配非正义

  基于对资本家凭借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无偿占有工人剩余价值的批判, 马克思提出了共产主义第一阶段, 即社会主义社会的分配方式, 按劳分配。相较于资本主义的分配方式, 按劳分配在马克思的正义分配体系中上了一个层级, 居于次优地位。为什么说它是次优呢?因为它仍带着脱胎而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 仍然被限制在资产阶级法权的框框里, 仍然是一种不正义的分配。之所以说它不正义, 是因为它按照平等所保障的东西, 仍然会产生不平等, 而导致不平等产生的弊病又不易被察觉。这个弊病是什么呢?那就是偶然性, 偶然性不可选择又难以回避。

  根据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的论述, 这种偶然性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劳动者的不同等的个人天赋, 从而拥有不同等的工作能力的先天偶然。显然, 按劳分配更加偏爱和偏向于天赋高的人, 在这种情况下天赋差的人受到了隐形的剥削。天赋的差异普遍存在又很难在后天弥合, 但对其偶然的专有是否正义, 大致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认为天赋持有无关价值判断, 如卢梭认同天赋持有的正义性及其所带来的差别, 诺齐克认为天赋作为一种权利不可侵犯, 共享天赋是不可想象的;另一种观点如罗尔斯认为天赋的差异本身就是不正义的, 差别原则就是为了弥合这种不正义的影响。对于天赋这种偶然性, 马克思认为其是非正义的, 也将导致人们所得的实质不平等。2.婚育的差异, 即一个劳动者已经结婚, 另一个则没有;一个劳动者的子女较多, 另一个的子女较少, 如此等等, 这些可归为后天的偶然。按照马克思的论证逻辑, 我们可以推断马克思未展开的预设条件还包括如一个劳动者的子女天生残障, 另一个则没有;一个劳动者待赡养的老人多, 另一个待赡养的老人少等情况, 如此, 即使劳动者贡献相同的工作量获得相同的回报, 但其实际所得也是有差异的。[7]在人们享有选择自由并且选择大致趋同的情况下 (排除科技对人们选择的影响以及人们选择的差异) , 生育子女的多少、资质以及待赡养老人的数量等家庭负担的大小不是人为可以选择的, 例如, 甲、乙两个家庭准备同年生育子女并且只生育一胎, 但是甲家庭孕有三胞胎, 乙家庭则是独子;再如甲、乙两个家庭最初组建时需赡养老人的数量相同 (假设赡养老人的工作由后代家庭完成) , 几天后甲家庭的老人相继离世, 乙家庭赡养老人的数量不变, 很显然, 在等量劳动获得等量报酬的情况下, 劳动者的实际所得仍会因偶然因素发生变化。由此, 在马克思看来, 社会主义的分配仍然是一种有限的平等, 是不正义的, 要实现分配正义, 权利则只能是不平等的。在此, 正如埃尔斯特所认为的那样, 马克思显然诉诸一种更优等的分配正义, 一种真正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分配原则。

