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均属于商业标记,其不仅代表着产品质量,同时也与企业信用之间相互关联,但当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权利之间发生冲突时,就会导致消费者利益与企业合法权益受到影响,因此,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之间的权利冲突已经成为现代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不可避免与亟需解决的重要问题。本文首先将会针对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的产生及权利冲突展开阐述,而后针对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权利冲突展开分析,进而制定出相应解决策略,以期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帮助。
关键词: 注册商标; 企业名称; 权利冲突; 解决策略;
随着我国对于产权与版权维护力度不断提高,促使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权利之间产生的冲突纠纷,也在不断浮现,有很多知名企业或商标,均发生过关于权利方面的冲突,这不仅会影响企业或商标在金融市场中发展,同时也会导致市场竞争秩序受到破坏,严重影响市场环境。由此,本文将会针对这一情况展开分析与研究,以期制定出有效解决策略,从而帮助维护市场环境与企业发展。
一、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的产生及权利冲突阐述
(一)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产生
(1)商标权的产生。商标权主要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商标依法具备相应权利。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通过商标局审核批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其中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等,商标注册人拥有商标专属权,其权益受法律保护[1]。”由此可以得知,我国商标权主要是针对注册商标进行诠释;(2)企业名称权的产生。企业名称权属于企业在工商部门核实登记区域内享有的专属权利,同时其也属于一种独占使用权,除企业自身外,其他企业在未受到经权人许可情况下,不可使用该名称,否则就会构成侵权情况。
(二)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权利冲突阐述
权利冲突主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共同举杯法律依据权利,因相关法律并未针对二者或多方之间关系做出明确决定,导致权利边界出现不确定因素、模糊因素,最终造成二者或多方之间状态逐渐向着不和谐与矛盾方向发展。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之间产生的冲突主要是指,不同商业体系在运营过程中使用相同文字作为商标或企业名称中的文字部分,由此对消费者产生对商品与服务的混淆,导致消费者以为二者或多方属于相同产业或产品。权利冲突具体特点主要包括:第一,二者权利划分在不同主体中;第二,二者权利均指向相同产品或服务;第三,二者权利在法律方面均具备自身依据,且二者均为正当依据;第四,二者权利在合法权益方面仅能实现其中一个[2]。
二、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权利冲突
就目前我国金融市场与产权维护工作而言,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之间产生的权利冲突形式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一)先商标后企业名称。
这类冲突表现形式主要是指,将他人注册过商标名称,用作自身企业名称进行登记与使用,最终导致出现权利冲突。在先商标通过长时间运营后,已经在市场中建立良好品牌形象,他人企图非法运用线上累计的影响力,将商标注册为企业名称,对消费者造成混淆,最终实现谋利效果,这一行为已经形成非法占用他人权益;
(二)先企业名称后商标。
这类冲突表现形式主要是指,将他人注册过企业名称用作自身商标名称进行登记与使用,最终导致出现权利冲突;
(三)交叉性冲突。
交叉性冲突在权利冲突纠纷案例中较少,其具体表现形式为将他人商标融合进自身企业名称中,通过恶意形式进行企业名称登记,或将他人企业名称转变为自身商标进行注册。较为经典的案例为:“上海某工厂上诉上海某制造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其中原告工厂已经注册商标,而被告却依然将原告所注册的商标命名为企业名称,将原告注册商标名称核心位置注册为自身名称,这一形式已经构成非法生产与非法销售情况。
三、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权利冲突的解决策略
(一)保护在先权利
保护在先权主要是指,当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之间出现权利冲突是,优先保护或受限保护最先合法获取商业标识权利人员的商业标识权利。保护在先权利是现代多个国家知识产权立法中最重要的一项条款之一,同时在立法内容中也有着明确且具体的条例规定。我国相关知识产权法律规定针对保护在先权利也有着相关规定,例如,我国现行《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商标,应具备明显也正,以此来用于识别,在运营期间不得与他人先取得的合法权益之间出现冲突。”我国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的若干问题意见》第六条规定:“充分处理商标与企业名称之间混同,应充分位于公平竞争与保护在先合法权利人的各项原则。”但在实际保护在先权利时,应充分注意保护在先权利并不属于绝对形式,一旦在后权利属于善意使用情况,则应结合实际情况对权利进行判决[3]。
(二)坚持诚实信用
目前,我国商业标识领域出现数量较多的违反诚实信用行为,这不仅会大量占用我国行政资源,同时相关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行政机构、司法机构等也会出现负担过重情况,最终造成社会经济秩序、合法企业、消费者等权益受到损害。因此,我国商标法也针对诚实信用原则展开维护,在我国2013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中,首次明确规定关于诚实信用远侧,《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注册于使用商标,应充分根据诚实信用原则。”
(三)严禁产品混同
我国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商标中文字与企业名称中文字相同或相似,导致他人对市场主体与产品、服务来源等产生混同,导致形成不正当竞争情况,应依法进行制止。”但,对于混同的认定具备较高主观性因素,再加之我国现行立法对于混同认定并未进行明确标准,导致在实际处理这类纠纷案件时,不同法官对于相同案子有着不同认定。由此,在处理这类纠纷问题时,就应充分结合保护在先权利条例,从根本上实现严禁产品混同,保障原产品与权利人相应权益及经济效益。
(四)保障利益均衡
利益均衡主要是指,在一定社会关系中,不同利益体系相互融合形成的一种稳定状态。知识产权制度内公平原则,在多数情况下会通过相互制衡利益之间的平衡状态来实现。通常情况下,保障利益均衡主要是指,寻找出各个权利人之间、个人利益、社会利益中最有效的平衡点。而在解决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之间的权利冲突时,因商标与企业名称均属于商誉载体之一,因此,也表示企业远高于相同行业获利水平,在某项特定情况下,保护在先权利或撤销在后权利时,就会导致某一方经济利益受到影响。由此,就需要充分保障利益均衡,同时该方式可以用作于保护在先权利、坚持诚实信用、严禁产品混同等方式中。此外,在具体实践过程中,应确保不同利益方可以实现均衡,例如: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实现共存,而法律则可以由法官形式自由量裁权利,由此实现法律规定的滞后性与将硬性[4]。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逐渐融入世界经济体系,促使我国知识产权中各项制度设置也成为与世界各国之间进行经济较量的重要因素。而一旦有效实现解决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权利冲突问题时,就可以实现保护我国民族产业与市场经济环境、消费者权益、企业经济效益、产权所有人合法权益等。因此,针对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权利冲突问题进行解决,已经成为现代社会发展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环。通过上述几点策略,可以从宏观角度帮助实现解决权利纠纷,最终实现保障产权所有人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曹新明.姓名商标与姓名权客体冲突及合理避让研究[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9(5):49-61.
[2]胡嘉佳.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纠纷的司法认定[J].老区建设,2019(10):51-56.
[3]张高旗,徐云飞,赵曙明.心理契约违背、劳资冲突与员工离职意向关系的实证研究:整合型组织文化的调节作用[J].商业经济与管理,2019(9):29-43.
[4]胥运帷.探析“两权”适度分离破解村民自治所致的权利冲突[J].法制与经济,2018(1):184-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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