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法是我国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重要保障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4-03-14 共12111字
摘要: ***主席提出的"要牢记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是强军之基",丰富和发展了党在新形势下的治军思想。这一重要治军思想是军队建设和发展的必然要求,它与时俱进,成为党中央、中央军委在新形势下对军事法制建设提出的更高要求。因此,夯实强军之基必须依法从严治军。
关键词: 强军之基; 重要意义; 必然要求; 依法从严治军。
2012 年 12 月,***主席在广州战区考察时特别指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中华民族近代以来最伟大的梦想。可以说,这个梦想是强国梦,对军队来说也是强军梦。
他特别强调: 军队要始终"牢记坚决听党指挥是强军之魂,牢记能打仗、打胜仗是强军之要,牢记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是强军之基".这"三个牢记",托起了强军之梦,充分体现了习主席对军队的高度重视、关怀和厚望。本文围绕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是强军之基这一问题,谈几点初浅体会。
一、提出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是强军之基的重要意义
习主席关于"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是强军之基",这一重要思想强调了依法治军、从严治军对建设强大军队的极端重要性,并把它摆到了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这对于全军深入贯彻落实依法治军的方针,保证军队建设沿着法治化轨道持续稳步向前发展,具有深远意义。
( 一) 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是强军之基的提出,是新形势下治军思想的新发展。
我军创建初期,毛泽东就极为重视军队纪律建设,倡导"三大纪律、八项注意",使军纪严明成为人民军队的基本素质; 新中国成立后,中央适时地提出军队正规化建设,只有正规化,部队才能形成一个整体,聚合成现代作战条件下的强大军事力量。1981 年 9 月,邓小平根据我军建设的需要,又重申了正规化的要求,为我军依法从严治军奠定了基础。改革开放后,邓小平总结历史经验教训,提出"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既要抓军队建设,又要抓军队规章制度建设,强调治军要严。1988 年 6 月,中央军委法制局正式成立后,加快了军事法制建设的步伐。1991 年中央军委把依法治军确立为我军建设的重要指导方针,大大推动了我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发展。进入新世纪新阶段,胡锦涛强调,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是推进国防和军队建设科学发展必须抓好的全局性、基础性、长期性工作,坚持把依法治军与从严治军相统一,大大推进了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步伐。
迈入新的强军征程,习主席把握大势,鲜明提出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是强军之基,深刻揭示了依法治军、从严治军在建设强大军队中的基础地位和基石作用,开辟了我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新境界,是党关于新形势下治军思想的新发展。
( 二) 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是强军之基的提出,反映了建设强大军队的新要求。
当前,我军建设进入新的历史发展阶段,对建造一支强大军队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强军必先强法。军队建设离不开依法治军、从严治军。"依法"与"从严"的结合,最能显示出治军的权威性、规范性和稳定性,这是新时期治军手段的新发展。将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确立为强军之基,有利于最大限度发挥依法治军、从严治军对军队建设的强基固本作用,有利于全面加快建设一支听党指挥,能打仗、打胜仗的人民军队。
邓小平十分重视在军队建设的各个方面都必须健全各项法律制度,使"军队几乎所有的领域,所有的方面"都"有法可依".他指出,军队的条令、条例,"所有这些章程,都是整顿军队、准备打仗所必需的。"[1]( P72)军队首先是战斗队,必须坚持一切建设和工作向能打胜仗聚焦。只有一切按照实战要求,依法强军才能确保部队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必胜。从我军法制建设的发展趋势来看,今后军事法在适应信息化条件下的各项建设中将会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只有迅速制定和完善国防和军队领域中的法律制度,把我军各项建设事业都纳入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健康发展的轨道,才有利于保证军队建设的各项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巩固和提高部队的战斗力。
