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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耶克和欧肯对竞争秩序的看法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4-12-15 共10355字
论文摘要

  奥地利学派代表人物之一、1974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弗里德里希·奥古特·冯·哈耶克( FriedrichAugust von Hayek) 和德国弗莱堡学派代表人物瓦尔特·欧肯( Walter Eucken) 对市场竞争有着许多真知灼见。其出发点是维护个人自由,充分发挥市场经济的活力,把竞争视为通往繁荣的必由之路。其竞争观对各国制订和推行竞争政策有着重大的意义。本文重点在于梳理哈耶克和欧肯的竞争观。全文总结和分析哈耶克和欧肯对“竞争”和“垄断”的总体看法,哈耶克有关作为发现程序的竞争观与欧肯形态学视角的竞争观,两者对竞争秩序的设想,以及“划地为牢的垄断”和“基于高效率的垄断”的具体态度。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了哈耶克竞争秩序观对中国改革的意蕴。

  一、哈耶克和欧肯对“竞争”和“垄断”的界定

  哈耶克在《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一文中,引用了约翰逊博士给竞争所下的定义以反对新古典经济学的“完全竞争”范式。按此,竞争是“力图获得别人也在力图获得的东西的行为”。

  他首先把竞争视为一种动态过程。他认为: 如果我们把竞争过程看作是一系列事件的连续( 而且我们应该这么看) ,那么我们就能更加清楚,在现实生活中,任何时候一般都只有一个生产者能以最低的成本制造某一特定产品,而且他事实上能以低于仅次于其成功竞争者的成本出售其产品。

  但他在试图扩大其市场时常常被他人赶上,而后来者又会再被其他人赶上而无法占领整个市场。这样的一种竞争显然绝不会处于完全竞争状况。相反,竞争不但会非常激烈,而且也是使有关产品在任何时候都能以已知的最廉价方法供应给消费者的关键因素。哈耶克所描绘的竞争过程无疑是不断“力图获得别人也在力图获得的东西的行为”的连续过程,而这种连续过程体现为绩效竞争。

  哈耶克的竞争观与新古典经济学的“完全竞争”范式互不兼容。新古典主义经济学中把完全竞争的前提条件之一确定为信息( 也就是我们在特定场合所需的特定知识) 是完备的,它的分析方法注重的是时点和静态; 哈耶克的不同之处在于把时点还原为时段、把静态推向动态。哈耶克强调,“完全竞争”概念的毛病在于它描述了一个均衡的状态,却缄口不谈导致均衡的竞争过程。这个概念夺走了厂商与动词“竞争”理所当然地结合在一起的一切业务活动。如果完全竞争理论所假设的态势真的存在的话,它会使所有称为“竞争”的活动没有活动余地,而且会使这种活动实际上成为不可能。

  哈耶克的朋友、德国弗莱堡学派创始人瓦尔特·欧肯对“竞争”和“垄断”做了明确的界定,而且其界定迥然不同于新古典经济学的界定。欧肯根据供给者和需求者在其各自的经济计划中接受他视为给定事实的数据的影响程度,以及他对其他经济主体在其经济计划中所参照数据的影响程度来界定竞争和垄断等多种市场形式。欧肯据此界定了“垄断”的涵义: 竞争不是指“一个供给者或者需求者通过改变他的供给或他的需求而将不会在事实上引起有关价格的改变”这样一种情况,而是指涉另外一种情况: “个别人由于市场的巨大和他的供给或他的需求的微不足道而在他的经济计划中不考虑这样一种反应,因而把价格当作计划资料( 数据) 并相应地行动”。

  也就是说,“如果由于市场规模与个别供给或者个别需求的大小之间的关系,每个个别人的行动对价格的各种影响是如此之小,以至于他在他的计划和行动中不注意它们,那就存在着竞争”。

  在垄断情况下,垄断者根据各种计划数据,不是规定价格( 它对他来说不是数据) ,就是决定应当供给的( 或者应当需求的) 数量并让价格依此做出调整。

  而按照这种方式,纯粹的市场形式包括: 垄断、部分垄断、竞争、寡头垄断、部分寡头垄断、集体垄断。其中集体垄断指雇主联合会、卡特尔和工会等互益性组织的成员达成协议所推行的垄断。

