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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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确定性、成本与价格:不确定性环境中责任保险的定价过程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4-04-16 共1025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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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不确定性、成本与价格:不确定性环境中责任保险的定价过程

  定价的前提是获知商品成本,但保险产品的定价与一般商品定价机制存在很大不同。一般商品的价格制定在成本发生之后,绝大多数企业在产品定价之前都能知悉商品成本(包括原材料成本、加工成本、销售成本等等),即现有条件下消耗的平均成本,这种成本与价格之间的关系十分密切。而保险公司厘定保险费率时参照的成本则是过去的、历史上支出的平均成本,并非尚未出售的保险单的实际成本。因此,保险公司需要掌握大量的统计数据和资料,并运用大数法则等数理统计方法进行成本分析。此外,影响风险的因素随时都在发生变化,所以保险公司还需对风险进行预测,在将成本估算与风险预测结合之后才能确定责任保险的价格。因此,基于统计概率的成本预测和对未来风险的预测评估是保险定价的核心要素。
  责任保险与传统保险一样,其价格设定必须涵括保险成本、保险平均利润、投资回报以及保险税金等等。一般而言,财产保险或者人身保险对成本的估算建立在一个已知的概率分布(probability distribution)基础上。保险人首先依据保险标的的差异性对风险进行分类,比如财产风险中的火灾风险、盗窃风险、交通运输风险等,以及人身风险中的死亡风险、疾病风险、意外伤害风险等,这一步骤即前文所述的“聚合”。在构建起这些大的风险池后,保险公司再根据每个风险池中其他特性将之分散为数量众多的更小的风险池,每个风险池对应着不同的保险费率,以避免出现逆向选择问题,这一步骤即前文所述的分离。0在这个过程中,保险公司通过对之前构建的风险池的出险历史和赔付经验进行分析,统计出某一类保险标的总金额中所发生的赔付金额和赔付率,并依据概率论和大数法则原理对未来同类风险池的出险和赔付进行分类统计和预估测算,得出风险损失的几率,以此为基础设定保险费率和保费水平。
  然而,责任保险的定价并非与一般财产保险或人身保险的定价机制完全一样,这是因为,责任保险的定价需要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之于第三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失承担的法律责任的成本进行估算。但在预测预期责任成本(expected liability cost)时,保险公司从过去的侵权损害理赔中获得的经验却并没有太多的用处。“只有当过去盛行的状况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仍然保持不变时,基于过去经验拟定的费率才是有根据的。由于责任风险中的经济和社会变化,趋势因子(trend factors)的重要性变得越来越明显”。对责任保险所承保的侵权责任成本的预测和估算已然成为厘定责任保险价格最大的障碍,因为过去的理赔经验在侵权责任不确定性的环境中对未来赔付的预估没有实质性的帮助。
  汤姆贝克(TomBaker)指出,责任保险的保险人在保险定价中需要考虑以下诸多不同种类的风险:
