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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下的民商法的作用和价值

来源:现代营销(下旬刊); 作者:杨宇帆.
发布于:2018-11-22 共2169字

  摘要: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 我国逐步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下, 法律是整个经济体制运行的重要保障, 尤其是民商法, 更是整个市场经济法律体制的核心要素, 因此我们要深化对市场经济下的民商法建设的认识, 不断提升民商法建设的质量, 在发展中做到与时俱进, 在市场经济基础上对民商法进行创新, 这样才能发挥出市场经济下的民商法的作用和价值, 做好市场经济体系的法律保障任务, 引导市场经济走向正确的道路和方向。

  关键词:市场经济; 民商法建设; 创新分析;

民商法

  为了更好地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强化国家的宏观调控功能, 我国在市场经济下颁布了一种新的法律, 它就是民商法。民商法顾名思义是由民法和商法共同组成的, 其主要的功能就是有效地引导市场经济, 通过民商法引导市场经济走在正确的轨道上, 保障市场经济中的行为规范化以及合理化。本篇文章主要是分析了市场经济和民商法之间的关系, 提出了市场经济下民商法的建设方式, 最后阐述了市场经济下民商法的创新途径, 希望能够全面地发挥市场经济下的民商法的作用。

  一、市场经济和民商法之间的关系分析

  市场经济是以法律为基础保障的, 在市场经济中有很多的行为都要在民商法基础上开展。我国起初的市场经济是把经济法作为基础,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 民商法开始逐步成为市场经济的核心和基础, 这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 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在宏观上对市场经济进行国家调控, 在微观上实行市场自主调整, 而民商法是市场经济规范化运行的保障和基础, 可以优化配置国家调控和自主调控的关系。民商法的出现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 它具备传统民法和商业法不具备的功能作用, 可以有效地协调好民法和商业法之间的关系, 达到一加一大于二的效果。

  市场经济的自我调控有一定的局限性, 因此需要我们国家强化对市场的宏观调控, 市场经济的所有经济行为都应该在国家政策的基础上开展竞争和发展, 这样才能实现市场的有序发展。此外, 要注意区分国家调控不能代替民商法的作用, 国家调控主要是在一个硬性的手段上保障市场经济的公平和公正, 而民商法是整个行政行为、经济行为的基础, 在这个基础上才能建设合理的竞争市场。

  二、市场经济下的民商法建设

  在市场经济下, 民商法的作用和价值越来越突出, 因此我们要强化市场经济下的民商法建设, 一定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首先在市场经济下进行民商法建设, 必须要变革传统的法治理念, 保障民商法建设的质量。我国之前对于市场经济的法律规范比较少, 没有深刻认识到法律对市场的引导和规范作用, 导致我国市场经济下的民商法发展比较缓慢, 而且传统的立法原则有很多烦琐的程序和步骤, 法律的执行力也不够, 这些都限制了民商法的建设和发展, 所以要转变传统的法治理念, 对市场市场经济实行更加严格的规范和管控, 让市场经济处于一个安然有序的秩序中运转, 才能促进更多的经济行为开展。

  其次就是要建设完善的市场经济民商法, 市场经济下的民商法是一个独立完整的法律体系和规范, 而不是不同法律法规的拼接, 如果单纯地把民商法定性为不同法律的拼接, 那么就会导致市场经济的混乱, 权责不一, 很多法律无法有效地落实和执行, 所以要保障市场经济下的民商法的独立性, 有针对性地进行民商法建设, 这样才能保障民商法的建设质量和水平, 提高我国的法律制定效率。

  在市场经济下, 民商法建设一定要遵循公平公正以及和谐统一的原则。市场经济是一个竞争的体制, 体制内的人员要素对于公平公正有很强的需求, 无法民商法没有体现公平公正, 那么整个市场经济将会混乱不堪, 公平公正的民商法体系有助于构建合理完善的市场经济, 为每一个参与市场经济行为的人员提供公正平等的机会, 这样才能促进市场经济的良性竞争和发展。和谐统一的原则是市场经济下民商法所要规定的重要因素, 只有在和谐统一的原则下民商法的执行力才会体现, 人们对于民商法的认同感才会增强, 引导市场经济在和谐统一的环境下发展是民商法建设遵循的必然要求。

  三、市场经济下的民商法创新

  市场经济是一个动态发展的, 在不同的阶段需要有不同的法律体系规范, 所以在市场经济下的民商法要在市场经济基础上进行民商法的创新, 这样才能有效地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一般市场经济下民商法创新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第一个方面就是要在民商法基础的公平公正基础上, 实现安全高效的创新, 保障市场经济下行为的基本效益;第二个方面就是要结合时代的发展, 以互联网技术为基础, 扩展民商法的使用范围, 要全面的涵盖实体市场以及网络虚拟市场, 只有在市场经济下开展民商法创新, 才能充分发挥出民商法在市场经济下的价值和作用。

  结束语

  综上所述,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下, 法律是整个经济体制运行的重要保障, 尤其是民商法, 更是整个市场经济法律体制的核心要素, 因此我们要深化对市场经济下的民商法建设的认识, 不断提升民商法建设的质量, 在发展中做到与时俱进, 在市场经济基础上对民商法进行创新, 在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基础上对民商法进行创新, 遵循与时俱进的原则, 让市场经济在民商法的规范下合理有序地发展。

  参考文献
  [1]曹皓源.浅谈新中国民商法制度的发展现状及完善策略[J].法制博览, 2018 (19) :98-99.
  [2]孙爱华.新时代下民商法的现状与展望[J].区域治理, 2018 (14) :244.
  [3]程旭.市场经济下的民商法建设与创新探讨[J].特区经济, 2005 (02) :239-240.

原文出处:杨宇帆.市场经济下的民商法建设与创新分析[J].现代营销(下旬刊),2018(10):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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