( 三) 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是强军之基的提出,有利于确立法治观念和促进领导方式的转变。
贯彻落实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是强军之基的重要思想,既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系统工程,又是一项需要实干苦干的长期工作,需要全军上下在思想上要形成共识,在领导方式上要有所创新。
首先,要确立法治观念。要充分发挥法治在部队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在想问题、干工作、办事情时,头脑中有法律这根弦,真正做到心中有法、言必合法、虑必及法、行必循法,增强法律的权威性,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各级领导干部应努力养成决策依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思维方式,增强依法开展工作、完成各项任务的能力。
其次,要转变领导方式。把依法办事作为我军基本的领导方式,加快实现从主要依靠习惯、经验到主要依法指导和开展工作的转变。同时,要更加注重发挥军事法的引导、规范和保障作用,把思想和工作的注意力从侧重于管具体事务、管具体人,转到侧重于管建章立制、管法规执行、管对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上来,使领导机关从繁琐的日常事务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依法谋全局、抓大事。
( 四) 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是强军之基的提出,将不断增强贯彻落实军事法的执行力。
"军无法不立,法无严不威".夯实强军之基关键在于依法从严,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军队是要打仗的,执行力就是战斗力。2012 年 12 月,习主席在一次讲话中强调,着力增强法规制度执行力,坚决杜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可见,夯实依法治军、从严治军这个强军之基,需要各级紧紧贯彻落实军事法的执行力度,下大气力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真正树立和维护法治的权威和尊严。
要增强军事法的执行力,一是要严格按照军事法履职尽责。使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者树立领导机关就是执法机关、领导者就是执法者的观念; 努力营造首长依法决策、机关依法指导、部队依法管理、官兵依法履职的良好局面。二是要加强对军事法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把机关对部队的检查指导与执法监督结合起来,实现执法检查的经常化、制度化。
要充分发挥纪检、审计等部门的作用,切实保证其有效行使监督权。三是坚决查处和纠正违纪违法行为。对官兵反映强烈的违纪违法案件,无论涉及到什么人,要敢于较真碰硬,一查到底,坚决惩处违法犯罪分子,增强官兵对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信心。
二、依法强军是军队建设和发展的必然要求
"凡兵,制必先定。"纵观古今中外军事斗争的历史,既是一部硝烟弥漫的战争历史,也是一部建章立制、依法治军的历史。依法强军,是我们党领导人民军队在长期的革命战争和建设实践中,形成并不断丰富发展的重要治军思想。依法强军的光辉历程,使我军从小到大、从弱到强、从胜利走向新的胜利。
( 一) 军事法巩固发展了土地革命战争时期革命根据地建设。
1921 年中国共产党成立,1927 年在党的领导下,南昌起义打响了革命的第一抢,标志着中国共产党独立地领导武装斗争的开始。中国工农红军就是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党领导下的人民军队,这一时期军事法制建设,无论在军事组织、行政管理、兵役、政治工作等法规制度方面得到了初步发展。
如,1927 年秋收起义后,三湾改编明确了党支部建在连上,第一次实行了班、排建立党小组,连队建党支部,营、团建立党委的新制度。1927 年 10 月,在上井冈山途中,毛泽东为工农革命军规定了"三大纪律六项注意",后来发展为"三大纪律八项注意".1929 年12 月,在红四军召开的第九次党的代表大会上,制定的古田会议决议是我军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重要法规,它明确规定了军事机关和政治机关的关系、红军内部关系,是我军组织建设方面的奠基性法规。
1930 年冬天,党中央制定了《中国工农红军政治工作暂行条例( 草案) 》。这是规范中国工农红军政治工作的第一个重要法规。1931 年随着红军的壮大,革命根据地得到了巩固和发展,成立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由于建立了统一的中央政权,红军各部队和各革命根据地制定了一系列法规制度,基本实现了各部分红军和各革命根据地的军事法规制度的统一。1933 年 8 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制订颁布了《中国工农红军纪律暂行条令》。同年,中央颁布了《中国工农红军暂行编制法》。1935 年 5 月,红军在长征途中,颁布了《奖惩条例》,使纪律条令规定逐步完善。
