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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学硕士论文开题报告——以民事执行检查监督制度研究为例

来源:学术堂 作者:原来是喵
发布于:2016-08-08 共6180字
  法学硕士的培养目标是以教学、学术为指向,对法学的研究更为精深,而法律硕士是以致用、实务为指向,主要面向律师行业和法务。在论文上也是如此,下面小编精选了一篇完整的法学硕士论文开题报告,供大家学习参考。
  
 
  论文题目: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研究
  
  论文选题的理由或意义:
 
  民事执行是民事诉讼的最后阶段,是生效的民事法律判决、裁定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是民事审判活动实现社会价值的最后一道关卡,直接关系到司法的公正和权威。它的正确执行与否直接关系当事人民事权利的保证,离开正确的执行,诉讼将失去它的现实意义。
 
  而近年来,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的执行中存在的“执行难”、“执行乱”问题日益凸显,严重困挠着法院执行工作的开展,既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也损害了司法公正以及司法的公信力。这样的现实使得民事执行改革一直是司法改革的重点,但目前在民事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问题上,法院同检察机关的改革措施并没有很好的统一起来。从法院一方来看,现有的执行监督机制虽然能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但这种主要来自法院系统自身对执行程序的内部监督机制极不健全,不能充分发挥监督的作用和真正实现监督的目的, 其缺陷性也在实践中逐渐显现;而来自法院外部的立法机关的监督、社会监督等也仅流于形式,“执行难”、“执行乱”这一社会问题始终得不到很好的解决,要更好的维护司法的公正与法律的权威,一种来自外在的专业的、常规性的法律监督机制的参与是必不可少的。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明确规定,审判监督一章中也没有考虑执行监督问题。目前在如何进行执行监督的问题上有各种观点,越来越多的学者和实务工作者在理论研究和实践的探索中也已充分认识到应建立人民检察院在民事执行活动中的监督制度的重要性。
 
  我国《宪法》第129 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民事诉讼法》第14 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由此看出,我国检察机关担有法律赋予的对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职责。然而由于诸多因素影响,我国检察机关未能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适度而有力的监督,在民事“执行难”、“执行乱”这一社会问题始终得不到很好解决的情形下,我国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在民事执行这一法律活动中缺位是应该得到反思的。为此,笔者以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研究为硕士学位论文选题,以支持我国民事执行程序应建立检查监督制度研究为切入点,通过对我国民事执行程序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论证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在民事执行活动中应该担负起检察监督职责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并为建立这一项制度提出一些构想。
 
  国内外关于该课题的研究现状及趋势:
 
  国外研究现状
 
  法国是规定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比较早的国家,法国的检察机关在执行程序中的职权比较特殊。法国在1991 年7 月9 日颁布的新民事执行程序法中赋予了共和国检察官有保障判决与其他执行根据得到执行的使命,检察官有命令其管辖区内的所有执行员给予协助的权力 ,在持有具有执行力的执行根据的执行员进行各种尝试均无结果的情况下,共和国检察官可以收集有关债务人的情况。因此,法国的立法当局将收集债务人情报规定为检察官管辖事项,并由承担监督执行义务的检察官负责具体实施。(参见[法]让·文森、雅克·普雷沃著,罗结珍译:《法国民事执行程序法要义---强制执行途径与分配程序》[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张卫平、陈刚:《 法国民事诉讼法导论》[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俄罗斯的民事诉讼法中也明确规定检察机关除了对法院的民事判决、裁定和决定有权以抗诉的方式进行监督外,还规定法院执行民事判决的活动享有监督权。(参见张西安、程丽庄译:《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法》[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国内研究现状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确立了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但未就民事执行的检察监督作出明确规定,因此长期以来围绕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争论不绝于耳,目前理论界存有以下主张:
 
  一是“全面监督说”(检察院系统主流观点)主张对民事执行行为实行检察监督。该观点认为: 检察机关对于民事诉讼应当实行全方位监督。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活动有权进行监督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其范围应该涵盖民事诉讼的全过程。检察院的监督范围应包括从诉前到裁判后, 包括对当事人不行使诉权的处分行为是否得当进行监督, 审理过程中对法院是否遵守程序规范, 审判人员是否枉法裁判实行监督, 裁判后对执行人员在执行中有无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等等。
 
  二是“有限监督说”:(法院系统主流观点)否认检察院对民事执行进行监督的权力。该观点认为, 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不能进行全面监督。具体又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法院作出的所有生效判决和裁定,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抗诉条件,检察机关都可以提出抗诉。第二种观点认为,检察机关可以提出抗诉的裁判只限于法院在审判程序中作出的某些裁判,不包括执行程序中的裁判,并且还必须满足“事后监督”的要求。第三种观点则认为,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检察机关的抗诉范围应当受到时间和程序的双重限制,不但对审判程序中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等裁定不能抗诉,而且对于不能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解决或者不宜适用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的裁判,都不能进行抗诉。(参见李浩:《民事诉讼检察监督若干问题探讨》载《 中国法学》1999(3)。江伟、李浩:《民事诉讼检察监督若干问题探讨》,载《人民检察》1995(5)。)
 