  对于欧肯来说,同时存在需求方竞争和供给方竞争的市场形式,就是“完全竞争”。而欧肯所崇尚的竞争秩序就是这样一种“完全竞争”的秩序。很显然,这种“完全竞争”完全不同于主流经济学的“完全竞争”范式。

  前者得自于具体的经济现实。后者则根据一整套的假设推演而来,这些假设包括产品的同质性、信息的完备性等等,内含循环论证或套套逻辑。前者则不需要基于上述假设。

  可见,主流经济学由于追求数学上的可操作性和齐整性,不能纳入许多业已存在的经济学洞见。①
  
  二、哈耶克竞争作为发现程序的观点和欧肯的形态学视角

  哈耶克在1968年的一次题为《作为发现程序的竞争》的演讲中强调了竞争的合理性在于其结果是事先未知的: “无论在什么地方,竞争之具有合理性,都是因为我们不能事先知道决定着竞争行为的那些事实。在体育运动或考试中,就像政府合同或诗歌奖金的颁发一样,如果我们事先就知道谁是最优者,再安排竞争便是毫无意义的。”

  哈耶克认为,竞争性市场过程是利用分散信息的发现过程,强调竞争过程是一种发现程序。由此,竞争是学习和发现过程,个人选择是在不稳定环境中的一种选择行为。他把竞争系统地看作为一种发现一些事实( 也就是一些知识) 的程序,如果不存在竞争的话,这些事实就要么仍然不为人所知,要么至少不被利用。

  早在1937年,哈耶克就提出了一种“知识分工”的概念,哈耶克把“知识分工”与劳动分工加以比拟。②哈耶克推测,实际上每一位行为主体相对于其他人都有某种知识优势,只要人们任由他这么做,他就可以利用这一知识优势。一种增进福利的经济秩序必须是这样一种秩序,在其中,由那些各自拥有知识优势的人作出分散决策。这里,竞争成为发现和利用分散知识的程序。

  不同于哈耶克,欧肯从形态学角度来看竞争。欧肯认为,单纯的经济学理论或者单纯的历史视角均不足以解决现实问题。他企图解决德国历史学派与奥地利学派之间的方法论之争,主张从经济现实的分析中,提炼出其决定性因素,明确其相互依存关系,上升到一般性的理论。他反对概念式的经济学,认为国民经济学的主题在于从形态学角度研究各种纯粹的形式和在各形式内部经济运行的理论,以及如何将理论运用于现实经济生活。

  在《国民经济学基础》一书的1950年英文版序言中,他强调了对经济现象进行形态学研究的重要性,这种研究可揭示有限数量的纯粹的形式,而过去和现在的所有实际存在的经济秩序都是由这些纯粹的形式构成的。

  他明确提出,该书的“目的毋宁是: 建立一个形态学的和理论的体系,它能够包括一切经济生活,不管经济生活如何发展; 它能够像一张网一样捕捉住不断变化的经济实际的形态。有了这个形态学体系,也就有可能为我们的各种问题而充分利用过去的理论成就”。

  欧肯认为,为了精确把握现实经济世界,要求认识经济活动在其中发生的那各种不同的形式,这就意味着形态学的分析必须先于理论的分析。

  欧肯认为,只有形态学的和理论的研究才能克服历史研究和理论研究当中存在的“两律背反”问题: “问题的历史性质要求观察、直觉、综合、理解、设想自己处于个别的生活之中; 而一般的理论的性质则要求理性的思维和分析,并用思想上的模型来工作”。

  欧肯坚信,他的形态学的和理论的体系有利于结合历史的观察和理论思维,并在其总体联系中认清经济过程,从而居间于德国历史学派的历史研究和奥地利学派的理论研究当中。

  正因为如此,欧肯在《国民经济学基础》一书中提出应从研究历史学派所强调的“经济阶段”和“经济风格”转而研究经济秩序。他认为,经济过程总是并且到处都在一定的形式之内、从而在历史上给定的经济秩序框架内运行。