由于这一时期中国工农红军的任务是生存、巩固和发展,因此组织方面的规定、纪律制度等内容相对比较健全,它有力地巩固和发展了革命根据地建设。
( 二) 军事法巩固和发展了抗日战争时期革命根据地建设。
抗日战争时期,为了实现部队建设的正规化,我军十分重视军事行政管理方面的制度建设。1937 年 7 月,彭德怀在《红军改编的意义和今后工作报告大纲》中提出了正规化建设的要求,指出了要统一编制和各种制度,严密管理教育,克服散漫现象,严肃军人风纪等。1941 年,党中央通过了《关于建军问题的决定》,提出"要有铁的纪律".为了建立和执行铁的纪律,我军多次修改了纪律条令。1939 年,八路军留守兵团制定了《内务条例》,1942 年又进行了修改。这一时期,陕甘宁边区和各个抗日民主根据地十分重视兵役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如制定了《陕甘宁边区抗日自卫军组织条例》
《陕甘宁边区政府抗日军人优待条例》《陕甘宁边区政府优待抗日军人家属条例》《陕甘宁边区抚恤暂行办法》等。在军队政治工作方面,有 1937 年 7 月党中央作出的《关于红军中党及政治机关在新阶段的组织的决定》,1938 年的《国民革命军第十八集团军政治工作暂行条例) 》,1941 年的《军政委员会条例》,1942 年的《中国国民革命军第十八集团军( 第八路军) 政治工作条例( 草案) 》等。此外,我军还制定颁布了《八路军军法条例》《危害军队及妨碍军事工作治罪暂行条例》等。
在这一时期,随着部队战线越来越长,分散作战、独立作战成为重要的作战样式。这就要求有适应于本部队实际情况的军事法规来保证军纪、军令的贯彻执行,从而巩固和发展了革命根据地建设,为抗战胜利提供有力的保证。
( 三) 军事法巩固和发展了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的建设。
抗日战争胜利后,中国革命进入了全国解放战争时期。
军事形势发展变化比较快,我军的法制建设也随之不断发展,为严肃军纪、整治军纪、维护军队声誉、加强战斗力,提供了有力保证。这一时期,中央和各部队十分重视对有关军纪方面的法规建设。1946 年10 月,晋冀鲁豫野战军制定了《关于严肃战场纪律的命令》; 1946 年 11 月,华中分局制定了《华中分局关于开展反退却逃跑斗争的决定》; 1947 年 3 月,制定了《晋冀鲁豫军区政治部关于俘虏工作暂行条例》; 1948年 12 月,华东军区司令部、政治部、山东省政府制定了《动员潜逃及逾假不归战士归队暂行办法》; 1949 年4 月,第三野战军制定了《处理俘虏暂行办法》; 1949 年 4 月,发布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布告》。在兵役法律制度上,中央于 1945 年 9 月专门发出了《关于补充与扩大兵员的指示》; 华北解放区制定颁行《华北革命军人褒恤条例》《华北区革命军人家属优待条例》等。在军队政治工作方面,1947 年2 月,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恢复军队中各级党委制的指示》; 1947 年 7 月,总政治部颁发了我军第一个党委员会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党委员会条例( 草案) 》( 初稿) ; 1948 年 2 月,总政治部发出了《关于在连队中成立士兵委员会的指示》,从而大大提高战士的积极性。在后勤法律制度上,根据 1948 年军委后勤会议关于供给制度的决定,制定了《第一野战军暂行供给制度( 草案) 》。该制度的条文形式规范,内容全面、详细,其中许多好的做法一直被沿用至今。
这一时期,由于革命形势发展快,我军人员不断壮大,装备不断更新,军事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对巩固和发展解放区的建设,推进全国的解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 四) 军事法推动了建国后人民解放军的革命化、现代化和正规化建设。
新中国成立后,我军所处的环境和条件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中央军委及时发出了"为建设正规化、现代化国防军而奋斗"的伟大号召。1952 年毛泽东就指出: "与现代化装备相适应的,就是要求部队建设的正规化,就是要实行统一的指挥、统一的制度、统一的编制、统一的纪律、统一的训练","必须加强整个工作上、指挥上,而首先应该是从教育训练上来培养的那种组织性、计划性、准确性和纪律性。"党和国家为适应这一客观形势的要求,制定颁布了一系列适应国防现代化和军队正规化建设需要的军事法律规范。1953 年 5 月颁布实施《内务条令》《纪律条令》和《队列条令》,1954 年颁布了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军第一部《政治工作条例( 草案) 》,1954 年《宪法》中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担任国防委员会主席",1955 年 2 月经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军官服役条例》,我军正式实行了军衔制度,1955 年 7 月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审议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61 年 6 月国防部颁布《保守国家秘密工作条例》,1963 年 3 月颁布了《院校工作条例》,1963 年 10 月颁布了《保守国家军事机密条例》等。
