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晚清海军法律是传统军事法律近代化的典型代表, 其产生和发展体现了军事法律近代发展的一般生成模式。晚清海军法律产生在中西两种不同的军事战略思想和文化碰撞时期, 变革的主要内容在军事编制组织法、军事人事法、军事行政管理法、军事后勤法和军事刑法等五个方面。对晚清海军法律的历史反思, 希求能为今日海军法律的建设发展提供借鉴或启示。
关键词: 晚清; 海军; 海军军事法; 近代化;
Abstract: Naval law in late Qing Dynasty is the typical representative of modernization about traditional military law, whose creation and development reflects the common formational pattern of modern military law. The background of naval law in late Qing Dynasty came from a period of military and cultural clash between China and the west nations. The content of the naval law reform is embodied in five aspects: military organization law, military personnel law, military administrative law, military logistics law military criminal law. Through the reflection of the Navy law in the late Qing Dynasty, we hope to draw a lesson to the later generations.
Keyword: Late Qing Dynasty; Navy; Naval Law; Modernization;
在第一次鸦片战争后, 清王朝被迫摆脱闭关锁国的状态, 开始对“祖宗成法”进行某些改变, 被迫向西方学习一些新的东西。中国社会内部随之出现了一些新的因素、新的变化。晚清的军事领域正是这样的背景下, 发生着剧烈的变革。中西两种不同的军事战略思想和文化开始进行着激烈碰撞, 传统军事法律思想和西方先进军事法律思想也经历着此消彼长, 海军军事法作为军事变革中一个重要部分, 也以其独特的方式展示了其发展轨迹。
一、晚清海军军事法变革的背景
从国际背景来说, 工业革命推动了世界军事革命, 作战方式和军事法体系也随之发生变化, 尤其是海军地位日益重要, 海军军事法发展迅速, 西方各国皆在此变革中建立和改进自己的海军以及军事法内容。18世纪中叶, 英国开始工业革命。到19世纪中期, 工业革命基本完成。工业革命取得的技术上的重大成就, 为军事尤其是海军装备创造了重要的条件。在工业革命中, 蒸汽机和火炮的改进是推动海军装备改进的直接因素。蒸汽机的问世, 使船舰的动力装置有了改进, 蒸汽舰船问世并迅速成为舰船主力。随着来复线的采用和爆破弹的发明, 又引起了火炮革命。为了减少爆破弹对舰船带来的极大破坏力, 装甲舰船应运而生。海军由此获得大发展, 海军的作战武器也在不断改进和发展。19世纪上半期, 除了英、德, 美、法、俄等国也早已建立起自己的海上力量和近代军事法体系。随着海军武器装备的发展进步, 海军地位的提升和作用的增强, 海战实践的不断丰富, 各国海军的理论和制度也愈加完善。优良的海军军事法对规范各国海军官兵的作战样式和日常行为, 塑造近代军人意识, 激发军事潜力起着重大作用。