  二、共产主义社会的分配正义:分配非正义的一面镜子

  从前资本主义人的基础上的分配非正义到资本主义物的基础上的非正义再到社会主义偶然基础上的分配非正义, 马克思对分配非正义历史演进的描述显然诉诸于一种理想的正义分配标准: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基础上的分配正义。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马克思哲学的价值旨归, 也是马克思革命实践的最终目标, 人的发展受社会历史条件的制约, 在不同的社会历史条件下, 人的发展的“自由”、“全面”的状态不同, 但从社会发展的历史脉络来看, 人的发展的自由度和全面度不断提升。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基础上的分配是一种真正实现了正义的分配, 其他各种分配可以按照是否与这一标准相悖以及与这一标准相近的程度来判断是否正义。可能有人会提出质疑, 既然马克思认为正义是具体的、历史的, 是对特定历史时期经济关系的反应, 怎么还会存在一种确定的分配正义标准呢?诚然, 共产主义社会基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按需分配是衡量各种分配是否正义的参照系, 但与科亨所认为的正义作为永恒真理是历史环境中的不变量, 变化的只是永恒正义原则的具体内容不同, 马克思视域中的分配正义是历史的、动态的和变化的, 是一个由不正义到比较正义再逐步走向正义的过程。前资本主义社会身份逻辑发挥作用, 分配不正义体现为非经济的强制剥削, 是一个分配形式和内容完全不正义的社会;资本主义社会资本逻辑发挥作用, 分配不正义体现在剩余价值强制流动的市场剥削, 是一个分配形式较正义, 内容不正义的社会;社会主义社会偶然逻辑发挥作用, 分配不正义体现在偶然因素导致的劳动量实际所得的差异, 是一个分配形式正义, 内容比较正义的社会;共产主义社会个性逻辑发挥作用, 分配基于每一个人的自我实现, 是一个分配形式正义、内容也正义的社会。显然, 马克思的分配正义观是动态的, 虽然人的依赖、物的依赖、偶然基础上的分配实质上都是非正义的, 但其非正义性是递减的, 在非正义的强度上, 人的依赖基础上的分配>物的依赖基础上的分配>偶然基础上的分配。

  共产主义社会建立在生产力高度发达的基础上, 克服了休谟关于资源稀缺和人的自利的缺陷的论述, 物质财富极大涌流, 生产关系高度和谐, 每一个人都获得了实现自由全面发展的条件, 可以随自己的兴趣今天干这事, 明天干那事, 上午打猎, 下午捕鱼, 傍晚从事畜牧, 晚饭后从事批判。在共产主义社会, 每一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都得到高度重视, 可以平等的获得自我实现, 按需分配就是满足每个人自由全面发展需要的分配, 在这种分配形式下, 每一个人都不再被视为手段, 康德的绝对命令真正实现, 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平等互依、内在直接的, 每一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 真正解决了个体与类之间的矛盾。科亨有一个着名的乐队比喻来说明个体实现和整体实现的关系, 即乐队中只有每个乐手首先获得自我实现的满足感, 其他乐手才有精彩演出的条件, 整个乐队才能获得最佳的演出效果。[8]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基础上的分配正义是马克思在批判历史分配非正义的过程中形成的, 它深植根于社会自然和人的自身自然的发展状况之中, 在否定一切超历史的正义观的同时揭示了分配正义的发展规律。

  三、马克思分配非正义问题的当代启示

  (一) 分配正义的实现依赖一定的物质基础

  恩格斯曾经指出:“‘正义’、‘人道’、‘自由’等等可以一千次地提出这种或那种要求, 但是, 如果某种事情无法实现, 那它实际上就不会发生, 因此无论如何它只能是一种‘虚无缥缈的幻想’。”[9]这里的某种事情, 从某种程度上我们可以理解为社会经济基础。马克思批判了前资本主义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的分配非正义, 论证了共产主义以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基础的按需分配的正义性, 但是这种分配正义建立在生产力高度发展、生产关系高度和谐的基础上, 离开一定的经济基础, 盲目的追求分配正义必是徒劳的。十九大报告指出,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 但是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10]10-12这一基本论断决定了目前我们无法实现马克思所构想的分配正义, 超经济基础的分配正义带来的不是福利而是灾难, 20世纪50年代的人民公社化运动时期“公共食堂吃饭不要钱, 按需分配”已经给了我们沉痛的教训, 所谓的“分配正义”严重挫伤了广大群众的生产积极性, 妨碍了农业生产的发展, 人民生活发生严重困难。

