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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本文的研究方法
一、一般的研究方法
任何科学研究都离不开一定的研究方法。这是因为“在探索的认识中,方法也同样被列为工具,是站在主观方面的手段,主观方面通过他与客体联系。”
研究方法是作为主体的人类认识作为客体的社会现象,解释并阐明其基本规律的桥梁。马克思主义法学是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论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它以马克思主义哲学为指导,从中汲取“时代精神的精华”。本文以马克思主义的法学理论为指导,密切联系我国的军事法律实践,了解国防和军队建设中的军事法学理论。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系统中,最根本的是辩证唯物主义方法和历史唯物主义方法,“研究必须充分的占有材料,分析它的各种发展形式,探寻这些形式的内在联系”。
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是科学的方法论,笔者的研究离不开这些科学方法的指导。
法律解释学的方法。对法律制度的阐释性论述是展开全面研究的基础,也是进行后续讨论的基本出发点。本文将运用法律解释学的方法,阐释相关法律文本的内容、解释构成要件、明确适用范围、分析法律效果。
比较研究的方法。比较研究的方法是本文主要运用的研究方法。所谓比较,就是确定事物同异关系的思维过程,以便解释事物的来龙去脉。在比较对象上,笔者选取英国、美国、德国和法国等国家,在比较形式上,有纵向比较(空间比较)与横向比较(历史比较)、宏观比较与微观比较、内部比较与外部比较、功能比较与结构比较。通过比较,揭示他们的异同,鉴别他们的长短,以完善我国的战时军事法制建设。在运用比较方法时,不单纯的局限于法律条文本身,还考虑到制定和实施这些法律的社会政治、军事、经济、历史等条件及社会效果。文章最后,探讨如何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完善我国战时军事立法。
系统的方法。把系统的方法引入法学领域,已成为现代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趋势。按照马克思的观点,法学研究中如果运用系统的方法,第一个方向是考察法的现象系统的外部联系,揭示法的现象系统与社会大系统之间的层次和结构关系;第二个方向是考察法的现象系统的内部关系,揭示法的现象系统中的具体运行机制,分门别类的探索构成法的现象系统的各个要素及其在整个系统中的功能。
二、特殊的研究方法
在谈及战时军事法的研究方法和研究范围时,笔者不得不着重笔墨介绍军事法的发展现状以及与此相对应的研究范围和研究方法。因为战时军事法是军事法学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战时军事法的研究方法与一般法学问题的研究并不完全相同,具有自身特色,这是由军事法的特性决定的。另外,军事法的研究虽然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但是也有许多的问题甚至是根本性问题有待解决,这一切都影响和制约着军事法的研究方法。理清这些问题对于战时军事法的研究是极为重要的。
(一)理论界对于军事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问题的争鸣
军事法在一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问题是军事法的基本理论问题之一。迄今为止,学界关于军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地位问题尚未达成共识,主要观点大致分为,认为军事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以及认为军事法不是独立的法律部门。对于军事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持否定态度的主要是地方一些学者,他们认为军事法不具有与刑法、民法、行政法、经济法、诉讼法等部门法相同的法律地位,军事法只能是行政法、刑法、诉讼法和国际法的下属分支。具体说来,军事刑法归属刑法,军事行政法被包含在行政法中,军事司法属于诉讼法的内容,武装冲突法则是国际法的一部分,而关于武装力量的地位、组织、职权等是宪法的内容。周永坤教授在谈到军事法的地位时认为,军法最高层次--关于武装力量地位、组织、职权是宪法法律部门的内容,而军法的大量内容是传统的军事行政--行政法部门。
