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在建筑行业中是合同签订率低的高发区, 而其签订率使得众多劳动者利益受损, 在讨薪难, 工伤赔偿难等一些列问题随之而来, 而建筑行业用工模式乱, 没有法律无法强制性固定用工单位一定要签订用工合同, 以及合同签订带来的企业负担都是导致企业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 要解决这些问题要从用工模式, 以及保障模式入手解决。
关键词: 劳动合同; 工伤保险;
一、劳动合同签率现状及其弊端
(一) 现状
在2011年, 宁波市审计部门开展了建筑行业农民工合法收益保障情况专项审计调查。调查显示, 建筑农民工合同签订率仅为25%。此外参加调查中的农民工, 仅有不到1%参加了养老保险。
在2011年, 12月13日, 新浪网刊登了一份调查问卷, 名为《京、渝、沪、深四城市建筑工人生产情况调查报告》, 该《报告》显示:75%的建筑工人无劳动合同导致讨薪难;75.6%受调查的建筑工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而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建筑工人当中有63.6%手头上没有劳动合同。这说明了81.1%的建筑工人在遇到到劳动纠纷或者是工伤赔偿的时候, 不能提供相应的用工证据。所以从劳动者权益保护来看, 必须建立健全工伤权益保障机制完善工伤保险制度, 农民工才具备与资方抗衡的博弈能力。 (1)
二、建筑行业农民工合同签订率低的原因
(一) 用工单位希望能节省成本
1. 承担五险一金购买义务
2010年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企业有给员工买五险一金的义务。五险一金是以职工上一年全年平均工资作为缴纳基数, 按比例计算, 以广州作为例子, 如果一个员工的平均工资是5000元, 那么公司就要上交1433.59。在此我们不由得想到, 过多社会责任压在了公司的身上, 那签订合同的热情也可想而知, 如果国家不运用利益引导机制, 是很难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2. 承担救助义务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 保留劳动关系, 退出工作岗位。”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 享受以下待遇: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 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 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二) 建筑行业用工模式乱
一般来说在建筑行业, 承包商会将工程分项肢解给多个建筑公司, 发包给小的建筑公司、劳务公司, 甚至是没有任何用工资质的包工头, 在分包、转包的过程中, 各类施工队形成了盘根错节的关系, 一线农民工甚至活干完了都不知道自己是为哪家公司干活。2001年开始实施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提出, 大力发展劳务分包企业, 形成以劳务分包企业为主体的金字塔型结构。 (2)
三、对策
(一) 将工伤保险制度与工程项目挂钩
众所周知, 在建筑行业的特性有项目才需要人, 而并非什么时候都有项目, 所以很多的建筑工人不可能是固定员工, 我们不可能要就企业与所有的建筑工人保持长期固定的合同关系, 这样一来浪费人力物力, 二来对企业来说也是一个巨大的负担。那么我们可以考虑不以人为单位购买工伤保险, 而是以工程为单位购买工伤保险:我国有关法律做出以下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 如因流动人员多、农民工比较集中, 可按建设项目单独用户参保。用工人员实行动态管理。用人单位需要提交中标通知书, 承接工程通知书、施工合同、及转包分包合同。以建设项目为参保单位, 按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千分之一缴纳保险, 开工前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 开工前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未取得工伤保险费证明的, 视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不得开工。”我们就可以用样的规定巧妙的避开了建筑企业们的“选择”, 而只要在这个工程项目下任何一个人受伤了, 都能得到工伤的救助。
(二) 规法“包工头”的用工模式
包工头的用工模式, 是建筑行业中, 合同签订率低的一个重要的推手之一。所以要缓解合同签订率低或者增加对农民工们的保护, 必须从此下手。我们在上诉的论诉中我们知道, 因为建筑行业的流动性, 导致了“包工头”这样一个没有用工资质的群体的出现, 而他们是没有权利与工人们签订劳动合同, 也不愿意和工人们签订劳动合同, 一旦出了什么事, 包工头就一走了之。但是因为他们的地位不被认可, 所以国家的法律也管理不了这一个群体。而将这个群体取缔却还不是时候, 或实说, 占时没有办法取缔他们。既然如此, 那我们就要想办法管理这个群体。我们可以在法律上承认这个群体的存在, 并设定一个管理这个群体的一个协会, “包工头”要上岗必须在此登记, 取得一个执业资格证书。而建筑企业要分包, 只能分包给有登记证书的包工头, 否则, 其工人在其工地受到的任何伤害都要由分包方来承担责任, 并受到严重的罚款。而如果分包给有登记证书的包工头, 那么工人的责任就让包工头来承担。这样就使得包工头一定要予以登记。
参考文献:
[1]常凯.构建和谐社会与劳资关系法制化[J].检察风云, 2007.
[2]曹立辉, 张岩俊.齐永顺建筑施工企业劳务用工建设浅析[J].中国社会保障, 2006 (7) .
注释:
1 常凯.构建和谐社会与劳资关系法制化[J].检察风云, 2007 (628-29.
2 曹立辉, 张岩俊.齐永顺建筑施工企业劳务用工建设浅析[J].国社会保障, 2006 (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