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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信息伦理缺失的表征、形成原因及对策(2)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6-01-14 共7376字

  2. 大数据技术的负效应是信息伦理缺失产生的客观原因

  任何一次新的科技革命和产业革命都会给人类社会的发展带来一系列冲击和挑战. 五次科技革命在促进产业革命和社会革命的过程中实现了人类的财富梦,但是,也使人类社会逐步走向异化,人类自身的生存和发展越来越背离健康、 环保和安全.〔15〕在技术应用过程中所引发的这一系列消极后果又被称作"技术的负效应". 技术的负效应是一种普遍存在的必然现象,因为每一历史时期的科学技术都只是人类认识和实践发展到特定时代的产物,人类在应用这些科学技术的同时却无法全面预知它的整体效应以及它与其他事物错综复杂的相互联系. 大数据技术亦是如此,随着数据源不间断地、呈指数级地增长,信息的数量、种类以及复杂程度也在快速扩大,从海量数据中提取信息的能力正快速提升为战略性的强制要求. 而大数据技术在转变思维模式、改进产品设计、加强风险预测和提升服务质量的同时,必然会推动政府机构和企事业单位更加完全和深入地介入个人生活,并产生更深的影响,甚至会改变权利、人格、隐私等术语的传统意义,进而改变我们的经济、政治和社会文化生活. 由于大数据技术自由开放的特性和虚拟隐匿的特点使数据在分析和挖掘过程中处置的随意性和盲目性明显增强,而这必将弱化数据使用者的网际身份认同和伦理自觉.

  3. 规约机制匮乏是信息伦理缺失产生的社会背景

  大数据时代,数据信息的挖掘、整理、收集和分析主要依托于互联网,互联网行业的自律机制成为维护网络信息伦理的重要环节. 大数据技术通过组合轰炸、复杂运算等方法将各种看似无关联的孤立数据转化为有价值的信息关联,从这些数据的关联聚合就能够准确还原并预测个人社会生活的全质全貌, 甚至可以从中提纯出隐含的个人信息隐私.

  然而,由于缺乏必要的道德自律和伦理底线,部分互联网运营商在商业利益的驱动下肆意侵犯用户数据权利,甚至有机构专门通过出售和倒卖个人隐私数据来获取非法利益. 随着自律约束机制的效力不断弱化,只有引入他律监督机制才能真正促使大数据生态系统的和谐发展. 为顺应网络时代发展需要,近几年我国陆续颁布了《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但是这些互联网法律规范与法治化要求还相差甚远. 随着互联网行业的高速发展和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我国在数据挖掘,数据采集、存储、使用权责方面出现了明显的法律空白,这在宏观层面上不仅直接影响到大数据技术的有效应用,而且会导致人们因忌惮信息犯罪而远离网络,进而产生新的数字鸿沟.

  三、网络信息伦理缺失治理的策略

  这些伦理问题该怎样解决? 这些都是随大数据技术的应用、 创新和研发而出现的新的伦理问题,或者是以前虽然出现但至今未能解决或妥善解决的伦理问题. 解决这些新问题不能再沿袭以往只靠科学家、伦理学家或者决策者单打独斗这种传统路径,必须强调多元部门、多个学科的协同治理. 政府在网络伦理治理中是一个重要行动者,但还需要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密切协作.

  1. 健全网络立法,加强信息法治监管

  随着大数据技术的快速发展, 有关信息安全、数据主权和数据公开的法律法规缺失已经严重制约了大数据产业的健康发展. 因此,当务之急是要启动大数据治理相关立法,从政策和法律层面保障数据安全. 首先,从大数据发展的顶层设计层面看,国家需要尽快制定大数据发展战略. 这一战略体系应该涵盖大数据产业的发展目标、 行业标准制定、核心技术突破和大数据产业生态环境建设等方面.

  只有把大数据产业提升为国家发展的长远战略,由国家统筹规划、协调推进,并为其发展提供强大的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才能使我国紧紧把握大数据这一新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世界浪潮. 其次,立法部门需加快完善数据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 立法是调整社会资源配置、平衡利益冲突、保障权利实现的最重要手段. 大数据时代,各方亟需在用户数据的授权、采集、存储、流转、二次利用等相关权责方面作出明确界定. 特别是针对肆意侵犯用户隐私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相关部门应尽快出台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

  2. 倡导行业自律,建立社会监督机制

  互联网企业是大数据实践的先行者和领导者,构建一套切实可行的互联网行业自律机制是大数据时代网络信息伦理重构的关键所在. 首先,应当建立信息伦理委员会. 作为互联网行业伦理准则的定制机构和道德责任实现的监督机构,信息伦理委员会的职责主要包括全程监督信息活动、约束个体信息行为、加强信息伦理教育并对行业道德难题进行伦理评价等. 其次,要完善行业自律机制. 强化从业人员的道德自律能够有效地弥合因法律滞后而引发的制度损益,充分发挥互联网企业的技术优势和创新活力. 特别是要对互联网行业的大数据从业人员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束,使其严格遵循大数据技术应用中的行业标准和技术流程. 最后,要树立规训与奖惩机制. 对于那些自律性较差和缺乏社会责任感的大数据从业者来说,严格的利益奖惩机制是规范其网络行为的一条必由之路.〔16〕
  
  通过对互联网企业进行各种形式的利益奖惩,可以有效地促使其为了自我利益而主动践行信息伦理规范,并最终发展为主体的一种道德自觉.

