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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盘功能视角下各方主体侵权风险与责任分析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6-03-02 共4329字
摘要

  云盘是一个通过云技术和云服务向互联网用户提供存储、同步、管理和分享等在线服务的平台。云盘由于适应了互联网时代海量、迅速、低成本的储存要求,使用户主动参与到信息生产、传播、接收的全过程,因此吸引了大量用户,但同时也引起了盗版音视频和盗版文字著作的肆虐。2015年10月14日,国家版权局印发《关于规范网盘服务版权秩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网盘服务商、用户提出了严格的要求,随后规范网盘服务版权秩序被国家版权局列为"剑网2015"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不断摸索的情况下,我们要认真研究云盘使用中侵犯著作权的风险,科学分析各方侵权行为,努力探求合理的侵权责任认定规则,平衡各方利益。

  一、云盘功能视角下各方主体侵权风险分析

  目前云盘的功能大致分为三种:同步(备份)、存储和分享,在不同功能下用户和云盘运营商的侵权风险不同。

  (一)同步。同步是在指手机或电脑安装客户端后,云盘会将文件、通讯录、短信、照片等同步到云端,在手机或电脑增加、修改或者更新文件等相关内容后,在联网的情况下可以自动同步到云端。备份的一般是用户自己的手机或电脑的私人信息和私人文件,分享的可能性不大,而且个人通讯录、短信等都不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因此不涉及著作权保护的问题。而文件和照片等,如果只是同步备份到云盘,那更多的是为了在不同终端数据的同步更新,很少涉及著作权意义上的复制、演绎和传播,更多的是关于个人隐私权保护的内容,因此在使用这一功能时,用户和云盘服务商著作权侵权的风险较低。

  (二)储存。云盘具有存储的功能,存储既可以和上文提及的备份功能相结合,又可以和下文提及的分享功能相结合。当用户储存的内容是个人电脑、手机上的私人信息和私人文件,很少涉及著作权侵权的问题。当用户下载其他用户分享的作品并储存到云端,那是否会构成侵权?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用户只是个人学习、研究、欣赏,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是合理使用的情形。但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八种情形中,又没有规定"私人使用"的问题。从法律位阶上讲,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因此《著作权法》优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即不能禁止个人为学习、研究、欣赏使用云盘无偿下载作品。如果用户利用云盘下载和储存不构成侵权,那么云盘服务商就会因直接侵权的不成立而不存在间接侵权的问题。

  这个问题仍有争议,一方面,私人使用的群体数量非常庞大,而且电子版和纸质版所承载的内容具有同一性,用户如果利用云盘无偿取得了电子版的书籍或者电影等,自然会减少书籍的购买量和去电影院观影的次数,最终损害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的利益,降低权利人创作积极性,不利于文化产业发展,国家版权局印发的《通知》第六条规定"网盘服务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用户违法上传、存储并分享下列未经授权的作品",也表明要借助网盘服务商规制用户违法"上传"、"储存"未经授权的作品。另一方面,一些发达国家也选择了不同的路径,如在美国用户下载盗版作品无论是否是为了私人使用,都会被认定为侵权;德国等国家还设立了著作权补偿金制度,向复制设备生产者收取费用,以实现公众私人复制的需要与保护著作权人利益的平衡。

  (三)分享。云盘还有分享的功能,分析用户的法律风险时要考虑以下内容:一是分享的客体能不能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历法、理科公式、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等不是著作权保护的客体,因此这种分享不会侵犯作者的著作权。二是需要考查分享的主体。如果用户分享的是自己的作品,那么其作为著作权人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是合法的。

  但是如果分享他人作品,则需要考查作品来源。分享的内容最常见的是从其他网站转载,如果网站注明内容允许转载,则用户转载不侵犯作者的著作权;如果未注明或注明禁止转载,则分享相关内容可能侵犯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最后,分享的范围亦需要考查:是私密分享(向特定的亲朋好友分享)还是公开分享(向不特定主体分享)?根据《著作权法》

  规定,用户为学习、研究、欣赏的目的无偿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是合理使用,那么通过云盘分享给特定的家人、朋友用以学习、欣赏,也符合合理使用的情形。但是如果分享给一定数量以上的人,则会超出合理使用的界限,可能构成侵权。根据国内各大网盘运营商的服务条款,都要用于保证对其上传的内容有绝对、无瑕疵的知识产权,因此用户在分享时要予以注意,避免直接侵权。

  国家版权局发布的《通知》第七条规定"网盘服务商不得擅自或者组织上传未经授权的他人作品,不得对用户上传、存储的作品进行编辑、推荐、排名等加工,不得以各种方式指引、诱导、鼓励用户违法分享他人作品,不得为用户利用其他网络服务形式违法分享他人作品提供便利".因为云盘服务商一旦自己上传或组织上传未经授权的作品,或者对用户上传、存储的作品加工,则不再是单纯的服务提供商而是内容提供商,具有对上传内容实际掌控的能力,因此有直接侵犯作者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的风险。云盘服务商指引、诱导、鼓励用户违法分享他人作品,如果符合协助侵权的构成要件:协助侵权者主观上存在故意、引诱或提供物质手段等方式协助他人侵权,则可能构成"协助侵权".例如美国云盘服务商Megaupload因分享升级、分享分成等模式导致引诱用户分享侵犯他人著作权的作品被强制关闭。另外,云盘服务商其他行为符合侵权构成要件的,且不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避风港"规则的,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可见,分享板块是侵权行为的多发地,因此无论是用户还是云盘服务商都有必要防范法律风险。

