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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赖特何以转向概念关系论的解答

来源:未知 作者:傻傻地鱼
发布于:2014-10-17 共9061字
论文摘要

  意向与行动的关系是行动哲学的中心问题。对这一问题,存在两种基本立场: 因果主义和意向主义。因果主义认为行动与意向之间是因果关系。意欲实施行动的意向是导致行动发生的原因。意向主义则认为两者之间不是因果的、经验的,而是逻辑的、概念的关系。逻辑关系论证(Logical-ConnectionArgument) 是为意向主义辩护的一种理论。它最早由梅尔顿(A·I·Melden) 提出,20 世纪中叶颇受意向主义哲学家的青睐,但 1970 年代后,逻辑关系论证日渐式微。它的衰落与戴维森在 1963 年“行动、理由和原因”一文中所给出的批判直接相关。

  冯·赖特是意向主义者,对于逻辑关系论证,他前后期的观点并不一致。在 1971 年出版的《说明和理解》中,他支持逻辑关系论证,并鉴于戴维森的批判,改进其证明方式。但在 1974 年“决定论与人的研究”一文中,他放弃这一理论,转而支持马尔科姆提出的概念关系论。冯·赖特态度的转变反映了新维特根斯坦主义(Neo-Wittgensteinian) 在探索意向和行动关系上所面临的基本境况,即一方面要坚持行动说明的独特性,另一方面更切实地从实践生活去考察行动,对行动说明建立合适的期望。对冯·赖特理论的研究有助于了解意向和行动问题上的新维特根斯坦主义立场。本文首先介绍逻辑关系论证理论,阐明戴维森的批判造成的理论困境,而后论述冯·赖特的证明方式及其如何回应戴维森的批判,最后通过揭示逻辑关系论证内部存在的问题,来回答冯·赖特何以转向概念关系论。

  一

  逻辑关系论证的主要目的是反对因果主义,为行动和意向的逻辑关系给出辩护。它用于达到这一目的的重要依据是休谟的逻辑独立性原则。

  如果意向与行动是因果关系,那么我们就需要从因果概念的某些规定来设想意向和行动本身。休谟说,“因果之被人发现不是凭借于理性,乃是凭借于经验”,“每个结果都是和它的原因不一样的事情”,“当一个物象或原因呈现于我们心前,我们如果不借一些经验的观察,只是先验地来推论它,考究它,那它从不能提示出任何别的物象的意念来———如结果。”

  休谟的论述指出,因果关系是独立于先验推理的经验关系,原因事件与结果事件必须符合逻辑上相互独立的原则。那么,意向和行动是否能够符合这一原则呢?

  意向主义的回答自然是否定的。意向主义的代表梅尔顿说: “当意向被定义为行动的休谟式原因时,我们将面临一个明显的矛盾。意向被构造为内在印象,并且担任所谓“纯粹行为”的原因。这一印象必须能够在不涉及任何与它相区分的事件或对象情况下被描述。不涉及任何意向对象,同样也不涉及包括获得对象或试图获得对象的行动,在此条件下,对这一内在印象做出描述必须是可能的。但是作为意向,如果不涉及任何意向对象,任何有关意向的描述都不能被理解。”

  在《人性论》和《人类理解研究》中,休谟对因果关系的“逻辑独立性”原则给出过很多论述,但大部分是从不能适用于“先验推理”的角度提出的。因而,对于原因和结果在何种意义上逻辑上相互独立,休谟并未做明确回答。逻辑独立性原则的模糊性为意向主义哲学家的讨论留下很多空间。上述梅尔顿提出的行动与意向逻辑关系的论证,就在于他对逻辑独立性做出了界定: 原因事件与结果事件逻辑上相互独立,这一点意味着原因事件能够在不涉及结果事件的情况下被描述,结果事件的描述也同样如此。行动与意向在描述上必定是相互涉及的,否则无法被理解。因此,意向与行动在描述上的同一性表明二者之间是逻辑关系,而非因果关系。梅尔顿使用“描述的同一性”为意向与行动的逻辑关系给出证明。除了梅尔顿之外,理查德·泰勒(Richard Taylor ) 和阿贝尔森(Raziel Abelson) 都以重新定义逻辑独立性的方式提出各自的证明。