  最高人民检察院孙加瑞依据相关文件指出:把执行活动作为民事审判活动的一部分,由检察机关实行法律监督,是我国司法界长期形成的共识。曾发表文章论述建立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首先要解决的是检察监督立法问题,监督方式上首次提出现场监督的方式。孙加瑞博士在《关于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质疑与回答》回答完质疑后,随即发表了《检察机关实施民事执行监督之程序设计》一文,在文中提出了七种在实践中可以考虑的监督方式:抗诉、检察建议、监督意见、纠正违法通知书、暂缓执行建议、现场监督和其它相关方式.(参见孙加瑞:《关于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质疑与回答》,《检察日报》2007年9月6日、7日。孙加瑞:《检察机关实施民事执行监督之程序设计》[J]载《人民检察》,2007年第13期。)
 
  汤维建教授曾发表文章就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进行论述,(参见汤维建:《我国民事检察监督模式的定位及完善》[J]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7年2月第15卷第1期。汤维建:“检察机关应有权对民事执行程序进行法律监督” 载《检察日报》2002年7月1日。汤维建:《民事检察监督范围若干问题浅议》[J]载《现代法学》2004年第1期。汤维建、温军:《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法律地位研究》[J]载《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2期。)
 
  在国内,专家与学者们除了著书立说阐述各自观点以外,还通过理论研讨与实践经验的交流来加强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重视,如2008 年12 月3 日, 由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和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研究中心联合主办、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第二届检察官与学者对话暨2008 中原民事行政检察论坛在河南省郑州市召开。与会专家学者一致认为--民事执行的检察监督直接关系当事人切身利益,直接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因此应当尽快把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列入《民事诉讼法》修订的内容中。论坛还形成了《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立法建议书》,并于会后递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围绕“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主题,与会代表就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法理基础、必要性与可行性、监督范围与方式、具体程序设计等专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研究目标、研究内容和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研究目标
 
  本论文以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为研究对象,通过对我国民事执行程序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论证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在民事执行活动中应该担负起检察监督职责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并为建立这一项制度提出一些构想。
 
  研究内容
 
  本论文将从支持我国民事执行程序应建立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视角为研究出发点,具体内容设计上主要拟定为:
 
  一、我国民事执行与民事执行监督现状
  (一) 民事执行现状
  (二) 民事执行监督现状
 
  二、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理论争执
 
  三、建立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论证
  (一)必要性
  (二)可行性
 
  四、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设想
  (一)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原则
  (二)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
  (三)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方法
  (四)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程序
 
  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民事执行改革一直是司法改革的重点,但目前在民事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问题上,法院同检察机关的改革措施并没有很好的统一起来,笔者将从支持我国民事执行活动应建立检察监督制度为切入点,通过理论分析论证提出相关制度设计来弥补我国现行立法与实践的不足。
 
  拟采取的研究方法、研究手段、技术路线、实验方案及可行性分析:
  研究方法
  文献资料法
  实践调研法
  分析法学方法
  
  研究手段
  文献资料与实践调研论证相结合
  
  技术路线
  文献资料的的收集
  总结归纳相关调研信息
  
  实验方案及可行性分析
 
  1)理论与实务界已经对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程序作了相关探索,这些研究成果为我国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提供了新的理论视角和制度参照,也给本人探索检察机关参与民事执行程序的制度研究提供了很大的帮助和指导。
  2)在物质条件方面,学校的校园网、图书馆、系部藏书等将为本研究提供了必要的设备和条件。
  3)通过有关司法部门的实践调研把握第一手资料,在此基础上进行的分析与研究将为本研究提供现实基础。
  4)导师刘教授的悉心指导、各位老师的耐心赐教、同学们的无私帮助以及自己的努力能够保证论文的如期完成。
  本题目的创新之处和可预期的创造性成果:
  
  本题目的创新之处在于:笔者将从支持我国民事执行活动应建立检察监督制度为切入点,通过理论分析论证提出相关制度设计来弥补我国现行立法与实践的不足。本课题研究过程中,拟在中文期刊上发表相关论文1-2篇。
  
  论文工作量、年度研究计划、可能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相应的解决办法:
  
  预期整个研究为期一年,共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20XX年X月-20XX年X月),与导师联系确定研究方向和论文选题,查阅文献资料并进行可行性分析,准备开题报告,撰写论文大纲。
  第二阶段(20XX年X月-20XX年X月),在导师的指导下走访基层司法机关进行实证调研,取得可供研究的第一手资料。
  第三阶段(20XX年X月-20XX年X月),总结归纳资料,深入反思,撰写论文初稿 第四阶段(2010年1月-2010年5月),与导师取得联系,在导师的建议与指导下对论文进行反复修改,争取定稿并提交论文,进入答辩。
  第四阶段(20XX年X月-20XX年X月),与导师取得联系,在导师的建议与指导下对论文进行反复修改,争取定稿并提交论文,进入答辩。
  
