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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形态的劳动价值论主要内涵论述(2)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10-24 共10733字

  
  三、价值理论

  ( 一) 作为《资本论》本体的价值实体

  《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篇第一章第一节的标题是: 商品的两个因素: 使用价值和价值( 价值实体,价值量) ,显然,马克思这里的“价值实体”指的是价值的质。什么是价值实体呢? 马克思说: “正是由于缝和织具有不同的质,它们正是形成作为使用价值的上衣和麻布的要素; 而只是由于它们的特殊的质被抽去,由于它们具有相同的质,即人类劳动的质,它们才是上衣价值和麻布价值的实体。”①为什么马克思要用 “价值实体”这一概念呢? 这就涉及对 “实体”概念的理解。根据 《辞海》的解释,实体 “亦称 ‘本体',在西方哲学史中,一般指一切属性的基础和本原的东西。对它有各种理解。唯物主义把它作为物质 ( 如德谟克利特的原子) .唯心主义把它作为精神 ( 如柏拉图的理念) ”②.马克思一再强调劳动二重性的重要性,认为 “这是对事实全部理解的基础”③,说明“价值实体”具有本原性,《资本论》的所有其他范畴都是在它基础上逐渐展开的,这是其一。其二,“价值实体”又具有客观性。价值实体虽然看不见摸不着,但它并非是一种精神性的东西,如同黑格尔的“绝对概念”.马克思说: “作为价值,上衣和麻布是具有实体的物,是同种劳动的客观表现。”④其三,“价值实体”作为人类劳动力的耗费或者说人类劳动的结晶,具有能动性,它同斯宾诺莎哲学中的那个唯一不变的实体是有重大区别的。正因为价值实体具有能动性,所以它在外化为价值形式后仍不断地发展,直至货币的形成,成为《资本论》

  经济范畴转化的内在驱动力。其四,价值实体是可以感知的。康德认为,人们只能认识物自体( 实体)的现象,其本质是不可知的。而马克思这里所讲的价值实体,尽管它“是被掩盖着的、未展开的、抽象的”,但却是人们可以“用抽象力来加以区别和把握的”.⑤了解价值实体的含意及其特征,对于进一步理解 《资本论》所应用的辩证法、逻辑结构和理论体系,具有重要的作用。

  ( 二) 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价值量

  商品价值的量是指商品中包含的劳动量,它表示劳动多少、劳动时间多长的问题。那么,价值量怎样计量的呢? 马克思指出: “是用它所包含的 ’形成价值实体‘即劳动的量来计量。”⑥劳动的自然尺度是劳动时间,所以价值量也就决定于劳动时间。生产同一种商品的不同生产者,由于生产的主客观条件的差别,生产同量的使用价值所耗费的个别劳动时间是不同的。但是,在正常条件下,一种商品只有一个价值。显然,决定商品价值量的不是个别劳动时间,而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⑦
  
  ( 三) 价值的外化和价值形式的发展

  商品价值是看不见摸不着的,因为在商品的价值对象性中连一个自然物质的原子也没有。“但是如果我们记住,商品只有作为同一的社会单位即人类劳动的表现才具有价值对象性,因为它们的价值对象性纯粹是社会的,那末不用说,价值对象性只能在商品同商品的社会关系中表现出来。”

  ⑧这里所说的 “表现出来”也就是商品价值的外化。外化,又称外在化、对象化、客观化,是德国古典哲学特别是黑格尔哲学的一个重要概念。黑格尔把绝对精神当作世界的本体和发展的主体,认为绝对精神是唯一能动的创造性的力量。绝对精神先后外化为自然、社会,最后回复到了自身,达到了完全自觉、完全认识自己的阶段。对黑格尔的唯心主义外化观,马克思曾作过深刻的批判: 黑格尔哲学的“全部外化历史和外化的整个复归,不过是抽象的、绝对的思维的生产史,即逻辑的思辨的思维的生产史”①.黑格尔哲学的外化观虽然是唯心的,但其中包含的合理因素,如: 由事物内部向外部的辩证转化,转化是一个过程等,都为马克思所吸收,并巧妙地应用于价值形式发展的分析。

  价值形式的发展作为商品价值的逐步外化过程,经过了四个阶段,概括地说: 第一阶段是 “一个商品的价值性质通过该商品与另一个商品的关系而显露出来”②,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开始发生空间上的分离,这种分离若即若离,还很不固定,这是简单的、个别的或偶然的价值形式; 第二阶段是这种分离不再具有偶然性,而是逐渐趋向固定,这是总和的或扩大的价值形式; 第三阶段分离是这种分离基本固定下来,这是一般价值形式; 第四阶段是这种分离最终固定下来,使 “商品交换价值在货币上的独立化”,③货币形式成为商品价值可以看得见、摸得着的表现形式。

  四、货币理论

  马克思在第一章第三节和第二章论述了 “商品怎样、为什么、通过什么成为货币”④,指明货币无非是固定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 ( 金) ,它体现商品生产者的一定的社会关系。但是,在商品交换过程中,货币是怎样发挥一般等价物的作用? 它本身还有哪些规定? 马克思在第三章进而研究这些问题。不过,这里有一个前提,就是 “我们所谈的只是从商品交换价值直接产生出来的那些货币形式,而不是属于生产过程较高阶段的那些货币形式,如信用货币”⑤.从简单商品流通的纯粹形态下考察货币在商品交换中所起的社会作用,它具有以下三个规定:

  ( 一) 作为观念货币的价值尺度

  马克思说: “货币的第一种规定,即货币作为价值尺度的规定。”⑥货币执行价值尺度的职能,是通过价格来实现的。所谓价格,就是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这种表现是观念的。马克思说: “商品的价格或货币形式,同商品的所有价值形式一样,是一种与商品的可以捉摸的实在的物体形式不同的,因而只是观念的或想象的形式。”⑦在商品交换中,由于商品价格彼此作为不同的金量而进行比较,这样就结晶为一种符号,这种符号切合于想象的金量并把这个金量表现为等分的标准,这就是价格标准。金最初作为价格标准执行职能时,金属重量的货币名称和金属原来的重量名称是一致的,后来由于各种原因,使金属重量的货币名称和它通常的重量名称相分离,变成了民族习惯。但为了普遍使用,最后由国家通过法律来规定。这种由法律规定的价格标准,可以不必与实际重量标准相符,可以把一定重量的贵金属分成若干等分部分,以它作为货币单位并给以规定的名称。这时,一定的金属重量虽然还是金属货币的标准,但分法和名称已改变了。当一切商品都用金标准的货币名称来表现或计算自己的价值时,借助于价格标准执行价值尺度职能的金就成为一种计算货币了。出现计算货币后,商品价值和价格的矛盾也明显表现出来,这既见诸量的方面 ( 价格偏离价值量的可能性) ,也见诸质的方面 ( 如有些东西本身并不是商品,例如良心、名誉等,但也可以出卖以换取金钱) .所以,马克思说,“在这里,价格表现是虚幻的”,它 “又能掩盖实在的价值关系或由此派生的关系”.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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