军事法学作为行业法学有其存在的必要,但没有必要把军事法列为单独的法律部门。何况按照国际惯例,军事权乃行政权之一种。
与之相对的观点便是军事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不仅军队的学者主张此观点,地方的一些权威法学教材也十分认同。比如张文显主编的《法理学》中论述的我国法律体系中部门法就包括军事法律部门。“军事法是有关军事管理和国防建设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军事法的建立对于依法治军,推动国防管理的科学化、法制化有着重要的作用。”
此外,一些学者认为军事法是综合性法律部门,如“法的体系不仅有分化,而且也有组合,表现为综合部门的出现。综合性法律部门是把某些互相联系的法律部门结合起来,把这些部门的有关制度合起来,或把某些法律部门的规范合起来形成的法的体系的相对独立部门。”并且指出产生综合性法律部门的原因是“在社会生活中存在着许多综合性社会关系。”“综合性法的部门使法的相对独立的部门建立更紧密的、有时甚至是全新的联系和相互作用。同时,使法的形式也趋于一体化。例如,工业法、农业法、教育法、商业法、对外贸易法、军事法等,这种综合部门实际上把不同部门的法律规范按照另一种标准组合起来,其中既包括一定的行政法规范,也包括民法、商法、劳动法、刑法规范等。”
(二)理论创新与研究方法创新
观点的争鸣一方面体现了伴随军事法学自身的成长繁荣,学界对于军事法给予越来越多的关注,对军事法学的一些基础理论问题进行更深层次的探讨;另一方面也说明了军事法学学科体系的发展以及基础理论的构建还没有达到自圆其说、令人信服的程度。笔者认为,军事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是毋庸置疑的。首先,按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领域的不同以及相应的调整方法的不同来划分法的部门的原则或标准,并不是普遍适用的,而这一划分标准本身违反了逻辑分类标准所要求的一元性;其次,现存的法律部门也并非完全能够适用这两个标准;再次,法律所反映的社会现象是在不断发展的,法律体系当然也是不断发展的。法律体系的发展也遵循唯物辩证法的对立统一规律和量变质变规律。法律一开始产生时,国内法也是处于诸法不分的浑一状态,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和学科研究的深入,逐渐形成了现有的部门法划分;最后,军事法与一般法律的不同之处也就是军事法独特的品性,内在地要求军事法成为独立的部门法。军事法具有法的一般特征,战争及其他军事活动反映了统治阶级的意志,军事法具有法的一般属性。
但是,由于军事活动的特殊性,军事法的特征也是十分明显。其调整对象是军事关系,由于其调整对象的特殊性决定了军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有别于一般的法律。
客观上军事法学的内容几乎遍布全部传统法律部门,既包含实体法也包含程序法,既包括国内法又包括国际法,军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属性是多元的,而不是单一的。在战时军事法的研究中如何建立层次清晰、逻辑严密的理论体系,要求研究者必须创新思路,在研究视野方面,要结合相关知识,从学科外的视角(包括从法学基础理论、政治学、哲学、其它部门法学等角度)旁征博引,从更高的层次上深入研究军事与法学的关系。当然,论证时要考虑到现行的军事立法实践,但是不能囿于立法实践而存在便易主义倾向。
另外,军事法的研究对象和范围是特定时代、特定地区的军事法律现象。军事活动具有特殊规律,高度集中统一和高度集权是世界各国军队建设和管理的通律。鉴于此,军事法之于军队,其意义与法治之于国家并不完全等同。法治所内含的民主诉求,并不必然成为军事法的必须价值和理念追求。因此,本文的研究必须从军事活动和军队建设的特殊性出发。军事法在阐释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军事法律因素时,也必须考察它们在演变过程中所经历的主要阶段和表现形态。这就需要把战时军事法的研究与军事变革结合起来,也必然要体现出强烈的军事色彩,从研究内容和方式上应当符合军事和战争的发展规律。
综上,由于军事法学的自身特点决定了本文的研究方法与一般法学相比具有多样性和综合性的特点,主要表现在:1、由于研究的对象包含了不同法律部门的内容,决定了本文将运用不同部门法的研究方法和研究思路;2、鉴于军事法学和军事学等学科的密切关系,本文的研究也将贯穿军事学等其他不同学科的研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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