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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合同法中公序良俗原则的原因及其对策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6-01-12 共3148字
摘要

  新事物总是在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中产生的,其中有生命力的新事物又在推动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类在这样一个总体前进的过程中,享受到了众多科技成果的同时,却也在社会道德方面出现了很多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对于社会整体道德水平的提升是非常不利的。然而,面对这些问题,我国现行的法律当中却没有与之相对应的具体规定和依据,这大大加剧了社会道德败坏行为。要解决这一问题,就需要采取多方面的措施。公序良俗原则在法律包括合同法条文中的出现,无疑成为解决目前社会道德问题的福音。

  一、公序良俗原则的基础理论。

  ( 一 ) 公序良俗原则的发展。

  公序良俗最早是以观念的形式产生的,其中对于公序这一原则最早的规定是对公民享受到的权利和利益,而良俗则是公民应当具备的一般道德准则。但是这两项含义并非一成不变的,其随着时间和空间的变化而变化。这一原则的存在,毫无疑问地起到了弥补法律漏洞的作用。但是,由于其本身没有被赋予法律地位,因为也没有得到普通大众的足够重视,因而没有发挥出更大的社会作用。为了强化这一原则的重要性,之后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都开始将这一原则引入到法律条文当中。我国也开始在清末时期,在民法典中对公序原则有了一定的提及,但是对善良风俗的内容却没有做出必要的规定。一直到新中国成立,我国法律中对社会利益与社会公德进行了必要的规定,标志着公序良俗这一原则在法律中的地位得到正式的肯定。在《合同法》中的第七条规定,所有从事民事活动的企业或者个人,都应当遵守社会公德,并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 二 ) 合同法公序良俗原则的内涵和特征。

  公序良俗原则所适用的主体是所有从事民事活动的人,并要求这些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的过程中,能够按照社会公共秩序办事,并能够尊崇善良风俗,否则就可以据此判定民事主体的行为是无效的。但是学术界对于公共秩序并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认知。不过其大致的范围可以归结为法律和政治范畴。这种界定的模糊性,也使得公共秩序一直随着时代的变迁在变化。而善良风俗不同,它本身源自于大众所普遍接受的道德和价值观念。所有与之相违背的行为,都应当是无效的,被摒弃的。这样看来,善良风俗具有一般法律价值标准,也是最为基本的道德规范。

  ( 三 ) 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范围。

  公序良俗原则有着非常广阔的外延空间,在这一外延空间之下,公序良俗原则所涵盖的内容不仅仅局限于法律中的公共秩序当中,而且还涵盖了法律中未包含的秩序。这种更加自由的设定,使得公序良俗原则能够被灵活地引入到法律体系之内。这样一来,法律某些方面的制定滞后性就得到了有效的弥补,对于完善整个法律体系,以及促进法律带动社会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合同法是我国的一项重要的法律。这项法律也因其开放性具有了强大的生命力。而且,合同法的第七条明确对公序良俗原则进行了规定和阐明。但是,作为合同法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基本原则,在具体的裁定上也由于自身的消极适用性,而无法作为优先使用的原则。只有当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作为判定依据时,公序良俗原则才能够作为依据的条文,进行违反合同法规定的裁定。

  二、违反合同法中公序良俗原则的原因分析。

  公序良俗原则不同于法律条文,其主要内容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这两个方面。不论是哪一个层面,其具体的界定和量化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和标准。虽然《合同法》第七条阐明了公序良俗的法律原则,但是目前人们在订立或者履行合同时,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现象依然屡见不鲜,主要原因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约束性不强。公序良俗原则虽然已经在多部法律中有了一定的规定,但是就具体实施来看,更多的是需要从事民事活动的主体能够自觉按规矩办事。这种状态之下,一些不法分子很容易钻空子。

  第二,主观影响因素明显。公序良俗本身具有弱特定性和强开发性这两大特征。这两个特征的存在使得法官在判定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行为时,具有较广泛性选择,而且无可避免地会受到自身法律素养和道德素养水平的影响。这种主观影响因素的存在,也使得公序良俗原则的执行上没有形成更为有效的约束作用。