  梅尔顿的观点遭到很多因果主义哲学家的批判,其中最强有力的批判来自戴维森,他指出描述上的同一性并不能否定因果关系。如果 A 是 B 的原因,A 可以被描述为“B 的原因”,那么“A 是 B 的原因”这个句子可以被替换为“‘B 的原因’是 B 的原因”。

  替换之后的句子是一个分析命题,但这一分析命题并不否定这两个描述所指涉的事物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分析还是综合取决于对象如何被描述,它对指称对象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没有任何影响。戴维森的批判受到很多哲学家认同。亚历山大·卢森堡(Alexander Rosenberg) 据此认为,逻辑关系论证的证明方式太弱了,即便证明意向与行动之间有描述上的关联,也不能表明行动和意向之间不是因果关系。

  二

  冯·赖特早期支持逻辑关系论证。但他认为,那些逻辑关系的论证方式缺乏足够有效的说服力。他说: “我认为那些维护逻辑关系论的学者本质上是正确的,但我不确定是否有人成功地有说服力地提出这一理论。”对于冯·赖特来说,他的首要任务是要为逻辑关系论给出新的更合理的论证方式。

  为了论证意向和行动的逻辑关系,冯·赖特引入了实践三段论(practical syllogism) ,并对实践三段论的形式做了扩展。实践三段论的基本形式如下:

  A 意向引出 P。

  A 认为除非做 a,否则不能获得 p。

  A 让自己做 a。

  扩展后的实践三段论为:从现在开始,A 意向在时间 t 上引出 p从现在开始,A 认为如果他不在不迟于 t1的时间中做 a,他就不能获得 p因此,在他认为不迟于时间 t1的情况下,并且他没有忘记时间,也没有受到阻碍,他将会让自己做a。(t1< t,t1早于 t。)在现实生活中,“想要什么”和对应于“想要”的行动之间充满了各种阻碍,譬如能力的缺乏、忘记时间或者被人阻止等等。冯·赖特扩展实践三段论的目的是要排除一切阻碍因素,从而使我们能够更集中地思考实践三段论的结构所呈现出的意向与行动的关系。实践三段论的前提是一个意向—认知结构,即不仅包含行动者的意向,还包含对行动者获得意向对象的手段的认知。它的结论是一个行动(不是行为) [详见下文]。行动和意向的关系就转化为实践三段论前提和结论的关系。

  和其他意向主义哲学家一样,在论证两者的逻辑关系之前,冯·赖特首先对逻辑独立性原则给出界定: “如果 p 和 q 是逻辑上相互独立的,那么 p 和 q 是偶然的、经验的、逻辑上非真非假。P 的证实和证伪必须不涉及到 q 的证实和证伪。并且 p 和 q 任何一方都能够以经验观察的或外在的方式被证实,这一点必须逻辑上可能。”

  根据这一原则,如果行动和意向的关系是因果关系,那么实践三段论的前提的证实或证伪可以不涉及结论的证实或证伪,同样,结论的证实或证伪也不涉及前提的证实或证伪。

  那么,这是否可能呢? 我们可以试着对前提和结论给出证实,如果证实的过程表明,二者确实无须涉及彼此,那么因果关系成立,反之,则是逻辑关系。

  我们先来看结论是否能够在不涉及意向证实的情况下被证实呢?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三段论的结论是一个行动,而不是行为。行动与行为的区别在于,前者包含意向,是行动者意向去做,而行为仅仅是单纯的身体动作。行动的发生逻辑地蕴含行为的出现,因而不存在没有行为的行动。行动的外在方面是由一系列身体动作和身体动作所造成的外在世界的变化构成。对于一个“打开窗户”的行动来说,我们所看到的外在方面可能是这样的: 一个人的手慢慢地靠近窗户,抓住窗户把手,转动把手,然后推开窗户,接下来窗户被打开。在此,如果是以经验的方式去证实行动,我们就需要从这一系列的观察中,不仅要确定行动者的意向,还要给出特定的描述。然而,仅仅凭借身体在时空中的运动,以及运动造成的变化是否能确定这是个“打开窗户”的行动呢? 这一问题的回答恐怕是否定的,理由如下:

