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随着司法大数据的创新发展与法治现代化建设的客观需要,对执行难问题的解决日趋成为了司法领域炙手可热的研究课题,因此,本文立足于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的网络司法拍卖制度对解决执行难问题所作出的伟大实践及该制度存在的科学性与合理性进行探究,并对其完善与发展提供自己的思考与建议。
关键词: 执行难; 大数据; 网络司法拍卖;
一、网络司法拍卖的概念与发展历程
(一)网络司法拍卖的概念
作为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的新兴产物,对于网络司法拍卖的定义一直都存在着较大争议。而当前普遍为人所接受的是2017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网络司法拍卖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依法通过互联网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的方式,公开处置财产的行为”。该定义的主体是人民法院。客体即人民法院处置的财产,以电子竞价作为其方式,既突出了拍卖竞价的特点,同时又较好的介入了互联网这一客体。
而从标准法律概念的定义上来看该概念也存在一定缺陷:首先,对互联网平台这一抽象概念的界定显然比较模糊,如果硬要从法律角度给他一个身份,那么也只能把他界定为人民法院基于委托授权行为而存在的委托授权主体。而其客体也不周延,因为这样的定义该当于生活显然过于概括,而现实生活中的财产表现形式往往过于宽泛。本文所谓的网络司法拍卖指人民法院通过委托授权网络平台采取以电子竞价的方式,处置被执行人执行法院据以确定的生效判决的行为。
(二)网络司法拍卖的发展历程
网络司法拍卖制度是当代经济与互联网发展合力之下的新兴产物。首先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是上海市,从2004年3月上海就开始了网络司法拍卖实践,将将执行权与委托权“两权分离”,并于2009年开创了第一个拍卖专门平台———“公拍网”;2015年推出了72小时预先竞价的前置模式。其次,浙江省紧随其后,据目前官方文件公布浙江法院通过淘宝网完成司法拍卖2813件,全省通过网络进行司法拍卖的比例为99.96%,成交率96.72%,拍卖总金额高达100.5415亿元。
继上海、浙江取得突破性成果后,江苏、北京、四川等省份纷纷紧随其后,将这一项制度迅速推广开来。截至目前为止,该制度已经成了全国各省份司法拍卖的首选。与此同时,为规范该程序,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9日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和管理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的办法》(以下简称《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办法》)把淘宝网、京东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公拍网、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网等五家互联网平台纳入司法拍卖网络提供者名单库,并于2017年1月1日颁布施行《网络司法拍卖规定》对网络司法拍卖予以立法层面的规范。
二、网络司法拍卖的程序
截至目前为止,比较普遍、官方的网络司法拍卖程序主要经过以下五个步骤:1.平台对接,即平台与各级人民法院办公信息系统对接,并将其信息进行展示。2.法院信息公开,即法院将其自行制作的拍卖公告、法律文书等购买信息向指定的平台公开。3.平台信息推送,即平台将法院发布的拍卖信息全面、及时的向社会公众推送。4.竞买人网络竞价,在这个环节通常需要竞买人实名注册平台账号,并要求其在竞价程序结束前交纳保证金,同时在平台上进行审核、确认;拍卖开始后竞买人通过竞拍代码参拍并以递增出价方式参与竞买;网络竞价时竞拍时间不少于24小时,竞拍结束前五分钟无人出价,竞拍时间结束拍卖成交;结束前五分钟有人出价,则竞拍时间自该出价时点顺延五分钟直至最后一个五分钟无人出价,拍卖成交;若竞价时间内无人出价则拍卖流拍;最后拍卖成交后拍卖成交确认书将在平台上进行公示。5.付款、财产交接环节,此时买受人按照法院要求的时间将成交尾款支付到法院指定账户,并领取相应法律文书,提取拍品或办理过户。
