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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马克思异化理论产生权力腐败的根源及防治措施

来源:未知 作者:小韩
发布于:2016-02-23 共5403字

  一、权力异化的本质

  马克思在《1844 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首次提出“异化劳动”的概念,并分析了异化劳动的四种具体表现形式:劳动者同自己生产出的劳动产品相异化、劳动者同自己的劳动相异化、人同自己的类本质相异化、人同他人相异化。马克思认为,整个人类的历史就是异化的历史。他从资本主义生产这一事实出发对异化问题展开论述,人们通过劳动生产出的劳动产品不归劳动者所有,与劳动者产生了对立,由此得出结论,异化就是主体在生产活动过程中创造了客体,但客体却不属于主体所有,最后成为与主体对立的力量并对主体进行控制和压迫。在现代社会中存在着诸多异化现象,其中权力异化最为突出。用马克思的异化理论分析权力异化,即权力主体在实施权力的过程中受到权力客体的支配和控制,导致权力被滥用,产生权力腐败的结果。

  公共权力体现着人与人以及人与其所有物之间的关系,公共权力的运行离不开权力主体和权力客体这两个基本要素。权力主体是人,即公共权力的实施者,权力客体既可以是人也可以是物,即公共权力实施的对象。公共权力来源于全体社会成员的授权,归全体社会成员所有,而现实政治生活中,公共权力只能由通过选举、任命等方式选出的政府官员代表全体社会成员行使。因此,公共权力主体便具有二重性:第一,全体社会成员是公共权力的实质主体,是公共权力的所有者;第二,被推选出的少数政府官员代表人民行使权力,他们是公共权力的形式主体,是公共权力的实施者。由此可以看出,公共权力的所有者与实施者是相互分离的,因此,公共权力主体的二重性在一定程度上会导致权力异化,即权力的实施者偏离公共权力的目的,为了一己私利,牺牲大多数人的利益,权力不再是为了公共福祉,权力实施者(少数人)“力图创造出一种支配他人的、异己的本质力量,以便从这里面找到它自己的利己需要的满足”.[1]同时,公共权力的实施者在实施权力的过程中,受到私欲和私利的影响,受到金钱的诱惑,公共权力被异化为一种可以交换的商品,被权力的实施者私有化,“人民公仆”变成了“人民的主人”.

  首先,公共权力的异化表现在权力与权力的实施者相分离,变成一种可以自由买卖的商品,权力的实施主体为了金钱和利益,出卖手中的权力,获取私利,因此,公共权力被异化为私权力;其次,公共权力被作为一种商品在市场上进行交换的过程中,使得权力和与之相对应的职务相分离,权力的实施者不再履行规定的职责,而是将权力转让出去,权力摆脱职务和职责的限制而被异化为一种私权力。

  权力异化是权力腐败产生的根源,权力腐败是权力异化的典型表现形式。权力异化的本质是权力的主客体倒置,权力的目的发生质变,即权力由掌握在多数人手中变成掌握在少数人手中,变成少数人谋取利益的工具,权力的目的由为公共利益服务变成了为少数人谋利。权力主客体倒置是权力的目的发生质变的前提条件,而目的发生质变是权力主客体倒置所产生的必然结果,两者是权力发生异化的根本原因。权力发生异化,并不必然导致权力腐败的发生,只有权力主体不再为公众谋福利,而是在损害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独占权力,为自己谋私利,从而背离人民的根本利益,背离权力的宗旨---为公众服务,才会产生权力腐败。

  二、权力腐败产生的根源

  第一,经济原因。马克思在《1844 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指出,私有制是异化的结果,也是产生异化的原因,而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也指出分工是异化产生的最终根源,只要“分工还不是出于自愿,而是自然形成的,那么人本身的活动对人来说就是一种异己的,同他对立的力量,这种力量压迫着人,而不是人驾驭着这种力量。”[2]

  按照马克思的观点,私有制和社会分工是分析社会中是否存在异化现象的逻辑起点,因此有人认为社会主义社会消灭了私有制,就不存在异化现象。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公有制存在的缺陷以及社会分工的存在为各种异化现象的产生创造经济条件。

  由于个人专业的限制,人们不能自由选择职业,只能被迫从事与专业相关的工作,社会分工由此产生,因此私有制和劳动分工依然存在。虽然我国的经济制度是以公有制为主体,但是我国的公有制并非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占有生产资料,而是通过国家、政府、企业等公共组织来代表人民占有生产资料,这样的公有制使社会成员与生产资料相分离,个人的利益被国家和社会利益所取代,在这种情况下最容易滋生权力腐败问题。