此时的中国, 面临来自西方的船坚炮利的挑战。外交和军事的失败, 尤其海防的崩溃, 使得国内萌生了创办近代海军的历史活动。1867年, 丁日昌首先提出建立“三洋水师”的方案, 1868年在其草拟的《海洋水师章程六条》中, 第一次明确提出建立中国近代化海军海防的问题。1870年, 曾国藩再次上陈创立海军意见。清政府采纳了曾国藩建议, 谕令苏、闽、粤各督抚筹备轮船, 选将出洋操练, 以固国防。这是中国创议兴办海军的起始。1874年5月日军侵台事件发生, 朝野震动, 引发了历史上着名的“海防议”。 (1) 1874年11月, 总理衙门在“切筹海防”中提出了“练兵、简器、造船、筹饷、用人、持久”六条建立海军的初步意见, 主张“就外海水师及各营洋枪队中, 挑选精壮曾经站阵之兵勇, 另立海军。”[1] (P27) 这是总理衙门第一次明确使用“海军”的称谓。1875年5月30日, 清廷发布上谕, 承认了海防建设应该未雨绸缪, 肯定了督抚们有益的海防措施, 同时将海军建设方案定为办理南北洋海军, 并分着李鸿章、沈葆桢督办, 自此正式开始了近代中国海军建设。[2] (P12) 经过十年的发展, 清朝实际上在“南北洋海军”的框架下形成了福建、北洋、南洋、广东四支海上力量。然而在南洋海军还未完全成军时, 就与1884年爆发中法战争, 福建水师在马尾遭到法军偷袭, 几乎全军覆没。中法马江海战是清政府第一次海防议以来规模最大的海战, 但以失败告终, 掀起了第二次海防议高潮, 其主旨是“惩前毖后, 大治水师”。第二次海防议建立了领导全国海军的中枢机构———海军衙门, 从理论上解决了清自立国以来水师指挥不一、互相牵制的毛病;同时提出了“以精炼海军为第一要务”, 1888年建成了北洋海军, 标志着中国近代海军正式成立, 《北洋海军章程》也随之出台。
二、晚清海军军事法变革的主要内容
创设以蒸汽机为动力、装备大口径火炮和铁甲舰船的海军对清政府来说是亘古未有的新事物, 没有祖宗成法可以遵循, 西方海军制度自然成了晚清海军制度建设的借鉴对象, 所以北洋海军制度一开始就走西式道路。如李鸿章在最后议定北洋海军章程的时候上函提到“北洋现在办法, 及此次所拟章程, 大半采用英章。其力量未到之处, 或参仿德国初式, 或仍遵中国旧制, 盖人材猝难多得, 经费未能顺手, 量时度势, 而不得不然者也。”[3]通过两次海防议, 海军军事法的最大成果《北洋海军章程》于1888年9月30日由海军衙门正式向慈禧太后奏呈, 三天后, 奉懿旨“依议”, 《章程》遂为定稿, 颁布实行。[4] (P268) 《北洋海军章程》颁布后 (2) , 晚清政府又参照英国等国家海军的军令军规, 制定了一系列的海军军规和法律, 主要有《海军大阅章程》《内外洋水师章程》《轮船训练章程十二条》《保护船只章程》《救护洋面中外船只遇险章程》《海军惩劝章程》《北洋海军交战赏恤章程》等, 以《北洋海军章程》为代表的海军军事法, 几乎涉及到了近代意义上的海军军事法的各个部门, 形成了晚清海军法律的初步体系。
(一) 军事组织编制法
在海军的编制和组织方面主要是“船制”和“官制”。北洋海军成立时, 欧洲各国水师制度相比, 战舰还较少, 运输船只单一, 测量、探信等船只还未具备。因此北洋海军的船制分为战船、守船、练船、运船四类, 而其编制组织之法也是对在编各船的各工种的人员编制定额和官衔所作的规定。另定有提标官弁制度, 设提标58名, 附于船制中。“镇远”舰、“定远”舰由总兵管带, 每舰各编329人;巡洋舰中的“致远”“济远”“靖远”“经远”“来远”等5艘规定由副将管带, 各编202人;而另两艘巡洋舰“超勇”“扬威”, 规定由参将管带, 各编137人;各炮舰规定由都司管带, 各编54-55人;各鱼雷艇规定由都司或守备管带, 各编28-29人。此外, 还对三艘练船的用人数量作了规定, 各舰的编制定额, 根据工作需要的设置基本消除了冗员。兵弁根据不同的工作有不同的名称:管驾、大副、二副、三副、炮弁、管轮、管旗、管舱、水手、升火、管油, 以及各种工匠等, 这些名称基本上是中国原来水师所没有, 而参考西方海军制度而定。
