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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伦理学角度审视科斯定理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4-06-21 共6988字
论文摘要

  罗纳德·科斯( Ronald Coase) 平生论述不多,但是他的两篇论文《企业的性质》和《社会成本问题》在经济学界引起巨大反响,催生了新制度经济学派和法律经济学派的兴起,1991 年,科斯被授予诺贝尔经济学奖。很多人都对科斯的理论进行研究,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斯蒂格勒将科斯的理论概括为科斯定理( Coase Theorem) .科斯定理在经济学研究方面极具特色,它使制度经济学从旧的研究范式转向新的研究范式。更重要的是,它引发了人们对该定理的激烈讨论,一些具有启发性的见解应运而生。在这些讨论中,人们从经济学角度对科斯定理进行了质疑和辩护,但很少有人从伦理学角度进行思考。从伦理学角度审视科斯定理可以发现科斯定理所蕴含的伦理意蕴。

  一、科斯定理科斯
  
  本人并没有在其着作中明确提出“科斯定理”的概念,这个定理由其他研究者对其着作研究总结而成。科斯定理有着不同的版本,斯蒂格勒首先提出了“科斯定理”的概念并给出了最初的版本,接着有科斯的版本、达尔曼的产权版、法和经济学派的版本、罗伯特·D·库特的版本等。综合研究者对科斯定理的理解,主要有两个定理。第一定理认为只要交易成本为零,不管最初权利如何分配都可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达到帕累托最优。科斯第二定理认为如果交易成本不为零,权利的最初分配会对资源的配置效率产生影响,正如科斯所说,“一旦考虑到进行市场交易的成本……合法权利的最初界定会对经济制度的运行效率产生影响”.科斯定理的理论前提条件是清晰的产权、交易零成本和完全竞争市场,科斯定理要达到的结果是帕累托最优或帕累托改进。

  二、科斯定理中的人性假设
  
  科斯定理与新古典经济学派之间存在着内在联系,科斯的理论是对新古典经济学的一种补充。古典经济学的人性假设认为人是追求自利的理性动物,即亚当·斯密所说的“经济人”,这种假设只是为了理论研究方便对人性所做的简化处理,这种简单假设并不能真正反映人性的实际内容。人性是复杂多变的,不仅仅是理性的。弗朗西斯·福山既肯定了“理性人”的假说,认为“人类 80% 的情况符合此模型”,同时认为剩下 20% 受社会道德氛围因素的影响。尽管福山的判断带有一定主观臆断的成分,而且也没有经过严格的实证研究,但他却从经验和直觉的层面说明了人性的复杂性。人类的经济生活是社会生活的组成部分,因而不能从文化和道德中超脱出来。人在社会上首先要考虑自己的生存,追求利益是人的生存本能,是人的天性,是人的生物性的体现。然而,人又是社会的人,处于一定的社会文化背景之中,人追求利益的天性受到社会道德的制约。对人性的简单化假设为经济学研究创造便利的同时,也使经济理论与现实经济生活产生了误差。科斯定理的运行基础是“经济人”假设,科斯认为不管产权如何划分,通过市场作用总可以达到帕累托最优。然而,“经济人”假设的脆弱性使得出现这种结果的可能性降低。
  
  三、科斯定理伦理意蕴中的公平效率观
  
  研究视角和范围不同,效率的定义也不相同。狭义的效率指的是经济效率,广义的效率指的是社会成员得到自我发展,社会构成要素以及结构得到优化,社会运行良好。科斯定理所讲的效率指的是狭义的效率,即经济效率。经济效率有两种描述方式,一种是“投入-产出”分析,即投入一定量的资源生产出更多、更有价值的效用,另一种描述方式则是指考察经济体系中资源配置状况。衡量经济体系是否达到资源的最优配置就看它是否能达到帕累托最优。所谓的帕累托最优,是指在某种资源配置方式下,所有人的状况不坏于初始状态,而且至少一个人的状况比初始状态有所改善。在帕累托最优状况下,一个人状况的改善并不以其他人的状况恶化为代价。这种学说隐含着一个道德判断,即不影响他人的利益,同时自己的收益有所增加的行为是合乎道德的。与此相反,如果一个人状况的改善是靠损害他人利益得到的,那么就属于不道德。帕累托最优既成为衡量经济体系效率的标准又成为道德判断的标准,效率与公平性之间画上了等号。这就是古典经济学家普遍持有的观点,他们将公平内嵌于效率之中成为了效率的附庸。科斯定理与古典经济学之间存在着内在联系,科斯定理反映的是古典经济学的正义观,即公平正义从属于效率,然而这种对正义与效率关系的简单化理解并不能反映两者之间真正的联系。古典经济学的正义观受到很多人的质疑,我们应当对科斯定理所蕴含的正义观进行反思,这种反思以将科斯定理反映的正义观与社会主义正义观相比较的形式进行。