这一时期制定的军事法集中了老一辈革命家和广大官兵的智慧,是我军宝贵的精神财富。这也标志着我军法制建设得到了逐步的发展。然而,受反右斗争"扩大化"和"文化大革命"的影响,军事立法基本陷于停滞状态,军事法制建设受到严重的干扰和破坏。
( 五) 军事法推进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全面建设和发展。
改革开放后,我国军事立法也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1982 年宪法总结了建国以来的历史经验,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中央军事委员会",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明确军队在国家体制中的地位,有利于加强国防和武装力量的建设。在国防领域,制定或修改了大量的国防法律和国防行政法规。国防法律有: 《国防法》《兵役法》《国防动员法》《国防教育法》《军事设施保护法》《人民防空法》《现役军官法》《预备役军官法》《人民武装警察法》《军人保险法》《突发事件应对法》《戒严法》等。国防行政法规有: 《士兵服役条例》《征兵工作条例》《民兵工作条例》《国防专利条例》《国防交通条例》《民用运力动员条例》《抢险救灾条例》《文职人员条例》《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等。在军队领域,中央军委制定或修改的军事法规有:《军队基层建设纲要》《文职干部条例》《队列条令》《纪律条令》《内务条令》《警备条令》《政治工作条例》《安全条例》《保密条例》《军事训练条例》《武器装备管理条例》《后勤条例》《联勤条例》等。除上述法律、法规外,国务院各部委单独或和中央军委各总部联合制定或修改了大量的国防行政规章; 中央军委各总部制定或修改了大量的军事规章。
目前在我国,以国防法为母法的军事法体系已经建立起来。军事法对于推进我军的全面建设和发展,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三、夯实强军之基必须依法从严治军
习主席强调,"要牢记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是强军之基,必须保持严明的作风和铁的纪律,确保部队高度集中统一和安全稳定。"这是党中央、中央军委对新形势下我军建设和发展提出的新要求,发出的动员令。只有始终把依法治军、从严治军作为事关实现强军目标的奠基工程,全面打基础,反复抓落实,才能不断推动军队建设向更高层次发展。因此要依法从严治军,夯实强军之基,必须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 一) 保持严明的作风。
一是思想作风。严明的思想作风,就是要保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勇于批评和自我批评,做到谦虚谨慎,不骄不躁。加强新形势下军队思想作风建设,最根本的是要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坚定不移地与党中央、中央军委保持高度一致、听从指挥。要始终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各项建设的首位,坚持不懈地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官兵,把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作为一项长期战略任务,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用党的旗帜凝聚军心士气。坚决抵制"军队非党化、非政治化"和"军队国家化"错误思潮的影响,深扎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思想根子,确保广大官兵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
二是战斗作风。有了英勇顽强的战斗作风,就有了坚忍不拔的钢铁毅力和打不烂拖不垮的顽强意志,必然会有敢打敢拼,生命不息、战斗不止的英雄气概。习主席关于军队"要牢记能打仗、打胜仗是强军之要,必须按照打仗的标准搞建设抓准备,确保我军始终能够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必胜"的重要指示,揭示了我军的根本职能和战略任务,反映了对走中国特色强军之路的深刻思考,为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加快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指明了方向。我们要深刻认识其重大政治意义,强化战斗队思想,把英勇善战、敢打必胜的优良传统发扬光大,确保党中央、中央军委和习主席一声令下,能够决战决胜、不辱使命。
三是工作作风。一是要端正工作指导思想,牢固树立正确的政绩观,讲实话、干实事、务实效,坚决反对弄虚作假,搞形式主义、做表面文章。二是要坚持实事求是,积极开拓进取,敢于承担责任,大胆创新,真抓实干,不图虚名。三是要严格落实责任制,坚持一级抓一级、逐级负责,确保各项工作的真正落实,切实提高军事斗争准备工作质量,转化为战斗力,不断提高我军信息化条件下的工作能力。2013 年 4 月,经中央军委习主席批准,总政治部下发《全军和武警团以上干部下连当兵规定》,强调基层是部队建设的基础和支撑,要强化强基固本思想,树立大抓基层的鲜明导向,当兵要真当、蹲连要真蹲,切实当出感情来、蹲出好作风。