  (1)基线风险(baselinerisk),所谓基线风险是指在假设没有变化的情况下根据过去的经验已经存在的损失风险;
  (2)发展风险(developments risk),发展风险中的风险与改变承保期间损失成本的发展状况有关;
  (3)合同风险(contract risk),这种风险与保险单的起草和解释相关;
  (4)金融风险(financingrisk),这种风险产生于投资行为和保险定价周期的改变。其中,基线风险是所有保险产品定价过程中保险公司都需要面对的最基本的风险,但责任保险中的发展风险却比一般的财产保险严重得多。发展风险由许多高度个体化的风险构成,比如损害(injury)的发展风险、损害成本(injury cost)的发展风险、注意标准(standard of care)的发展风险、法律(law)的发展风险等等。
  以上文提及的产品贵任为例,自大众市场兴起后,产品侵权领域责任的认定经历了从合同原则到过失原则再到严格责任原则的嬗变,侵权请求数量激增,权利请求频率急剧扩大,巨额惩罚性赔偿金或非经济损失赔偿金判决层出不穷,这些不确定性使保险公司无法预估侵权损害的成本,使保险公司无力招架。这些由侵权责任体系孳生出来的各种发展性风险对责任保险理赔成本的估算造成了巨大的不确定性,同时也给保险公司的责任保险定价过程带来了不可避免的模糊性和不可预测性。
  所以,对于保险人而言,责任保险保险费率的厘定并非建立在一个已知的概率分布之上,在很大程度上,保险费率的厘定建立在保险人对风险的自身(主观)估计或预测上。但在侵权法不确定性的环境中,保险人可能被其逐利性和风险趋避的本性所推动,在保险产品的定价设计过程中增加相应成本以规避不确定性带来的损害,导致资本成本的增加和保险价格的提升。我们可以在下面两种情景的对比中发现给保险人在不确定性环境中进行保险定价时面对的不同处境以及因此而采取的不同的定价策略:
  第一种情形:保险公司充分获取了风险信息,明确地知晓某一类保险单的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概率是10%,即根据概率统计和大数法则,保险公司可以决定在一个足够大的由此种保单构成的风险池内,总体上会发生10%的损失,当然,还允许有较小的正负误差限度,我们把误差限度设定在±0.05%。
  第二种情形:保险公司在充满不确定的情形中进行定价,并且大约有三分之一的案件风险概率是5%,三分之一案件的风险概率是10%,剩下三分之一的概率则是15%。将这些估算结果取平均值之后虽仍然是10%,大数法则仅仅只能保证实际损失处于实际概率的一定范围内(比如定的±0.05%),但保险人只能得出结论认为实际概率有三种不同的具有相同概率的可能值,即5%,10%和15%。于是,保险公司对结果的预期范围就从4.95%(5%-0.05%)延展至15.05%(15%+0.05%),这与第一种情形中的10±0.05%的风险预期相比有了本质上的提高。
  在第一种情形中,误差限度是比较低的,而且在统计上也是可以计量的,因此,保险人可以通过统计分析得出预期收益率,并将估算误差控制在较小的范围内。但在第二种情形中,保险公司对损失发生的估算范围却大大增加,保险公司面对的结果较之第一种情形具有更加广泛的变化性。将这两种情形对比,在投资回报率或者收益率相同的情况下,第二种情形中损失范围离散程度的扩大将导致保险公司的资本成本大大增加。
  我们继续深入探讨第二种情形。由于保险人面对三种不同的损失预估水平,并且假设这三种不同的预估结果都是正确的,这样保险人面对的损失预估中的风险分布范围非常广泛,面对4.95%-15.5。/。如此宽泛的损失预估范围,保险人可能会丧失通过精算法则解决预估问题的信心,从而导致整个责任保险定价模型上的不确定性。消解这种不确定性和不安心理最简单的方法就是保险人以可以想见的最坏情境(比如设定损失发生概率为15%)作为依据进行定价,但这也大大超过了充分掌握风险信息时的预估水平,即第一种情形中的10%,多出的5%则被分担到保险成本和保险定价中,成为保险人规避不确定性的成本。
