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国家的进步、社会的发展、人民安居乐业这些都离不开法律,而法律的实施的情况和效果则离不开监督,也就是说检察监督制度的进步与完善,与法律的实施和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我国一直实行依法治国,而法律有效实施的重要手段就是对我国现阶段检查监督制度的完善。我国的检查监督制度有分民事和刑事,本文要讨论的是新时期的民事监督制度的变化,主要是通过对民事检查监督制度的基本介绍来探讨,包括民事监督制度的性质、历程、方式、不足和完善这几点,分析了民事监督制度在促进我国的司法公正、维护法律权威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方面的作用。
关键词: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 民事抗议; 检察建议; 司法;
一、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概述
(一)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性质
所谓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也就是对民事诉讼的过程进行监督,履行监督职能的是我国的检察机关,被监督的一方则是审判机关。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是一项维护司法公正和公平的重要制度,是打造法制社会必不可少的法宝。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性质是专门性、程序性、强制性。首先,检察机关履行监督职权是我国宪法所确认的,其履行过程有相关的、专门制定的法律为依据,这就是民事监督制度的专门性;其次,民事检察监督的目的是为了对审判机关在审判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错误行为或者违法乱纪行为进行制止和纠正,确保民事司法活动的公平和公正,它的执行有自己的监督程序。民事检查监督的程序性是它区别于国家其他权利的最大特点;最后,由于我国检察机关的监督权力是被宪法保护的,而宪法具有强制性,所以检察机关在进行监督时也是具有强制性的。民事诉讼法对民事检察监督的规范和明确,使得检察机关的民事检察监督行为与我国的法律一样具有了强制性。比如我国的民事再审就是检察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法院审判提出的。
(二)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历程
我国的民事监督制度是从发达国家借鉴过来,然后根据我国的实际国情制定的,在不同的时期会有一定的修改和革新。1982年,民事诉讼法对检查机关的监督权从法律意义上进行了明确,这也是民事检查监督制度的基础和依据。时间来到1991年,民事诉讼法经过修订,对检察机关的监督方式和程序进行了细分,但是总体的原则基础不变。然后在2007年和2012年对民事诉讼法修订时,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也对民事检察监督制度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和完善,使其监督的准则和依据更加细化和清晰。
二、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概况
我国民事检察监督的主要方式:
(一)民事抗诉
民事抗诉主要针对的已经生效的审判,是我国民事检察监督的主要方式之一。但是,就我国目前的实际来说,民事抗诉是比较少见的,但是它的存在是很必要的,在民事诉讼法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具体来说就是检察机关有权利对审判活动和审判判决进行监督和纠正,但是只能在判决已经生效之后行使监督权。尤其是当检察机关对审判机关的审判过程或者判决结果有异议,可以根据相关宪法,按照监督的法定流程单方面启动民事抗诉。这是司法公正中非常关键的一环,不仅仅是为了保证对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的公正,更是为了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但是,就我国目前来说,民事抗议在现实的民事检查监督中比较少见。
(二)检察建议
为了让检查机关能够更好地行使监督权,履行监督的职能,检察建议的监督方式登上历史的舞台,是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完善的重要一步,尤其是我国的基层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建议比较重视,在这方面做得比较好。检察建议顾名思义就是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时,向相关主题提出的建议,主要针对审判过程中某一对象的不当或者不合法行为。注意必须具体到特定的对象和具体行为,而且还要提出对于这一对象的不当或不合法的行为的处理意见。
目前,检察建议已经被正式的纳入了民事诉讼法的规范当中,它在实践中的民事检察监督中使用也越来越多。有法可依的检察建议的监督行为没有提出民事抗诉那么复杂,已经成为检察机关在履行监督职能时的首先考虑到的方式,也是提出民事抗诉前的前置性手段,它在维护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法律公正方面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当然,检察机关的监督方式除了上面说到的民事抗诉和检察建议,还有很多其他的方式,比如检察意见、执行和解监督等,但是由于其并没有明确纳入法律规范,在现实中采用较少,笔者这里就不赘述了。
三、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问题
我国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起步较晚,而且之前比较注重刑事检察监督,在民事监督领域的监督比较薄弱。但是经过这些年不断的改进和完善相关民事诉讼法,民事监督的越来越规范和完善,规则更加细化,并且在实际的运行中取得了一些成就。
一是民事检察监督有了新的进步,比如,提出民事抗诉案件、执行监督案件的数量都有所增加。
二是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相关程序越来越规范和合理,提高了民事检察监督效果的公正性,更能使公众信服。
