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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论文开题报告范文精选

来源:学术堂 作者:秦老师
发布于:2017-11-24 共6282字
  法律实践即以实现公平正义为目的而建立和维护良好社会秩序的规范性活动,在内容上可分为法律的思想实践、法律的规范实践和法律的应用实践三种类型。下面我们一起来看一篇法律硕士论开题报告范文,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题目: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研究
  
  一、问题的提出
  
  正如Kellee S. Tsai所言,中国经济中最有活力的部分却缺失正规信贷,民营企业并没有直接受益于国有银行的信贷配置。
  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发展起来的民营企业依赖于什么融资?对此,无论是国内学者,抑或是西方学者均认为,中国的多数民营企业依赖于非正式金融。然则,中国目前的非正式金融,由于利益动机的驱使及各种制度诱因,出现了民间借贷规模日益增加,民间借贷纠纷与非法集资案件也随之增加的情形,2011年全国法院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608477件,较2010年上升38%,涉案金额1143亿元,占2011年全国法院民事收案(6614049件)的9.2%,12005年-2010年,全国公安机关立案涉嫌非法集资案件11944起,涉案金额1354亿元,银监会表示全国29个省区市都存在非法集资类案件。
  22011年全国非法集资类案件继续走高,仅浙江省2011年非法集资立案涉案金额高达287.4亿元,共160起。
  特大非法集资案愈演愈烈,如浙江丽水杜益敏案、银泰案件、浙江东阳吴英案、上海汇乐集资诈骗案、湖南版“吴英”--曾成杰案(非法集资34.5亿元,集资诈骗8.3亿元)、哈尔滨圣瑞公司案(金额高达45.78亿元,涉及全国十二个省)、浙江立人集团案等。同时,国内外经济局势的变动,使得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更加困难,在各种因素的作用下,中国2011年中小企业一度进入资金链断裂的高峰期,尤其是民营企业发达的江浙一带,出现大量的企业倒闭现象。如何规制非正式金融,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成为当务之急。
  
  二、选题意义
  
  作为一种提供资金融通服务的金融形式,对其加以法律规制,既是现实问题,也是理论问题。
  30余年改革开放,非正式金融支持了中国民营经济的大力发展,缓解了农村地区资金的极度匮乏现象,有力地推动了我国的经济增长。然则,长期以来,非正式金融在中国是个颇有争议的议题。一方面,作为诱致性制度变迁的结果,其内生性推动了中国民营经济的发展,间接地推动了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另一方面,长期体制外循环对社会经济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影响了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政策的制定与实施,甚至对正常的金融秩序造成影响。为此,我国政府对于非正式金融的“管制”是较严苛的,但效果并不明显。
  金融危机之后,全球经济低迷,欧债危机持续不断,中国实体经济遭遇挫折、国内通胀压力不减、股市楼市财富效应暗淡的情况下,大量民间资金流向民间借贷行业有其必然性,借助民间借贷渠道,众多求贷无门的中小企业获得了宝贵的资金“输血”.但在实体经济盈利低下的情况下,巨额高息的民间借贷,无疑是“一剂饮鸩止渴的毒药”,浙江“跑路”潮恐是最好的实证。民间借贷如果演化为纯粹的资金炒作,没有实体经济做支撑,那只能是击鼓传花的游戏,风险终会爆发。面对如此现状,正视非正式金融成为必然,对其进行必要的法律规制是当务之急,近年来中央乃至地方相继对民间借贷这种非正式金融形式及其组织进行规范正是现实所迫,但就法律规范本身而言,目前对于非正式金融的规范位阶过低,多集中于部门规章与司法解释,这并不能解决中国面临的民间融资问题。
  本文通过分析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必要性、比较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有关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实践,提出中国非正式金融契约治理与监管并行的规制路径,通过监管边界的设定,具体设计中国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规制,以希将非正式金融的风险控制在一个可承受范围内,并借此发挥其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本文的理论意义在于变消极事后“管制”为积极“法律规制”和变“堵”为“疏”
  的理念以及监管边界设定的思路,全文贯穿着对非正式金融的宽容思想。文章创新之处在于将非正式金融的契约治理机制与适度监管结合起来,设定监管边界。
  同时将司法系统长期以来在非正式金融发展中所起的作用加以疏理,对于浙江省通过司法“试错”来反应非正式金融的创新进行了深入分析,从而为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提供了路径依赖,即便是在现有非正式金融立法环境不变的情况下,通过地方司法的改革来适应非正式金融不断创新的路径也是可行的;司法可以第一位次的解决非正式金融纠纷,如民间借贷纠纷等。全文贯穿着实证分析方法,并在第四章中就契约治理机制的论述过程中,对于各种具体非正式金融行为的法律规制进行了具体论述,同时对于非正式金融的监管制度进行了初步构建。非正式金融的研究不仅对于中小企业融资、民间资本的投资渠道具有一定现实意义,同时对于中国金融法律制度的完善也具有一定意义,弥补了法学领域对于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系统研究的不足。
  