  可见,在充分获取风险信息的条件下,保险人能够充分知悉并控制投资收益分配的各种参量。但在不确定的条件下,投资者就必须去预估甚至是猜测这些参量。这种参量不确定性或预估风险对资产价格具有可预见性的影响。侵权责任体系从权利请求频率到侵权判断标准再到损害赔偿范围上充斥的各种不确定性导致保险人需要额外的资本对不确定本身进行规避,从而提高资本成本。这种法律不确定性也因此提高了嵌入资本成本中的“模糊性保险费”(ambiguitypremium)的水平。所以,当保险人对控制市场回报的概率法则不确定时,他们就会提高保险金从而保证市场投资组合。

  3.4 不确定性、长尾与责任保险的市场经营

  以往,侵权责任的形成往往拘囿于侵权人和受害人主体之间,这种责任的转移和分配是单向性的,但责任保险的出现在侵权纠纷的解决中引入了第三方主体一一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的加入使侵权责任的转移演变为多向性的分散方式。不过,当侵权责任、承保责任、风险转移等诸多要素与保险公司的逐利性和保险市场的周期性糅杂在一起时,责任保险的定价和供应会随着保险产业对侵权责任的经验认识和风险抵御观念的变化而逐渐变化,尤其是在侵权法不确定性和责任保险长尾效应的作用下,保险产业在厘定保险费率的过程中会不可避免地出现各种预测错误,导致责任保险市场在疲软市场(softmarket)和紧缩市场(hardmarket)之间摇摆,进而形成承保周期。孕育于上世纪80年代初,80年代中期达致顶峰,并于90年代逐渐缓解的美国责任保险“危机”就是一个绝好的分析样本。②因此,本文的这一部分将截取1982年-2002年这20年时间段作为样本,分析责任保险定价机制、法律不确定性(尤其是侵权责任的不确定性)和贵任保险的长尾三者在相互作用的过程中如何导致保险人产生预测错误,进而引起责任保险价格和供给水平的变动,从而引发承保周期。

  3.4.1 长尾效应、预测错误与资本需求:复合回报效应的产生

  前文巳述,保险人在责任保险定价过程中的预测错误主要来自于侵权责任的不确定性。虽然保险人在充满不确定性的环境中预测损失发生的实际概率具有很大的难度,但保险公司必须预估损失发生的概率分布情况,用以厘定保险费率和确定保险价格。不过,这种预估的难度在责任保险的长尾作用下会变得更大。由于长尾从中作祟,保险公司对损失发生概率以及损失额度的预估更加容易出现错误。
  所谓长尾,是指风险事故的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损失数额的确定、被保险人索赔的提出以及保险人进行理赔各个时间点之间有较长的时间滞后,导致保险人对保险风险可能导致的损失无法进行准确预测,其核心内涵在于责任保险中导致损失的事故发生、索赔行为和理赔行为三者在时间上分离的长度。一般而言,财产损失保险合同可以事先确定或者约定保险价值,但责任保险的保险价值却无法事先确定,只有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后对损害后果进行评估才能确定;而且,在责任保险理赔实务中,诸如环境污染、产品缺陷等对人体的损害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往往需要经年累月的时间受害人才能发现其权利受到侵害;此外,从被侵权人提出索赔到侵权责任最终得到确认也往往需要较长的时间,尤其是以诉讼方式寻求权利救济的情况。这样一来,责任风险的长尾使保险公司面临大量的“已发生但未报告案件”(incurred.but.not.reported.claims,简称IBNR),而IBNR是保险人厘定责任保险保险费率时必须考虑的因素,尤其是对于以期内发生式归属保险责任的险种更是如此。责任保险的长尾导致了事故发生时间与接到理赔申请时间之间的时间差(time.lag)和大量的IBNR案件,这样保险公司必须在提取保险准备金和IBNR案件的赔付额时进行额外的预测和估计,而这种额外预估对责任保险的定价是非常危险的。
