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论文

您当前的位置:学术堂 > 法学论文 > 法律论文 > 民法论文 >

手机厂家虚假宣传认定与工商监管对策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08-11 共2338字
摘要

  1 前言

  近年来,我国手机市场总体来看呈现出繁荣稳定的良好局面,其中国产手机如:小米、华为、联想、中兴、步步高等品牌在手机行业洗牌过程中逐渐站稳脚跟,并开始多元化发展。

  但是,在一片繁荣的背后,手机投诉案例也在逐年增多,从投诉的性质来看,质量问题已经不再是手机厂家的主要问题,相反虚假宣传、夸大其词,或者承诺无法兑现等问题成为了新的行业诟病。因此,结合手机投诉实际案例,结语行业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提倡消费者维权是一项非常有意义的研究。

  2 手机厂家虚假案例分析

  2.1“酷派大神 F2”摄像头案例分析

  在今年 3 月份,“酷派大神 F2”系列手机接到了消费者集体投诉,投诉原因为该手机宣传时号称搭载索尼堆栈式 1300 万摄像头,然而交付使用的手机却搭载了一款安美森 ar1335 的摄像头,两款摄像头在质量和市场价格上有明显出入,不仅如此,酷派还对手机进行系统更新,隐藏了摄像头信息,让消费者难以识别,酷派主观上存在欺诈消费者的故意,客观上进行了虚假宣传,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因此酷派厂家在这起案件中无疑已经构成了虚假宣传。

  2.2 小米手机 3“换芯门”案例分析

  众所周知,小米手机 3 存在过“换芯门”事件。“换芯门”是指小米手机 3 联通版所使用的芯片在宣传和交付使用前后存在型号不统一的问题。小米手机 3 在上市之前通过各种宣传渠道,宣称该手机的 CPU 为高通骁龙 MSM8974AB,但是手机正式上线并交付使用后,CPU 莫名其妙的更换为 MSM8274B,这一事件引发业界的极大关注。从技术层面来看,MSM8974AB和 MSM8274B 同属高通骁龙 800 系列,二者的差异在于第二位--高通芯片的命名规则里,第二位是表示手机调制解调器性能的不同,通常而言 2 表示 WCDMA 网络、6 表示 EVDO 网络、9 则是包括 LTE 在内的全网络支持。有一种说法为,在市场价格上两款 CPU 存在一定差价。但是小米在宣传中却是从未提过全网兼容的说法,因此该案例有别于酷派大神 F2,其主观不能完全认定其虚假宣传,不过这起案件也折射出手机厂家对于虚假宣传的态度。

  2.3“混淆视听”案例分析

  在厂家虚假宣传中,“混淆视听”也是常见问题,例如长虹手机官方旗舰店主推的这款 PowerX6,其屏幕分辨率仅为854×480 像素,但在产品介绍中却多次称为高清屏幕。高清屏幕的定义应为 1280×720 像素,还有在 koobee 酷比品牌中,一款屏幕分辨率仅为 960×540 像素的产品更是被称为“超清”,而超清的定义应为 1920×1080.因此从这两个案例中我们可以非常肯定的说,厂家存在虚假宣传。

  3 虚假宣传认定与取证方法

  3.1 虚假宣传认定

  虚假宣传是指各类市场经营主体以各种媒体渠道为载体,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对自己的商品信誉或者商品的价格、质量、性能、用途、规格、等级、制作成分及其含量、制造方法、制造日期、有效期限、产地、生产者、专利、认证、获奖等情况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的行为。我国的广告法规范的是商业广告,按照《广告法》第二第 2 款规定:“本法所称的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的费用,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在广告中可以用文字来说明商品的有关情况,也可以用图画或其他形式来表示,各种形式的广告说明实际上表明的是经营者的一种主张,它是向消费者介绍可以检验的商品 ( 或服务 ) 的信息,通过检验的信息的正确性与否决定广告的合法性,一些通过夸张的手法使消费者只产生正面的印象,而反面含义被掩盖的广告就有虚假广告的嫌疑。

  3.2 虚假宣传取证方法

  虚假宣传的取证是讲究方法的,其中在论证环节中须出示商品性质的广告说明,并且通过权威机构证明广告中描述的内容与商品 ( 或服务 ) 的实际状况存在不符,方可取证成立。

  4 虚假宣传行为的工商监管对策

  4.1 加强网络市场监管的规范

  现阶段在我国手机虚假宣传案例中,来自于网络欺骗的投诉日渐增多,因此加强网络监管势在必行。从立法层面看,网络社会并非无政府的绝对自由空间,网络市场应当有相应配套的法律体系,同步发展,不可偏废。国家在积极推动网络社会发展的同时,也应当加快网络立法的进程,保障网络市场经济的稳定有序。一方面,尽快出台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专项法规,明确网络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标准、管辖权、查处依据及适用罚则,提高网络市场监管执法的规范性与可操作性。

  4.2 加强消费者维权意识宣传

  新《消法》第 55 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新《消法》对商家虚假宣传行为从立法上加重了处罚力度,其目的是为了更有力强化经营者对其商品和服务的责任,让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不诚信经营行为侵害时能得到有效保障。

  4.3 建立网络举报平台

  建立网络举报平台已经成为发达国家促进消费者维权和打击厂家虚假宣传的主要工具,目前我国国家纪委监察部已经建立网站举报平台,从实际运行来看,网络举报平台的效果显着,大大增加了反腐的力度。因此打击厂家虚假宣传不能依靠孤立的个体,而是需要群众集体的力量,通过网络举报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化,最快速地揭发厂家的犯罪行为,并集体维权进行索赔,这种信息化集体维权将是未来消费者维权的主要发展趋势。

  5 结语

  手机厂家虚假宣传只是我国虚假广告中的一个缩影,中国要真正实现消费者维权还需要长久的努力,消费者维权不仅仅是公民的基本权益,更是一个国家是否进步的标志,所以加强打击力度,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仍然任重与道远。

  参考文献:

  [1] 张明楷 . 刑法学 : 第二版 [M]. 北京 : 法律出版社 ,2013.

  [2] 胡英 . 关于虚假广告的构成和易混淆的几个问题 [J]. 律师世界 ,2014(4):17-19.

相关内容推荐
相关标签:
返回:民法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