  二、各主体的侵权责任分析

  (一)用户的侵权责任。用户利用云盘上传、编辑、分享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应承担直接侵权责任。直接侵权是指他人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以复制、发行、演绎、表演、展览等方式直接利用了有关的作品。《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传播权纠纷规定》)第三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追究用户的民事责任时采用无过错责任,即不考虑侵权用户的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

  网络环境下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具有远程性、隐蔽性而且侵权主体的数量众多,著作权人一般难以逐一追究侵权用户的责任,往往会选择追究云盘服务商的责任。

  (二)云盘服务商的侵权责任。分析云盘服务商的责任问题,要判断云盘服务商是网络内容提供商还是网络服务提供商。如果云盘服务商编辑、组织、上传、推荐、分类未经授权的作品以致于实质上构成了网络内容提供商,在没有法定抗辩事由的情况下,云盘运营商就要承担直接侵权责任。

  当云盘服务商仅是网络服务提供商时,云盘服务商在"知道"用户直接侵权的存在的情况下,引诱、促使或提供物质手段的方式协助用户侵犯他人著作权,构成了间接侵权的一种类型---协助侵权。构成要件之一"知道"笔者认为应该意为"明知和应知".明知的情形例如发现权利人通知已经移除的作品、权利人向网盘服务商发送了权利公示或者声明的作品未经著作权人授权利用云盘免费传播等等;应知的情形如流量异常变化,或是正在热播、热卖的作品在云盘上免费传播,或是其他云盘服务商通过必要管理机制、运用有效技术措施能发现的情况。由此可见,云盘服务商承担责任要有主观上的过错。构成要件之二是"引诱、促使或提供物质手段的方式协助",具体形式有《通知》中规定的"网盘服务商不得擅自或者组织上传未经授权的他人作品,不得对用户上传、存储的作品进行编辑、推荐、排名等加工,不得以各种方式指引、诱导、鼓励用户违法分享他人作品,不得为用户利用其他网络服务形式违法分享他人作品提供便利".另外,根据《传播权纠纷规定》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未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或者提供技术支持等帮助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帮助侵权行为",云盘服务商违反了"通知---移除"的相关义务,也构成帮助侵权行为。

  替代责任也是间接侵权的一种。判断间接侵权的标准一是承担替代责任者有能力制止侵权活动,二是承担替代责任者通过侵权者的侵权活动获得了直接的经济收益。《传播权纠纷规定》提到"网络服务提供者针对特定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投放广告获取收益,或者获取与其传播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存在其他特定联系的经济利益,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直接获得经济利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了"避风港"条款,即云盘服务商的免责条款。云盘服务商行为符合避风港列出的条款,其行为将不符合间接侵权的构成要件,因此规避了侵权风险。免责条款也是各方利益平衡的体现,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云盘服务商的合法权益,推动云技术的发展。

  三、结语

  云技术兴起和普及、云盘的功能和运行模式引起了法律关系的变化,引发了云盘服务商、用户、著作权人的利益震动,打破了原有的平衡。著作权制度的发展与科技的进步密不可分,更与商业模式的运作息息相关。云盘服务商在中立技术的技术上设定的商业规则,也可能导致价值的偏向性,更加削弱著作权人对作品的控制,致使侵权行为频发。

  利益平衡理论一直贯穿著作权保护理论和实践。面对新技术,法律要平衡云盘服务商、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做到既产业发展,又激励创新,同时还便利信息的普及和知识的获取。另外,用户也要主动了解著作权法相关法规,树立法律意识,避免侵权行为;著作权人也要积极行使权利,充分利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现有制度,如利用"通知---移除"规则及时通知云盘服务商删除侵权内容;云盘服务商连接着用户和著作权人,而且在技术上掌握主动权,同时相对于位置分散的广大匿名用户,权利人更倾向于追究云盘服务商追究责任,因此云盘服务商要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和注意义务,设定科学的商业规则,同时还要运用避风港规则防范风险,推动企业和云产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曹世华。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利益平衡与争议解决机制研究[M].合肥:合肥工业大学出版社,2011.
  [2]王迁。网络环境中著作权保护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3.
  [3]田宪策,唐素琴。云盘服务商的著作权侵权认定规则研究[J].电子知识产权,2014,7.
  [4]左祥宾。云储存环境下版权侵权理论初探---基于对网络版权侵权理论研究的反思[J].南方论坛,2013,6.
  [5]黄瑶,禹思清。著作权补偿金制度在我国的确立模式---以解决P2P文件共享技术侵权问题为视角[J].电子知识产权,2008,7.
  [6]李明德,许超。著作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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