三、网络司法拍卖的科学性与进步性
(一)网络司法拍卖价值最大化,保障执行申请人利益最大化
根据《网络司法拍卖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并结合竞买程序中竞买人网络竞价的相关规定分析,该种拍卖方式规避了市场自发性、滞后性带来的弊端,确保整个拍卖程序高效、有序的运行;同时基于竞拍时间相关规定,在拍卖实践中,往往会在拍卖结束的五分钟产生一种神奇的效应:各竞买人疯狂竞价,最终导致成交价远远高于起拍价。使这种折价有偿的拍卖规则达到低拍高卖的效果,而这一效果最直接的好处就是促成了拍卖价值的最大化,最大限度保障了被执行申请人的合法利益。
(二)拍卖信息公开化,确保了拍卖程序的廉洁性
《网络司法拍卖规定》第三条规定:“网络司法拍卖应当在互联网拍卖平台上向社会全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就其规定反观传统的司法拍卖制度,由于拍卖主体的多样性与拍卖过程的不公开,加之,法官具有极高的自由裁量权,所以在现实的拍卖程序中就不可避免的出现了诸如:权力寻租、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等各种问题,而该规定它借助于互联网的公开性与透明化,将整个拍卖过程置于阳光之下,接受社会监督,确保了拍卖程序的廉洁性。
(三)竞买对象普遍化,提高了拍卖的成交率
综合《网络司法拍卖规定》第十条来看:由于对拍卖对象限制的放开,使得可参与竞买的对象更加普遍,只要注册相关平台,并通过平台资格审查就能进入平台参与竞买,甚至对于执行申请人、被执行申请人也一视同仁,以此执行申请人便能在该规则的指引下以较低的竞价而取得被执行申请人的执行标的用于清偿自己的债务,确保自己的合理期待得以实现。同时对于执行中以“老赖”身份自居的被执行申请人便能利用该规则积极参与竞价,买回对于其足够重要的标的物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无疑也提高了拍卖成交率,确保了执行。
(四)拍卖成本低廉化
拍卖成本向来都是司法拍卖过程中需要重点考虑的因素之一。对此,网络司法拍卖显然比传统司法拍卖占据着更大的优势。相比传统司法拍卖耗时长,成本高,需要以执行申请人支付高额的执行费用为前提和需借助于拍卖会等形式完成,网络司法拍卖中法院以委托的形式将该程序交付给相关的互联网平台,将标的物放于平台上进行竞拍。其委托费用低廉,同时还省去了传统拍卖中间的一系列开销,在全程低廉化的前提下使得整个程序一气呵成。
(五)拍卖快捷化,缩短了整个执行周期
由于互联网自身高速、快捷的特点,使整个拍卖“一点即成”,极大的缩短了执行周期。相较于传统司法拍卖会受竞买人人数、资格,甚至拍卖时间、地点与拍卖标的物评估的权威性等诸多影响,网络司法拍卖可以一扫这些弊病,竞买人只需要拿起电脑或者手机参与竞拍,一点即成,整个流程一气呵成,干净利索,法院完成一个执行将不用花费大量的时间与精力,极大的缩短了执行周期,切实为法院减了负。
四、当前我国网络司法拍卖的缺陷
(一)因网络监管力度不足而产生的交易安全问题
任何事物的发展都具有两面性,互联网的发展也不例外,其高速发展的同时也日益暴露出许多问题,诸如:交易信息、个人隐私、物流与交易物品的质量等各种安全问题也开始暴露。而作为一项以互联网为依托的新兴制度,网络司法拍卖同样也承继了或多或少的类似于病毒入侵、交易中断、广告推送等问题,这些都是在法律不断嬗变中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二)不动产标的物的折现问题
在现实司法实践中,司法拍卖的标的物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并不都是以等价的财产形式出现,所以对于诸如:土地、房屋、古董、字画,甚至猪、牛、羊等活牲畜的折现问题就造成了重大的困难。如若拍卖时间持续长且又不能出卖变现的,那么受时间与市场这些变量的影响该价值也不会一直保持一个衡平或确定的值,而在这样情况下还以规则确定的起拍价进行竞价,显然是不合理的,所以,这也就成为了在网络司法拍卖过程中不可不关注的一个点。
(三)法院执行中的清场登记可能存在瑕疵
人民法院在司法拍卖的前期准备阶段还存在着一个重大的难题,那就是对于某些人特殊执行标的物的清场与确权登记问题。而这其中可能涉及到对于清场中一些所有物的处置,户口,户籍登记等问题,如果法院在处理这些问题时出现了瑕疵,那么也就可能直接导致被执行标的物,即拍卖物本身存在瑕疵,那么即使竞拍成功,也可能会产生一些后续的隐患和纠纷,最终使得该拍卖流于形式。
(四)竞买人素质不一,观望、炒作行为扰乱拍卖秩序