  根据保险监管的要求,保险公司必须从保费收入中提存一部分用来承担未到期的保险责任,处理未决赔款,提存数额应该等于其所承担的保险责任,另外,保险储备金不能用于除了获取投资收益之外的其他任何用途,因此,储备金对保险公司的盈利和亏损具有直接的影响。
  对于每一个保险产品而言,此项保险产品的保险储备金先被置于IBNR准备金的栏目下,随着保险理赔请求的一一出现,保险公司理赔人员会逐渐将保险储备金从IBNR准备金转变为个案赔款准备金(casereserves)。所以,在某一特定时间,某一特定保险产品中IBNR准备金与个案赔款准备金的总和就是这一保险产品将要支付的未来赔付成本的总额。如果个案赔款准备金的上升导致IBNR准备金下降的速度快于之前预期的速度,那么,保险公司就必须用其他的额外资产来增加IBNR准备金。这种用于增强IBNR准备金的资本要么来自于其它保险产品中空闲出来的储备金(这有可能导致这些保险产品的储备金不足),要么来自于保险公司尚未分配的收益。
  不过,保险公司在给责任保险定价时对索赔成本的预测往往不具备可观察性,作出预测错误的可能性相当大:受害人遭受伤害的频率的不确定性、受害人遭受伤害严重性的不确定性、侵权法规则的不确定性、陪审团判决赔偿金额的不确定性都阻碍了保险人进行精确的预测,尤其当许多还在承保范围内的保险责任已经从十年或者更长时间之前(保险的长尾)就没有缴纳保费的情况下,保险人的预测失误会对保险人的资本需求产生巨大的复合回报效应(compoundingeffect)。如果保险公司低估了风险并且将保险金设置得过低,当保险人在理赔实务中发现这个错误时,往往已经过了几年的时间。虽然保险公司可以在新出售的保险单中改变风险预估,提高保险费,但这种改变也意味着保险公司必须为过去己经销售的保费较低的保险单动用另外的储备金来填补保险金的不足。经过多年的损失积累,之前的预测误差将大大提高保险公司的资本成本,之前销售保险单的损失将减少保险公司的盈利,这种损失也会提高嵌入于资本成本中的“模糊性保险费”,进而导致保险费的提高。
  图3.1反映的是美国1992年期内发生式损失和期内索赔式损失的对比,通过观察,我们可以发现责任保险的尾巴长度给保险理赔和未来成本预测带来的不确定性。对于期内发生式而言,预期最终成本(以2001年的价值为例)的三分之一到1996年年底时尚未支付。而对于期内索赔式而言,只有不到20%的预期最终成本尚未支付。可见,期内索赔式较短的索赔尾巴降低了预测错误的风险,使保险公司获得了更多的确定性,这也正是80年代中期以来期内索赔式保险较之期内发生式保险的覆盖范围不断提高的最主要的原因(参见图3.2)。
  美国综合责任保险纯保费收入对比图
 
  3.4.2 不确定性、预测错误与盈利期待:承保周期的出现

  侵权法的不确定性、预测错误充斥于责任保险的成本厘定、资本需求和定价机制的各个环节。由于预测误差,保险人可能会将保险费设置过高,从而产生超额利润,同样,预测误差也可能导致保险人将保险费设置得过低,从而导致保险公司遭受承保损失。在这个过程中,市场的动力机制和保险人的盈利期待一直在发挥着作用:
  当保险市场上的保险供给不断彳广大,保险费率逐渐下滑时,保险市场处于疲软市场时期,随后,保险公司会逐渐减少供给并提高保险费率,保险责任范围缩小,很多投保人甚至无法在传统保险市场上买到所需的保险产品,保险供给下降时,则过渡到紧缩市场。疲软市场和紧缩市场在一个有规律的承保周期内交替发生。