  第二,政治原因。首先,公共权力的腐败与历史政治传统密不可分。邓小平在谈到腐败时曾指出,腐败“这种现象,同中国历史上封建专制主义的影响有关,也同共产国际时期各国党的工作中领导者个人高度集权的传统有关。”[3]329公共权力腐败的产生,受到历史上集权政治传统的影响,权力产生异化以后,使得掌权者利用公共权力统治大众,为自己谋取私利。其次,腐败也与政治制度有关。亨廷顿说过,“腐化乃是缺乏有效的政治制度化的一种表征”,[4]因此,政治体制的漏洞和落后状态是导致腐败滋生的又一重要因素。现阶段我国的改革发展处于攻坚期,而政治体制改革成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核心问题,在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政治体制相对滞后性的弱点显现,给腐败滋生提供了土壤。政治体制的滞后性一是体现在公共权力的行使没有边界,没有法律规范明文规定当权者如何行使公共权力,只是在滥用权力以后进行惩罚,这样基于后果的发生来防止腐败,特别容易给权力腐败留下生存空间;二是政府的权力过大,在提供公共服务和产品的过程中,垄断性过高,透明度过低,同时缺乏相应的政治制度保障这一过程的运行,从而产生暗箱操作、“潜规则”等腐败现象。因此,腐败不仅与一个国家的政治传统有关,还与其政治制度及其发展历程有关。

  第三,社会心理原因。腐败是一种复杂多面且系统的社会现象,腐败行为中会出现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关系到所有社会群体,是人们的心理和观念的反应,因此社会心理是腐败成因的重要方面。社会心理原因包括内因和外因两个方面,即个人心理因素和社会文化等社会因素。

  首先,腐败是道德义务准则所否定的违法行为,而道德义务是用来界定一种行为是否被允许,是用来衡量一种行为是否违法的内心标准。如今,道德义务也发生异化,被现有的价值体系中的经济标准所取代,人们更倾向于接受现有的消费社会下所形成的价值标准,这种标准通过“消费”获得,是由自己所使用的商品的价值所决定,正如摩莱里所说,“私产和私利的观念总是支配每个人为一己的幸福牺牲整个同类,而这种观念总是超过对最严厉惩罚的恐惧。”[5]

  拥有权力的人更希望通过使用有价值的商品(即名牌或者可以显示自己身份地位的商品)来凸显自己的身份地位,除了对物质的追求,更重要的是对荣誉身份和地位的追求,经过内心的价值衡量后,腐败的风险远低于腐败的成本。这是由人内心形成的对现有的道德义务的忽视以及对消费社会价值标准的接受所决定的,腐败概念由理论层面过渡到了实践层面,权力主体开始在内心接受腐败行为,从而将观念付诸实践。其次,现代人不仅深受传统文化的影响,也受到现代文化的洗礼,传统价值标准和现代价值标准使现代人无所适从。传统文化中的“官本位”思想、“人情关系”的观念仍然对现代人产生不小的影响,掌权做官只是为了家族荣耀,为了自身利益,而并非为了大众利益,“人民公仆”的观念被抛之脑后;现代西方文化中“个人主义”“享乐主义”“拜金主义”的盛行,错误地引导权力主体为个人利益牺牲公众利益,对物质的无限制追求,导致腐败的产生,形成不良风气,促使腐败行为大面积繁殖。因此,社会心理因素在腐败的成因中占有重要的位置,既包括个人内心道德因素,也包括社会文化因素。

  第四,组织建设原因。首先,我国监督体系复杂且庞大,监督权限较宽,但是监督力度不足。虽然我国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了国家政治组织的监督权限,且我国的监督体系在维护社会秩序、监督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遵纪守法、依法行政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现实政治生活复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权力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现有的监督权限不足以控制权力腐败的发生和扩散。

  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权力作为一种垄断工具进入市场,权力资本迅速扩张并寻租,由于没有配套的法律制度、监管体制、舆论监督等制度,权力主体便利用体制缺陷滥用权力谋取利益。其次,权力腐败带有隐蔽性的特征,往往在行为初期不易被察觉,只有当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矛盾激化时才会显露,这正是由于权力的运行缺乏公开性,而权力只有在阳光下运行才不会腐败变质。