四是生活作风。一是要时刻检点生活中的"小节",把好防微杜渐的关口; 二是在人际关系中,要讲道德、讲原则、讲人格、讲正气,慎重对待朋友交往,坚持择善而交,注意净化社交圈; 三是要努力减少应酬,反对铺张浪费和大手大脚,带头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要时刻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以共产党人的高风亮节和人格力量影响和带动群众。2012 年12 月,《中央军委加强自身作风建设十项规定》的通知,要求从军委、总部和各级领导干部"从自身做起,从现在做起,说到做到,自觉接受全军官兵监督",以领导干部的清风正气带动部队作风。中央军委领导的这一率先垂范之举,兴的就是从严治军、军令如山的优良传统和作风。
( 二) 铁的纪律。
1. 政治纪律。这是指党组织和党员的政治言论、政治行为的规范。严明的政治纪律,就是要毫不动摇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坚决落实党指挥枪的一系列根本制度,维护党中央、中央军委的权威。2010 年 8 月经中共中央、中央军委批准修改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第 4 条明确规定: "中国人民解放军必须置于中国共产党的绝对领导之下,其最高领导权和指挥权属于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这一规定明确指出: 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实质,就是党对军队的领导权和指挥权。军队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服从党中央、中央军委和习主席的领导和指挥; 不允许向党闹独立性; 不经党中央和中央军委授权,任何人不得调动和指挥军队。坚决抵制"军队非党化、非政治化"和"军队国家化"等错误思潮的影响。
2. 组织纪律。这是指我们党维护组织上团结统一的原则和规范。严明的组织纪律,就是全军各级组织和所属人员,要无条件按照组织原则和军队的隶属关系办事。军队《纪律条令》第 3 条明确规定: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的基本内容: 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 执行军队的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 执行上级的命令和指示; 执行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同时,要求每个军人必须做到: 听从指挥,令行禁止; 严守岗位,履行职责; 尊干爱兵,团结友爱; 军容严整,举止端正; 提高警惕,保守秘密; 爱护武器装备和公物; 廉洁奉公,不谋私利; 拥政爱民,保护群众利益; 遵守社会公德,讲究文明礼貌; 缴获归公,不虐待俘虏。强调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强军之基,其要义在于加强纪律性。
3. 财经纪律。军队的财经纪律,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财务活动秩序的准则。其基本内容有: 不准擅自修建楼堂馆所和搞计划外工程; 不准自行招收职工和提高个人工资、福利待遇; 不准改变全军统一的标准、制度; 不准擅自购买控制商品和高级消费品; 不准用公款和生产收益请客送礼; 不准侵占士兵利益; 不准虚报冒领,弄虚作假,不准坐支挪用应上交的经费; 不准乱挤乱摊产品成本和乱列营业外开支; 不准用流动资金搞基本建设和作其他开支等。为了严肃军队的财经纪律,2008 年 9 月,经中央军委批准以四总部名义发布施行的《军队单位和人员财经违法行为处理规定》是我军新时期处理财经违法行为的一部基本法规。这是落实依法从严治军的具体措施,是惩治和预防腐败、遏制和纠正各种财经违法行为、严肃军队财经纪律的重要保证。2013 年 2 月,经习主席批准以四总部联合印发的《厉行节约严格经费管理的规定》与中央军委加强自身作风建设"十项规定"相衔接,着重对"哪些钱能花、哪些钱不能花"作出明确和规范。这对于进一步加强管理监督、提高经费效益,更好地保障军事斗争准备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4. 保密纪律。这是指军队各级组织及人员在保密工作中应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保密能力的高低,直接影响着战斗力建设的成效,影响各项使命任务的完成。作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所有单位和人员,应时时处处关心国家秘密和军事秘密的安全,这是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时代要求。2011 年3 月,中央军委发布了新修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这是军队保密工作的基本依据。条例在总则中明确规定了全军所有人员都有保守军事秘密的义务,必须做到: 遵守保密制度和保密守则; 掌握必要的保密知识和技能; 严守知悉的军事秘密; 及时报告泄密问题和隐患; 制止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等。全军人员应积极履行军事保密的义务,维护军事秘密安全,以保障军队建设和军事行动的顺利进行。