  20世纪70年代以来,人们就开始认识到保险公司的收益呈周期性,且保费水平和保险业的承保能力也具有周期性。不过,真正促使学界对承保周期(underwritingcycle)进行研究的是美国80年代中期的责任保险“危机”。近几十年来,美国责任保险市场一共发生过三次责任保险危机,分别1975年一1977年,1984年一1986年以及2000年一2002年,主要表现为保费增加,保险产品供给减少,保险市场处于坚挺期。下面以1982-2002这20年区间为例(见图3.3),分析承保周期的形成过程和市场特征。
  美国1982-2002年综合责任保险保费收入年增长率和保险公司盈余年增长率趋势图
  图3.3反映了20年来美国综合责任保险(包括了在美国单独报告的产品责任保险)净保险费的年增长率和保险公司的年盈余增长率,我们可以从图3.3中两条曲线的变化过程发现:1984年以前,保险公司的盈余增长率一直呈下降趋势,但从1984年开始,盈余增长率陡然上升,并且在1985年和1986年达到顶峰。伴随这种盈余增长率上升的是保险公司保费增长率的提高,1984年至1986年两年间保险费突然大幅增加,综合责任保险的保费收入增加了三倍。与保险费陡增同时出现的则是保险市场供给逐渐减少,许多风险得不到承保。这段时期就是美国上世纪末的责任保险“危机”时期,即紧缩市场状态。
  不过,在紧缩市场高额保费和低水平保险供给的冲击下,市场机制逐渐对保险市场产生作用,1986-1987年间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增长率大幅下降,有的险种甚至下降了40%,保险市场处于从紧缩市场向疲软市场的过渡状态。在此后的1987年到2000年的13年间,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增长率和盈余收入增长率的波动幅度不大,一直保持在相对平稳的状态,这段时期即紧缩市场之后出现的疲软市场时期。不过,从2000-2002年,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增长率又有较大幅度的提升。
  伴随保费收入提升的同时,从2001年开始,保险公司的盈余增长率也结束了从1997年开始持续四年的下降趋势,保险市场又进入一个相对坚挺的时期,不过,相比起1986年的保险危机,2002年的这次似乎温和了许多。这20年中保费增长率和盈余增长率的变化直观地展示了承保周期从疲软市场向紧缩市场转变,再由紧缩市场过渡到疲软市场的变化过程。
  那么,推动保险市场从疲软市场转向紧缩市场再过渡到疲软市场,进而出现承保周期的原因是什么呢?上文已经阐述了由于侵权法的不确定性给保险公司厘定贵任保险成本带来的模糊性,加之责任保险的长尾效应,保险公司很有可能在保险成本估算和资本需求的安排中出现预测错误,或者为了避免预测错误而导致理赔成本快速增长,进而使保险公司在保费的设定上出现了前后摇摆的保费周期(premiums.cycle)。简言之,即对“成本”的认识和解释使责任保险的定价以及保险金储备成为一项存在不确定的经营活动,而这种不确定性是由未来贵任理赔成本不确定性造成的,而未来理赔成本的不确定性则植根于侵权责任的不确定性。
  此外,结合前面提及的责任保险的长尾效应,保险公司在保险事故在发生很长一段时间以后才有可能面临索赔,而此时,法律规则和环境与投保时比已经大不相同。这点可以从1982-2002年责任保险税前营业利润率与承保利润率的变化趋势图(图3.4)中反映出来:
  从这20年保险公司营业利润率和承保利润率的变化中可以发现,1992-1995年期间的下降态势主要是由报告年度(report.year)之前10年或者更长的时间内所发生的事故要求险公司不断提高保险储备金决定的(比如之前已经承保的石棉侵权案件或者环境污染案件)。我们将图3.4和图3.3保险费的变化趋势对比观察,可以发现,1982-1986年与2001-2002年两个时间区间营业利润的下降都导致了保险费的大幅提升,但1992-1995年间营业利润的下降却并未导致保险费的陆增。所以,与80年代早期和2001-2002年的下降趋势不同,1992-1995年的下降趋势是由于责任保险的长尾(储备金的增加)所导致的,因而这种下降趋势并没有导致保险费的巨额上升。