  诚然, 在马克思看来, 不具备经济基础的共产主义社会之前的分配都是非正义的, 但不可否认, 马克思又肯定了这些非正义分配方式在特定历史阶段推动社会发展的作用。在谈到奴隶制时, 马克思指出:“只有奴隶制才使农业和工业之间的更大规模的分工成为可能, 从而使古代世界的繁荣, 使希腊文化成为可能。没有奴隶制, 就没有希腊国家, 就没有希腊的艺术和科学;没有奴隶制, 就没有罗马帝国。没有希腊文化和罗马帝国所奠定的基础, 也就没有现代的欧洲。我们永远不应该忘记, 我们的全部经济、政治和智力的发展, 是以奴隶制既成为必要、同样又得到公认这种状况为前提的。在这个意义上, 我们有理由说:没有古代的奴隶制, 就没有现代的社会主义。”[11]在谈到资本主义分配时, 马克思指出:“资本的文明面之一是, 它榨取剩余劳动的方式和条件, 同以前的奴隶制、农奴制等形式相比, 都更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 有利于社会关系的发展, 有利于更高级的新形态的各种要素的创造。”[12]。无论是前资本主义社会、资本主义社会还是社会主义社会, 其分配都是以部分人利益的牺牲为代价, 但是我们不能据此否认这些分配方式在特定时期的历史正当性。

  当前我国的分配非正义, 不是马克思传统意义上的偶然基础上的分配非正义, 而是物的依赖基础上的分配非正义和偶然基础上的分配非正义兼存并彰显出其当代特征, 很显然, 当前我们还不具备消灭这两种分配非正义, 实现正义分配的物质基础。虽然无法消灭, 但不能否认它的非正义性, 只是说其仍具有历史正当性, 其存在就是为了创造实现正义分配的经济基础。这也就是说, 虽然我们说社会主义剥削的存在是不正义的但并不意味着要求国家即刻消灭剥削, 就像我们说按需分配是正义的也不意味着要求国家即刻实行一样。一方面当剥削还具有历史正当性, 人为消灭也无法实现分配正义, 当按需分配的物质基础不存在, 人为实行也只能使分配正义覆灭;另一方面, 分配正义是一种信念, 人们信奉它但并非预期国家要首先实现它, 国家在特定时期的目标任务是由社会主要矛盾和面对的主要问题决定的, 当前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 这也就决定了当前的主要任务是继续推动发展, 着力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 大力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只有在经济持续发展, 具备相应的物质基础的条件下, 才能实现真正的分配正义。

  (二) 分配正义是社会发展的价值旨归

  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 发展生产力, 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 最终实现共同富裕, 分配正义是社会主义的价值护卫, 是社会发展的价值旨归。不具备实现马克思所论述的正义分配的条件, 不意味着我们就可以无所作为, 马克思的分配正义观不是固化的, 而是运动的、发展的, 分配正义的实现不是一蹴而就的, 不是无为静待时间的流逝就可以实现的。共产主义之前的分配, 每一阶段在否定前一阶段分配的非正义性而具有新的非正义性的同时又不同程度的增加了正义的因素, 每一阶段都推动着人向着更加自由、全面的方向迈进, 推动着分配向着最终正义的方向迈进。针对当前我国的分配非正义问题, 我们应着力于消减物的依赖基础上的和偶然基础上的分配不正义。

  1. 消减物的依赖基础上的分配不正义

  (1) 调控资本收益挤占劳动报酬。当前我国收入分配状况虽得到了一定的好转, 但资本收益挤占劳动报酬的现象仍大量存在, 这就要求我们始终致力于千方百计地提高居民收入, 坚定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的目标不动摇、不懈怠。针对资本收益挤占劳动报酬的现象, 首先, 企业应着力于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 降低对廉价劳动力的过渡依赖;其次, 一方面政府在企业资本收益与劳动报酬不匹配的情况下应加大作为力度, 进一步完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着力健全劳动者支付保障机制、劳动监察法律救济机制和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另一方面政府应加强对企业的引导, 即通过税收、财政等相关政策引导企业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通过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引导企业家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致富思源、义利兼顾、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再次, 鼓励劳动者结合自身情况提高专业技能和文化素质, 降低失业风险和待业可能。