  第一,仅仅是外在的观察并不能使我们确定这一系列的身体行为的发生,是行动者有意促成还是无意为之。换句话说,单纯的观察无法对行为的意向性给出判定。假设在这个人抓住窗户的把手之前,我们还看到他被人推了一下,而之后发生的动作是“被推”所造成的一系列条件反射,那么我们可能不会认为这是一个意向行为,而只是一个窗户打开的事件。

  第二,同一个行动可以有很多不同的外在形式,而同样的外在形式也可以被认定为不同的行动。

  赖尔所给出的“眨眼”的例子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同样是眼睛的运动,在一种情况下是释放信号的行动,而在另一种情况下则是模仿或练习眨眼的行动。如果没有对行动者的意向给出在先的确定,我们很难说这到底是个什么样的行动。

  冯·赖特说,我们必须证明所发生的事情出自 A(行动者) 的意愿,不是偶然的、也不是出于错误,或甚至是违反行动者意愿的情况下发生的。“我们必须证明 A 的行为,他的身体在时空中的运动,是处在‘意向做 a’的描述之下(intentional under the description of doing a) 。”意向的确立对于行动的证实极其关键,因为如果不能确定意向,我们甚至不能确定这到底是不是行动。结论的证实问题内在地要求前提的证实。

  我们接下来看前提是否能够在不涉及结论证实情况下被证实呢? 是否能够在不涉及行动的情况下,来证实意向以及伴随意向的认知态度呢? 确实,揣测他人意向是日常生活中经常发生的事,有好几种方式可以应付这种情况。

  第一,可以从行动者的生活习惯、文化背景和教育程度来推测他可能具有某些意向。这一方式我们并不陌生。在实际生活中,对他人的生活方式了解越多,我们所做的推测的准确性也会越高。但这一方式也仅限于在“推测”的意义上。一个人的生活方式确实能为意向的存在提供种种迹象,但却不能成为证明意向存在的标准。所以,既然是推测,那就只是或然的、假设的。并且,冯·赖特也指出,这一推测本身是循环论证。

  例如: 史密斯先生在过去的十年中每周日都去教堂。今天是周日,史密斯先生有去教堂的意向。

  我们能够推测出“史密斯先生有去教堂的意向”,在于假定,在过去的十年中史密斯去教堂是“意向去教堂”,不是梦游,不是出于无意或犯错。只有将过去的行为看作是意向行为的前提下,才能做出有关“意向存在”的推测。而这里实际上是用“假设意向的存在”来推测意向的存在,因而是循环的。

  第二,可以以直接询问的方式来认定意向的存在。当然行动者有可能会撒谎,但假设在他不撒谎的情况下,我们是否能确定意向的存在呢? 这里又涉及到语言的理解,而“语言的理解”使这一方式并不理所当然地有效。

  例如: A 问 B: “你想做什么”。

  B 回答: “我想吃苹果”。

  (1) B 是否正确使用了“苹果”这个词,或许他用这个词所指的是别的意思,比如一杯开水等等。

  (2) A 是否在 B 说这句话的意义上理解这句话的意义。

  因而,在确定意向的存在上,直接询问预设我们对一门语言的熟悉,也同时预设了理解的一致性。

  第三,如果意向的表达需要对语言做必要的假设,那么人至少能够知道自己的意向。针对这一点,冯·赖特说,“我关于自身意向的知识,是基于自身的反思性知识。在这种情况中,我关于自身的知识,和其他观察者一样,也是外在的和间接的,并且并不比他人拥有的关于我的知识更可靠。”

  可见,除了行动发生,没有任何方式能直接证明意向存在,行动是意向存在的唯一标准。

  总之,在意向和行动关系问题上,根据上述证明,结论的证实依赖前提的证实; 而前提的证实又依赖于结论的证实。通过论证前提与结论在证实上的相互依赖,冯·赖特证明意向与行动之间是逻辑关系而非因果关系。

  三

  冯·赖特的上述论证还必须回应戴维森的批判。尽管很多哲学家认同这一批判,但它是否真正切中梅尔顿逻辑关系论证的要害呢? 如果戴维森要凭借描述的同一性不影响描述对象的因果关系来反驳逻辑关系论证,那么,他就不自觉地预设行动和意向的存在方式。这一存在方式与自然事物或事件的存在方式一样———除去对它们的描述之外,还能观察到一个实实在在的事物或过程。戴维森的批判是否有效就取决于如何理解行动和意向的存在方式。对行动和意向来说,除去它们的描述之外,是否还存在独立于描述的对象呢?

