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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毕业生德育答辩

来源:学术堂 作者:小陈论文答辩
发布于:2015-06-06 共2159字

  各位老师,上午好!

  我叫王雅丽,是**级**班的学生,我的论文题目是《“公共参与的限度”公约下的班级公共生活建构》。论文是在孙彩平导师的悉心指点下完成的,在这里我向我的导师表示深深的谢意,向各位老师不辞辛苦参加我的论文答辩表示衷心的感谢,并对三年来我有机会聆听教诲的各位老师表示由衷的敬意。

  下面我将本论文设计的缘起和主要内容向各位老师作一汇报,恳请各位老师批评指导。

  首先,我想谈谈这个毕业论文设计的缘由。

  在选题时,我曾经与导师讨论过两个话题,一是班级规则,另一是学生的尊严。

  从7岁进入小学直至如今在大学里学习,学校一直是我生活的主要场所。长时段的在校使得我适应了学校的生活节奏,习得了学校的生活规律,形成了学校所赞赏的生活习惯,甚至已然成为具有某一学校特征的“人”.但在这一生活过程中,作为个体的我与学校生活之间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是被动的、跟随的?还是主动的、反思的?又或者是互动的、建构的?这促使我开始对自己的学校生活进行思考。可能正是由于这样的促动,讨论的两个话题也不合而谋地指向了一个共同的问题,那就是“学校里的学生是怎样生活的? ”因此,在本研究中,我试图在做的,就是通过“班级规则”这一现实而具体的班级事务来映射出学校中的人之境况。

  学校是个规则的复合体,它集聚着国家教育部门所颁布的《中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二十条》,地方教育部门对中小学生提出的规范要求,以及学校自己制定的校规和班规。从功用的角度看,规则保证了学校功能的实现和职责的履行,使得学校生活更加秩序化和制度化;从教育的角度看,规则是儿童在校道德学习的主要内容,有助于培养其良好的行为习惯和生活习惯,这对个体的后继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当我们去审视这些规则内容以及规则支配下的人的生活时,我们会发现,规则绝不仅仅是“不准……” “不可以……”这样干湿的文字条目,而是参与生活空间生产的一个重要力量。从制定、呈现方式、内容、语言、控制范围,到实施、完善、再运行等,一个具有执行力的班级规则的形成过程实际上就是一种班级生活空间的生产过程。它的制定包含了教师的教育理念和管理理念,它的成形预制了学生在班级中的存在样态,也构想了班级生活的整体风貌。而对学生个体来说,班级规则直接地决定了自己生活在一种什么样的生活空间,感受到一种什么样的生活。

  生活会对人产生什么影响呢?杜威认为,“我们从来不是直接地进行教育,而是间接地通过环境进行教育” ?,这里的“环境”可以说是一种文化生活。但何种生活才是学校(班级)所应该建构的?公共生活走进了笔者的视野。这不仅是因为,当下,培养公民的教育目标导向己经促使人们越来越重视对班级生活公共性的思考和开发(可参见文献综述中所叙述的“班级规则”研宄趋势);也因为,具有德性与教化意义的教育生活从根本上说应该是公一约性的。

  然而,对于班级公约的现有理解②和研究多是在规则的层面上,真正从公共生活的角度来进行的思考并不多,实证研宄更加缺少。因此,站在已有研宄的基础上,笔者带着内心的关切走进学生和教师们的生活中,期望通过倾听他们的话语,观察他们的生活,体会他们的情感心理,来为读者展现丰满而真实的学校生活图景,以此探析班级公约构建(影响)下的班级公共生活品质状况。

  其次,我想谈谈这篇论文的结构和主要内容。

  全文首先叙述了研宄者在Y校的研宄历程,以研宄者的研宄经历与感受向读者揭示了学校准公共生活自然带有的一些非公共性表现,如封闭性、私人性和排他性,这有助于形成初步的学校公共生活印象。其次,研究者从规则和生活两个维度描绘了一幅规则中的Y校生活图景,以此来揭示出个体参与学校公共生活的客观限度,包括学生自主时间的缺少、公共参与的精英化、公共参与渠道的缺乏与闭塞、公共活动的形式化倾向、学校价值导向的固化与缺乏社会维度;第三、四、五章是主体的主体部分,是围绕着班级公约这一主题展开的分论题的思考,尝试借助班级公约这一公共事务来剖析学生公共参与行为的内在限度。在“公约产生中的‘主体’之困”中,研宄者探讨了班级公共生活中的主体参与问题,看似自主的个体实际上却处于主体性受困的状态;在“公约内容中的‘他者’游离”中,笔者借用规则内容与生活事件呈现出学校生活中的“他者”境遇,缺少了与他者的伦理联系,个体的行动将会失去公共意义;在“公约执行中的‘理性’排斥”中,通过对公约执行中的数量化思维、学生公共行动的理性状况进行分析,笔者试图唤起教育对人的公共理性进行培育的责任意识,并将“对他者负责”这一 “我”与“他者”的伦理联系看作是公共理性的结果,三个论题在此达至聚合。

  最后,我想谈谈这篇论文存在的不足。

  关于“公共参与的限度”,限度只是中性之词,我既承认有限性的必然存在,又试图去思考何种限度是可以理解的,何种限度是可以突破的。在总结阿伦特、哈贝马斯、桑内特三位哲人关于公共生活的思考的基础上,我试图对行文中所贯之以行的“公共生活”概念进行界定,并描述了其公共性的表征:承认共在,自主平等,有公共目标,尊重差异与多样性,允许自由运用理性。考虑到本研究是质化研究,我没有作长篇幅的理论解释,而是将公约的制定、内容、执行,结合主体、他者、公共理性三个主题,在生活事件的呈现与思考的陈述中作了相应的阐释。这三个主题不能涵盖公共生活的全部主题,但我认为,它们是我关于公共生活思考所不能逾越的最基本的论题,这可能也是研究者的限度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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