在新时期,我国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在向好的方向发展和进步,由于民事领域的诉讼案件数量大且案件性质纷繁复杂,民事检察监督显得非常必要。但是这并不是说我国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已经完善,相反显露出了很多的问题,比如提起民事检察监督的主体范围狭窄、事后监督方式有效性不足、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小、司法实践中民事检察监督实行的难度大。
(一)提起民事检察监督主体范围狭窄
在我国的检察院中,基层人民检察院并没有提起民事抗诉的权利。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只有上级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能够提起民事抗诉。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是,最高检察院只有一个,上级检察院数量也很少,而民事诉讼案件数量又比较庞大,这就导致这两个检察主体的压力过大,无法顾及到更多的案件。在实践中,民事抗诉的案件较少,其最大的原因就是对于民事诉讼案件的具体情况的了解,上级人民检察院并没有基层检察院的优势,从而导致上级人民检察院在实施监督的过程中困难重重,提起抗诉的能力和效率受到限制。[1]
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基层人民检察院能够提起检察建议,但是检察建议的监督力度不如民事抗诉,并且不具有强制性。
(二)事后监督方式的有效性不足
检察机关只能对审判机关已经生效的审判判决或者裁定提起民事抗诉或者检察建议,可以说民事检察监督其实是一种事后的补救行为,但是对于民事诉讼当事人来说,有很多的伤害都是在审判进行的过程中形成的。审判机关在进行审判的过程中,若有审判人员出现不当的或者不合法的行为,检察机关不能及时做出反应,处于比较被动的位置,等到审判生效之后,检察机关再介入进来,此时的调查难度大大增加,从而导致调查的时间过长,调查过程中损耗的人力和物力也增多,不论是对司法公正还是为当时人的合法权益都会产生消极的影响。
(三)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狭窄
前面说到我国的民事检察监督主要是针对审判机关已经审判生效的判决或者裁定,但是民事诉讼的案件性质比较复杂,包括有民事调解和民事审判,对于民事审判中的很多情况都没有比较清晰明确的监督规定。所以说,我国目前的民事监督的范围只针对审判机关已经生效的判决和裁定是比较狭窄的,在民事领域的案件中还有很多地方监管不到。[2]
(四)司法实践中民事检察监督执行难度大
我国检察机关的监督权是受到立法保护的,但是在检察机关具体行使监督权时却是困难重重。除了前面说到的主体、有效性、范围等问题外,监督程序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着混乱的情况。比如,提起民事抗诉的审级、时限等立法规定不明确等等。
四、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完善
(一)丰富监督方式
单一的监督方式不适合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长期发展,所以在监督方式方面,我国一直在努力丰富,创新更多的、合理的、适合国情的检察监督方式。比如,纠正违法通知、检察意见、起诉等等,虽然这些监督方式并没有经过立法明确,也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但是这是新时期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方式朝着多元化转变的开端,是我国民事检查监督制度非常重要的一步。[3]
(二)明确监督的范围
除了丰富监督方式之外,我国在明确监督范围方面也做出了很多的努力。但是现在还是做得不够。民事监督范围是检察机关进行监督的重点区域,其范围不应该只是对生效的判决或裁定进行监督,而应该是贯穿审判机关的整个审判过程。与此同时,执行人员也应该和审判人员一样,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
(三)完善民事抗诉程序的相关规定
关于民事抗诉程序的现状,可以试着从这几个方面进行改善:
1.规范民事再审程序
民事再审程序应该是严肃和规范的,它不是一个普通的程序。国家的民事再审程序是为了纠正审判过程中出现的错误,但是现在还不够严谨。对于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应该要正确普及民事再审的相关信息,减少不规范的民事再审出现,因为不规范的再审可能会造成资源的浪费,所以对再审的要求应该更加的科学和规范。
2.明确民事抗诉期间
目前法律上对于检察机关提起民事抗诉的期间并没有明确规定。
3.健全民事回避制度
不论是对于审判人员还是检察人员都应该有比较明确的回避制度规定,这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审判和监督行为的进行,维护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五、结语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完善对于法律的有效实施具有重要的作用,也是对公平正义的一种保护,也是对法律权威的维护,也是对公众的交代。我国现在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还并不完善,但是在推进法治社会的过程中,也在不断的去探索、去实践,找寻适合中国国情的民事检察监督体系。
参考文献
[1]肖建国,宋史超.新中国民事检察制度的演变——以检察权与审判权、行政权等权力的关系为切入点[J].人民检察,2019(Z1):107-112.
[2]潘松.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体系化发展的合理路径[J].中国检察官,2020(13):49-52.
[3]周洪江.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变迁——以改革开放40年为主线[J].鲁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06):7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