  根据欧肯的观点,“可以用经济活动的数目有限的、基本的、纯粹的形式构成无法估量的多种多样的具体的经济秩序”。

  这些形式既可以指涉交换经济、集中指导经济或者后来他在《经济政策的原则》一书中指出的“权力化经济”,也可以关系到不同的纯粹货币制度( 比如实物货币制度) ,或者多种纯粹的市场形式,比如垄断、部分垄断、部分寡头垄断、竞争等。欧肯指出,单纯讲一个国家是“资本主义”,根本刻画不出一个国家的经济体制的总体特点,需要从上述具体的体制形式、货币制度和经济形式的角度去把握它们。根据欧肯的观点,一个集中指导经济为主的体制,里面也有部分交换经济的成分; 一个行业属于双边垄断的市场形式,另外一个行业可能是买方寡头垄断的市场形式。欧肯根据货币产生的来源,区分三种纯粹货币制度: 常常通过某一种实物变成货币而产生货币的制度,在供应一种商品时或在完成劳动时作为回报而产生货币的制度( 如卖主转让从买主处收到的可流通债据) ,以及债权人创造货币的制度。很显然,一个经济中这三种货币制度在所有经济中都是存在的。

  欧肯在进行以上基本的形态学梳理之后,转而分析现实世界的经济秩序,也就是完成他所言的“双重的综合”: 一是把多种多样的纯粹的形式元素整合为一体的经济秩序,二是再把经济秩序嵌入当时自然的、精神的、政治的、社会的环境中去。

  欧肯总体上认为,首先通过形态学的方法认识经济秩序,其次可运用各种理论原理认识和分析具体的经济过程如何在每一个具体的经济秩序中运行。

  欧肯正是因为按照这样一种形态学的分析进路来看待竞争问题,才最终甄别出交换经济中同时存在供给方和需求方竞争的状况属于最为理想的状况,那就是他所言的、完全不同于新古典经济学定义的“完全竞争”。

  三、哈耶克和欧肯对竞争秩序的看法

  在《通往奴役之路》一书中,哈耶克强调,“自由主义的论点是,赞成尽可能地运用竞争力量作为协调人类各种努力的工具,而不是主张让事态放任自流”。

  他认为,只要能创造有效的竞争,这就是再好不过的指导个人努力的方法。为了竞争能有益地运行,需要一种精心想出的法律框架。在不可能创造出使竞争有效的必要条件的地方,我们就必须采用其他指导经济活动的方法。然而,经济自由主义反对以协调个人努力的低级方法去代替竞争。它将竞争视作优越的,这不仅因为它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人们所知的最有效的办法,而更因为它是使我们的活动在没有当局的强制和武断的干预时能相互协调的唯一方法。赞成竞争的主要论点之一,就是它免除了对“有意识的社会控制”的需要,而且它给予每个人一个机会,去决定某种职业是否足以补偿与其相关的不利和风险。

  哈耶克反对把竞争形成的秩序称为均衡。他指出,经济学家通常把竞争形成的秩序称为一种均衡状态———这是种不太幸运的说法,因为这种均衡状态的前提是,所有的事实都已被发现,从而竞争也就停止了。

  1946年11月3日哈耶克曾经给欧肯写过一封信,说明哈耶克曾想在芝加哥申请立项研究一个有运作能力的竞争性经济所必需的法律框架的变化。①哈耶克在1948年出版的《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一书中也同意应有一种竞争秩序。

  哈耶克认为,他自己所指的竞争秩序一词所指的内容,与这种常被称作为“有秩序的竞争”的内容几乎相反。竞争秩序的目的是使竞争起作用,而所谓的“有秩序的竞争”的目的几乎总是限制竞争的效力。

  这里,“有秩序的竞争”实际上是一些限制竞争的想法或做法,它是指由于人们认为在“完全”竞争下价格应等于长期成本,常常赞同一些反社会的做法,例如要求有一种保证公平的资本利润,以及要求削除过剩的生产能力等。

  哈耶克认为,遗憾的是,过去对于使竞争制度成功运行所要求存在的积极条件( positive require-ments) ,较之那些所要求存在的消极条件( negative requirements) 受到的注意少得多。

