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海上封锁规则历经一百多年的演变, 逐渐形成了较为系统的规则体系。时代的发展使传统规则面临着新的挑战, 加强规则的研究探索和实际运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海上封锁规则; 历史变迁; 现实挑战; 运用策略;
作者简介: 田治国 (1988-) , 男, 硕士研究生, 研究方向为军事部门法与战争法。;
收稿日期:2019-05-21
Received: 2019-05-21
0 引言
海上封锁是最为古老和重要的海战方式之一, 至今已有两千多年的历史。海上封锁以低强度、低损伤、高收益, 以及规模灵活可控、战略回旋空间大等特点, 历来为海上强国所重视, 海上封锁规则也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完善。随着时代的发展, 传统海上封锁规则已不能满足现代海战的需要, 亟待新的发展和突破。
1 海上封锁规则的历史变迁
虽然海上封锁历史悠久, 但从国际法角度审视这一古老的海战方式, 却始于17世纪初期。
1.1 海上封锁规则的初步形成
近代国际法之父格老秀斯在1625年的《战争与和平法》中, 承认“战时海上封锁”的概念, 并赋予合法地位。格老秀斯主张, 破坏封锁的行为是一种罪行, 可以没收其货物作为惩罚的方式, 更严重的情形受害方还可以进一步追究其罪行。
1856年的《巴黎会议关于海上若干原则的宣言》首次对海上封锁予以规制, 标志着规则的形成。《巴黎海战宣言》否定了“纸上封锁”的合法性, 提出封锁必须有效, 但宣言的内容很少, 且没有通过严格的法律术语对“有效性”作出界定, 无法满足规范海上封锁行为的需求。
1.2 海上封锁规则的丰富与发展
一战爆发前后的30多年时间里, 海上封锁规则得到了极大的发展和完善。1907年第二次海牙和平会议修订及通过的13项公约中, 与海上封锁有关的公约有7项, 其中6项具体规定了海上临检拿捕的相关要求, 第八公约则对水雷封锁进行了明确规范。
1909年的《伦敦海战法规宣言》重申封锁必须有效, 首次提出“封锁是否有效, 是一个事实问题”, 并进一步明确了宣告通知、公平适用、封锁区域划分、破坏封锁认定等一系列原则。虽然最终并未生效, 但其确立的主要原则至今仍为各国所公认, 具有重要的意义。
1922年《关于在战争中使用潜水艇和有毒气体的条约》、1930年《限制和制裁海军的国际条约》、1936年《伦敦议定书》以及1937年《尼翁协定》相继被制定, 均涉及海上封锁的新领域——潜艇临检拿捕权的行使。
国际法学家也对规则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探讨, 其中最具影响力的着作包括1905年的《奥本海国际法》以及1913年的《牛津海战法手册》。
1.3 海上封锁规则走向系统化
1994年通过的《圣雷莫海上武装冲突国际法手册》[1]是由国际人道主义法学会召集各国国际法和海军专家经过一系列圆桌会议而编纂的。在该手册之前, 关于海上封锁的规则散见于各国际法公约、法律文献及国际法着作的部分章节及个别条款中, 《手册》梳理汇总了包括海上封锁在内的海战法规则, 规则走向系统化。
2 海上封锁规则的现实挑战
2.1 科学技术进步带来了新的冲击
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 精确制导、人工智能等高科技武器从根本上改变了海战样式, 超视距攻击等新的作战理念和实践带来了强有力的冲击。传统规则规定, 封锁指对敌国或敌国占领、控制的港口或海岸的一部分通道加以阻塞或隔断[2], 基于公海航行自由原则, 任何国家无权对公海实施封锁。但现代海战中, 若仅将封锁区域设置在敌方领海实施抵近封锁, 则无疑是将已方封锁部队置于敌方岸基武器攻击范围之内的冒险行为。超视距攻击作战, 海上较难判别船舶的军民身份, 发现目标而欲靠近临检时, 若目标为敌方军舰, 而封锁国军舰迳自上前检查, 则有可能在未看到目标之前即已遭对方击沉。封锁区域划定后, 即使可以对其是否航向被封锁港口加以过滤, 封锁国需要临检的船舶数量仍然比较庞大, 需分配一部分兵力用以执行临检任务, 为被封锁方趁隙分批击破提供了可乘之机。
2.2 现代国际法的迅速发展产生了新的影响