  第三,消极适用性。公序良俗原则属于最为基本的法律内容。

  也就是说,如果有比较明确的法律规定,就应当依据法律条文,而不是公序良俗原则。这种消极的适用性,使得公序良俗原则的地位被大大削弱。

  三、公序良俗原则在合同法实务中的运用。

  公序良俗原则是合同法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原则,其本身对于维护合同法的完整和有效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必须要充分发挥出公序良俗原则的作用。而要想将这一效用发挥到最大,就应当明确哪些行为是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并要把握公序良俗原则运用中的注意事项。

  ( 一 ) 明确哪些行为是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每个人的生活背景和价值观念,以及接受到的教育程度不同,这就使得人们对于公序良俗原则的认识上会有很大的差异。而且,公序良俗的定义本身就有很广阔的外延空间。这就需要判定违反公序良俗行为的法官具有很强的办案能力、法律素养和道德素养。根据有关学者的分析来看,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大致可以分为危害国家、家庭关系的行为、违反性道德的行为、射幸行为、违反人权、侵犯他人尊严、限制经济自由、公平竞争和消费者保护行为、暴力行为等等。这些行为的分类和定性,对于法官判断某些行为是否属于违反合同法中公序良俗原则的行为,有着很大的帮助。而且,这些公序良俗所约束的行为,大众已达成了共识,这对于推动合同法的不断完善具有重要的意义。

  ( 二 ) 公序良俗原则在合同法实践中的注意事项。

  公序良俗作为法律的底线原则,其本身不具备优先使用地位。

  因此,在合同法实务中运用这一原则必须要特别注意两大问题:

  第一,防止出现“向一般条款逃避”的问题。公序良俗是作为基本的道德规范,是最为一般的法律规定。而且,公序良俗本身所具有的消极适用性原则,都决定了其在使用上落后于其他法律条文的地位。也就是说,公序良俗不能够作为裁定的直接依据,只有当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时,才可以使用公序良俗原则。如果没有按照这些程序进行,而直接使用公序良俗原则,就出现了“向一般条款逃避”的行为。所以,当签订合同契约关系的双方,其中有任意一方认为另一方存在违背合同契约关系的行为时,都应当先从合同法中的明文规定中查找相关的法律依据,实在没有的,才可以使用公序良俗原则。

  第二,防止适用上的道德过度渗入的问题。道德与法律完成有效结合的沟通桥梁就是公序良俗原则。但是法律与道德之间又有着明显的差异。在使用公序良俗原则时,必须要认识到这一原则是道德的法律化,同时又必须把握住道德渗入的程度,避免将过高的道德标准融入这原则当中,而导致不良后果的出现。因此,在合同法实务中运用公序良俗原则时,应当按照法律的相关程序进行,不能凭借主观的道德观念对民事主体的行为进行裁定,以防止出现更为恶劣的合同纠纷行为。

  四、结论。

  时代在不断变化发展,它也推动客观事物发生不断的变化,而同时人们对于事物的认知也在不断地更新。在这种情况之下,大众对于公序良俗原则的界定也会随着社会的进步而改变。所以,人们必须以发展的眼光对待公序良俗原则,并能够以客观的态度认识社会发展中向公序良俗原则注入的新元素。与此同时,大众也应当不断更新自身的观念,加强对于公序良俗原则的认识。另外,任何一项事物的发展都有其规律可循,公序良俗原则也不例外。所以,无论是法律的执行者还是制定者,都应当抓住这一规律,并能够按照这一规律行事。只有将这几个方面的影响因素综合起来,才能够保证公序良俗原则发挥出自身最大的效用。

  参考文献:

  [1] 费蓬煜 . 公序良俗原则的司法价值功能及其使用 [J]. 人民论坛 ,2014(14):23-24.

  [2] 张倩 . 公序良俗原则的司法适用 [J]. 金田 ,2014(6):25-26.

  [3] 王丽丽。公序良俗原则的法理学思考[J].法制博览,2014(17):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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