  他主张,要使竞争发挥作用,不仅需要适当地组织某些制度安排,如货币、市场和信息渠道———它们之中有些是私人企业从来不能充分提供的———而且它尤其依赖于一种适当的法律制度的存在,这种法律制度的目标在于既维护竞争,又使竞争尽可能有利地发挥作用。法律仅仅承认私有财产和契约自由是根本不够的,它更有赖于对适用于不同事物的财产权的明确限定,比如在专利法方面,不仅使竞争远较可能运行的糟糕,而且甚至已经到在许多领域摧毁竞争的地步。

  这里,如何对专利法做出一些限定,就是哈耶克所指的竞争有效运作所要求存在的消极条件。哈耶克在《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一书中指出,在诸如发明专利、版权和商标等的权利和专有权方面,防止垄断和保护竞争的问题较尖锐。在这些领域中盲目地使用在有形物上发展起来的产权概念,已在很大程度上促使了垄断的产生。哈耶克要求,必须严肃地考察一下,授予垄断专有权,是否真的是最恰当最有效的对承担某些科研投资风险的奖励形式。

  哈耶克认为,在所有这些情况下,都不应使用一个现成的公式,而应回到市场制度基本原则上去,并应根据每一种情况确定政府应当保护的确切权利。哈耶克引用和批驳了一位美国法官在一个着名判决中的话: “关于不准竞争者使用专利的主张,我们认为可以说,这种排斥正是专利所授予权利的核心; 就像不问动机是什么,使用或不使用其财产是任何财产所有者的专有权一样。”哈耶克认为,正是在这最后一句上,律师们把产权的概念机械地扩大,大大促成了不良及有害的特权的建立。

  哈耶克还认为,这种简单化了的私有财产概念的机械扩大已在商标和专有名称领域造成不良后果。立法的工作在此应该是保证产品来源信息的充分和真实,但是,强调对生产者的排他性叙述而忽略关于商品特性和质量的相似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垄断状况,因为商标已被用来指一类商品,而该类商品当然只有商标所有者才能生产( 如“柯达”和“可口可乐”) 。哈耶克认为,商标的使用只有在与能为所有人使用的叙述性名称有关时,才应该得到保护,这样可能会解决这个困难。

  哈耶克还指出,政府需要创造条件使竞争尽可能有效,在竞争不能行之有效的地方发挥补充性的作用。一个有效的竞争制度和其它制度一样,需要一种明智规划的并不断加以调节的法律框架。甚至它适当发挥作用所必须的最根本的前提,即防止欺诈和诡骗( 包括利用无知) ,都给立法活动提供一个伟大的但远未充分实现的目标。

  欧肯与哈耶克的竞争秩序观既有共同之处,也有其差别。欧肯把实现上述意义上的“完全竞争”当作其新自由主义纲领的核心,并想依靠国家来建立和维持竞争秩序。与欧肯强调由国家建立和维持竞争秩序不同,哈耶克虽然同意市场需要一套规则辖制,但是强调需要存在规则之间的竞争,以及竞争作为发现程序的作用,认为只有如此才能找到解决问题的最好的方法,包括发现更好的规则。

  欧肯基于自己的形态学分析,提出一个完善的经济秩序不可能自发地形成,必须设想一种秩序,而经济政策的重大任务就在于努力形成这种秩序。这个秩序就是他所说的“竞争秩序”,也称“奥尔多秩序”( Ordo) ,也就是一种“有运作能力的、合乎人的尊严的秩序”。①欧肯认为,为了推行竞争秩序,要遵循两类原则: 一类为构成性原则( konstituierende Prinzipien) ,用来建立竞争秩序; 另一类为调节性原则( regulierende Prinzipien) ,用来保持竞争秩序的正常运作能力。根据欧肯,竞争秩序的这些构成性原则包括:

  ( 1) 一个有运作能力的价格体系: 关键要使价格机制有运作能力。如果不能做到这一点,任何经济政策都将失败;( 2) 货币政策的首要地位: 即维护币值稳定。应该建立一个以币值稳定为责任的货币秩序,避免市场价格的扭曲,也避免通货膨胀和通货紧缩造成资源错误配置和收入的错误分配,杜绝随之而来的国家对市场价格机制的大量干预;( 3) 开放的市场: 要维护市场进入和退出的自由,阻止市场对内和对外的封闭,避免集中倾向;( 4) 私有制( Privateigentum) : 生产资料的私人所有是经济计划分散化和在资本市场影响下维护竞争市场结构的前提。与此同时,竞争秩序也是使生产资料的私人所有不至于导致经济和社会不良状况的前提。生产资料的私人所有需要竞争的控制;( 5) 契约自由: 若要落实私人产权,就需要能够实施私人的计划和行动权,这就需要推行契约自由( 包括经营自由) 。只要它本身不被利用来限制竞争,就应该对它进行保护;( 6) 承担责任( Liability) : 经济主体承担财产责任,可提高人们市场活动的理性、持续性和自我约束,便利市场对企业和领导人的筛选,也使责任人对资本的使用比较谨慎,预防对资本使用的浪费,迫使人们对市场进行谨慎地试探,由此稳定总体经济过程,改善竞争市场过程的可预见性和社会接受度。承担财产责任对竞争秩序之所以重要,还因为它迫使经济主体要做好成本计算,可以阻止其出于譬如追求市场权力的理由去吞并其他企业。这样,尽量普遍适用的财产责任会起到防止市场集中的作用;( 7) 经济政策的恒定性( Konstanz) : 竞争秩序的经济政策的核心要求是经济政策的恒定性。经济政策为经济过程创造一个合适的经济宪法框架,并要坚持这一框架,对它的修改要慎之又慎。经济过程只有通过价格才能得到充分调节。价格机制能确定投资比例是否失调,并能对失调的状况加以纠正。为了不额外地加大在竞争过程中不可避免出现的价格和收入的差别,减轻投资决定的压力和稳定企业的预期,就必须保证一种恒定的经济政策。私人部门在币值稳定的情况下原则上倾向于持续地发展和充分就业,而经济政策的恒定性对市场活动中长期的想法和行为有利,促进在时间、技术和空间上特别先进的生产方法的创新和生产率的改进。恒定的经济政策通过建立和维持一个经济宪法框架,也有助于抑制限制竞争的行为。

  竞争秩序的这七项构成性原则是经济宪法原则,都在德国早期的社会市场经济中得到了较大程度的体现。其中第一项是其他六项原则的核心,这六项原则围绕着第一项原则,呈现出一种“众星拱月”的格局。欧肯强调: “这些原则整体性是如此之强,以致孤立地实施个别原则完全无法达到目的”。

  按照欧肯的观点,“竞争秩序的经济政策可以通过创造相应的条件,如果改革专利法、开放市场、扩大责任、合理地限制契约自由以及按照其他原则行事等等,来消除产生康采恩的土壤。这里需要再次特别强调经济政策的恒定性。”

  调节性原则包括一些过程政策,包括反垄断政策,收入政策,经济核算和针对不正常供给的政策等。秩序政策的地位要高于过程政策。过程政策是为秩序政策服务的,要奉行与市场一致的原则( prin-ciple of market conformity) 。过程政策是一种最低程度的政府干预,目的在于纠正竞争扭曲,重新为竞争打通道路。

  具体而言,欧肯强调的调节性原则包括以下过程政策:

  ( 1) 垄断控制: 需要采取反垄断和反限制竞争的政策,分散市场权力;( 2) 社会政策: 它涉及收入与财产的再分配政策。欧肯认为,以完全竞争的价格体制分配社会产品虽然还有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但还是比私人或公共权力实体随心所欲的分配办法要好得多。但是竞争秩序条件下的分配办法还需要改进。从社会政策的观点出发,可以采取收入政策措施来纠正初始收入分配,比如通过一种低累进度的累进所得税制,但是累进不许高到影响投资的程度;①( 3) 经济核算: 欧肯认为,通过竞争价格体制的相互协调,许多工厂和家庭的经济核算应该导致整体经济的合理核算和对整个过程的充分调节。按照现代主流经济学的话来说,欧肯主张通过推行完全竞争、劳动保护和生态保护等措施,来实现个人与社会成本的均等化,或者说社会成本的内部化。( 4) 针对不正常供给的政策: 比如产品价格或者工资下降时,产品或者劳动力供给反而增加的情况就是不正常供给情况。欧肯认为,在劳动力市场上建立起符合完全竞争的状态,就不会发生像私人集团或国家权力集团统治下那样压低工资的情况,此外对工人的保护,如禁止招收童工、限制成年人劳动时间等,使工资下降时增加劳动力供应发生困难。如果劳动力市场供给仍长期不正常,就要限定最低工资。

