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近年来, 随着我国科技和经济的不断发展, 创新行业的成就不断创新高, 但与此同时, 也出现了许多的投机现象。知识产权保护法就是要保证创造者的合法利益不受到侵犯的同时, 不断促进其创新精神来让社会环境进一步稳定发展。[1]反不正当竞争法就是保护社会公平, 保障竞争的公平和理性, 杜绝一切不正当的竞争问题, 促进社会平稳快速发展。本文主要分析在当前的经济环境下, 知识产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的关系, 希望能够为以后相关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
关键词: 知识产权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适用关系;
随着我国经济与科技的不断迅速发展, 社会竞争也逐步地激烈起来, 不管是原创产品的严重抄袭现象还是原创产品之间的恶意竞争, 都在影响着我国创新行业的发展。同时由于知识产权遭到侵犯的情况经常发生, 所以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来弥补知识产权法中暴露出来的短板。在现行的社会中将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相互科学地整合, 能够建立一个在一定程度上比较健全的完善的产权保护体制, 能够有效地发挥产权在不断进步的社会和快速发展的经济与科技时代中的进步作用。
一、知识产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述
(一) 知识产权法
二十世纪五十年代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开始产生, 但期间由于一些特殊历史原因而暂停。一九七八年改革开放后, 经济与科技快速发展所要的需求资源逐步增加, 为了能够实现社会现代化的需求, 相关部门进行了一系列的推动创新活动和政策, 为了与之相适应重新推出了知识产权法, 并且在后续相应产生了以商标法、专利法等为重点的法律体系。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后期, 为了能与国际市场接轨, 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也在不断地健全和完善, 司法保护开始进入到实践中来。但是近些年来网络的发展使知识产权滋生了许多新问题, 尤其是当大多数人选择在网上创业之后, 一些关于网络技术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现象开始增加, 如何改善和协调此类现象, 更加高效地保护创新产业的发展是现在我国社会经济平稳快速发展的一个关键。所以, 如何完善和让知识产权法与时代相适应是整个社会所要面临的问题。
(二) 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广义上是指包括商标法和广告法等等的法律法规, 但狭义上就单纯指《反不正当竞争法》这部法案。随着我国对市场经济发展的逐步重视,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存在价值也逐步受到肯定, 它主要是指彻底消除或杜绝一切在市场进行交易时的不正当竞争手段, 来保证社会经济秩序稳定发展的一部法律。
二、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相适应
(一) 适用对象的差异性
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适应的对象是不同的。知识产权法主要是对原创者个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障, 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侧重点在于对一个现象的经济价值问题或者社会保障权益问题进行合法权益的保障。知识产权是一个创新的人的全部精神财产和经济来源, 对于原创作者来说, 创作的过程一定是辛苦的, 而知识产权法正是原创作者们的保障, 给他们提供了精神上的安慰。对于一部分原创作者来说, 精神上的价值远远比经济上的价值重要的多, 因为他们更重视自身所创造出的价值。[2]知识产权法也是对于原创作者的自身价值的认可, 让他们在精神方面能够得到自我满足, 所以知识产权法是对人的权益进行保障。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对于已经出现的或预防即将要发生的侵权现象进行惩罚等方面规范的法律法规, 是市场经济能够平稳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改善社会风气, 促进公平竞争, 最大限度地控制不正当活动的出现和产生, 所以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对于社会现象进行保障。
(二) 目的的统一性