“官制”也是参照英国章程, 但与英国等制度规定的职任不同, 多有遵中国旧制之处。如章程规定, 设北洋海军提督一员, 统领全军, 归北洋大臣节制, 在威海卫地方建造公所或建衙署办公。设总兵二员, 分左右翼, 各带铁甲战舰为领队翼长, 而“总兵以下各官皆终年住船, 不建衙, 不建公馆”, 这是与绿营不同的地方。其余副将、参将以下等官, 各以所带船只的大小, 职事的轻重, 来区别官品秩序。章程还将北洋现有战船分中军左右翼三路, 每路三船, 以一船为一营, 由北洋大臣委某管官管带。蚊炮船专门为守口用, 名为后军, 鱼雷、练船、鱼雷艇与其他练船、运船等另编前后左右, 不与战船中军左右翼相混。除了规定全军共设提督1名, 总兵2名外, 还规定设副将5名, 参将4名, 游击9名, 都司27名, 守备60名, 千总65名, 把总99名, 经制外委43名;此外还保留了提标、中军左右翼、后军等称谓, 可以说在名称上保留了绿营兵的一套。尽管其舰队编制和官衔制度、兵弁名称的内容、方法和设置是参照西方的, 但还有相当一部分是绿营传统的。
(二) 军事人事法
在海军的军事人事方面主要有“升擢”和“考校”两项制度。对于水师官兵的升擢章程, 计有战官升擢例19条, 艺官升擢例8条, 弁目升擢例7条。依英军军官分类, 章程将军官分为战官、艺官、弁目三类。对战官的要求是, “由水师学堂学生出身, 能充各船管带及大二三副职事, 其才艺兼备, 博览天算、地舆、枪炮、鱼雷、水雷、帆缆、汽机诸学而精于战守机宜者。”对艺官, 要求“由管船学堂学生出身, 能充各传管轮官, 专司汽机者。”至于弁目, 则由练勇水手出身, 可充各船炮弁、水手总头目等, 专司枪炮、帆绳的操作。三者各归各途, 论资升转, 界限严格, 而且薪俸的计算方法也有很大区别。章程规定的用人政策和薪俸规定明显是外海战船的薪俸优于内河, 鼓励常年坚持海上战斗生活, 有利于有限从战舰任职的官员中选拔、提升军官以及提高军官的军事素质。章程还规定, “凡海军战官, 自授守备之日起, 按资推升, 无论在船在岸当差供职, 统以二十年为限。”这一规定对军官的服役义务作出了规定, 保证了军官队伍的稳定。
“考校”制度仿效英国章程, 在招考学生时对招考办法有详细规定, 以利于选拔和培养优秀学生。章程共定考校条例6项, 包括:招考学生条例5条, 考校官弁例1条, 招考练勇例8条, 考升水手例、考升炮目例3条, 考升各色当差兵匠16条。由于近代海军的技术复杂, 对官弁的文化知识和身体条件提出了较高要求, 《北洋海军章程》的制定者也认识到“船可以随时构造, 将材非可仓促而得也”, 即优等学生“不敷用”, 所以其意图在于仿效英国的军事人事制度。但又规定, 挑选的海军学生, “须身家清白, ……准其父兄觅具保人, 送堂考验, 如其合选, 留堂习英文三个月, 由堂中总办大员甄别, 择其聪俊者, 留堂肄业, 名为海军官学生。”此外, 对在堂四年应习功课、在船应考学问、各科应得分数也有详细规定, 大致与马建忠翻译的《法国海军职要》相同。同时, 章程对其他人员的考校如练勇的身体条件、官弁、水手、炮目、兵匠的办法都有详细规定。
(三) 军事行政管理法
《北洋海军章程》在军事行政管理方面的制度主要是“仪制”和“钤制”、“简阅”以及“武备”等。“仪制”共订6条, 分为冠服、相见礼节、国乐、军乐、王命旗牌、印信等六项, 其中同样既有参照西方制度的内容, 也有取法旧制的内容。比如相见礼节一项, 凡与外国兵船相见声炮礼节条, 就仿照西制。又如印信一项, 规定只有海军提督、总兵及提标中军参将、总查全军军械事务游击以及管带全船副将、参将、游击、都司、守备等官, 颁给印信关防, 以表明信守。其余在船有职事人员与管带官同在一船, 应归管带官节制的, 概不颁给关防, 这一规定与绿营制度有所不同。
“钤制”共有9条。北洋海军提督统领全军;提督若他往, 则听左翼总兵之令;若左翼总兵他往, 则听右翼总兵之令。各船则由管带官全权负责;凡沿海陆路水师文武大员, 如无节制北洋海军明文, 兵船概不得听调遣。