  因果主义的回答是肯定的。大部分因果主义者将意向和行动都看作是实体性的存在。接受行动作为实体是比较容易的,因为行动除了其描述之外,还包含实在的身体动作。但对于作为实体的意向,因果主义哲学家给出的解释各不相同。作为实体的“意向”一开始被认作是内在印象。休谟说: “所谓意志不是别的,是当我们有意识地产生任何身体的新的运动时或者我们心灵新的知觉时,我们所感觉和意识到的内在印象。”

  普理查德(H·A·Prichard) 将意向看作是一种独特的意识行为。“比如说当移动手时,我们思考自身,当我们思考自身正在实施一种特定的活动,它一直潜在地伴随着而没有明述出这是一种特定类型的精神活动,当我们行动时,我们模糊意识到这种活动,而当我们反思时,我们则更清晰的意识到,因此当我们意识到它的本性时,我们会毫不犹豫把它与其它诸如思考、惊奇和想象等心灵活动区分开来。如果我们询问,“哪个词适用于这一特殊类型的活动?,那么似乎回答必须是‘意志’。”

  而同一论理论(Identity Theory) 呼应当代神经科学的发展,提出将意向与大脑或大脑功能相对应。取消唯物论(Eliminative materialism) 更为激进,要求取消任何意向这类的心灵概念,而应当将这些概念直接还原为大脑。

  意向和行动必须是实体性的存在,这是由因果说明的本质决定的。只有成为实体,具备被独立观察的可能,科学的方法才能应用到实践领域中,关于行动的说明才具备确定性和有效性。然而,在此意义上把行动和意向看作实体更多的是为满足科学研究的要求,而非行动和意向本身就是如此。在意向和行动的存在方式上,冯·赖特的回答与因果主义完全不同。意向和行动不同于自然事物或事件,二者的存在与社会生活有着密切的关联,离开社会生活,我们将不能理解意向和行动这些概念。意向和行动绝不是可以单独存在的实体,二者联结着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冯·赖特说:“意向就是行为的意向性,以及它与意向对象的联接。”“正如语言的理解和使用预设语言共同体,行动的理解也预设了制度、实践、以及被引入作为学习和训练的技术装备的共同体。人们能够称之为生活共同体。”“意向性是在行为中,这一表述非常重要,但极易被误解。这一表达中的真理是意向性不是在行为‘背后’或‘外在于’行为。意向性不是一项精神活动(mental act) 或伴随行为的特定经验。这一表述中容易混淆的是它暗示了意向的‘位置’,将其限制在一种明确的行为项中。”“行为获得意向性,是由于被行动者和外在观察者以更广阔的视野,在目标和认知背景中看待行为的结果。”

  冯·赖特对意向和行动的论述与因果主义的区分可以表现为以下几点: 第一,意向和行为并不是两个可以相互独立的实体。行为作为意向的对象,是处在意向的内在结构之中。正如梅尔顿所言,如果不涉及意向对象,意向就无法被理解. 行为是证明意向存在的唯一标准。第二,以确立实体的方式,来确立意向,从根本上就误解“意向”的本质。“意向”不是实体,意向没有位置。“意向性”是我们理解和说明行为的一种方式。它存在于人们意向地看待行为的过程中。第三,行动的理解预设了生活共同体,因此,探讨意向的合适领域是实践和生活,而不是把意向从实践和生活中抽离出来,作为单独的实体加以研究。意向是行动说明和理解中的意向。综上所述,意向不是实体,除却描述之外还有一个独立的存在,意向与意向的描述,以及产生这一描述的语言共同体不可分离。通过论述意向和行动并非实体性的存在,冯·赖特指出,戴维森的批判并不适用意向、行动这类概念。

  四

  冯·赖特论证意向和行动之间是逻辑关系。在实践三段论中,意向是前提,而行动是结论,二者既然是逻辑关系,那么前提和结论之间的逻辑有效性是否意味着,从意向的确定可以直接推论出行动,或者从行动可以直接确定意向? 这一问题的回答,需要弄清意向和行动之间的逻辑关系究竟是什么意义上的逻辑关系。