  在科斯的眼中效率最大化暗含着道德的合理性,用效率表达公平,这样的公平观与社会主义公平观存在着差异。相对于西方资本主义世界的正义观念,马克思主义认为公平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它反映的是一种利益关系,而且“……这个公平则始终只是现存经济关系或者反映其保守方面,或者反映其革命方面的观念的神圣化的表现”.公平的内容由一定的生产力及生产关系所决定,社会主义社会的公平具有至高的道德价值。邓小平认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这说明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温家宝进一步强调了公平的价值,认为“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我们解放生产力和发展生产力的最终目的是要建设一个彻底公平的社会,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然而在生产力低下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首先面临的问题就是如何发展生产力。因此,“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就成为特定历史时期的公平效率观。从社会发展的纵向维度和横向维度看,公平与效率之间成正相关。生产力和生产效率的提高是公平产生的动力及形式和内容发展的动力。生产力提高产品出现剩余以后,如何分配成为问题,这需要正义来调节。由于生产力发展水平规定着公平的实现形式和内容,而效率又是衡量生产力高低的标准。因此,效率的提高影响着公平正义实现的形式和程度。另外,公平的实现有利于效率的提高。现代经济学认为,经济发展的因素主要有资金、技术、制度、人力资源等,其中人力资源是最基本的要素。人力资本要发挥最大效能,首先应发挥人的积极性、能动性和创造性。不公平的社会环境下,人的积极性、能动性和创造性必定受到伤害,人力资本无法发挥最大效能。稳定的社会环境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不公平的社会必定不能长久保持稳定,不稳定的社会也不可能保持生产力的持续发展和效率的持续提高。总之,社会主义的正义观实现了公平与正义的统一、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统一,从而实现了对传统正义理论的根本超越。科斯定理所体现的是典型的资产阶级的正义观,这决定了其天然的理论缺陷。

  四、外部性问题与公正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一个经济行为不但对行为者产生影响,也对其他人、其他经济活动产生影响,这种影响被称为外部性。科斯认为“当生产或消费对其他人产生附带的成本或收益时,外部经济效果便发生了; 就是说,成本或效益被加于其他人身上,然而施加这种影响的人却没有为此而付出代价。更为确切地说,外部经济效果是一个经济人的行为对另一个人的福利所产生的效果,而这种效果并没有从货币或市场交易中反映出来”.诺斯认为这种外部性产生于个人成本与社会成本、个人收益与社会收益之间的差异。外部性引起经济学家的关注,庇古希望通过税收的方法来解决外部性问题。科斯反对政府对经济的干涉,在对庇古批判的基础上形成了自己关于外部性的理论。因此,科斯定理在一定程度上就是解决外部性的一种方案。外部性问题是经济行为者之间互动的产物,具备了对此进行伦理学追问的基础和可能性。在制度经济学中外部性有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的区分,前者较后者出现的频率要小,我们将主要精力放在后者。

  ( 一) 外部性与分配公平
  在外部性问题上,科斯关心的是最大的产出和最小的成本,如何分配则不是他考虑的内容。事实上,对于经济制度的考量总是从两个方面进行,效率只是其中一个部分,正义也应当是考虑的一部分。罗尔斯甚至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德性,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德性一样”.科斯定理体现的这种效率至上的观点对于评价经济体系显得有些偏颇。