  (2) 遏止资本围猎权力。在遏止资本围猎权力方面, 不能有丝毫迟疑、容忍和懈怠, 否则极易使已取得的成果毁于一旦。于权力腐败方, 要坚定不移的实行全覆盖、强高压的政策, 保持反腐制度和监督机制的稳定性;要不断推进法规制度创新, 做到在坚持中发展, 在完善中巩固和深化;同时要警惕反腐常态高压态势下, 逐渐凸显的权力持有者从乱作为转向不作为, 要给懒政带上紧箍咒, 给反腐恐惧症以疗方, 就要进一步明确细化干部考核、评价、问责机制。于资本贿赂方, 要严打体制外的行贿者, 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 提高行贿成本, 不给行贿任何生存空间。长期以来我国对行贿查处力度不够, 重查权力腐败, 轻查资本行贿的事情时有发生, 受贿行贿在查处上受到同等重视固然彰显了我们反腐的决心, 但在行贿惩治过程中打击不力、处罚宽缓的问题也损害了政府治腐的威严性, 为此应逐步改善刑法关于行贿罪相关要素的认定, 另就行贿处罚持续加重导致的行贿隐蔽性加强以至行贿查处难度加大、行贿难以问责的问题, 建议采取宽严并济、预防为先的策略。***在民建、工商联委员联组会上用“亲”“清”两个字定位新型政商关系, 政与商亲指的是官员要有责任感, 急企业之急, 有所作为, 政与商清指的是官员切忌以权谋私, 搞权钱交易;商与政亲指的是企业要依规行事、守法立身, 商与政清指的是企业不破坏市场规则, 不行贿, 不俘获政府。拧紧政商交往的安全阀, 方能营造廉洁的政治生态环境。

  2. 消减偶然基础上的分配不正义

  (1) 弥合天赋偶然和机会偶然导致的分配非正义。对于天赋偶然导致的分配非正义, 要不断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一方面完善社会救济制度, 简化救济程序, 缩减救济时间, 关注残障、智力缺陷群体, 严格落实低保政策, 确保精准救助。另一方面, 加快培养残疾人服务专业人才, 推进残疾人服务产业发展, 加大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力度。对于机会偶然导致的分配非正义, 可以说, 机会偶然是我国发展共享经济的主要障碍, 也是我国分配非正义的重要诱因, 弥合此种不正义, 政府应提高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的供给能力, 既要杜绝公共服务的完全市场化, 又要公平地分配地方政府转移支付的资金;政府应引导公众具备基本公共服务享有的判断力和选择力, 同时增加就业机会, 以期提高困难群体公共服务的购买力;对于基本公共服务资源有限的地区, 政府应考虑集中利用, 以减少不必要的浪费;同时建立科学、民主的政府公共服务的评价体系。破除机会偶然导致的分配非正义是一个极其复杂的工程, 只有不忘实现共同富裕的初心, 牢记为人民谋幸福的使命, 每一条政策的制定和落实均致力于逐步削减分配的不正义, 方能最终实现正义的分配。

  (2) 严限公有制经济领域的分配非正义。首先, 应加强公有产权收益的制度化, 防止其私有化而引致的个人暴利;其次, 打破行政垄断, 释放新阶段市场化改革红利, 对此, ***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 “深化商事制度改革, 打破行政性垄断, 防止市场垄断, 加快要素价格市场化改革, 放宽服务业准入限制, 完善市场监管体制”[10]34;再次, 深化国有企业用工制度, 真正使相关员工与劳动合同制员工“同工、同酬、同福利、同管理”, 增强他们的归属感, 调动他们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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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M].北京:人民出版社, 2017.
  [11] 马克思, 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5:524.
  [12]马克思, 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74:925-926.

作者单位:首都师范大学
原文出处:王美玲.马克思分配非正义历史面像的当代追索[J].贵州省党校学报,2019(01):6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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