北洋海军的“简阅”制度有三项, 规制共15条:一是军种简阅, 二是北洋大臣阅操, 三是钦派大臣会同北洋大臣校阅。章程规定, 各船逐日小操, 每月大操, 两个月全军会操, 均由提督亲自校阅, 同时规定北洋各船每年须与南洋各船会哨一次以及会哨时间。 (1)
“武备”的规制共有5条, 除了规定对各船军械名目由提督会同营务处军械局大员按年造具表册呈报外, 主要是对船身机器、军械、国旗、将旗、通语旗、金鼓等有详细规定。其中如将兵船旗色改为长方形黄色, 中画青色飞龙式样;统领将旗用五色长方形, 诸将用三色长方旗, 旗之上角饰以锚形。通语旗采用国际通行样式, 兵船号令依旧用铜角等。
(四) 军事后勤法
在军事后勤法规方面的主要内容有“俸饷”、“恤赏”、“后路各局”以及最末附的“工需杂费”等项目。“俸饷”“恤赏”“工需杂费”属于北洋海军的三大饷章制度。“俸饷”一项包括官弁俸银、兵匠钱粮、船上差缺薪粮、官弁伤废俸、兵丁加赏、行船公费、医药费、酬应公费等八种。北洋海军的俸饷水平, 较绿营和湘、淮军要高, 章程规定, “照北洋海军现发薪饷银数作为范围, 衡度任事, 略有增损, 而以其数划分十成, 以四成为本官之俸, 视官职大小而定;以六成为带船之俸, 视船只大小而定。……所有八旗、绿营例之养廉、薪蔬、烛炭、心红纸张、案衣什物、马乾名目, 一概删除, 以归简易”, 这就从薪俸制度上将海军与八旗、绿营制度分开了。照这一规定, 官弁薪俸因其官阶职事大小而有不, 官阶高的则官俸船俸多, 反之亦然, 等级分明。在薪俸的支领条例中还鼓励官员常年住船, “船俸非在船不准支给”。这是清军在俸饷制度上的一次重大改革。
“恤赏”只定有阵亡病故恤银一项, 其中规定除管驾官归奏案办理, 会勇每名给银8两, 大副以下人等, 遇有积劳在船身故者, 按一月薪粮给发恤赏, 其因病离船尚未开缺旋即身故的, 减半给发, 倘有在洋因风漂没及阵亡、伤亡的, 加倍给予两月薪粮。北洋海军的弁目钱粮最高仅30两, 最低才6两, 反而较绿营低, 而且对破获敌船等赏格都没有确定, 可以说在赏罚制度上并不严明。
“水师后路各局”是仿照西国海军都设有后路, 储备物资以便应时取给的作法, 对海军后勤部门进行了规定, 其后路分职的各官, 权位与提督相等, 都受命于海军部, 与提督各不相辖。后路各局设有旅顺口铁甲大石船坞负责维修舰船;船械局专管兵船一切器具添换购置;天津海防支应局专管海军全军俸饷;天津军械局专管水陆各军军火收发;威海行营机器厂专修船上之零件;此外还有总理水师营务处, 天津水师学堂, 威海行营海军学堂, 旅顺口、威海卫水师养病院, 天津集资制造东、南两局等, 《章程》都对其职责有详细规定。
“工需杂费”中, 费用共分为24项, 内容多是各项经费的申请与开支数目。《章程》规定了海军的每年额定需银, 实际所需银两经由北洋大臣督饬局员先期核估, 咨商海军衙门指教。每过一年, 由北洋大臣将实用数目册报海军衙门并户、兵、工各部分别查找核销。若购买大批军火, 或兴建炮台等项大工, 则由北洋大臣专案咨商海军衙门办理。
(五) 军事刑法
《北洋海军章程》中的军事刑法体现于“军规”一目中, 共20条, 是船上官弁人等违犯军令时惩治的准则。《章程》规定, 官员违犯军令, 可给以记过停资、降级、革职、撤任等处分;船上头目水手等一切无官职的兵弁违犯军令, 则根据情节给予放假之日不准登岸, 或鞭、或械系、或革退等处分;水手逃亡, 拿回则鞭责八十, 监禁一个月;临阵逃亡者, 斩立决。具体的军令内容, 《章程》中却没有明确规定, 实际上也等于沿袭了传统的陆军军令。此外, 《内外洋水师章程》中规定:“如行船遇盗, 托故畏葸不上前者, 收队后查明何哨员弁, 重则军棍八十, 摘去顶戴;轻则军棍四十, 倘敢妄拿民船利其货物, 按照军法斩首号令。”[5] (P268) 《海军惩劝章程》中规定:“海军各船遇敌退缩则以军法从事。倘敢临阵擅闻离部位, 船被沉焚, 即死亦不准邀议恤之恩, 其遇救得生, 仍当治以应得之罪。”[5] (P268)