  外部性的出现意味着社会收益与个人收益产生了差距。个人收益是个人经济活动产生的效益,而社会收益则是该经济活动或者经济行为对所有人( 包括本人) 的效益的总和。为了简化论证过程,可以设定,在一个社会中存在着两个经济单位 A 和 B.如果 A 生产过程中必定会产生废气,这样会影响到 B.在没有交易成本的情况下,假设通过利益的博弈,这种损害能够通过金钱来衡量。如果 A拥有了这种排放废气的权利,那么对于 B 而言,选择只能是忍受或者是通过协商对于 A 进行补偿,以期使 A 停止排放废气。考虑这种情况下各方的收益。假设社会效益为PS,A 的生产成本为 CA,盈利为 PA,B 的生产成本为 CB,盈利为 PB,废气造成的损失为 CH,他们的盈利率均为100% .则有 PA = CA,PB = CB - CH,我们让 CA = CB,则有PA = CA,PB = CA - CH,从经济学角度看,A 和 B 的效益都有所增加,达到了帕累托最优。但是,由于排放废气的权利归 A,这样 A 的生产成本就转嫁到了 B 身上,A 就获得了由此带来的利益 CH.经济活动中的公平最基本的含义就是得其所得,投入多少就应当得到多少,在这种情况下,A 将本应当承担的成本转嫁给了 B,从而获得了利益,我们说 A 的行为在道德上不具备正当性。这种不公平性根源于产权的不同界定,不同的产权归属带来不同的利益分配模式。

  ( 二) 外部性与人的基本权利和环境问题
  科斯定理暗含着经济利益高于个人基本权利之上的论断,这个命题在实践和理论上都值得推敲。回到之前的案例,如果 B 拥有免受空气污染的权利,那么它为了经济利益同意向 A 转让这项权利。空气污染可能对 B 单位人员造成伤害,也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问题有两个,一是 B是否能够出让自己的健康权乃至生命权,二是 B 是否能够替子孙后代来做决定。从自然法的传统来讲,人类有些权利是不能转移的。霍布斯认为人天然拥有自我保存的倾向,人们的道德标准以自我保存为判断标准。斯宾诺莎同意霍布斯关于人性的原则观点,认为生存权是每个人所享有的最高的自然权利。马克思批判了资产阶级的这种抽象的人性观,但是并没有忽视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作为人的基本权利的重要性,而这种重要性来源于人的本质。马克思认为人的本质首先体现在自然属性上,认为“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作为人,首先应当作为有生命的个体存在,其次才是社会属性,“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约翰·洛克认为,人们在组建政府的时候并没有将自己的权利完全委托给政府,人的基本权利如生命、自由、财产权是人的自然权利,因而不可以转让。重新回到化工厂和居民的案例上,在第一种情形下,要在企业效益和人的生命健康之间做一个选择,答案很明显,人的健康和生命永远高于企业的经济效益,人保护自己的生命和健康不受他人伤害不需要付出额外代价。

  B 也不能向 A 转让这种污染权,生命权和健康权是不能转让的。污染不仅影响当代人的生存与发展,更影响子孙后代的福祉,既然 B 不能向 A 转移这种污染权,他就没有权力代表子孙作出这样的决定。如果这种交易发生,拥有污染权的厂商在付出比收益小的代价之后就会在利益的诱惑下肆无忌惮地生产,从而导致环境污染变得更加严重,付出代价的将是整个社会,乃至我们的子孙后代。因此,这种行为是违反环境伦理的。

  五、产权界定中的公平
  
  科斯认为不存在交易成本的情况下,产权如何分配可有可无。当存在交易成本时,科斯将如何实现效率作为产权配置的决定性因素,完全忽视了公平性问题。产权的公平是经济公正的基础,在私有制的条件下,产权应当赋予给谁成了难以解决的问题。大卫·休谟在《人性论》中指出了产权获得的几种方式,即占领、时效、附添和继承,其中占领的方式是产权最重要的来源。通过占领的方式获取产权,就要把劳动施加在客体上并使之发生积极变化,产权确定范围不能超出自己劳动发挥作用的范围。这样的规定虽然为私有制条件下的产权分配提供了依据,但是仍然没有解决人与人之间分配的不公正,以及损害他人的外部性问题。事实上只要存在私有制,公正问题就不可能完全得到解决。这是因为公平问题的基本原则就是得其应得,一个人应该得到什么应该看他做了多大的贡献,这看起来似乎很合理。然而,人的生产实践需要一定的物质作为中介,这种物质中介就是生产资料。在私有制条件下,生产资料集中在少数人手里,这些人在分配中占有绝对优势,造成了根本上的不公平。马克思看到了私有制条件下不公正的根源并寻求从根本上铲除不公平的根源。