  3. 强化技术创新,降低隐私泄漏风险

  大数据应用的快速崛起是以云计算、物联网和移动互联网等为技术依托的,同样要消除大数据技术的负效应也必须依靠网络安全防护技术的不断创新发展. 因此,国家首先应当加大支持力度,大力推进数据安全防护技术的研发,鼓励企业和科研院所合作开展大数据技术的产学研转化,从技术层面来提升信息技术安全管理水平. 为了从根本上保障国家的数据安全、信息安全和网络主权,我们必须切实掌握大数据挖掘的核心技术. 其次,要不断创新数据安全技术. 大数据时代,传统的信息安全技术已无法适应新兴的大数据领域,互联网企业应尽快更新自身的网络信息安全设备,改进数据加密传输、网络攻击追踪和分布式访问控制等数据库安全审计技术,确保每个数据节点的绝对安全. 最后,严守数据管理技术规程. 对于关键的核心数据文件在进行加密保护后, 还应严格执行多人共同管理制度,并通过限制数据库访问路径的方式来控制数据库管理员的日常工作权限,在最大限度上确保数据库的系统稳定和安全运行.

  4. 增强安全意识,维护自身数据权利

  当前,关乎个人数据产权和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还需依靠用户的自我认同意识和安全防护意识的提升. 首先,需强化自我认同意识. 大数据挖掘的匿名性和超时空性使得主体赖以存在的自我恒常性被大大削弱,这将导致用户出现严重的虚拟自我认同危机. 只有不断协调由虚拟身份和真实身份所导致的多元自我,积极建构一个健康、积极、全面发展的自我,才能为严格的道德自律提供心理保障. 其次,应增强隐私保护意识. 大数据时代,用户的隐私观念模糊是产生隐私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 只有使广大用户牢固树立起明确的信息隐私观念, 才能构筑起防堵侵犯个人信息隐私行为的思想篱笆, 以期在最大限度上避免发生此类行为的可能性. 最后,要增强数据维权意识. 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防护,既需要强化对相关部门企业的监管和自律, 同时也离不开公众整体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意识的提升. 当互联网企业非因合法理由而获取和使用公民个人信息时, 用户有权拒绝其不合理要求. 而用户一旦发现个人数据信息遭到泄露,则应当及时向信息管理部门提起申诉.

  5. 提高信息素养,消除数字信息鸿沟

  大数据时代,数字鸿沟的不断扩大主要体现在拥有数据、分析数据和大数据思维三个方面. 为消弥数字鸿沟,首先,政府应积极推进数据公开. 大数据产业的蓬勃发展使社会各界对数据资源产生了的强烈需求,掌握国家重要数据资源的政府理应主动打破数据壁垒. 为此,国家应加快建设国家、省、市、 县四级公共基础信息平台和数据共享交互平台,打通数据信息横向和纵向的交互通道,最终实现大数据的社会化利用. 其次,应加快培养大数据技术人才. 鼓励高等院校开设大数据技术专业,增设数据挖掘、数据处理、数据安全管理等课程,进行专业化人才培养. 同时,应深化高校、科研机构与企业的合作机制,加快建设产业联盟,鼓励高校学生和相关在职人员快速提升技术技能. 最后,要树立大数据思维. 专家学者应多方面开展面向企业、政府和社会公众的大数据专题讲座和培训,帮助公众树立"数据就是资源,数据就是财富"的科技理念.

  只有公众的数据信息素养得到普遍提升,我们才能更加自信地迎接"数据化生存"时代的到来,并利用大数据为人类创造新的福祉.

  总之,在大数据时代,确立共有的价值准则和伦理底线,重构理性化的公共话语空间和虚拟社会新秩序已成为现实逻辑使然. 正如维克托·舍恩伯格在《大数据时代》一书中所指出的:"尽管大数据的力量是那么耀眼,但我们必须避免被它的光芒所诱惑,并善于发现它固有的瑕疵. "
  
  参考文献
  
  〔1〕 Hilbert M, Lopez P. The world's technological capacity tostore, communicate, and compute information [J]. Science,2011(2):60-65.
  〔2〕 黄欣荣.大数据对科学认识论的发展[J].自然辩证法研究 ,2014(9):83-88.
  〔3〕 [美]维克托·舍恩伯格 ,肯尼斯·库克耶.大数据时代[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13.
  〔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3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5〕 孙伟平.论信息时代人的新异化[J].哲学研究 ,2010(7):113-119.
  〔6〕 齐爱民,盘佳.数据权、数据主权的确立与大数据保护的基本原则[J].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1):6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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