  实践三段论源于亚里士多德。亚里士多德构建它的目的是为了说明行动。它与理论三段论的区分在于,后者的结论是一个命题,而前者的结论是行动。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所给出的例子是: 一切甜的东西都该美味,这是个甜东西,这里的结论不是“这个东西应该被吃掉”,而“吃这个甜东西”的行为。按照亚里士多德,实践三段论的逻辑有效性表现为,当它的前提和认知态度确定时,我们就可以从这些前提中预测性地推出行为的发生。但冯·赖特实践三段论不具备预测性的说明功能。

  冯·赖特给出了一个例子。一个人决定去猎杀野兽,他就站在这只野兽的面前,他手里有枪,枪里也有足够的子弹,他自己没有改变心意,同时他的身体也没有在那一刻受到任何阻碍,心理也完全正常,但是他却没有开枪。冯·赖特说这是一个极端的例子,但是这个例子仍然是逻辑上可能的。通过这个例子,冯·赖特试图说明的是: 实践三段论的结论并不必然伴随着前提的出现而出现。如果从前提到结论的推论不具有必然性,那么实践三段论的逻辑有效性何在呢? 冯·赖特认为只有当行动发生,我们用意向去说明行动时,这一说明才具有逻辑有效性。所以,实践三段论的推论具有一种事后行动的必然性(ex post actu) 。“实践推论结构的必然性,人们能够说,是一种事后被设想的必然性。”

  然而,冯·赖特关于事后行动必然性的观点并不能成立。对此,马尔科姆给出批判。他指出,关于这一必然性,能够给出两种可能的解释。第一种解释是强调实践三段论的结论是行动,而行动已经包含意向,即当我们说出这是什么行动时,已经包含对其意向的预设,并由此形成一个三段论。第二种解释,是一个行为发生了,并且关于这一行为所对应的意向,我们有足够的把握,我们可以建立一个完美的前提来说明行为为什么会发生。

  马尔科姆说,如果是第一种解释,那么实践三段论的作用就太微不足道。而对于第二种解释,他的批判有两点: 首先,如果从前提到结论的推论没有逻辑必然性,那么结论的发生还是不发生对于推论的有效性没有任何影响。其次,即便前提非常充分,而结论中的行为也实施了,那我们就一定能证明,正是出于这样的意向和认知态度,行为才能够被实施么? 或许我们在此更需要证明的是,这一行为是不是一个意向行为,它是行动者有意实施,还是无意达成的。任何前提的附加都无法为行为的意向性给出证明。

  如果实践三段论的逻辑有效性既不表现为预测性的说明,也不表现冯·赖特所谓的事后行动必然性,那么这一逻辑有效性表现在哪里呢?弗里德里克·斯特兰德(Frederick Stoutland) 在他的《逻辑关系论证》一文中区分了两种逻辑关系:强逻辑关系和弱逻辑关系。如果 A 和 B 之间是强逻辑关系,那么 A 发生,B 也发生便是先验为真。斯特兰德在表述弱逻辑关系时,引用维特根斯坦在《字条集》中关于期望概念的一段话: “看起来似乎是期望和满足期望的事实在某些程度上是匹配的……,这里我的想法: 如果某人想理解期望本身———他将不得不理解什么被期望。”

  斯特兰德说这一点适用于意向,“如果意向和对象是一种弱的逻辑关系,那么如果我们想理解意向,我们就不得不理解意向对象,即什么被意向着。”强逻辑关系是一种逻辑必然性,前提和结论紧密连接,前提如果具备,结论一定会发生。而弱逻辑关系的前提和结论非常的松散,前提的发生并不一定蕴含着结果的发生,但结果的发生是理解前提发生的唯一途径。弱逻辑关系注重从理解的层面来阐述两个概念之间的关联,“弱逻辑关系”也可以被视作是概念关系,或者后期维特根斯坦的逻辑语法关系。