  虽然以米塞斯和哈耶克为代表的奥地利学派与以欧肯为代表的弗莱堡学派都认为国家干预和垄断都是祸害,但是两者的竞争秩序观存在重大分歧。奥地利学派中部分成员,如米塞斯,认为欧肯的这种竞争秩序观会导致错误甚至有害的政策意蕴。哈耶克的观点则介于欧肯和米塞斯两者之间。哈耶克对欧肯的思想是非常欣赏的。从上述行文看,哈耶克对欧肯所提倡的竞争秩序这些单个的构成性原则及其组合并不反对。他也不反对一个经济体需要某种竞争秩序。他更强调把竞争作为一种发现程序来加以利用,来发现推行一个竞争秩序需要遵循哪些具体的规则。

  四、对行政垄断和经济垄断的看法

  哈耶克对划地为牢的垄断和以高效率为基础的垄断加以区分,认为前者的代价超过了必要,但后者并无坏处。对于前者,包括哈耶克在内的奥地利学派成员是一致反对的。

  对于后者,奥地利学派,包括哈耶克和米塞斯,均认为只要存在市场开放,就不会持久。这一点其实在新古典微观经济学中已经涉略到: 如果存在潜在市场进入者,垄断者的定价就会倾向于低于最高垄断定价,介于最高垄断定价和竞争性市场价格之间; 而潜在进入的威胁越大,定价越是接近竞争性市场价格。新古典微观经济学也同意市场开放最终会打破原有垄断格局的结论( 比如古诺模型就是寡头竞争取代垄断达致均衡的模型) 。当然奥地利经济学和新古典微观经济学是两码事。前者不认为存在均衡,后者则一定以存在均衡为出发点。

  哈耶克在《自由宪章》里指出,一些论者认为企业垄断从某些方面来看是有益的和可欲的。

  但哈耶克认为,如果企业垄断者被视作经济政策的代之受过者,这可能是件好事。在美国,立法已成功地创造了一种极不利于垄断的舆论氛围。就一般性规则( 例如非歧视规则) 的实施能够束缚垄断权而言,可以说,实施这类一般性规则的行动便有百益而无一害。但是,欲图在这个领域中真正有所成效,就必须依赖渐进的方式对现有的企业法、专利法和税法进行改革。然而这些问题是不能够简单下结论的。哈耶克提到,他也越来越怀疑,政府为反对特定的垄断行为而采用自由裁量的行动是否真的具有裨益。他反对那些旨在限制个体企业规模的政策所表现出来的专断性质。他指出,如果政府政策创造了这样一种事态,即一如美国的某些企业那样,大公司不敢采用降低价格的手段进行竞争,因为这有可能使它们受到反托拉斯法的制裁,那么这显然会变成荒谬绝伦的状况。在《自由宪章》里,哈耶克事实上强调了“划地为牢的垄断”的危害。他认为,现行的政策未能认识到这样一个问题,即并非上述那种企业垄断,而只是那些阻止人们进入某个行业或某项贸易的障碍和某些其他垄断措施,才是具有危害的。

  哈耶克指出,某些能力( 和一些组织的某些优点及传统) 是不可复制的,这确实是生活中并不令人愉快的事实之一,就如某些物品或资源注定是稀缺的那个事实一般。无视这个事实并力图制造竞争“似乎”始终有效的境况,实在无甚意义。他强调,法律并不能够有效地禁止事态,而只能禁止某些行动。他指出,我们所能希望的只是,不论何时只要竞争的可能性出现,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地去利用这种可能性。如果垄断所依赖的是那些阻碍其他人进入市场的人为障碍,那么我们就完全有理由排除这些障碍。只要有可能采用一般性规则,政府就有充分的理由禁止价格歧视的做法。但是哈耶克对政府在此一领域中的表现却实在令人沮丧。他认为,赋予政府以自由裁量权,除增加这类障碍以外,根本不可能有任何有益作为。他指出,各国的经验都表明,一旦赋予政府以处理垄断的自由裁量权,这种权力就很快会被用来区别“善的”垄断和“恶的”垄断,而且当局也会很快采取各种措施去保护所谓“善的”垄断,而不是去努力防阻“恶的”垄断。哈耶克怀疑是否存在那种值得保护的“善的”垄断。哈耶克同意,一些过渡的和暂时性质的垄断始终是很难避免的,但是他指出,这类性质的垄断常常在政府的关照下,变成了一种持久性的垄断。

