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资企业在华频出侵权、侵害事件
根据中央电视台“每周质量报告:透视银行不合理收费”(2012年 03 月 14 日 ) 报道,北京市民王某在外资的花旗银行打印理财账户对账单,97 页 A4 纸被收取 4200 元费用。由于感受这一收费的不合理,王某把该外资银行告上法庭,要求退还收费、赔礼道歉。
面对金融消费者的质疑及维权,该行以曾向银监会上海局备案,以及为客户打印特制对账单属于市场调节价范围为由,认为其收费没有不当之处。撇开这一个案不说,相对于国内银行,外资银行的服务收费,显然更像是掠夺。虽然该行在事件发生后已经下调对账单的收费,但依然大大高于国内银行。从 4700 元到下调后的 300 元,这肯定不是成本下降所能解释的事。花旗的收费显然是随意定价,掠夺定价,即以所谓高端客户高收费的幌子为名,行中饱私囊、漠视中国金融消费者之实。
这只是外资企业在华“霸道”的冰山一角。据 2011 年 11 月08 日《北京晨报》报道,美国另外一家跨国公司强生,其产品在母国被检测出涉毒,可导致幼儿使用其洗涤产品发生癌变。但是,该公司却声称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而且大大低于国家标准,所以也不召回涉毒婴幼儿洗涤用品。实际情况是,该公司产品近年来多次涉毒,而且召回了 22 次,但是在中国一次也没有召回。
上述第一个案例只是让王某等中国金融消费者多掏腰包、为外资银行在华赢得盆满钵满,第二个案例只是让我们国家的婴幼儿从小就处于涉毒产品的浸泡之中而后就等待着癌变的死亡,外资企业的恶性还没有完全显山露水。2011 年 7 月 5 日,北京市发生的直接导致 13 岁花季少年瞬间死亡的奥的斯电梯事故,就让我们对于外资企业的本质认识更深入一步。这家公司在业内属于老大,而且在华拥有巨大的商业利益,也有众多的光环,然而就是这家公司的电梯事故不断,而结果也一次比一次严重。
二、冷眼面对在华外资企业
上述这些严重侵害中国消费者生命与财产权益的事件,一个共性就是,外资企业对中国人民的生命财产权力--这是最基本的人权置若罔闻。一方面,他们在华经营的时候,没有严格遵守行业规范、中国的法律制度,没有把中国消费者放在第一位,而只是以赚取超额利润为首要目标;另一方面,当他们的经营行为或者产品发生问题,侵害到广大中国人民的生命健康、财产权益时,外资企业不是考虑及时补救,知错就改,而是拖延处理、撇清责任。它们可以在其母国或者其他国家实行低收费 ( 例如,美国银行业在其本土异地同一家银行 ATM 机存取款转账不收费),也可以召回不合格的产品。但是,单单对中国消费者就网开一面。
同样的企业,在华就可以提供质量低劣的产品,就可肆意收费,就可以认为中国人低贱,不需要尊重基本的人权。这是什么国际企业,又是什么具有社会责任感的全球企业?中国人民就太富了,需要救济外资银行了吗?中国人民生命就那么贱而无需得到基本的尊重了吗?非也。外资企业与生俱来的霸道及恶性,是其置中国人民的基本人权而不顾,置中国法治而不顾的真正根源。它可以在其本土或者其他国家稍微夹着尾巴做人,以顾客为“上帝”,而在中国它就可以肆意妄为,把我们中国老百姓踩踏于脚下。这就是外资企业的思维惯性。
这些事件让我们不得不擦亮眼睛重新审视外资政策。改革开放以来,我们一直在引进外资。为了引进更多外资,我们一直在求同存异,发展双赢。我们想当然地认为外资企业会是一个好的守法企业公民,会如其对外宣称那样“服务于中国的消费者,承担应有的社会责任”.然而,这些年来的外资霸道,让这个美丽的谎言与神话不攻自破。外资企业,它就是一个企业,它并不是道德标兵,也不是社会责任的标兵。赚钱,是它们的不二法宝与终极追求。这点,就是在其母国也是如此。君不见,发轫于美英的 2007-2011 金融危机,暴露出华尔街欺诈金融消费者,发放掠夺式的住房抵押贷款的根本事实。美英拥有较为成熟的法律体系,但是这些华尔街巨头还是敢冒天下之大不韪,最后把美英及世界经济拖入泥淖深渊。既然如此,在其本土就不是道德标兵的外资企业,何以来到中国就会变得道德了?