  马克思主义正义观是科学的、内涵丰富的理论体系,实现了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结合。它认为正义的社会是实现了人类自由全面发展的社会,而这样的社会就是共产主义社会。马克思说到“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共产主义社会所有的人都能获得自由发展机会,人不能因为自己的天赋能力而剥夺其他人自我发展的机会。私有制条件下的人是不自由的,而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将这种不自由不公平进一步扩大,人成为资本的奴隶,被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异化。

  马克思认为“人的类本质-无论是自然界还是人的精神的类能力都变成对人来说是异己的本质,变成维持他的个人生存的手段”.因此,只有消灭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才能消除异化的条件,只有消灭私有制,才能消除不公正的根源,才能实现人的自由全面的发展。在程序上,社会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产权应当归社会共同占有,而不应当为私人所有,这既符合了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保证了社会生产效率的提高,同时也保证了公平性,实现了效率与公平性的统一。科斯定理对产权的界定首先不符合公平的要求,其次违背了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也不符合效率的要求。因此,只有实现生产资料社会所有制才能够解决经济中的不公平问题。

  六、社会资本与交易成本
  
  科斯定理及其学说将重点放在通过法律等外在制度建设来减小交易成本,没有对文化道德等内在制度给予足够重视,这不能不说是其理论的不足。

  所谓交易成本就是价格机制运行的成本。科斯在《企业的性质》中认为“市场发生的每一笔交易的谈判和签约的费用”构成了交易的费用,市场或者是价格机制的运行是有成本的。为了避免成本需要将这种成本内部化,于是企业就产生了。因此“企业的显着特征就是作为价格机制的替代物”.在新古典经济学中价格机制的运行是不需要成本的,交易成本也是不存在的,这明显与现实生活不符。

  新制度经济学明确指出了交易成本的存在并以此为理论基础,开创了经济学研究的新领域。交易成本在科斯看来是谈判和签约费用,同时也包括合约执行费用,但科斯认为“价格机制组织生产最明显的成本就是所有发现相关价格的工作”.产权的界定、契约的达成和执行要通过制度来保证。

  Wolfgan Kasper 和 Manfred E. Streit 认为制度分为内在制度和外在制度。内在制度是人们长久以来形成的道德文化传统,而外在制度则是人们制定的法规体系。科斯的研究强调了外在法规的作用,对于内在制度研究不多,事实上内在制度与外在制度缺一不可。正如麦金泰尔评论正义的规范和正义的美德之间的联系时认为“在美德与法则之间还有一种关键性的联系,因为只有对于拥有正义美德的人才来说才可能了解如何去运用法则”.科斯的理论建立在契约基础上,而现代经济的基本特征就是契约精神,契约精神反映在道德上就是诚信,就是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信任。没有信任契约无法确立,没有信任契约也无法执行。因此,福山认为“一个社会能够开创什么样的工商经济,和他们的社会资本息息相关”.可以想象,在一个信任度比较高的社会,各种各样的自发性和非自发性团体遍布社会每一个角落,人与人之间乐于分享信息,这样科斯认为的“价格机制”运行的成本-发现信息的费用就可能降低。在生产社会化背景下,适应这种趋势的企业组织模式有两种,一种是规模型企业,一种是网络化的组织模式。在一个社会资本充盈的社会,存在着孕育采用现代化企业管理手段的大型企业的条件。

  对于网络化企业模式而言,其形成和运行一方面需要外在契约作为合作基础,另一方面也需要一定的社会道德作为网络化组织各部分之间联系的纽带,这种纽带可以降低网络化组织内部的运行费用。波音公司客机的各个部件来源于世界各地的供货商,如果它同每个供应商都要进行一系列的谈判,尽可能地制定足够详细严密的合同,同时还要考虑如何监督合同的执行,这需要一定的成本。纵使波音公司不在意这种成本,要想完全了解合作的每一个环节中的每一个细节,对人的认识能力也是一个极大的考验。

  在一个充满不信任的社会里,企业的运作需要各种规范,而这些规范的制定和运行都需要成本。总之,“以种种法律措施来取代信任,必然造成经济学家所谓的‘交易成本'上升”.就企业效率而言,一个道德氛围和谐、人与人关系融洽的环境更容易提高生产效率,这一点已经由管理学家梅奥进行的霍桑实验所证实。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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