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近年来伴随虚假诉讼案件的增多,使得公民合法权益和司法公信力受到挑战。虚假诉讼在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对司法公信力也产生破坏,同时也严重背离诚实信用原则。从当前立法现状来看,对于规避虚假诉讼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可以从民事诉讼法和民法的角度探究出可行的路径。
关键词: 虚假诉讼; 法律规制;
一、民事虚假诉讼的认定
(一)民事虚假诉讼的概念
民事虚假诉讼指当事人采用虚构相关证据或事实的手段,企图通过合法的途径来获取不法的利益。该行为严重违反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当事人为了达到共同的恶意互相串通,利用民事诉讼程序实现侵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合法权益的诉讼目的。在虚假诉讼案件中,财产案件所占比重较高,由此引发的合同纠纷和物权纠纷居多。这是由于虚假诉讼当事人经常把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和侵占他人财产作为诉讼目的。民事虚假诉讼多以调解方式结案,发生在简易程序中居多。
(二)民事虚假诉讼的特点
当事人之间一般以共同利益为前提,双方合谋通过诉讼的渠道取得各自所取得利益。此外案件的双方可能基于血缘关系或者在社会活动中形成的熟人关系,这些关系的存在使得虚假诉讼案件的隐蔽性更好,整个诉讼过程完整合理,很难让人找出纰漏。虚假诉讼较多发生涉及财产利益的案件中,例如借贷、财产所有权纠纷案件。此类案件有着相同的特点:首先是基本牵扯到财产关系,当事人要求确定财产权利,比如债权,所有权等。通过判决的形式来获得法院的强制执行力。其次是诉讼标的通常较大,通过法律的途径更多的获取对自己有利的价值。最后是多有另案诉讼,往往牵扯到其他的案件或者涉及到其他人的利益,案件的真实法律关系错综复杂。
此类案件的作案方式主要采用制造虚假证据,在庭审过程中作出虚假陈述,自认事实或证据免除证明。原被告双方诉讼争议明确清晰,证据提交清楚,无需过多诉辩过程,结案过程较为顺利。整个案件的处理过程过于顺利,案件的审判过程过于容易,不得不让人注意这其中的隐藏之处。这些案件的处理让人无从下手,正是由于案件证据过于完整,我们更需要提高警惕,保护弱者的权利,不要到危害结果发生以后才想到案件审判中的问题。对于已经处理过的案件要对欺骗手法,隐藏手段进行总结,总结经验才能更好的为以后的解决提供方法和策略。
二、民事虚假诉讼的困境
(一)民事虚假诉讼的规制现状
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运用诉讼或者调解等相关途径,使得他人合法权益遭受破坏,人民法院应当采取驳回其诉讼请求的方式应对,并且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应责任。《民事诉讼法》13条规定民事诉讼活动应当以诚实信用为基本原则。《民诉法解释》114条和190条也对虚假诉讼的情形做出规定。
(二)民事虚假诉讼规制的困境
自认制度在充分保护当事人处分权的同时,也为虚假诉讼当事人虚构事实的行为提供便捷。自认制度对当事人在举证责任要求上有所降低,同时也为诉讼效率的提升做出贡献。但是在一方当事人自认后,将会导致对方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免除,法院直接以此作为裁判的依据。通过自认制度,当事人可以避免法院对案件证据的调查,在司法实践中为虚假诉讼的形成提供土壤。
立案登记制是指法院对于当事人起诉的形式要件作出相应核对,而不进行实质性审查,这使得虚假诉讼有机可乘。为了给当事人的诉权提供保护,我国法院案件受理制度从立案审查制变更为立案登记制,法院对诉状的无条件接受,便利当事人行使诉权的同时,由于少了立案审查这道过滤网,给虚假诉讼案件进入法院提供便利条件。
三、规制民事虚假诉讼的完善建议
(一)对自认制度作出限制
对于自认制度作出的限制来加强证据核实力度。当前民事诉讼法针对第三人利益的事实规定在自认制度中,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和“法院查明的事实”不适用自认。司法解释对此可以规定:针对有可能涉及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自认制度不适用。其次,针对司法解释将“当事人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的证明标准提高到“排除合理怀疑”。
(二)立案登记制度的准确定位。
对于立案难的问题,立案登记制度的实施有助于缓解此问题,当事人诉权有助于充分保护,但是由此造成的虚假诉讼案件增多的情况也要引起重视。法院可以加大宣传力度,加强信息化建设的应用。在登记立案信息的时候,对于涉及相同当事人和起诉案由的裁判文书可以自动检索,对于提供虚假材料取得立案登记的当事人,根据情节的轻重作出相应的处罚。立案登记制的审查门槛需要提高,在高效审查后对当事人的诉求作出回复。
(三)刑法虚假诉讼罪制裁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商品交易的增多,社会投资风险也增加,虚假诉讼给不法分子提供途径。要把妨碍司法秩序和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综合考虑。刑法虚假诉讼罪可以提高法定量刑幅度,加大对虚假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从而降低虚假诉讼案件发生频率。
参考文献
[1] 任重.论虚假诉讼:兼评我国第三人撤销诉讼实践[J].中国法学,2014(6).
[2] 李浩.虚假诉讼与对调解书的检察监督[J].法学家,2014(6).
[3] 王振友.民事虚假诉讼检查监督[J].中国检察官,2017(275).
[4] 张明楷.虚假诉讼罪的基本问题[J].法学,2017(1):156.
[5] 郭宏鹏,刘百军.当事人各取所需调解率达90%[N].法制日报,2011-06-06(01).
[6] 沈德咏.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上)[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361.
民法将意思自治这一原则作为重要原则,虽然民事诉讼有国家公权力的介入,可是一些非法个体为了自己的私利,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提起诉讼,最终损害他人、社会甚至国家的利益,损害了司法的尊严和公正并对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可能产生非常很大的影响,造成司法资...
一、新民诉法民事检察监督范围之解读1991年《民事诉讼法》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对执行活动和调解活动能否实行检察监督,但实践中各地检察机关也进行了一些新的探索。针对执行活动中一些当事人恶...
近几年来,伴随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受利益的诱惑,在民事诉讼领域通过恶意串通来掩盖不法目的的虚假诉讼现象呈高发态势。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就将虚假诉讼问题列为全国15个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重点课题之一,浙江、江苏、江西等省高级...
随着我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与之相应的民事诉讼案件日益增多。而近年来愈加频繁发生的利用民事诉讼手段,达成自己不当目的的民事虚假诉讼问题日渐突出,成为亟待法律规制和惩处的一种诉讼欺诈行为。设想,如果当事人能够轻易采取民事虚假...
关于民事虚假诉讼的内涵,尽管存在一定争议,但《指导意见》和多数学者将虚假诉讼界定为“通谋型”虚假诉讼,即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虚假的实体纠纷,意图借助法院对该诉讼的裁判(包括调解)达到谋取私利或损害案外人权益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