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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公共管理伦理的公共责任分析

来源:黑龙江科技信息 作者:任志安
发布于:2020-03-11 共3049字

  公共管理伦理学论文(力荐8篇范文)之第八篇

  摘要:简要分析了公共论理视野下的公共责任。

  关键词:公共责任,公共伦理,监督

公共管理伦理学论文

  “责任”一词有三重含义:其一是指人担当起某种职务和职责;其二是指人分内应做之事;其三指做不好分内应做的事而承担的过失1。在现代, 责任的含义一般是后两种。“责任所包含的道德强制力和道德德性, 是所有道德规范中最多的, 也是社会的道德要求和个人的道德信念结合得最紧密的。从这个意义上说, 责任在道德规范的整个体系中, 是处于最高层次的道德规范。” (2) 在政治体系中, 责任是授权的结果, 从法治角度而言, 行使权力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权力的授予必然伴随着责任的规定。权力无法逃脱责任而单独存在, 否则, 这种权力就是非法的、不合理的。法治的目的之一就是要确保责任与权力的对等, 并建立责任与权力统一的规则。同样, 对于公共权力也应以相应的责任, 即公共责任。 (3)

  公共责任是西方民主政治的产物, 也是现代政府公共权力运行实现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的重要保障。西方政府的公共责任机制由于经济制度、政府治理理念、行政体制、社会价值观念的不同, 经历了以下四个时期。

  传统公共行政时期。这一时期主要基于威尔逊的“政治、行政二分法”原则, 强调公共责任主要有两种:政治责任与官僚责任。政治责任强调政治官员要对选民负责, 官僚责任强调要严格遵守法规和程序, 对上级负责。传统公共行政时期重过程而轻结果, 重视效率而忽视公平。

  新公共行政时期。新公共行政的基本观点是行政管理者应该对社会公平负责, 并非价值中立。所以, 此时期的公共责任在普通责任的基础上, 增加了对社会公平的责任及对公民的直接责任。

  新公共管理时期。进入20世纪70年代以后开始提倡一种新的责任管理理念, 及此时的公共责任要求公务员对自己的行为和结果的实现承担个人责任。

  新公共服务理论时期。进入21世纪, 以珍妮特·V·登哈特、罗伯特·B·登哈特为代表人物的新公共服务理论, 为政府管理提出了一个全新的管理模式和管理理念。公共行政责任主要强调公务员应关注法令和宪法、社区价值观、政治规范、职业标准以及公民利益, 而且应该对这些制度和标准负责。

  以上西方政府公共责任的模式特点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呈现不同的侧重点, 对于规范和引导西方政府公共权力的正确运行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在当今的社会生活中, 各级管理者掌握了一定的权力, 对社会负有全面领导、管理、协调和服务的责任, 他们既代表和体现着群体利益, 又协调和维护者群体利益。因此, 管理者的社会地位和实际道德表现在社会发展中具有导向作用。然而, 新时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某些负面因素对管理者道德的影响也是不容忽视的, 管理者的道德建设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4)

  首先是来自官员自身低水平甚至是错误的道德认知的挑战。第一, 认为市场经济条件下效率优先就是利益优先。个别官员的道德认知出现偏差, 以为利益就是一切。他们对社会上一些先富起来的人感到嫉妒和心理不平衡。为了不正确的利益观, 他们利用手中的权力进行”权力寻租“以获得不当利益。这种现象的存在使得政群关系紧张, 这也是产生腐败官员的道德和心理因素。第二, 旧的“官本位”思想影响, 认为地分裂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他们在传统的“官本位”思想的影响下, 只享受权利, 不愿意尽义务, 割裂权利与义务的辩证关系。而且, 他们把人们服用英语他们的权力作为谋取个人利益的砝码, 肆意侵吞国家和集体的财产, 腐败现象不断出现, 严重破换了管理者的形象。