我们在肯定规定对竞买人数量放开带来一定积极意义的同时也应该客观看待他本身所存在的一些弊端。比如:由于平台准入的标准不一,能够进入平台竞买的人范围广泛,那么接下来可能就会产生一些问题:其一,竞买人利用竞拍规则,观望,炒作,在竞拍结束五分钟时疯狂竞价,导致拍卖程序混乱不堪;其二,由于竞买人恶意炒作,导致拍卖物的价格与价值严重不符,有违社会公平;其三,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即平台注册人的子女用该平台注册号参与竞拍,并高价拍得,那么对其效力追认问题等都是值得思考和有待商榷的。
五、网络司法拍卖之展望
(一)提高平台准入门槛,严格审查准入资质
互联网平台作为网络司法拍卖的客观实施主体及重要组成部分,但现实中由于平台准入门槛低,审查流于形式,从而导致进入平台的竞买人良莠不齐,严重影响了整个拍卖程序乃至整个市场秩序,因此,提高平台准入门槛,规范审查标准,必然是未来司法拍卖制度中的重头戏,而立足于实践,平台准入的标准至少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竞拍人必须主体适格,平台必须严格要求竞拍人实名注册平台号;(2)竞拍人竞拍能力必须充足,即表现为平台根据具体竞拍物要求竞拍人提供高于起拍价2-3倍的财产证明作为准入标准;(3)平台要加强对竞拍人的资信审查,严格管控,对有资信问题的竞拍人拒绝准入;(4)平台针对竞拍人提供的财产证明进行分级筛选,再在准入线以上划定50%、60%、80%意向线以进行成交率的测算。
(二)平台信息共享,摒弃各自为政
针对各网络平台各自为政,没有统一的行业标准,没有统一的规则规范,各平台都以自我利益站位,各自制定各自的平台规则,切实有效的解决方案是要求各平台之间能够摒弃各自为政,由各平台推举相关人员建立一个统一的行业协会,共同协商,制定行业标准;同时各平台之间信息共享,将其平台制定的准入标准,审查资质、类似标的物拍卖流程等问题进行公开;甚至各平台之间还可以通过协商进行专门化、类型化管理。
(三)引入官方、合法、规范的第三方辅助机构
第三方辅助机构泛指:除法院以外的评估、鉴定、监管等一系列机构。他们在整个拍卖程序中意义重大。在现实中,对于其存在的一系列弊端要求法院在完善网络司法拍卖制度的过程中予以高度的重视,其具体可采取:其一,法院对该类机构划定管辖;其二,法院与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其三,法院组织竞标由管辖内的机构进行竞标。
(四)采取平台+第三方辅助机构的模式,提高拍卖效率,转移交易风险
法院过度控权无疑是造成一些重要问题的一大诱因,因此采取“平台+第三方辅助机构”的模式将法院作为促成者,通过对平台和第三份辅助机构的资质审查,在两者之间建立链接,促成双方之间建立合作关系。这既给了平台与辅助机构就谈判、协商、定约等各方面的自由,同时也把法院应承担的部分风险较好的转移给了平台与辅助机构,既极大的减轻法院执行压力的同时又最大程度确保了执行申请人的合法利益。
(五)进行清场委托,完善拍卖规则
对于司法拍卖制度首先不可避免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就是拍卖前期的清场问题,由于法院执行工作的繁重与其自身缺乏一定的专业性,所以,清场一直都是人民法院执行的瓶颈。基于此,比较具有开创性的建议是法院将该程序对专业部门或者机构进行委托。首先,就此项事项进行招标公告向社会征集此类机构,其次,加强对该机构组织竞标审查;然后由法院与该机构签订协议;最后,对清场标的进行验收核查。整个过程法院管控结合,使得清场问题迎刃而解。
网络司法拍卖制度作为一项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的制度创新,有着其得天独厚的优越性与前沿性,对于健全司法制度,维护司法权威与公信力起着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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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民事执行难问题的成因与应对目录摘要(详见正文)关键词一、我国民事执行的现状二、民事执行难的危害性(一)对当事人的损害(二)对权力机关的损害(三)对整个社会广普性的损害三、民事执行难的主要原因(一)执行立法滞后(二)法律意识单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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