  美国1982-2002年责任保险税前营业利润率与承保利润率表
 
  3.4.3 风险预测、舆论共识与承保周期:赢者沮咒与价格竞争的内在逻辑

  除了因侵权责任的不确定性造成的预测错误(尤其是在责任保险长尾效应的作用下,这种预测错误发生的概率会更高),保险市场的舆论会从外部影响保险公司的风险判断和定价决策,从而形成了左右保险公司的风险预测,尤其是长期风险预测的另一股重要力量。从本质上说,这种关于风险预测的普遍舆论也源起于侵权法的不确定性。因为保险市场的保险人在弥漫着不确定性的环境中并没有能够普遍适用的风险预估方法,不同的保险人会做出不同的风险预估水平。但是,基于责任保险的长尾以及市场竞争机制,从长远而言,各个保险人的风险预估结果会达成一致,并汇集于一点,这种一致反映在市场上就表现为各家保险公司提供的责任保险的价格总是趋于集中在一个相对合理幅度的区间。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趋于一致的风险预测水平并不必然能够准确地反映责任保险的实际风险水平。
  我们可以举个例子来证明这个论断:
  假设市场上有三个保险人,每个保险人最开始对风险都形成了彼此不同的预估,并以自己的风险预估结果为保险单分别设定了价格较低的、价格适中的、价格较高的三种保险费率。假设每个保险人都是在封闭价格(价格严格保密,市场主体相互之间并不知晓对方价格)的环境中出价并开展保险业务。毫无疑问,出价最低的保险人将获取保险业务,所以获胜的保险公司有可能将保险费设置得与其真实价值相比过低,这种现象在经济学中被称为"赢者沮咒”(winner'scurse)o这样一来,所有的保险单都将以较低的价格出售。
  不过,保险市场并非在价格封闭的环境中运作。典型的保险市场展业方式是一个潜在的保险购买者向保险经纪人告知购买意向,经纪人从买方处收集相关情况和数据,对数据展开分析后向买方建议不同的承保选择范围以及对应的保险价格,而买方也暂时以自己的预估为基础决定承保范围。在此之后,经纪人在幵放的保险市场中安置风险。这样一来,根据经纪人向市场的反馈,保险价格也许会发生改变。这是因为,由于保险交易的本质,最初将保险费设置得相对较低的保险人将会在保险市场与其他同类保险产品的竞争中知晓还有相对适中和相对较高的保险费。这一保险人也知道赢者诅咒,并且合理地将其风险预估上调至更接近市场共同的预计水平。同样,设置较高保险费的保险公司会逐渐失去生意并且将其归因为自身对风险的预估过高,于是保险公司会降低保险费以更接近市场共同预计水平。
  可见,在不确定性充斥的条件下,保险费较低的保险公司有强烈的意愿来升高保险费从而避免赢者沮咒,而保险费较高的保险公司则面临竞争压力从而降低保险费。赢者沮咒和价格竞争的内在逻辑促使保险费向市场对风险预计的共同水平靠近,即使这一共同预估水平与真实风险并非一致。对于一名精算师或一家保险公司而言,如果他的预测与其他同行的预测相差太远,他可能会感到不安,特别是在被预测期间很长的情况下,比如责任保险中的长尾,预测者将会有更多的机会来将自己的预测结果与同行的预测进行比较。所以,与目前市场上普遍的预测观点保持一致的重要性将远远超过根据自己预测结果保持公正性的重要性,因为这些精算师知道,一个持续背离市场预测共识的风险预测人可能会被孤立,从而遭受金钱和地位的损失。但是,如果未能预见到的情形导致所有的预测者在同一个方向上犯错,那么,每一个预测者都无可责备,因为他们组成了一个整体,彼此之间并不孤立。
  那么,这种对保险市场风险的预测共识是否对承保周期的形成产生作用呢?
