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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育开题报告范文(2)

来源:学术堂 作者:胡老师
发布于:2017-05-20 共6976字
  研究生教育是指在取得本科学历之后,学生继续进行深造和学习的一种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中的最高层次。法学研究生教育从属于研究生教育体系而又因其独特的学科特点而有别于其他类型的研究生教育。本文研究的法学研究生教育主要是针对硕士阶段的法学研究生教育,博士研究生稍有涉及。在中国,法学硕士研究生包括法律硕士(法本)、法律硕士(非法本)、法学硕士等学位,以及在德国和澳大利亚,与中国相对应的研究生教育。其中,法学硕士是法学专业学位教育中位于法学学士和法学博士之间的一个层次,学习侧重坚实的理论研究,旨在为国家培养全方位的学术型人才。法学硕士的招生考试,即指每年年初的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简称“统考”),被录取后,即可获得研究生学籍,毕业时,如若在课程学习和论文答辩方面均符合学校学位条例的规定,就可获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法律硕士是硕士专业学位之一,是在加速培养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高层次应用型专业人才的背景下设立的,其拥有高于法律本科生的培养目标,旨在培养具有法律职业背景的法律实践人才,为实际中的法律相关部门培养所需要的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专业学位设置审批暂行办法》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在其1996年的第十四次会议上审议通过的,该办法明确规定,我国法律硕士教育的培养目标为培养应用型、复合型的高水平法律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法学博士研究生是法学教育体系中的博士学位,供硕士研究生报考,除特殊要求外本科毕业生不能报考,其在学术研究方面拥有更高的要求。
  
  目录
  
  第一章 绪论
  
  1.1选题的背景及研究意义
  1.2国内外研究概况及发展趋势
  1.2.1国内研究概括
  1.2.2国外研究概括
  1.2.3发展趋势
  1.3研究方法及创新之处
  1.4概念界定
  
  第二章 法学教育概述
  
  2.1法学教育的含义
  2.2法学教育体系
  2.3法学教育的价值意义
  
  第三章 中国、德国和澳大利亚法学研究生教育现状
  
  3.1中国的法学研究生教育现状
  3.1.1相互区分的培养目标
  3.1.2 “严进宽出”的录取与毕业规则
  3.1.3比较丰富的法学研究生层次
  3.1.4以必修课程为主的课程设置
  3.1.5正在改变的授课方式
  3.1.6初期探索中的质量控制
  3.1.7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分离
  3.1.8研究生就业困难
  3.2德国法学研究生教育现状
  3.2.1充分的办学自主权
  3.2.2重新定位的培养目标
  3.2.3“宽进严出”的录取和毕业规则
  3.2.4全新的学位设置
  3.2.5日益完善的课程设置
  3.2.6丰富的教学方法
  3.2.7非常注重科研
  3.2.8严格的质量控制
  3.2.9逐渐与国际趋同
  3.3澳大利亚的法学研究生教育现状
  3.3.1极大的办学自主权
  3.3.2丰富的办学层次
  3.3.3弹性的学制
  3.3.4充分的选课自由
  3.3.5灵活的教学方式
  3.3.6规范的宽进严出
  3.3.7严格的质量保证
  3.3.8深度的国际化
  
  第四章 中国在法学研究生教育方面与德国、澳大利亚存在的不同与差距
  
  4.1录取规则
  4.2培养目标
  4.3课程设置
  4.4教学方式
  4.5教育质量控制
  4.6法学研究生教育的国际化
  
  第五章 中国与德国和澳大利亚在法学研究生教育方面存在差距的原因
  
  5.1法治理念的缺失
  5.2教育投资的不足
  5.3“重理轻文”的观念
  5.4国际化水平较低
  5.5法学研究生数量大幅度提升
  5.6司法考试的冲击
  
  第六章 德国、澳大利亚法学研究生教育给中国的启示
  
  6.1重新定位培养目标
  6.2增强法学研究生教育的灵活性
  6.3提高学术科研能力
  6.4加强法学研究生教育国际化
  6.5加强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
  6.6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良性互动
  6.7发展民办法学研究生项目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论文工作进度安排
  
  20XX年X月 申报论文选题方向,确定论文指导教师;
  20XX年X月 与论文指导教师讨论,确定论文题目,下达任务书;
  20XX年X月 完成开题报告;
  20XX年X月 完成论文初稿,提交论文指导老师;
  20XX年X月 根据老师意见修改论文,定稿,获得参加答辩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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