总的来说, 由于海军刑事法律很多方面依然是沿袭传统的法律习惯, 没有建立严格的罪名体系, 所规定的刑罚, 明显还是原有的刑罚方式。
三、晚清海军军事法变革的历史反思
(一) 海军军事法核心“军权法”不明确
从曾国藩创议兴办海军始, 晚清政府就把兴办海军的责任委托疆吏。在督抚分办的指导思想下, 中国海军一开始就走的是分散组建道路, 海军军权归属未能划一。四支海军畛域分明, 拥兵自重, 各立门户。即使第二次海防议以统一海军指挥权为主要议题并于1885年成立海军衙门, 也仅是从理论上完成了海军的军权统一, 实际上并没有解决海军的近代指挥体制问题。于是海战中海军提督和疆臣互相节制, 指挥、法制均难以划一。在甲午战争前, 李鸿章就认识到这一弊端:“华船分隶数省, 畛域各判, 号令不一, 似不若日本兵船统归海军卿节制, 可以呼应一气。万一中东有事, 胜负之数, 尚难逆料。是欲制服日本, 则于南北洋兵船整齐训练之法, 联合布置之方, 尤必宜豫为之计也。”[6] (P527) 战事一开, 果然惟有北洋一军奋战, 而南洋、福建、广东三支舰队则隔岸观火, 拒不增援, 而陆军各营也各事其主, 驰援无力。北洋海军孤军作战, 以失败告终。
在整个晚清海军的军事法中, 对西方的装备、编制、管理、人事等规章制度都尽力参考模仿并制定出较为完备的章程, 但作为海军建设最本源的一个方面———军权法内容, 却在晚清海军的军事法中几乎没有体现出来, 没有明确海军军事权主体归属到底是谁, 导致海军之间各事其主, 缺乏统一指挥, 难以协调行动。从晚清海军军事法中关于海军军权的归属不难看出, 军事变革最首要最根本性的问题就是军事权的稳定与集中统一。可以说, 军事权是军事法的逻辑起点, 也是军事行动的逻辑起点, 这意味着军事法主体和军事系统主体的权力只能归属于“一”, 否则军事系统难以整合。所以, 军事法必须保证军事权的明确归属和高效运转, 才能使军事行动得以落实。
(二) 法律移植与本土化的困境
北洋海军制度本意是全采英国制度, 但由于财力困难, 将材尤缺, 北洋海军制度有两种渊源:一种是采取英国海军制度, 和间有参仿德国初式的地方;一种是仍遵中国绿营旧制, 沿袭湘、淮军勇营陋规。如“军规”一目中主要规定了违犯军令时惩治的准则, 但对具体的军令却没有明确规定, 实际上等于沿袭了传统的陆军军令。而且可以看出, 《北洋海军章程》中对违犯军令的惩处依然保留了传统军事惩戒手段中的棍责、鞭责、械系等内容, 又融合了西方军事刑罚中的一些行政处理手段, 在西方军事制度的移植中能清晰地看到中国传统军事刑法的影子。又如章程中“仪制”一目, 既有相见礼节、国乐、军乐等内容是仿照西制, 也有王命旗牌、印信等传统军事法规定的内容。而“事故”一目中则对海军官员有章程所未及的事故如回避、丁忧、终养等事情, 由北洋大臣查照定例及行军旧例办理, 如果不妥, 则准援引西国水师章程。由此可见, 尽管海军军事法是一种法律移植, 但在移植过来的法律中实现本土化存在着无法走出的困境, 导致海军军事法成为一种中西杂糅的状态, 在自身体系的发展上很难摆脱陈规的束缚, 彻底进行近代化。
晚清海军军事法的发展历程充分说明, 仅仅依靠本土传统资源, 只能是以旧翻新, 很难触碰事物的实质, 而外来因素的吸取又必须依赖成熟的社会条件。反思晚清海军法律体系发展的弊端, 启示当今军事法律体系的建设, 需要从两个方面把握。第一, 对国外军事法的借鉴和移植。对国外军事法移植和借鉴的标准在于是否有利于提高军事斗争能力, 是否符合本国国防和军队自身的情况。第二, 在本土化过程中要选好在需要法律移植的领域, 同时做好该领域的净化工作, 使得移植过来的法律制度能适应本部队并促进其战斗力的生成和提高。在对国外法律移植的过程中, 应该把握本土资源和外来军事法相对优势的基础上走继承创新与优化移植结合的道路。