二战以后, 国际法理论取得了显着进展, 但海上封锁规则几乎处于停滞状态, 传统规则与新的国际法理论存在出入。其中以《联合国宪章》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影响最为突出。《宪章》确立了国际间禁止使用武力的原则, 否定了国家的战争权, 使海上封锁合法性的界定发生了根本性改变。《宪章》同时规定了联合国集体安全机制, 一旦安理会作出采取军事行动的决议, 各缔约国必须接受、遵守并协助执行, 因此在集体安全机制下, 中立制度已丧失了存在的理论和现实基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海洋区域作出重新规定, 由领海和公海2个部分划分为九大区域, 带来了实质性影响。
2.3 海上封锁实践提出了新的问题
海上封锁规则存在着不少模糊不清的疑难问题, 各国海上封锁实践的不同做法又将这些问题变得更为错综复杂。一是平时封锁的概念是否成立, 是否应作为一项国际法制度加以规范;二是诸如冠以“作战行动区”、“拦截区”、“海上禁区”等名称、而行封锁之实的术语规避行为, 如何进行定性, 是否仍应受规则约束;三是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的海上封锁是否应受规则约束以及如何约束等问题。
3 我国未来海上封锁规则的运用策略
3.1 吸收借鉴海上封锁实践的有益作法, 探索符合我国利益的海上封锁规则
由于历史和现实原因, 我国对海洋权益并未给予足够的重视, 长期以来遭到了比较严重的侵害,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军事实力的不断增强, 海洋权益的重要性愈加凸显, 我国海上安全环境也必将更为复杂、严峻。而从地缘角度看, 在未来我国可能面临的海上冲突中, 实施海上封锁控制战争规模、夺取制海权无疑是较优的选择。
信息时代的战争, 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政治行动, 不管是否愿意, 战争必须接受全球媒体的公开监督, 在战争中违反海上封锁规则, 将会受到谴责、抗议甚至招惹到更多更大的麻烦。相比于传统海上强国, 我军对海上封锁规则的研究和运用并不系统和完整, 这一现状在实践中往往会导致严重后果的产生。因此, 加强对海上封锁规则的学习研究, 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3.2 高度关注海上封锁规则的发展态势, 以更大的紧迫感乃至危机感参与规则完善
在传统海上封锁规则发展期间, 我国的话语权和影响力一直都处于较为弱势的地位, 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特别是军事实力的大幅跃升, 强化国家话语权、争取规则主动权已成为维护我国合法权益的现实急需、未来必需。
海上封锁规则面临的现实困境, 为我国参与规则修订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机遇。作为联合国常任理事国之一, 坚持联合国在规则完善中的主导地位, 发出我国声音, 表明我国立场, 逐渐打破二战以后西方霸权国家“垄断”式的规则构建模式, 将构建主体从“单一化”向“多元化”转变, 既是维护我国海洋权益的必要举措, 也是作为大国应承担的国际责任。
3.3 结合使命任务积极开展海上封锁演练, 掌握海上封锁规则的应用艺术
习主席指出“筹划和指导战争, 必须深刻认识战争的政治属性, 坚持军事服从政治, 战略服从政略”。海上封锁作为武力使用的方式之一, 自然也不例外。在运用海上封锁规则时, 应当根据冲突实际灵活加以运用, 降低乃至避免对我方不利情况的发生, 以赢得政治、外交上的主动和国际社会的舆论支持。
海军部队应根据新时代所担负的使命任务, 将海上封锁训练纳入平时演训科目, 熟练掌握规则的运用艺术, 在既有规则框架范围内最大限度地获取军事利益。
参考文献
[1]Louise Doswald-Beck主编.圣雷莫海上武装冲突国际法手册[Z].任筱锋等译.北京:海潮出版社, 2003.
[2] 海军军事学术研究所.海上军事行动法手册[M].北京:海潮出版社, 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