三、有效应对外资企业的挑战,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及消费者的根本权益
如何应对越来越多外资企业引发的这些挑战?那就是,我们的消费者需要勇于出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捍卫自己的基本人权。
正如北京市民王某,勇于向外资巨头讨一个公道、求一个说法。
这是我们法治社会的进步表现,更是我国消费者权益意识的真实体现。千千万万中国消费者联合起来,坚定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消费权益。唯如此,外资企业的行为才能有所收敛。这是其一。
其二,我们的政府需要进一步规范在华外资企业的经营管理,尤其是严惩外资企业侵犯中国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可耻行为。在维护中国消费者的权益方面,我国政府及相应监管部门要有明确的表态。引进外资,为我国经济建设服务,这个方针我们可以不变。但是,外资在华必须按照中国法律办事,也需要尊重、理解、维护中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做出任何损害中国顾客权益的事情来。在这个方面,我国对外资企业的监管,还有很大的进步空间。以奥的斯电梯事件为例,我国对该企业最后只是处罚了 50 万元人民币了事,而这家企业在华获利数十亿。显然,外资企业之所以漠视中国人民的基本权益,置中国消费者于不屑,是因为它们的违法成本太低,也是因为我国监管部门对于外资企业过于仁慈。唯利是图的外资企业,利用我国监管及执法存在某些漏洞的情况,自然也就放纵问题的发生,我行我素。所以,彻底扭转这种执法宽松、对外资企业过于厚待的做法,已经迫在眉睫。这点,我们可以向西方学习 ( 我国不要仅仅引进外资 ),对违法者、对践踏中国人民基本人权的外资企业,可以开出天价的罚单,甚至吊销其执照,永远不得在华经营任何业务。既然外资企业选择不遵守中国的法律、不尊重中国人民的权益,那我们就有权让它滚出中国。唯如此,中国的外资企业才能循规守法,而中国的消费者也将不再受外资企业的特别“礼遇”.
最后,对于引进外资政策,我国需要彻底的全面反思。首要的是,我国需要抛弃这样的观点:外资企业是良好的企业公民。
从现实而言,外资企业在华的表现并非如此。更多的时候,它们不是。极端的是,它们还公然叫板中国政府,诽谤中国消费者与中国政府。去年发生的互联网巨头谷歌事件,就属此类。所以,不论它是好公民还是坏公民,我们都要对其进行仔细的甄别,尤其要对其依法进行更加严格的监管。如果我们臆想它是好公民,而忽略对其监管,尤其是当其侵害中国的国家利益与中国人民的权益时我们对其手软、对其怜悯,那么遭致损害的就是我国及普普通通的中国老百姓。一句话,中国本土企业在外国没有受到特别的照顾,我们就不能给外资企业特别的照顾,尤其是当其违反中国法律、侵犯中国人民的合法权益时。平等互惠,遵守我国的法律,尊重中国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外资企业在华经营的首要前提之一。今后引进外资企业,我国也要保持这个基本尺度。
如何全面审议外资政策,下面几点至少是近期需要做到的事:
--全面清理中央及地方各种外资企业政策及法律,彻底废除外资企业超国民待遇;更重要的是,制定一部全面的严厉的外资企业法;--对所有在华外资企业进行年度社会责任审评,审评报告向公众公告;负责审议的委员会,由专家、消费者及政府职能部门人员组成;对于审评评分差,年度内出现侵害侵权的外资企业,勒令 1 年内整改;整改不过者,吊销执照,永远不得入华经营;对于出现严重事故,以及严重侵害中国消费者或者严重违反法律的外资企业,直接关闭;--禁止外资企业入股中国敏感行业或者涉及中国国家政治经济安全的领域,譬如现在金融业的所谓引进外资战略者就是一种极端的错误,需要彻底扭转;--取消外资与中资企业合作合伙的制度,只允许外资企业独资经营;--加强外资企业进入前的行业影响与安全审查,进一步修改外资企业并购内资企业的规定。
四、结束语
最近几年外资企业在华经营表现出来的漠视侵害中国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件,既让我们看清了其真实面目,从而不再假想它就是道德企业,又让我们看到了中国在对待外资企业尤其是监管外资企业上的一些漏洞。加强外资企业在华业务的监管,切实维护中国国家利益以及中国人民的消费权益,是今后我国需要着力强调与实施的一大任务。对于遵纪守法、尊重中国消费者权益的外资企业,我们继续欢迎;对于违法企业、侵权企业,我国要坚决阻断。唯如此,双赢的局面才有可能出现。
一、知识产权法中公有领域的内涵对于公有领域的内涵,塞缪尔奥迪(SamuelOddi)则提出了作为刺激物的公有领域的命题,指出公有领域主要作为一种感官刺激的来源而发挥作用,并且次要地作为某种所有人可以自由地利用其内容的知识公地来发挥作用。本人认为知...
一、引言1978年的改革开放,开创了20世纪下半叶世界发展经济学上的奇迹。中国经济从一穷二白,迅速增长成为全球第二大的经济体。毋庸置疑,中国的改革开放政策是中国经济奇迹的源泉。外资,也成为中国最近30多年经济增长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中国...
结语隐性采访中隐私权的保护问题一直存在,只是近年来随着新闻媒体的发展和网络的普及,借助隐性采访进行的新闻报道一再产生侵害他人隐私权的现象才被大家重视起来。但从某些角度而言,隐性采访和隐私权都是为了维护公民的利益,为了健全社会法制,所以二...
一、引言银行业在我国金融体系中占有绝对主导地位,以人民银行公布的2014年我国社会融资总构成为例,该年社会融资总量为164137亿元,其中人民币贷款为97813亿元,占比60%;企业债券融资23676亿元,占比14%;而非金融企业境内股票融资仅为4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