  三、权力腐败治理---制度反腐

  中国共产党取得革命胜利,建立政权以后,一些党员干部经不住“糖衣炮弹”的诱惑,利用获得的权力开始搞腐败、搞特权。纵观历史,新中国成立之前,历朝历代的农民起义胜利以后都会出现类似现象,古今中外的历史教训说明腐败是关系党和国家命运的重大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因腐败问题被查处的高官不胜枚举,腐败问题愈演愈烈,因此腐败治理势在必行。

  腐败现象是官僚主义的主要表现,“是我们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广泛存在的一个大问题”.[3]327邓小平在“八·一八”讲话中讨论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以及一些有关问题时,提出制度反腐、制度监督和制度治党。***同志在党的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讲话时提出“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6]进一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所谓制度反腐,就是制定法律、政策等规章制度来约束和规范权力,从源头上杜绝权力滥用,并制定相关法规惩治腐败犯罪行为。“制度反腐是抵制腐败的外在规制,构成中国特色反腐倡廉道路的制度保证”,[7]要求预防和惩治腐败相结合,同时重视教育的基础性作用和监督的保障效力。

  教育制度是反腐倡廉建设的基础,教育制度是从思想源头上抵制腐败,构筑拒腐防变思想道德防线的根本制度。“党的十八大提出建设廉洁政治的重大任务,要求做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8]

  反腐倡廉教育要教育广大党员干部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树立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践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经受住时间的检验和困难的考验,抵御腐朽思想的侵蚀,从思想源头上拒绝腐败,善用手中的权力。

  预防机制与教育制度一样,是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的基本制度,它是一种事前监督又有别于监督制度。我国作为《联合国反腐公约》成员国,于2007 年 9 月 13 日成立国家预防腐败局,这是中国共产党和政府深入推进预防腐败工作的重要举措之一,随后全国各个省市陆续设立了地方性预防腐败专门机构。党的十八大以后,随着预防腐败工作的深入推进,网络预防反腐也被纳入了预防腐败制度体系。许多大型网站设立举报专区,让网民共同参与到预防腐败制度建设的过程中,使得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广大党员干部不能腐、不敢腐。

  监督机制是在权力运行过程中对权力主体进行监督的一种体制机制。腐败的根本原因是权力发生异化,因此确保权力能在正确的轨道上运行,是抵制腐败的根本。建立反腐败监督机制,第一,要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不仅要制定国家监督法律法规,更要制定党内监督法律法规,形成全方位的监督制度体系。第二,随着腐败类型的多元化发展,不仅要制定规范党员干部的法律法规,更要制定与党员干部相关人员,如配偶、子女或其他亲属的行为规范制度,明确规定腐败行为的处理办法,从而有效制止权力被滥用。第三,要使专门机关监督与人民监督相配合,建立检举制度,设置专门的检举通道,发挥舆论的监督作用。

  惩治制度是针对腐败行为所作出的一种事后惩罚措施,它与教育制度、预防机制和监督机制相互配合,共同遏制腐败行为的蔓延。“坚定不移惩治腐败,是我们党有力量的表现”,[9]惩治制度的根本目的是遏制腐败行为的发生,惩治腐败虽然是一种事后监督,但却是反腐败的最后一道防线,通过严惩腐败分子,使其他心存贪念、滥用权力的人消除腐败的念头,心生畏惧,消除党内不正之风。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在党纪国法面前没有例外,依法惩处腐败分子,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的合法权益。

  结 语

  腐败现象是伴随着公权力的产生而产生。公共权力的目的是为了管理公共事务,维护社会稳定,为人民增进福祉,但是公权力的主体一旦滥用手中所掌握的权力,就会使得权力产生异化,权力腐败应运而生。权力腐败是世界各国所面临的公共问题,在我国,从建国伊始腐败就一直存在,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腐败的程度不断加深,类型也呈现多样化,因此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就成了党和国家必须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强调制度反腐的重要性,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的发生,同时预防党员干部滥用职权,而对于各类重大腐败案件严惩不贷,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

  〔参考文献〕
  
  [1]马克思。1844 年经济学哲学手稿[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1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
  [3]邓小平文选(第 2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
  [4][美]塞缪尔·P·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M].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8:45.
  [5]摩莱里。自然法典[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98.
  [6]***。谈治国理政[M].北京:外文出版社,2015:385.
  [7]刘占虎。制度反腐、过程防腐与文化倡廉---中国特色反腐倡廉道路的探索与思考[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4,(1)。
  [8]***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摘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2015:138.
  [9] 贾秀兰。 从劳动异化到权力异化---再读马克思《1844 年经济学哲学手稿》[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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