5. 群众纪律。这是指人民军队为保护人民群众的权益,正确处理与群众关系而制定的行为规范。其基本内容有: 自觉坚持群众利益高于一切的思想,尊重与维护人民群众正当的权利和利益,尊重群众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爱护群众的财产和生命,以平等的态度对待群众。不论何时何地,不允许以任何借口,任何手段,侵犯和损害人民群众正当权利和利益。在我军《政治工作条例》《内务条令》的"总则"中都明确规定: "紧紧地和人民站在一起,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是这支军队的唯一宗旨".要自觉遵守群众纪律,首先,在思想上,我们要牢固树立群众观。其次,在行动上,必须坚持相信和依靠群众。
( 三) 高度集中统一。
1. 高度集中统一的法律规定。
高度集中统一,历来是国防和军队活动中必须遵循的一条原则,在我国的军事法律、法规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如《国防法》第 5 条规定: "国家对国防活动实行统一领导",第 13条中规定: 中央军委作为领导全国武装力量的国家机构,担负着"统一指挥全国武装力量"的职权。我军《内务条令》在总则中明确规定: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建设,必须坚持依法治军、从严治军",要"增强军队的组织性、计划性、准确性、纪律性,保持军队的高度集中统一和安全稳定。"在《纪律条令》第 1 条中规定: "为了维护和巩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纪律,正确实施奖惩,保证军队的高度集中统一……制定本条令"; 第 77 条规定: "处分的目的在于严明纪律,教育违纪者和部队,加强集中统一,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等。这些规定,为维护部队的高度集中统一,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2. 军队保持高度集中统一重要意义。
军队之所以要保持高度集中统一,其意义就在于: ( 1) 它是由军队的性质决定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是中国共产党缔造和领导下的人民军队,它是为准备和实施战争而建立的武装组织,是执行政治任务的武装集团。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军队要完成国家赋予的使命和任务,就必须保持高度集中统一。( 2) 它是提高部队战斗力的需要。列宁在《中央关于军事统一的指示草案》中指出: " 取得胜利的必要条件是统一指挥红军的一切部队,最严格地集中管理 ".[2]( P366)只有统一指挥和集中管理,才能适应信息化条件下军队建设的需要,使部队具有强大的战斗力。( 3) 它是现代战争对军队提出的客观要求。现代战争是大量使用现代化先进武器和新的技术装备,其凸现的新特点需要军队有高度集中统一,以有效地保证军事斗争取得胜利。
3. 高度集中统一的基本内容。
( 1) 军队的最高领导权和指挥权集中于党中央、中央军委。这是坚持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具体运用,是高技术战争鲜明的政治性和作战形式的联合性对依法治军的客观要求,是保持我军打得赢不变色的根本保证。因此,军队要始终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一切行动听从党中央、中央军委的指挥。
( 2) 严格遵循组织原则。这就是个人服从集体、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这是党和国家历来保证集中统一领导的基本原则。特别是军队,只有下级无条件的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才能保证实现高度集中统一。我军三大纪律的第一条就是: "一切行动听指挥".在《纪律条令》
中,把"执行上级的命令和指示"作为军队纪律的基本内容;把"听从指挥,令行禁止",作为对军人的纪律要求,并作为奖励的条件。同时还规定: "对有不执行上级的命令和指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等。
( 3) 坚持党委领导下的首长分工负责制。这是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这一制度的内容: 一是党的各级委员会对本单位实行统一的领导,一切重大问题必须由党的委员会讨论决定。二是党的各级委员会必须坚持集体领导的原则,凡属重大问题都要由党的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民主讨论,集体作出决定,个人不得专断。三是党的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后,由军政首长分工负责贯彻执行。
( 四) 安全稳定。
1. 安全稳定的法律规定。
安全稳定工作是部队一项科学性、综合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很强的基础工作,它牵动全局,影响中心。安全稳定在我国的军事法律、法规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如《人民武装警察法》第 1 条规定: "为了规范和保障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人民防空法》第 1 条规定: "为了有效地组织人民防空,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内务条令》
