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继承编是《中国民法讲义》的重要内容.淮确、扎实地掌握继承编的基本内容,不仅是加强民法学理论学习的需要,更重要的是,在深人理解继承法律政策规定的基础上,依法审理继承案件,保护公民合法继承权的需要.
民法学中的继承编,其特点是集民法学各编内容于一体,它一方面融汇了民法学总论中的主要内容,如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主体、民事法律行为、物、代理、诉讼时效等,另一方面又贯穿着民法分则中的各项内容,就是说,继承法律制度既涉及所有权问题,又涉及债权向题;既有财产权问题,也有人身权问题,还有知识产权问题.鉴于继承编理论性、实践性均较强这一特点,在学习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抓住学习的重点
所谓继承编中的重点,主要是两个:一个是要记忆、理解关于继承法学的一些基本概念;二是要熟悉、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法律条文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具体规定.
关于继承编基本概念的学习,要把握两点:第一,要对最基本的概念切实掌握.如:
继承是公民死亡后其遗留的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继承权是指民事权利主体依法承受公民死亡后所遗留的财产的权利,或者说继承人依法取得遗产的权利称为继承权;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法定继承是指按照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等进行财产继承的一种继承制度,遗嘱继承是指公民生前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立下遗嘱,待自己死亡后遗嘱发生法律效力,使遗产由遗嘱指定的继承人继承的法律制度;继承开始的时间是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等等.第二,要对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容易混淆的不同概念切实掌握.如:代位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继承开始后,被继承人的该先死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该先死子女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而转继承是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还没有来得及接受遗产就死亡,他的应继份由他的继承人继承.代位继承与转继承表面相似,而实际上在继承人死亡的时间、继承发生的根据、继承发生的范围、继承的主体、继承的权利与义务等方面均有明显的区别.又如,遗赠、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等概念,既有相同或相似的地方,也有迥然不同的地方.因此,要特别注意掌握其异同.只有清楚地、准确地掌握了民法学继承编中的基本概念,才可能深入、正确地理解继承法的条文规定,继而才可能正确适用继承法,妥善处理继承案件.
继承编学习的第二个要点,就是要掌握法律条文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继承法的若干具体规定.学习的目的在于使用,尤其是我们法院系统的干部学习,其目的更加明确,就是为了正确地依法审理各类具体案件.而正确审理各类案件的客观标准除了事实清楚以外,就是要求适用法律得当.因此,切实掌握继承法条文的规定,掌握关于继承法的有关司法解释,不仅是学好民法课程的需要,最主要的,是贯彻业大学习宗旨,在审判实践中依法保护公民合法继承权的需要.而且,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是继承法学理论的精髓和要旨,真正理解掌握了法律条文和有关司法解释,也就可以说对于整个继承法学理论中最有实用价值的部分理解掌握了.
二、注意与审判实践有最密切联系的内容
继承编中与审判实践有最密切联系的内容,是指适用上具有广泛性、实用性和疑难性的内容.这些内容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如果不注意,很容易出现差错.所以,这类问题在李习中尤其要予以重视.比如遗产范围问题,·就要充分注意把被继承人的遗产同共有财产严格区别开来.首先,要注意区分遗产与夫妻共同财产.在继承开始时,应当首先将被继承人的遗产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分析出来,然后再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继承,不能把夫妻共同财产都作为遗产来分割.其次,要注意区分遗产与家庭共有财产,当家庭成员中一个人死亡时,如果被继承人的遗产还在家庭共有财产中,分割被继承人遗产时,一般应按照家庭人口,参照每个家庭成员对家庭财产的贡献等情况,对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分析,从而确定死者遗产的范围,然后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再次,还要注意区分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个人债务与整个家庭所欠的共同债务.被继承人生前的个人债务,属于遗产范围.以被继承人名义欠下的用于家庭成员共同需要的债务,属于家庭的共同债务.又如,关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问题,无论是配偶还是子女,审判实践中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复杂问题,象未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即以"夫妻"名义长期同居的男女,互相能否继承遗产?正在办离婚手续的夫妻,互相能否继承遗产?非法同居或拼居的男女,互相能否继承遗产?还有养子女,继子女继承遗产,都有不少值得注意的问题.再如,关于遗嘱的有效条件问题,不仅要注意遗嘱的形成要件,更要掌握遗嘱的实质要件,即遗嘱人在设立遗嘱时必须具有行为能力;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遗嘱只能处分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
总的来说,注重继承编中与审判实践有最密切联系的内容,就是要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市判实践最迫切需要什么,就学习什么,就学好什么.
三、掌握继承法各具体规定之间的有机联系,注意继承法与民法其他内容的广泛联系,提高分析、处理继承案件的能力
继承案件一般比较复杂,其复杂性不仅表现为事实难于查清,而且表现为法律关系繁杂.所以,孤立地记概念、背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是不能很好地处理各类复杂的民事案件的,应当在理论联系实际的指导思想下,运用正确的方法,把继承法的各个部分,各项具体规定联系起来学习,注意法律条文之间相互补充、相互制约、广泛联系的关系,培养综合分析的能力,这是最终学好继承法的关键.针对一个具体的继承案件,首先应当分析其中有几个法律关系,如果其中既有法定继承关系,又有遗嘱继承关系,还有遗赠扶养协议关系,就应当针对不同的法律关系,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进行处理.先处理遗赠扶养协议,后处理遗嘱继承,再处理法定继承.其次,应当对于每个具体的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客体等有关问题进行分析、判断、认定,如对于法定继承案件,要确定遗产范围,弄清哪些是可供分割的遗产;要确定继承人的范围,享有继承权的同一顺序继承人是否都主张权利,是否参加了诉讼,是否有代位继承的情况;要确定各法定继承人的生活状况、经济能力以及对被继承人尽义务的情况,继而确定其各自应得的遗产份额;同时还需注意到诉讼时效、继承权的丧失、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等与法定继承有关的其他问题.再次,分析具体案件,要掌握正确的方法,就是说要注意仔细审阅案情,准确把握要点,针对需要解决的问题,明确地做出结论.而且,不仅要解决是与否的问题,还要讲清道理,说明理由,做到有理有据.对于有一定审判实践经验的同志来说,尤其要注意结合自己审理过的典型继承案件来学习继承法,这样容易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以上浅见,供学员同志们学习民法继承编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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