(三) 军事教育训练法的缺失
在《章程》洋洋十余万言的详细规定中, 对近代海军对敌作战及其教育训练方法的规章制度显得极为薄弱, 尤其是实战训练的法规更为罕见, 而且在《北洋海军章程》之外也并没有见到北洋海军或海军衙门对这一问题的补充性的法规文献。《北洋海军章程》仅在“考校”一目中要求练勇对船艺项下荡桨、把舵、量水、张帆、叠帆等法, 枪炮项下四轮操法、大炮操法、洋枪操法、刀枪操法能训练掌握, 而关于海军的阵法训练通过大操、会操、会哨等形式进行, 内容也是在《章程》中的“考校”和“简阅”目中笼统带过。北洋海军具体的操演之法多用1873年江南机器制造局译书馆出版的《轮船布阵》一书和1884年天津水师学堂译的《船阵图说》一书为主要训练条令, 进行阵法训练。[4] (P293) 北洋海军章程的不谈作战这一问题, 反映出北洋海军的领导者和法规制定者敌情观念的淡漠和建军方针的模糊, 这也严重影响了北洋海军的训练。甲午战争后将士检讨认为, 北洋海军平时的操练, “徒求其演放整齐, 所练仍属皮毛, 毫无裨益。此中国水师操练之不及他国者, 弊在奉行故事也。”[7] (P403) 以《北洋海军章程》为代表的海军军事法对军事教育和作战训练法内容的缺失, 是《北洋海军章程》的一大缺憾, 也是中日甲午战争失败的一个重要原因。
建军的目的是为了作战, 而进行军事立法的主要目标则是为了引导和保障军队取得战争的胜利, 这也是军事法的价值所在。因此, 作为军事法规, 对军队作战训练的立法应成为军事法规中的一个重点。中国甲午战败的法制原因在于海军军事法缺乏军事教育训练法, 尤其是实战训练方面的法规, 这也需当代军事法引以为戒, 注重对军队作战训练的专业内容立法。
结语
晚清海军法律是军事近代化冲击过程中产生的一个典型, 是中国传统军事法律对自己的一次历史性的超越, 也是对近代西方军事法律挑战的一次回应。尽管这次回应从一开始就是被动的, 但它顺应了世界军事法律的发展趋势, 是世界军事法律发展史上中西军事法律的一次融合, 符合近代历史发展的潮流, 是一种历史的进步, 在中国军事法律发展史上具有积极的意义。今天, 世界各国都面临着新军事变革的机遇与挑战, 军事法律也面临着转型。在这次转型中, 我们既需要认清形势, 顺应世界军事法律的发展潮流, 促进与别国军事法律的交流和融合, 也需要以史为鉴, 梳理和总结经验教训, 从而积极扬弃更新, 促进我国军事法律的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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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陈旭麓.盛宣怀档案资料·甲午中日战争 (下) [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1982.
注释:
1 即“海防与塞防之争”, “日本侵台”事件以后, 在清朝当局引发不同的反映。
2 《北洋海军章程》目前共有三个版本:红格手抄本、总理衙门印制的铅印本、天津石印本。先根据的是天津石印本 (解放军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兵书集成》第48册收录)
3 提督于立冬以后, 小雪以前统帅各舰开赴南洋, 会同南洋各师船巡阅沿海各要隘, 而南洋兵船于春分以后调归北洋合操, 暂归北洋提督节制, 赴奉天、直隶、山东、朝鲜各洋面, 或游历日、俄各岛。北洋大臣的阅操为每年一次, 而由总理海军事务王大臣请旨特派的大臣会同北洋大臣每三年会操依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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