  其次是来自整个社会道德评价失范、道德氛围淡化的挑战。第一, 整个社会道德评价失范, 对官员的道德建设影响很大。在市场经济时期, 人们的道德评价标准不统一, 道德评价就会失范。社会主义荣辱观本身已经对荣辱问题进行了很好的规范, 评价标准也是一目了然的, 但有的管理者对此说一套、做一套, 表里不一, 实际上仍然不受道德评价规范约束。第二, 整个社会道德氛围淡化, 对管理者道德的冲击很大。道德约束是一个软约束, 人们可以遵循, 也可以熟视无睹。“良心自律”不强的管理者在这样一个道德氛围下, 就有可能效法非道德行为而不选择道德行为。

  增强人们的道德责任感, 还需要相应的制度与法律, 特别是建立和健全各种形式的责任制度。

  1 公共伦理的法制化

  在当今世界, 国家公共管理伦理向法制化、制度化发展已经成为一种趋势, 许多国家都制定了公共管理伦理法。早在20世纪50年代, 美国就通过了《政府工作人员伦理法则》, 为所有政府雇员、官员制定了内容广泛的道德规范。韩国于1981年通过了《韩国公职人员道德法》, 日本则于1999年8月通过了《日本国家行政人员伦理法》。我国目前还没有明确统一的行政人员行政道德规范, 更没有专门的行政人员公共管理伦理法, 这与国内外新形势的发展要求不符, 实践发展迫切需要制定一部有中国特色的行政人员公共管理伦理法。

  新中国成立以来, 我们党和国家相继颁布了一系列有关国家公务员反腐败的行为规范, 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 在制度的完善上取得了有效进展, 如《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而2004年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试行)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2008年6月颁布的《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 标志着我国公共伦理制度建设从权力反腐为主到制度反腐为主的重大转折。当前, 反腐倡廉基本制度的建设, 主要是完善权力制约和监督的各项制度。

  2 问责制与行政自责文化建设

  第一, 建立严格的决策责任追究机制。在政府管理实践中, 政府决策失误带来的后果往往比腐败更为严重, 同时又最难追究责任。因此, 必须加强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与法制化建设。政府在决策时, 首先要明确自己的权力范围, 即政府的决策权力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范围内, 应广泛征求并充分听取各方群众的意见, 保证政府与公民进行良性互动, 要充分重视专家学者的建议, 对其决策进行多方论证。如一旦发现决策失误, 必须及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做出相应的惩处, 从而确保政府的严肃性、合法性与科学性。

  第二, 加强自责文化建设。在行政问责制建立健全的过程中, 加强行政自责文化的培养也非常重要, 熊水龙在《行政问责制与行政自责文化建设》一文中指出:行政自责可以从个人及组织两个层面理解, 个人层面是指行政公务人员对自己的行政过错的自我惩罚, 如心理上的愧疚、悔恨、不安、反省, 以及相应的自责行为, 如积极补救过失、赔偿损失、申请处分、引咎辞职等。作为政府内在约束机制的一部分, 行政自责文化不仅可以强化行政权力的自我控制, 而且还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公众对行政权力的认同与支持, 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3 公共责任的伦理监督机制

  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已经成为全社会的普遍共识。在加强公共责任的伦理监督机制方面, 首先要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 切实加强推荐、提名、考察考核、讨论决定等各个环节的监督。其次要充分发挥各监督主体的积极作用, 提高监督的整体效能。2005年出台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 要求加强和保证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政府专门机关监督。

  目前随着网络等新媒体的发展, 必须尽快完善公务人员伦理道德监督机制, 确保公务人员的行为符合社会公众的利益, 确保公共责任合理合法地在公共伦理视野下履行。

  参考文献
  [1]王振华.公共伦理学[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10, 1:215.
  [2]李承宗.伦理学视野下的当代中国现实理论问题[M].长沙:湖南大学出版社, 2008.1: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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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原文出处:任志安.公共伦理视野下的公共责任[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2(29):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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