  与本题目有关的研究工作积累和已取得的研究工作成绩
 
  在本单位从事《社区工作》《婚姻法》《经济法概论》的相关课程讲授工作,积累了大量的资料,在工作期间已完成一定的科研工作,并正在参与相关课题研究,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如发表文章为:
  ……
  已具备的研究条件,尚缺少的研究条件和拟解决的途径
  
  在学习期间收集了一些资料,及导师的悉心指导,这些都为论文研究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同时本人所在单位具有较好的教学科研条件,学校图书馆藏书丰富,订有大量中外文期刊,并拥有《中国期刊网》、《超星数字图书馆》、《万方数据》等学术数据库,这些都为笔者进行相关研究提供了物质条件和时间保证。但在将要展开的具体研究环节中尚缺少必要的研究条件,如论证中收集的资料皆以他人已完成的成果为主,笔者尚缺少现实的第一手资料,初步设想将利用较长一段时间去相关单位进行调研,尽量以现实的第一手资料弥补论证中的不足和缺陷。
  
  主要参考文献目录
  
  著作类:  1、 [法]让·文森、雅克·普雷沃著,罗结珍译:《法国民事执行程序法要义---强制执行途径与分配程序》,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2、 张卫平、陈刚:《 法国民事诉讼法导论》,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3、 张西安、程丽庄译:《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4、 童兆洪:《民事强制执行新论》,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出版;
  5、 江 伟:《民事诉讼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版;
  6、 王桂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1版;
  7、 牟逍媛著:《民事执行难及相关制度研究》,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8、 谭秋桂:《民事执行检察监督问题探析》载《民事检察制度热点问题探索》,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
  
  论文类:
  1、 黎蜀宁:《论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现代法学》2003年12月版第25卷第六期;
  2、 李浩:《民事诉讼检察监督若干问题探讨》,《中国法学》1999年第3期;
  3、 廖中洪:《关于强制执行立法几个理论误区的探讨》,《现代法学》2006年第5期;
  4、 胡胜、陈莺:《浅议民事执行的检察监督》,《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年6月第21卷第2期;
  5、 俞其林、沈建新:《试论民事执行程序的检察监督》,《河北法学》2008年第10期;
  6、 常怡、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海南省人民检察院联合课题组:《民事行政裁判执行的检察监督》,《民事行政检察指导与研究》总第3 集,法律出版社2005 版;
  7、 汤维建:《我国民事检察监督模式的定位及完善》,《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7年2月第15卷第1期;
  8、 汤维建:《民事检察监督范围若干问题浅议》,《现代法学》2004年第1期;
  9、 汤维建、温军:《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法律地位研究》,《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2期
  10、 王军:《对法院民事执行活动的检察监督初探》,《检察实践》2001年第3期;
  11、 孙加瑞:《检察机关实施民事执行监督之程序设计》,《人民检察》,2007年第13期;
  12、 李常竹:《浅议检察机关的执行监督》,《前沿》2008年第8期;
  13、 王丽,贝金欣:《构建民事执行的检察监督制度》,《人民检察》2007年第13期;
  14、 王金利,朱强,张立纳:《构建民事强制执行的检察监督制度》,《辽宁法治研究》2008 年第3 期( 总第12 期);
  15、 常廷彬:《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构建》,《社会科学家》2008 年8 月第8 期(总第136 期);
  16、 廖荣辉,潘建明:《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制度价值》,《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08年第4期;
  17、 潘云燕:《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立法完善》,《法制与经济》2008年第1期(总第161期);
  18、 彭世忠,郭剑:《民事执行的检察监督》,《现代法学》2003 年10 月第25 卷第5 期;
  19、 江伟,李浩:《民事诉讼检察监督若干问题探讨》,《人民检察》,1995年第5期;
  20、 谢志强,刘斌:《民事执行检察权理论依据思辨》,《中国检察官》2008年第12 期(总第78 期);
  21、 郭宗才:《民事执行领域的检察监督运作研究》,《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8年12月第16卷第6期;
  22、 崔 伟,廖中洪:《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权:价值、根据与立法完善》,《现代法学》2008年5月第30卷第3期;
  23、 黄金龙、黄文艺对法国和俄罗斯法律的考察:《域外没有民事执行法律监督》,《人民法院报》,2007年8月24日;
  24、 孙加瑞:《关于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质疑与回答》,《检察日报》2007年9月6日、7日;
  25、 汤维建:“检察机关应有权对民事执行程序进行法律监督” 载《检察日报》2002年7月1日。
  
  法学类在职研究生的课程经过学院领导精心设置,以前沿性和实操性为主;教学模式以理论基础结合案例分析,突出实践与应用。希望这篇法学硕士论文开题报告范文会对您的论文写作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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