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自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综合国力得到了显著地提升, 伴随着这一发展变化, 对于法律的重视程度也在不断的提升, 建设法治国家成为了我国一项重要的发展战略。经过多年的发展,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学发展体系逐渐完善, 但是在现代化大发展的时代, 为了适应时代发展的步伐, 民事诉讼法学必须要进一步发展。本文着眼于程序哲学观和研究方法论两个方面对民事诉讼法学的现代化转向展开探讨。
关键词:现代化; 民事诉讼法学; 转向;
自建国以来, 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学也在不断的完善, 目前不仅能够有效地解决人民群众遇到的民事纠纷, 同时还能有效地保障司法活动的顺利开展。但就目前的情况而言, 虽然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学有了很大的进步, 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一、程序哲学观的现代化
可以以哲学观为基础对民事诉讼法学展开研究。当前, 对于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 我国主要运用的哲学观有两种, 分别是程序工具主义和程序本位主义, 程序工具主义受近代哲学的影响而产生, 而程序本位主义则在现代社会法制秩序中扮演者重要的角色, 就目前乃至今后很长一段时间而言, 上述两种哲学观都会是并存的状态, 即便是有变化也不会很明显。纵观法律发展的历史进程, 程序工具主义是顺应历史发展的产物。在对司法结果进行审判的过程中, 程序法是一种附属法, 发挥着工具性的作用。而程序本位主义的发展则是建立在程序工具主义发展基础之上的, 在这一过程中人类的理性占据绝对性的位置, 这是人类对法律全新认识的表现。然而, 伴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 部分研究人员对于程序工具主义有了错误的认知, 那就是将其划分在贬义的行列。其实在实际的运用过程中, 程序工具主义能促进案件审查严格性显著提升、为司法的客观性提供保障等这都是其无法比拟的优势, 程序工具主义的应用能得到更为公正的结果, 是人们更加乐于接受的。不仅如此, 程序工具主义在我国修订《民事诉讼法》的过程中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立法方面将保障相关人员诉讼权作为重点则是程序本位主义的体现。我们不能否认, 在某程度上程序本位主义要优于程序工具主义, 但即便如此我们也要承认程序主义仍是可以与现代化的司法建设相适应的。程序主义的应用在一定程度上坑你会使司法程序的地位有所降低, 但他在司法与法制建设中仍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因此要辩证的看待。为了使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更加适应于我国目前的情况以及未来的发展形势, 在研究时就必须要公示做到摒弃程序工具主义的弊端和防范程序本位主义的绝对化, 一旦出现偏差, 都有可能引发司法极端化的问题。由此可见, 树立正确的哲学观, 使程序工具主义与程序本位主义实现二元并存正是民事诉讼法学现代化转向的主要特征。
二、研究方法论的现代化
研究中选择不同的研究方法, 可能会带来不同的结果, 对于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同样如此, 不同的研究方法不仅仅会带来不同的研究结果, 甚至会取得恰好相反的结果。因此, 在研究法方法的选择上必须要慎重, 要选择合理的方法, 但是也要注意不要受到方法的牵制。对于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方法自民事诉讼法学出现以来就一直延续着, 但是时代在发展进步, 民事诉讼法学也响应的产生的变化, 如此情况下要想保证知识论与方法论的同步发展, 就必须要对研究方法进行更新。就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方法而言, 一方面其主管属性较强, 还要认识到其客观属性, 这主要有下面两个方面的体现:其一, 伴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 对民事诉讼法学提出的眼球也在不断地更新变化, 这就要求其研究方法要随之变化, 这是客观事实的要求。其二, 在研究民事诉讼法学过程中, 其他学科的发展情况也会对民事诉讼法研究方法论的运用产生限制, 也就是说, 研究民事诉讼法学的方法论是整个科学方法论整体中的一部分, 对于整个科学方法论的发展能够起到推动作用, 但同时也会受到来自整个科学方法论的限制。回顾我国民事诉讼法学发展的历史, 方法论经历了频繁的更新变化, 在建国以来的几十年里, 在对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过程中出现了很多研究范式, 这些层次性、阶梯性显著地研究范式在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成熟过程中发挥着不容忽视的作用, 对其发展时代进行了如下总结:一, 普法法学。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学启蒙发展的时代, 在这一时代的发展中民事诉讼法学的原始积累得以顺利完成, 民事诉讼法逐渐被人民所认知、熟知, 并对民事诉讼法学的相关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二, 注释法学。对于民事诉讼法学而言这是具有明显时代特征的发展时期, 这在其研究方法和研究对象方面都有体现, 这一方法论的应用, 一方面使人们对民事诉讼法学的认知更为巩固, 另一方面其研究的模式也逐渐稳定下来。三, 实践法学。这是针对于注释法学中的不足而出现的一种研究方法, 通过实践中运用的方法和得到的结果对理论研究出的命题进行验证, 进而反哺立法。四, 理论法学。理论研究也是研究民事诉讼法学的一种方法, 运用这一方法时要同时关注历史性和系统性两个方面, 这两者是理论法学必不可少的要素, 同时在民事诉讼法学研究过程中也扮演着基本素养的重要角色。以上四种研究方法, 代表着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经历的四个时代, 同时也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学每一次发展进步的体现, 反映了其向现代化方向推进的变化。
参考文献
[1]汤维建.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现代化转向[J].清华法学, 2013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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