  从冯·赖特的理论来说,承认概念关系与他的整个论证似乎更为协调。首先,冯·赖特阐述意向概念的方式与维特根斯坦对期望概念的论述是完全一致的。其次,弱逻辑关系能够很好地解释为什么从前提到结论的推论不具有逻辑必然性。如马尔科姆所说,当前提和结论是概念关系时,“前提只是大约地(almost) 蕴含了结论,一个完美、明确、锐利的前提的真实性并不排除结论的错误。”在概念关系中,当我们能够确定行动者的意向和认知态度时,我们会期待特定行动的出现。因为,意向和认知态度给予我们足够的理由去拥有这种期待,或者说对结果的期待是处在概念关系所允许的理解范围内。但我们也只是期待,因为概念关系中的意向和认知态度与行动的关系非常松散。这种松散在于容忍了“不可理解”的逻辑可能性。在猎杀野兽的例子中,我们有足够的理由去期待猎人开枪,但是结果却与我们的期待相反。我们能够设想这样的例子在于,“不可理解”是逻辑上可能的。当然,“不可理解”只能作为一种边缘的情况被接受,因为如果“不可理解”的情况大量出现,那么这种概念关系就会被摧毁。

  冯·赖特之所以提出事后行动的必然性,在于他试图以逻辑必然性的方式来维护实践三段论的逻辑有效性。在《说明与理解》中,冯·赖特对待意向和行动关系的立场一直在概念关系和逻辑关系之间摇摆不定。而事后行动的必然性理论的提出所体现地是冯·赖特对实践三段论逻辑必然性的执着。

  冯·赖特认为实践三段论的逻辑独特性在于结论是行动,是行为的发生,而不是应该或可能某个行为的发生。因此,作为行动的说明和预测,它的前提必须要对行为的发生给出承诺。为了消除意向和行为之间的逻辑鸿沟,冯·赖特做过很多努力。在 1963 年他发表的《实践推论》一文中指出,只有第一人称的实践三段论才具有逻辑必然性。而在《说明和理解》中,他通过为实践三段论添加种种前提(时间、没有忘记和没有阻碍) ,来尽量的弥合意向和行为之间的鸿沟。然而令冯·赖特对逻辑必然性感到绝望的是,即便实践三段论拥有一个完美的前提,结论的不发生仍旧是可能的。这一点要求冯·赖特必须改变原有的看法,结论不应当是行为的发生,而是我们有理由相信或期待行为的发生。这里实践三段论所提供的有关行动的说明和预测只能以“应该”或“可能”的方式被理解。

  然而,从逻辑必然性的关系撤退到概念关系是否一定能够为意向主义立场提供一个完美的理论呢? 在马尔科姆的批判后,冯·赖特接受了这种意向和行动之间的概念关系。在他之后的一系列文章中,如“论人的自由”、“行动的理解和说明”与“决定论与人的研究”等,他明确承认逻辑关系论是错误的,“在前提和实践论证的结论之间存在着一种逻辑上的衍推关系,这是一个错误”。但这不意味着他对概念关系没有任何的忧虑,在他对马尔科姆的“回复”中,他指出,概念关系的建立有赖于前提和结论总是规则性的相互伴随,如果极端例子经常出现,那么前提和结论的关系就会崩溃。那么,概念关系的规则性与那种建立在统计学基础上因果关系的惯常性有什么区别呢? 这里概念关系论与因果主义的界限似乎又变得模糊了。

  综上所述,冯·赖特通过支持逻辑关系论证表明了他的意向主义立场。对行动的理解和说明依赖于意向,而对意向的理解又反过来依赖于行动。因而,生活和实践是解决意向和行动之间循环的唯一途径。冯·赖特试图对行动给出确定的说明。为此,他主张意向和行动之间是强逻辑关系。强逻辑关系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亚里士多德式的,即从确定的意向可以预测性地推论出行为的发生; 另一类便是冯·赖特式的事后行动必然性,从已经发生的行为,来推论出一个和行为相匹配的意向的存在。然而,马尔科姆强有力的批判指出,无论从意向到行动的推论,还是从行动到意向的推论都不具必然性。

  意向只是大约地蕴含行动,行动也只是大约地蕴含意向。从任何一方的存在去推论另一方的存在,这种推论都不是必然性的,而只能建立在“应该”、“没有理由怀疑”这些表述所蕴含的确定性之上。因而,意向和行动之间是一种概念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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