  三、研究思路
  
  本文基于我国民间资本的投资现状、非正式金融发展的实际需要,首先,对非正式金融的内涵与外延加以厘清,从公共政策、国家资本、金融脆弱性及金融创新等角度分析非正式金融存在与发展的逻辑机理,从而为全文的研究确立了理论基础。其次,从历史的视角,对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进行疏理,从而从制度本身去研究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问题之所在,接着从经济视角探究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与其实际绩效之间的成本收益关系,为本文进一步研究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规制问题提供了法律与经济的逻辑基点。在前两部分的层层推理下,结合境外有关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经验的比较分析,确立了非正式金融契约私人治理机制与适度监管的中心观点。进而,本文通过对非正式金融私人治理机制的分析,为政府金融监管介入到非正式金融提供了现实与理论上的必然性。接着,文章进一步通过经济学上监管供给与需求边界的阐述,为非正式金融具体监管制度的构建奠定基础。但无论是契约的私人治理机制,抑或是政府的金融监管都离不开司法系统的保障,故而全文自然延伸到非正式金融司法规制的阐述,文章从浙江省司法机构在非正式金融发展中通过地方司法的“试错”不断地反应非正式金融创新的事实来论证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的路径选择,从而为非正式金融立法规制不完善的前提下,提供了司法救济途径。全文正是在这样的研究思路下展开论述。
  
  四、提纲
  
  导言
  
  一、 问题的提出
  二、 选题意义
  三、 非正式金融研究文献述评
  四、 研究思路与方法
  
  第一章 非正式金融及其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分析
  
  第一节 非正式金融内涵与外延的界定
  一、 非正式金融概念的厘清
  二、 非正式金融类型的界定
  三、 非正式金融的特性分析

  第二节 非正式金融生成逻辑分析
  一、 二元金融结构与政府“父爱主义”
  二、 非正式金融:金融抑制政策使然
  三、 非正式金融:制度动因
  四、 非正式金融:交易成本分析
  五、 非正式金融:有利于竞争政策优化
  六、 非正式金融:个人与企业的选择

  第三节 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分析
  一、 政治学基础:公共利益理论
  二、 经济学基础:金融脆弱性理论
  三、 法经济学基础:法律制度的普适性准则和制度的供给需求关系
  本章小结
  
  第二章 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现实需求--我国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发展历程及其问题
  
  引子:温州民间借贷风波

  第一节 我国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发展历程
  一、 1949-1978 年:从提倡私人借贷到绝对禁止
  二、 1978 年-1995 年:适度宽松,但仍对非正式金融进行抑制的时期
  三、 1995-2004 年:非正式金融的严格管制期
  四、 2005-2010 年:虽有限制但法律开始松动
  五、 2010 年至今:进一步放宽非正式金融管制

  第二节 我国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现状
  一、 非正式金融的法律地位
  二、 对非正式金融采取的管制措施与管制主体
  三、 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 我国非正式金融现有法律规制的缺陷
  一、 管制强度高、绩效低
  二、 金融管制理念的偏差
  三、 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体系的不健全
  本章小结
  