  哈耶克和其他奥地利学派基本上对国家针对基于高效率的垄断推行反垄断政策持消极反对态度。与之不同,按照德国弗莱堡学派的观点,即便是以高效率为基础的垄断本身就需要反对,因为它伴随着私人权力和市场支配地位的形成、存在和滥用的问题。欧肯因此强调由国家建立和维护一个竞争秩序,通过反垄断来维护竞争。

  不过,正如上文所述,欧肯所强调的国家是在法治国家框架内的国家。他认为,国家要体现法治国家的思想,应该置于法律之下,承认和保护各个公民的自由和权利范围。这里所遵循的原则,有点像哈耶克所强调的那种“法律下的自由”原则。①正如德国着名国民经济学家何梦笔( Carsten Herrmann-Pillath) 教授所言,在英美传统理论将国家视为利益集团之傀儡的时候,欧肯所代表的秩序理论则强调国家行为既可以从法律上做到自我约束、也可以做到长远取向。

  五、对中国经济改革的意蕴

  早期德国社会市场经济总体上推行了一种欧肯意义上的竞争秩序。德国之所以在20世纪60年代取得“经济奇迹”,就与此密切相关。美国经济成功的成因也可追溯到其普适性地遵奉了类似的一种竞争秩序。这在某种程度上说明经济发展有其一些普适的规则需要遵循。而上述竞争秩序的构成性原则基本上就体现为这样一些普适规则。而哈耶克本身也不反对遵循欧肯意义上的竞争秩序,但更加强调作为发现程序的竞争在发现竞争秩序所遵循种种规则方面的作用以及市场本身对基于高效率的垄断的约束力。米塞斯和哈耶克持长期视角,他们均强调,只要开放市场,垄断不会长期存续。但是欧肯结合了长期和短期视角,希望通过一套规则来框定经济主体的行为,从而维护竞争。哈耶克和欧肯的竞争观形成一段有关竞争规则的光谱。实际的竞争政策可以综合考虑哈耶克和欧肯的竞争观中去寻找依据。

  我国经济成功的真正奥秘,其实是在竞争性领域对一种哈耶克 - 欧肯意义上的标杆性竞争秩序的无意趋近。可以说,我国当前奉行的是一种有缺陷的、仅仅是相对促进绩效竞争的竞争秩序。这里,可以把哈耶克 - 欧肯意义上的竞争秩序视为标杆性竞争秩序,这种竞争秩序可以为解放生产力、发挥国人的企业家精神提供了更好的空间。我国与欧美发达国家在推行哈耶克 - 欧肯意义上的竞争秩序的差别在于,我国只是选择性地、有意无意地、在一定程度上遵循这些竞争秩序原则,推行了一种病态的、残缺的竞争秩序。后者则是普适性地遵循这些竞争秩序原则,普适性地推行此种竞争秩序。两者程度不同地增进和维护了经济自由,解放了生产力。但是,我国在这方面还明显落后于欧美发达国家。

  如果我国要跨越或者跳出“中等收入陷阱”,就要更大程度上发挥企业家精神,进一步弘扬经济自由,进一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这就倾向于要求我国要以某种普适方式而非停留于选择性地推行一种哈耶克 - 欧肯意义上的竞争秩序。

  参考文献:

  [1]弗里德里希·奥古斯特·冯·哈耶克. 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M]. 贾湛,译. 北京: 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1.
  [2]瓦尔特·欧肯. 国民经济学基础[M]. 左大培,译. 北京: 商务印书馆,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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