中规定: "必须坚持依法治军、从严治军",要"保持军队的高度统一和安全稳定"; 《安全条例》中规定: 安全管理应"坚持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 在《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中规定: "为了发挥中国人民解放军在抢险救灾中的作用,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防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这些规定,为维护安全稳定,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证。
2. 安全稳定的重要意义。
国家和军队之所以要安全稳定,其意义就在于: ( 1) 从国际形势来看,当前,国际局势保持总体和平、缓和与稳定态势,但局部性的战争、动荡与紧张有所加剧,当今世界还很不太平。中国始终不渝地奉行防御性的国防政策,坚定不移地走和平发展道路,始终是维护世界和平与地区稳定的坚定力量。( 2) 从国内形势来看,国家改革发展已进入关键时期,加快经济结构的转型,改进党风,反对腐败,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部队提出了很高的政治要求,这就是军队自觉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更加扎实有效地做好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 3) 从军队的情况看,军队正处在信息化建设的过渡阶段,军事斗争准备加紧推进、部队训练任务繁重、敌对势力对我军的思想渗透、军队改革涉及官兵切身利益引起的诸多矛盾等,导致军队安全稳定工作难度增大。越是在军事斗争准备任务最繁重的情况下,越是在推进中国特色军事变革的关键时期,就越是要高度重视军队自身的安全稳定,切实用安全发展理念武装头脑,指导实践,以安全稳定的良好环境来保证军事斗争准备任务的落实。
3. 安全稳定的基本内容。
( 1) 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提高对确保部队安全稳定认识。认真落实习主席关于部队要安全稳定的重要指示,必须用安全发展的理念思考谋划和指导安全稳定工作,切实掌握安全稳定工作的主动权,坚持在安全中求发展,在发展中促稳定,把安全稳定工作与部队的全面建设和长远发展结合起来,以安全稳定的良好环境保证完成党和国家赋予军队的各项任务。
( 2) 维护世界和平和地区稳定。一是要积极参与国际事务,拓展对外军事关系,目前,我国已与 150 多个国家建立了军事关系,增进了与各国军队的友好交往和军事互信; 二是积极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我国军队自 1990 年起开始向联合国任务区派遣维和军事人员,至今已有 20 多年,累计达 2万多人次,出色完成了联合国赋予的各类维和任务。三是积极参与亚丁湾、索马里海域护航行动,迄今已派出多艘舰艇,为中外船舶提供了安全保护。四是积极参加国际灾难救援行动,切实维护受援国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 3) 维护社会的安全稳定,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一是军队要坚决完成执勤处突、反恐维稳、重大活动安保等任务,为维护社会安全稳定贡献力量。二是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别要重视防范台风、暴雨、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积极做好抢险救灾工作。三是要积极参加和支援地方经济建设,加强军政军民团结,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 4) 加强部队管理,切实抓好防事故工作,确保部队自身的安全稳定。一是要严格按条令条例管理部队,保持部队正规的战备、训练、工作和生活秩序,打牢部队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基础。二是确立积极预防的思想。要坚持一手抓部队建设和发展,一手抓住安全稳定工作不放松,坚持在安全中求发展,在发展中促稳定,使广大官兵切实做到居安思危,警钟长鸣。三是严格落实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凡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或案件,要按照党纪、军纪严肃处理,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确保部队高度安全稳定。
***主席将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确立为强军之基,顺应国势,反映军心、民心,具有强烈的时代特色。认真贯彻落实习主席的重要指示,必将加快军事立法步伐,促进军事法的繁荣和发展,使军队建设沿着法治化的轨道稳步向前发展,为夯实强军之基提供有力保证。
参考文献:
[1]邓小平文选: 第二卷[M]. 北京: 人民出版社,1994.
[2]列宁全集: 第 29 卷[M]. 北京: 人民出版社,1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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