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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继承权引起的财产权益纠纷

来源:法制博览 作者:李晓荣
发布于:2020-02-06 共2051字

民法案例论文第八篇:放弃继承权引起的财产权益纠纷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自1985年实行以来, 继承亲人的财产, 成为人们取得财产的重要手段, 而继承公证成为确认继承人的继承权的依据。本文从办理放弃继承权是物权还是身份权、放弃继承权是否须征得配偶同意、在继承公证业务中, 放弃继承权的程序等三个方面予以论述。

  关键词:身份权; 财产权; 配偶同意权;

  二0一七年参加的一次业务交流会议上, 来自某高校的女教授会堂上讲到了这样一则案例:某甲的父亲死亡, 无遗嘱。某甲与某乙进行离婚诉讼。现某甲放弃了父亲的遗产继承权。某乙以某甲的行为侵犯自己的财产权益, 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将某甲又诉至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某甲败诉, 其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教授以此案说明继承人意思自治的相对性。

  会后, 笔者和许多公证人员就相关问题与该教授交换了意见, 也未能解惑, 故本文将此问题提出, 与各位同仁探讨。

  一、放弃继承权是物权还是身份权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71条规定: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本案中某甲尚未实际取得父亲的遗产, 某乙的物权的取得取决于某甲接受继承之后, 现某甲父亲的遗产所有权的归属人待定。从上述物权定义中我们不难看出, 物权的三项基本权利在继承开始之后, 遗产分割之前均无法体现。继承权的既得是基于被继承人的死亡事实, 继承的人只有是有继承资格、身份的人。放弃继承权是单方法律行为, 只须继承人一人意思表示即发生效力。继承权的取得人是特定相对人, 在我们公证实务中必须确定其身份, 因此笔者认为继承权法律性质是身份权。还有一种观点认为继承权是基于人身权基础上的物权, 此意见认为身份权是权利前提而非法律性质。笔者说它否认了继承权的特定法律性质, 弱化了身份权的主体涵义。继承中遗产所有权的归属的相对人是法律赋予的身份, 我国《继承法》尚未规定放弃继承权意思表示的法定期限, 在继承开始后, 遗产分割前继承人均无意思表示的, 遗产所有权始终处于分散状态, 那么, 在这期间的物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相对人无法确定。有人说这期间的物权属于全部有资格的继承人, 但继承人中是否有放弃继承权的人, 是否发生继承人丧失继承资格的法律除外情况 (《继承法》第7条) 。进一步假设被继承人无遗产, 那么继承人就只有身份权而无物权。在我国农村, 此情况比比皆是, 即使被继承人无遗产, 仍需确定继承人身份, 由继承人在每年的祭祀时节祭奠, 这是我国风俗。还有无继承人有遗产的情况, 是否说这里有物权无身份权呢?这点我们参考《继承法》第32条, 遗产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在这里国家或者集体非继承人, 但它们获得遗产的途径是法律拟制的身份。不难看出, 身份权始终贯穿于继承之中, 但物权则未必。因此, 笔者主张继承权法律实质是包含有财产内容的特定身份权。

  二、放弃继承权是否须征得配偶同意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 第2条规定: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17条规定,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笔者理解这里的规定是指财产权的既得之后, 即明确一方已经继承或接受赠与。在本案中某甲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 该遗产实际某甲未实现法律规定之“所得”, 在所有权未确实属于某甲前, 某甲应继承份额不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某甲的继承权是专属身份权, 某甲有权自行放弃或者接受继承。在某甲放弃或者丧失继承权时, 配偶某乙无权就遗产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意见》第46条:“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 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 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本文所述案例中法官大概据此判定某甲败诉。什么属于法定义务的范围无相关法律解释, 关于这一条我们应当从《继承法》、《婚姻法》的立法精神上来解释。从法定义务的适应来研究, 本案中, 某甲与某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某甲的遗产不应当作为必须给付的法定义务。

  三、在继承公证业务中, 放弃继承权的程序

  从继承公证的过程上看, 我们办理继承权中的财产权的归属、确认到具体的人, 即审查谁有身份作为继承人继承遗产。从公证程序上看, 放弃继承权是继承人的单方法律行为, 在办理放弃继承权时, 公证员审查的是继承人的单方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无须审查继承人的婚姻状况, 更无须征求继承人配偶的意见。倘若按照本文开头的案例操作, 配偶的意见则一定要记录在案, 否则就是内容上的遗漏导致错证。那我们不妨大胆猜想:《继承法》修改后将增加这么2条:

  1.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 应征求配偶的书面意见;

  2.继承人放弃继承未取得配偶同意的, 其配偶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2年内提起诉讼的, 法院应当受理。

  但是, 在法律未作出如此荒谬规定之前, 我们的工作还是应该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办事。

  参考文献

  [1]刘家琛.举案说法-常见继承纠纷案例解[M].四川人民出版社, 2001. 9.
  [2]郭明瑞, 房绍坤, 关涛.继承法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3. 7.
  [3]杨遂全.亲属与继承法[M].四川大学出版社, 200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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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山东省高密市公证处
原文出处:李晓荣.由一则放弃继承权案例引起的思考[J].法制博览,2019(03):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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