  第三章 境外非正式金融发展与法律规制实践及其启示
  
  第一节 发达国家非正式金融发展、法律规制实践及其启示
  一、 美国非正式金融向正式金融的成功转型:社区银行
  二、 充分尊重合作制本色的合作金融法制典范:德国
  三、 日本轮转基金组织的成功转型:无尽→联合股份公司→互助银行→一般性商业银行

  第二节 发展中国家(或地区)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规制实践与启示
  一、 撒哈拉以南非洲国家的金融自由化改革--小额信贷机构的发展
  二、 小型银行典范:孟加拉格莱珉银行
  三、 强制替代的代表:20 世纪 50 年代的印度、泰国
  四、 契约治理的典范:台湾
  本章小结
  
  第四章 我国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构想
  
  第一节 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理念之重树
  一、 效率:非正式金融的私人契约治理机制的有效利用
  二、 自由:赋予公民、企业融资自由权,即民间自治权的发挥
  三、 公平:公平信贷权理念的树立
  四、 安全:适度监管
  五、 合作:正式规范与民间规范的弥合、非正式金融与正规金融的联结

  第二节 我国非正式金融的契约治理
  一、 契约自由与契约治理
  二、 非正式金融契约治理机制现状
  三、 非正式金融契约的法律治理机制对私人治理机制的弥补与矫正

  第三节 非正式金融监管边界的分析
  一、 监管理论述评
  二、 非正式金融监管边界设定中的主要假设条件分析
  三、 非正式金融监管成本分析
  四、 非正式金融监管的供给强度边界及其影响因素分析
  五、 非正式金融监管的需求边界分析

  第四节 我国非正式金融监管制度设计
  一、 非正式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
  二、 监管权限的设定
  三、 我国非正式金融监管制度的具体设计
  
  第五章 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的路径分析
  
  第一节 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的必要性分析
  一、 各地民间借贷纠纷、非法集资案件持续走高
  二、 现行有关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制度的粗疏与滞后
  三、 监管有效与无效论下的司法介入

  第二节 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的路径选择--以“先行先试”和司法能动性为视角
  一、 地方司法“试错”的可能性
  二、 能动性下的地方司法
  三、 地方司法与地方行政的良性互动及司法能动性对立法革新的推动

  第三节 地方司法“试错”边界分析
  一、 地方司法“先行先试权”的授权合法性
  二、 地方司法“试错”主体的限定与时间、范围的限制及监督救济
  三、 司法的能动性不能取代立法
  四、 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应注意的问题
  本章小结
  
  五、研究方法
  
  在研究过程中,本文将采取以下几种研究方法:
  非正式金融本身就聚集了经济学、金融学、社会学、政治学及法学等多学科于一身,故而在研究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规制过程中必然涉及到多种研究方法运用。
  
