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配正义的含义
分配正义在不同的学科领域,有不同的含义。在经济学层面上,分配正义一般是指市场经济等价交换原则所体现的平等,换而言之,是人们通常所说的机会均等;在法学层面上,分配正义一般是指权利与义务的对称,人们的获得 (不仅仅是指经济上的收入 ) 应该与他们所承担的责任以及所做出的贡献相匹配,在社会学层面上,分配正义一般是指社会成员之间的社会地位、经济收入、消费水平比较接近而不过分悬殊;在伦理学层面上,分配正义要求每个人都拥有平等的生存、发展权利和机会。本文对于分配正义的理解主要是从经济意义而言的[1].结合我国现实,分配正义的经济学上的解释就是,通过合理的分配,保护我国弱势群体的利益,缩小我国的收入差距。
二、平等原则的内涵
在《正义论》中,通过许多非常复杂的推论,罗尔斯将他的两个正义原则最终表述为以下内容:
第一个原则:每一个人对最广泛的、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都拥有平等的权利,而这种最广泛的、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同所有人的相似自由体系是相容的。第二个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这样加以安排,以使它们:适合于最不利者的最大利益,并与正义的储蓄原则相一致;在公平的机会平等的条件下,使所有的职务和地位向所有的人开放[2].
第一个原则的目的是保障所有人的基本自由,因此也被成为“平等的自由原则”.因此第一个原则主要是指政治上的,本文不再深入分析。本文主要分析第二个原则。在第二个原则中,第一部分被称为“差别原则”,第二部分被称为“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这两部分和实现分配正义都有着直接的关系。
三、正义第二个原则与分配正义的关系
(一)机会平等原则是实现分配正义的前提。正义的第二个原则中提到使所有的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从这个内容上看,每个人不论其家庭出身和社会地位是什么,只要他和别人具有相同的能力和同样的愿望,就会得到同样成功的职业前景。因此,机会平等原则消除了自然偶然性和社会任意性对人们追求职业前景的影响,是每个人得到公平分配的前提。
(二)差别原则是实现分配正义的保障。罗尔斯关于分配的平等原则,不是要求绝对的平等,而是相对的平等,即允许合理的收入差距的存在,判断收入差距是否合理的标准就是是否符合最不利者的最大利益。差别原则首先要解决的疑问就是如何确定最不利者。罗尔斯认为“基本善”可以被用作区分不同代表人的指标。罗尔斯的基本善可以分为三组:第一组是自由与权利;第二组是机会与权力;第三组是收入与财富。罗尔斯根据优先原则,对三组基本善的权重进行衡量,认为在确定谁是最不利者时,在基本善的指标中可以把自由和权利、权力和机会排除掉,仅仅考虑收入和财富就可以了。因此,最不利者就是那些拥有最少收入和财富的人们[3].最大利益是指他们获得的收入和财富应该满足他们必不可少的生存需要。分配平等原则允许收入差距存在,但必须满足符合最不利者的最大利益的条件,因此,差别原则是分配正义的保障。
四、分配平等原则对我国分配正义的启示
我国在改革开放时期,为促进经济的发展,提出注重效率,兼顾公平。我国的经济快速发展,使我国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但是,快速的经济发展给我国的社会带来一些问题,如贫富差距大,弱势群体增多等问题,当前我国的这些现实问题急待解决。罗尔斯的机会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为我国解决这些问题的途径带来了启示。
(一)机会平等原则对完善分配正义的启示
1.规范分配程序。机会平等不仅要求每个人都有参与收入和财富分配的机会,而且还包括每个人都有能力提高的机会。实现每个人机会平等就需要规范的分配程序来做保障[4].具体来说,就是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规范市场秩序。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要进一步降低市场准入的门槛,使每个人都有获得自己期望职务和地位的机会;要建立规范公平竞争、公平交易的法律,使市场主体都能够平等的参与竞争;要通过法律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严厉打击市场主体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非法收入。
2.完善我国的教育制度。“在公平的机会平等条件下,使所有的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这个观点当前已被人们广泛认同。但是由于家庭出身、自然天赋、幸运和不幸等偶然性因素的影响,人们获得机会平等的起点是不一样的。因此,需要人为的制度安排来为人们获得平等的机会提供同一起点。完善我国的教育制度,推进教育的平等公正,进一步关注弱势群体的教育问题,使人们都有获得教育,提高能力的途径,使每个人获得实质上的机会平等。
(二)差别原则对完善分配正义的启示
1.健全我国的收入分配政策。在健全收入分配政策的过程中,应坚持效率与公平相统一的原则。对于占据社会优势地位的群体和个体, 要认识到其成功和优势地位虽有个人的努力, 但也有社会力量的作用, 因此对社会富裕阶层可以通过提高税收、鼓励对社会慈善事业的投入等方法进行协调[5].但是,提高税收是为了将收入差距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因此,不能盲目提高占社会优势地位的人的税收,从而打击其积极性。因此,健全分配政策,应坚持效率和公平的统一,既保护和承认社会成员之间的差别,鼓励社会成员的积极性,又关注弱势群体的利益,保障其基本的生存发展权。
2.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对于社会的弱势群体,应该通过我国的社会保障和社会救济等制度,给其最基本的生活保障,维持其基本的生活需要。此外,应进一步拓宽我国的就业渠道,优化就业环境。具体来说,就是保持就业市场信息的开放,使人们能够及时获得就业信息,并且政府和市场要共同发挥作用,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
参考文献:
[1] 刘 华 堂 . 基 于 效 率 视 角 对 分 配 正 义 的 理 性 思 考 [ J ] . 辽 东 学 院 学报,2008,(10)。
[2]姚大志。当代西方政治哲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
[3]姚大志。当代西方政治哲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
[4]李泳波。论分配正义的本质特征及内在要求[J].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2001,(5)。
[5]倪愫襄。论制度的正义[J].华中科技大学学报,20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