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具有同一个目的, 知识产权法的目的是要保证个人的创新成果能够获得有效的权益保障, 也可以说是保障个人的知识产权不受侵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目的是通过法律有效的保障个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一定的惩处制度, 并最大程度减少或杜绝类似现象的产生和出现。用商标法来举个例子, 比如说在商标已经完成注册的情况下, 也就是拥有这个商标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能让他人使用这个商标的权益或者不让其他人使用这个商标的权益。如果其他人没有在取得商标注册人允许的情况下擅自使用这个商标, 那么注册这个商标的人就可以利用法律, 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这个问题, 特别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保证自身的合法权益, 并且能够使非法占用商标的商家受到法律惩罚。通过保证自己的合法利益, 使社会不再沦于不正之风当中, 改善社会的不良风气, 维护社会的基本秩序。这两种法案都是为了能够使社会不良风气不断改进, 促进社会公平公正, 防止市场经济中出现不良竞争现象等而制定的, 且能够使人们自身的合法利益得到基本的保障。
(三) 相互适应性
知识产权是关于原创者个人所具备的基本权益, 知识产权法能够逐步推广也是因为其能够确实地保护到个人切实的相关创新成就不被他人窃取。只有为人们创建一个十分优良的创新环境, 人们才可以更加放心、更加高效地进行创新活动, 才能取得更加有价值的创新成果和创新成就。如果知识产权法漏洞百出或没有有效的制约功能的话, 原创作者的所有创新成果都可以被其他人随便窃取, 那么那些不愿创新或者没有能力创造的人就可以直接等待他人的劳动成果完成之后, 窃取出来并占为己有。并且创新过程如此艰辛, 如果可以不用努力就可以得到成果, 那么人人都不会去创新了, 全部都在等待他人的创新成果, 人的思维也会变得懒惰, 行动也逐渐萎靡不振, 到最后就只能被快速发展的社会所抛弃。[3]
反不正当竞争法属于通过法律来保证自身的知识产权不受侵犯, 以减少原创作者的经济和精神损失为目标而制定的法律制度, 也会尽最大限度的保障原创作者的知识产权和合法权益不受到其他人的侵犯和非法占有, 而且它又是针对侵犯他人权益的现象专门制定的法律法规, 更加具有权威性和代表性。比如说原创作者的知识产权在没有经过允许的情况下受到其他人的非法盗用, 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就可以让原创作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 并且还可以对于非法盗用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一定程度的惩罚活动, 最大限度保证原创作者自身利益不受到侵犯。如果不正当竞争法出现缺失, 那么就算原创作者的知识产权得到了法律方面的认可, 但依然因为缺乏相应的对于非法占有行为进行惩处制度而会导致大量的人不重视或不理解知识产权的重要性, 然后屡屡发生非法盗用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甚至此类行为会越来越猖狂。为了能够索取更高的经济利益, 很多的不法人员会窃取他人知识产权, 使社会上的不良风气愈演愈烈, 对于原创作者本身来说是非常不利的。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 知识产权法与反不当竞争法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相互适应的法律法规, 个人利益的集聚效果就可以塑造出集体的社会现象, 所以当知识产权法对于原创作者的保护不能够完善的保障到原创作者的自身利益的时候, 反不正当竞争法就可以派上一定的用场。或者是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现象分析过程中出现个别的知识产权问题时, 就可以利用知识产权法来进行案件分析和审理。这两部法案都能够促进社会公平与平稳发展。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 知识产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有一定的交集, 在对于不同案件的分析过程中, 要通过法律的竞合规则去运用这两种法规, 在给予当事人能够选择使用的相关法律的同时, 也应该要合理适当地处理两个法案之间的使用关系和相应的逻辑关系, 并且对于法律法规的正常规范也更加有利。与此同时在满足实践运用的过程中, 体现二者相互适用的作用。[4]
参考文献:
[1]陈帅廷.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关系[J].法制博览, 2017 (24) .
[2]孙晓.浅析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关系[J].中国经贸, 2016 (9) :61.
[3]曹青.探析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关系[J].科教导刊:电子版, 2016 (4) :132-133.
[4]杨依凡.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关系探讨[J].职工法律天地:下, 2016 (6) :118.
任何新生事物的出现并发展成熟,往往都会需要经历一个过程,在这个发展的过程中,不断地去完善自我。知识产权法院的建立,也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它的发展与完善也需要一个过程。...
虽然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司法与行政双重干预的体系, 但就细节来说, 并没有完善对行政干预行为, 如行政机关调查等的界限。并且, 在司法对一般条款的适用上也没有建立明确的制约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