  一是比较分析方法。文章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将境外有关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经验加以阐述,并且抽象出类型化的规制方式进行论述,从而为中国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提供可供参考之处。
  二是实证分析方法。作为本文的研究对象,非正式金融源自于、服务于民间,对其加以实证分析是必然,故而为了掌握非正式金融的一手资料,笔者深入到中小企业、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企业组织中,同时通过发放调查问卷与座谈的方式,对民间借贷、小额贷款、非法集资等一系列主题进行了深入研究,这些数据与资料为本文的研究提供了扎实的基础。理论研究如果没有实证基础,则成为无根之水,更无法指导实践。
  三是规范分析方法。从事法学研究,采取规范分析方法也是必然之所在,作为与价值相关的分析方法,需要解决应然的问题。而我国现有规范非正式金融的法律,其中存在的问题百出,甚至是根本没有一部正式规范非正式金融的法律,只是通过大量的行政规章、司法性文件对社会上不断出现的非正式金融组织与活动加以规制,这种不具有前瞻性与预见性的法律规范本身就已经失去了指导意义,故而通过对现有非正式金融法律规范的文义解释与立法目的、背景分析,梳理我国有关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司法性文件,厘清我国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之脉络,为进一步研究非正式金融提供了法律根基。
  四是历史研究方法。源自于民间的非正式金融(此处称之为民间金融更加合适),自从人类通过一定的货币进行交易时起,无论是贝币,或是其他的币种,这种金融形式就已存在,故而其源远的历史决定了,对于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研究同样离不开其发展历史,所以需要对我国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历史脉络加以疏理,为深入探究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问题之所在提供历史动因与立法背景。
  五是法律经济分析方法。非正式金融如同其他经济活动,无论是非正式金融组织,抑或是非正式金融资金的需求者与供给者的资金供需行为,更或是政府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行为,都与经济学理论分不开,科斯的成本收益理论始终可以运用于其中。政府的监管行为同样需要考虑成本与收益,而民间资本的供给者同样会考虑其提供资金的成本与收益,以希达到收益最大化。非正式金融参与者根据市场规律及其自身不断运用的私人治理机制会促使其达到这种收益最大化,同时也会促进社会利益地增进,如同非正式金融参与者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促进了中国民营经济发展,从而促进了中国经济的整体高速发展。正如亚当?斯密所言:“每个人都在力图应用他的资本来使其产品得到最大的价值。一般地说,他并不企图增进公共福利,也不知道他所增进的公共福利为多少。他所追求的仅仅是他个人的安乐,仅仅是他个人的利益。在这样做时,有一只看不见的手引导他去促进一种目标,而这种目标决不是他所追求的东西。由于追逐他自己的利益,他经常地促进了社会利益,其效果要比他真正想促进社会利益时所得到的效果为大。”
  然而,当这只无形之手与非正式金融不断形成的社会资本体系无法达到预期目标,甚至是严重阻碍市场参与者目标实现时,国家这只有形之手是必然要介入的,非正式金融的监管也成为必然,但一定是适当地介入,且在充分尊重非正式金融契约私人治理机制的基础上进行。运用经济分析方法探究法律制度、监管制度的经济本质,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制定的动因,为非正式金融法律规范的制定提供经济分析基础。
  此外,本文的数据资料收集过程中,运用了统计学方法。例如通过统计方法对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的数据资料、国研网及各种民营经济研究所网站公布的数据资料、中国统计年鉴及金融年鉴以及实地调研数据资料进行了详细分析。
  众多研究方法的运用,为本文的写作带来了多视角的研究思路,同时也增加了文章写作的难度,笔者力图从多个角度为非正式金融提出法律规制框架。但囿于各种方法的熟练程度及解释能力,可能无法达到预期设想。在对各地民间借贷进行调研时,主要集中于中小型企业的融资过程中的问题,故而这种抽样调查会造成数据分析可能出现挂一漏万。
  
  六、进度安排
  
  20XX年11月01日-11月07日 论文选题、
  20XX年11月08日-11月20日 初步收集毕业论文相关材料,填写《任务书》
  20XX年11月26日-11月30日 进一步熟悉毕业论文资料,撰写开题报告
  20XX年12月10日-12月19日 确定并上交开题报告
  20XX年01月04日-02月15日 完成毕业论文初稿,上交指导老师
  20XX年02月16日-02月20日 完成论文修改工作
  20XX年02月21日-03月20日 定稿、打印、装订
  20XX年03月21日-04月10日 论文答辩
  
  七、参考文献
  
  
  1.白建军着:《法律实证研究方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2.曹红辉等着:《中国的金融问题》,研究出版社2009年版。
  3.陈聪富:《合会契约》,载黄立主编,《民法债篇各论》(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4.陈建华着:《金融监管有效性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年版。
  5.陈蓉着:《“三农”可持续发展的融资拓展:民间金融的法制化与监管框架的构建》,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6.陈志武着:《金融的逻辑》,国际文化出版公司,2009年8月第1版,2011年4月第2次印刷。
  7.戴相龙等着:《中华金融辞库》,中国金融出版社1998年版。
  8.杜恂诚着:《金融制度变迁中的中外比较》,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4年版。
  9.费孝通着:《乡土中国》,北京出版集团公司、北京出版社,2011年第3版。
  10.费孝通着:《江村经济》,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7年8月版,2011年10月第5次印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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