  假设预估开始被设置地过高,保险公司设置了较高的保费水平抵御保险风险和储备金不足的危险,随着时间的流逝,保险人会因为保费收入而获得利益。此时保险市场处于紧缩市场时期,但与此同时,保险市场的高额投资回报也会吸引其他新的主体进入市场,进而创造竞争压力,市场上的保险人将会下调其风险预估,与之相对应的是,保险费也会逐渐下降,保险覆盖程度会变大,即周期中所谓的疲软市场。但是,一旦进入保险费下降的疲软市场,保险公司应该将风险预估置于何种水平?保险人只能根据过去的理赔经验来回答这个问题,但是,长时间的时间滞差(即保险单的长尾)意味着错误将继续存在并且随着时间而逐渐积累。
  保险金最终会回落到一个与实际风险相符的水平。在这一保险金水平上,保险人可能会随着时间而遭受反向损失(adverselosses),进而要求保险人对相关的储备金和资本进行相应的调整。额外的储备金要求保险公司进行巨额的资本输入,进而减少了保险公司的利润以及开展新业务的资产。保险公司蒙受的不利损失也将继续刺激模糊性问题,并且可能导致保险公司丧失对预测模型的信心,于是保险市场的供应开始萎缩,从而促使价格提高(除此之外,不确定性和外部资本的增加还将导致对未来责任成本的预估值提高)。减少的市场供应促使购买者一开始将首要的关注点置于购买保险获得保险保障,而把价格作为第二位的考虑要素。由于竞争不再以保险费为中心,这个时候保险公司可以采用其超过市场预估共识水平的风险预估。在这种持续的有限的紧缩市场中,保险公司以较高的价格出售保险单,实质上增加了利润,尤其是抵消了之前遭受的不利损失,并且吸引了新的主体进入保险市场。这样一来,现在的情形又将市场竞争转向以保险金为中心,于是保险周期又开始了新一轮的运作。

  3.5 本章小结

  对保险公司而言,风险是可量度的,其事实中的结果分布是己知或是可确定概率的,所以保险公司能把风险当成一种保险成本进行经营;但不确定性是不可量度的,其事实中的结果是未知的。风险和不确定性的根本区别在于决策者能否预知事件发生最终结果的概率分布。在责任保险市场上,承保人面对的最大的不确定性就是内生于侵权责任体系中的各种不确定性因素。以产品责任为例,产品侵权领域内侵权责任范围不断扩大,侵权请求频率大规模增加,侵权行为的判断标准也难以把握,巨额惩罚性赔偿金或非经济损失赔偿金判决层出不穷。并且,这些不确定性在大众市场中会因为个体权利主张的普遍效应而被逐渐放大并扩散到整个市场。
  一般而言,责任保险的定价有两个核心要素:基于统计概率的成本预测和对未来风险的预测评估。由侵权责任体系孳生出来的各种发展性风险对责任保险理赔成本和资本安排的预测造成了巨大的不确定性,同时也给保险公司的贵任保险定价过程带来了不可避免的模糊性和不可预测性,过去的理赔经验在侵权责任不确定性的环境中对未来赔付的预估没有太多实质性的帮助。
  于是,侵权责任体系从权利请求频率到侵权判断标准再到损害赔偿范围上充斥的各种不确定性导致保险人需要额外的资本对不确定性本身进行规避,在保险产品的定价设计过程中增加相应成本以规避不确定性带来的损害,从而提高资本成本。这种法律不确定性也因此提高了嵌入资本成本中的“模糊性保险费”的水平。
  由于责任保险的长尾效应,保险公司在保险事故在发生很长一段时间以后才有可能面临索赔,而此时,法律规则和环境与投保时比已经大不相同。于是,保险产业在厘定保险费率的过程中会不可避免地出现各种预测错误,导致责任保险市场在疲软市场和紧缩市场之间摇摆,进而形成承保周期。此外,除了因侵权责任的不确定性与责任保险的长尾造成的预测错误,保险市场的舆论会从外部影响保险公司的风险判断和定价决策,从而形成了左右保险公司的风险预测,尤其是长期风险预测的另一股重要力量。
  总之,承保周期都由预测错误驱动着,而导致这种预测错误的最重要的成因之一就是侵权责任的不确定性。在这样的环境中,保险公司和保险产业都出现了一种新的期待,即通过侵权法尤其是侵权立法的改革减少侵权法体系内部的不确定性,进而减少保险产业进行风险预测时出现的错误和程度,在保险定价、成本预测和资本安排上获得更大的确定性和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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